在街上拍攝普通人的照片,沒有遮住面部就發到網上,是否算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或隱私權?
哪些人可以不受這些權利的保護?比如,公職人員和軍人?
瀉藥。
1、是否侵犯了肖像權?
這裡先明確一下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1)未經權利人允許
(2)以盈利為目的
(3)使用他人肖像
在街上拍攝普通人照片發到網上,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就不夠成侵犯肖像權。
2、是否侵犯隱私權?
這裡再明確一下侵犯隱私權的要件:
主體:自然人
客體: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寧
侵權內容:客觀事實(反應的都是被侵權人真實狀況)
侵權形態:未經權利人允許,共披露或侵擾(權利人不為人所知,也不願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寧)
結合上述內容看上面的問題,在街上拍攝普通人照片發到網上夠不夠成侵犯隱私權,要看照片的內容是不是被拍者願意公開的:
比如你拍人家正扶個老太太過馬路,這種事你髮網上一般不會影響被拍者的私生活安寧。
但是拍到人家扶個二奶過馬路情勢就不一樣了,這種事人家肯定不願意為他人所知啊,這時候就可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起訴。同樣的例子還有在街上人家正抓小三呢你給拍下來髮網上,再比如人家正在大街裸奔、人家正在大街吃屎等等,這些內容都有可能是人家不願意公開的,所以涉及到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補充一點:自願公開的就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舉個例子就是快手上那些吃屎的喝尿的往菊花里塞穿天猴的,這些內容由於已經被他們以上傳網路的形式公開,就視為他們自願公開這些內容,這時候你再轉發、傳播就不夠成隱私權侵權。
3、哪些人可以不受這些權利的保護?比如,公職人員和軍人?
任何人都有肖像權和隱私權。而且拍攝公職人員和軍人,不僅涉及肖像權和隱私權問題,在有些場合拍他們可能還涉及泄露國家秘密問題,不要總想搞個大新聞哦~
1、關於肖像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這裡明確規定了,未經同意的營利目的的使用是不可以的。但是這不意味著不營利的使用就是可以的。我認為後面的這個「未經本人同意,……」不是對肖像權的解釋,只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保護方式。
但是要求每一張照片都要徵得同意,也是很不現實的。比如你拍了一張大集會、燈會的照片,發到網上然後說「今天參觀燈會的人好多啊」,那顯然不可能徵得參加燈會中的每一個人的同意。所以我覺得,對於非營利而使用的,應當進行善意使用,在使用時不得侵犯其人格尊嚴。因為保護肖像權本身就是包含著保護人格尊嚴的意義。比如有個人正在挖鼻子,你就不能拍下來發到網上去。
而且,對於非營利使用的,肖像權人還應該擁有要求他人停止使用的權利。如果我叫別人不要繼續使用,別人還在使用的,應該就屬於侵犯肖像權。
所以我覺得,對於營利性使用,應當徵得同意;對於非營利使用,應當善意,且肖像權人擁有要求停止使用的權利。
2、關於隱私權。
在公共場所是否有隱私權,這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有人說,你出現在公共場合,就意味著你願意被別人看到,不存在隱私權的問題。但也有人說,我出現在公共場合,我還是有隱私權;公共場合里人和人大多數是不認識的,這種不認識就構成了隱私的屏障。比如我在街上摔了一跤,姿勢很搞笑,大家都笑了,因為大家都不認識我,我爬起來繼續往前走,並未受到任何影響。但是如果你拍下來,發到網上去,很多認識我的人看到了,那麼這些人的嘲笑,就對我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損害。
我覺得人在公共場所還是有一定的隱私權的,但是這個界限我也說不好是什麼樣子,要具體的來看吧。
由於憲法和有關法律都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接受人民監督。因此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公職身份在公共場合的行為舉止、穿著打扮進行拍照是可以的。比如說,一輛私家車停在一家提供色情服務的場所門口,你不能拍上來發到網上去,說你要揭露這些「負心男」,但是你如果發現一輛軍車、警車停在那裡,你就可以拍下來。
供參考:去年在美國街頭,看到一位職業攝影師狂拍一個小姑娘,拍完拿出一張紙請小姑娘的爸爸簽字。我問他是否每拍一個人都請對方簽使用授權。他說基本是,不過如果照片給媒體,則不需要授權;如果是賣給廣告公司或直接使用照片的公司,則需要有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果不是營利目的的。沒事的。
一般來說,在公共場所拍照,只要照片中的人物不是所拍攝的主題,應當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有可能侵犯了隱私權,在今年3Q的判決中對隱私的定義是這樣的:
就「隱私」而言,從社會大眾對隱私的一般性理解來看,隱私是指不願告人或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情或信息
這個證明責任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而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可知網路侵權實行避風港原則,依此進行維權。另外公職人員和軍人也受憲法保護,具有肖像權、隱私權。但是因為其職業的特殊性,會有一些限制,主要是:
政治家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
基本同意@吳如翔 的回答
這個問題我回答過我去年寫過關於這個的論文,我認為是侵犯隱私權的
具體見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151699
不過有點亂
如果是商業用途,盈利性的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如果並不是商業用途,一般不算侵權,除非是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等得用途是例外的。如果已經被當事人叫停,還在使用,此時才構成侵權。至於隱私權,我個人認為,因為是再大街上,不在具有私人隱秘性的住所或者其他場所內,一般不涉及隱私權的問題。
法律上來說,只要沒有用於商業目的,就不算侵犯肖像權。一樓好專業啊。
最近剛剛講到這裡誒!未經他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侵犯肖像權!如果有醜化、毀損、玷污,以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也算是侵犯!
新聞報道啦!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需要啦!文化教育科學,醫學研究等等都不構成侵權!
還有一種曝光他人違法或違反道德的現場的肖像也不構成侵權!大概就這些吧!
法律規定違法的重點在於是否營利目的。
不涉及肖像權
隱私權看當事人心情
侵犯肖像權的兩個條件:未經他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
所以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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