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允許墮胎嗎?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3年做出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推翻了46個州的反墮胎法,確定了「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州都容許第三期墮胎。自從該案判決以來,美國第三期墮胎的數目已達數十萬之多。

可參考維基百科詞條「Abor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tion_in_the_United_States)


不同的州法律有所不同,而且也要看孕周。如果孕周不到3-4個月的話,很多州是允許的,但是不能進入醫保,而且不能在州立機構實施。孕周太大的話,除非醫學證實胎兒有致死性畸形或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母親生命,否則不能墮胎。小孕周流產的話,如果所在州禁止,可以去允許墮胎的州手術就合法了。
關於墮胎,涉及到一個生命權和選擇權的爭論,在美國憲政歷史上曾經有過極有影響力的判例,小孕周墮胎的合法性一直沒有定論,但是大孕周禁止墮胎是有共識的。


關於墮胎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就兩個相關案例作出過具體解釋,這兩個案例分別是「羅伊墮胎案(1973年)」和「凱賽墮胎案-對羅伊案判決的複核」。

「婦女能否自由選擇墮胎?開始懷孕多長時間內可以墮胎?是否需要通知家人,政府許可?」這類問題極具敏感性和情感性,因此與墮胎相關的問題一直是美國司法關注的焦點。

羅伊墮胎案是由對得克薩斯州墮胎法的質疑所引起的。該法規定:「凡實施墮胎均屬犯罪,除非為了挽救母親生命由醫生建議墮胎。」 在終審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決定通過憲法原則和醫療法律的角度去解決問題。首先,最高法院承認個人隱私權和個人自由權,這都表明了婦女有權利選擇終止懷孕。但婦女的是否墮胎的權利不是無條件的,它必須受重要的國家利益(保護受孕生命)的制約。如何平衡婦女的個人自由權與保護孕婦健康和潛在生命的權利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參照有關的醫學研究後,最高法院認為,涉及孕婦健康權利「壓倒其他權利」的時間點接近於懷孕的頭三個月的月底,在此時間點之後,墮胎的危險程度會提高,這時,州採取保護孕婦健康的措施是合情合理的。保護潛在生命「壓倒其他權利」的時間點是懷孕七個月,這時候胎兒離開母體是可以存活的。

因此,最後聯邦最高院給出的解決辦法是:1)懷孕三個月以前,可以自行決定墮胎;2)懷孕三個月以後,州可以出於保護孕婦健康的目的,限制墮胎;3)懷孕七個月後,州出於保護潛在生命的考慮,可以禁止墮胎。

1973年最高院對羅伊案判決後的十幾年中,又出現了多個涉及墮胎的案件。其中,聯邦政府多次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羅伊案。但在「凱賽墮胎案-對羅伊案判決的複核」中,聯邦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基本維持了羅伊案判決並逐條說明了理由。判決中對羅伊案有些微修正,體現在:1)懷孕七個月前,如果州的管理造成了對婦女墮胎權的實質性障礙,則該管理無效。2)否決了「懷孕三個月之前婦女可以自由墮胎,州不得管理」的原則。在整個懷孕階段,州都可以採取措施保護潛在生命。綜合前兩項所述,聯邦最高院其實是在肯定婦女對墮胎的最後決定權的基礎上,允許州採取必要措施勸說婦女生下孩子而不是墮胎。


Abor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state


根據1973 roe v. wade案大法官最後的判決,法律是允許墮胎的。

這個案件主要就是roe是一個德州女服務生,意外發現懷孕後想打胎結果發現德州不允許,只好自己找了個地下診所打。wade是個德州大法官的名字,roe的代理律師以「侵犯隱私權」將wade告上法院,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

最終supreme court判決支持roe的控訴,推翻了46州的反墮胎法。這個也為同期的georgia的1973 Doe v. Bolton案、加拿大的有關墮胎爭議案立了前例。同時為了緩和反對觀點,將孕期分為三個部分(trimesrer)並判定州只能干預第二三階段。之後幾次的有關墮胎的大爭議分別是:1992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賓州,允許州干預第一階段,相當於稍微收緊了墮胎自由度),2000 Stenberg v. Carhart(Nebraska,判定州法律中的禁止partial birth abortion違憲了,相當於稍微放鬆了墮胎自由度),2003 Gonzales v. Carhart(小布希政府,判定推行的禁止第三期墮胎是合法,相當於較大收緊了墮胎自由度)。目前法律中仍是允許的

墮胎中常討論的兩個概念是viability, undue burden。viability主要指孩子能不能獨立存活(這個很坑,認為懷孕後三分之一時就可以有fetal viability了= =),和孕期三段式有關。undue burden指的是對聯邦roe判決案的執行程度,strict scrutiny就是堅決貫徹落實roe判決案必須得按照這個來搞除非州有迫切需要(compelling need),但現在在向undue burden test/Rational basis review方向發展,相當於收緊了墮胎自由度,只要州收緊時沒給婦女造成過分負擔(undue burden)即可。

這對於政治的影響就是,從此國內政治實力分成了pro-life和pro-choice,前者偏紅後者偏藍,前者偏福音派後者偏新教自由教派。從此每次大法官任命都會暗中觀察ta是支持哪方。即使聯邦規定了可以這麼搞但是很多地方還在大框架下進行各種限制,這邊也引發了州政府有無權力不實施聯邦給的act。民間勢力也是暗流涌動...

坐等川普能搞出什麼幺蛾子來=皿=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2016年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8位大法官以5票對3票的結果,封殺得克薩斯州2013年一項對墮胎診所施加種種規定、以限制婦女墮胎的法律。「美國之音」28日稱,這是25年來美國最高法院就墮胎權利作出的最重要判決。
這意味著,不僅是得州、美國共和黨掌握的20多個州的類似法律都將被修改。是否支持墮胎權向來是美國各黨討論的熱點,美國總統奧巴馬和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希拉里27日都對這一判決表示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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