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狼2》中冷鋒一腳踢死強拆老大,屬於故意殺人嗎?為什麼不是死刑?
現實生活中現役軍人犯罪地方司法機關沒有管轄權,現役軍人犯罪行為由軍隊負責偵查審判。題主「部隊會出面保護嗎?」這樣的表述就不用回答了,這個應該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判斷。下來主要回答現實生活中會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管轄權電影中冷鋒是現役軍人,其違法犯罪行為由軍隊管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冷鋒行為的性質電影中強拆老大夥同一群烏合之眾,欺壓普通民眾,甚至還持槍械與冷鋒等人對峙(其實這個情節在嚴控槍支的國內有點魔幻了,只不過電影嘛適當的誇張也是能接受的),強拆老大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再怎麼著非法持有槍支是跑不掉的了。
冷鋒對強拆老大的傷害行為有兩次,第一次強拆老大用槍指著冷鋒的頭,他直接條件反射的一腳把強拆老大踹飛,這裡冷鋒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沒有任何問題。第二次是警察到現場,強拆老大用語言挑釁威脅冷鋒,雖然面目可憎可是確實沒有對冷鋒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這時候冷鋒一腳踹過去(力道明顯比第一腳狠)。冷鋒沒有使用致命武器也沒有針對要害部位攻擊,他的行為應該屬於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因為並沒有能認定他主觀上有殺死強拆老大的故意的客觀證據。而且電影中並沒有交待這一腳下去,對方是死是活,強拆老大的死活對冷鋒行為的定性並沒有意義,只對量刑有。根據後面電影中冷鋒三年後出獄的情節來看,強拆老大應該沒有死。
為什麼這麼說,我們看看我國刑法中關於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規定就知道了: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有三檔:故意傷害構成犯罪(輕傷以上)的,處三處以下有期徒刑,冷鋒的刑期是三年,可以排除冷鋒的犯罪行為適用的不是這一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傷害致死起判就是十年,明顯冷鋒的案件也不是這種情況。剩下的就是「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檔了。電影中冷鋒的刑期是三年,那就說明強拆老大沒死,頂多也就是個重傷。
為什麼刑期是中間檔的低線「三年」,是不是主角光環?這個真不是,因為電影中所表現的情況,強拆老大作為受害人自身是有過錯的——前述持槍的犯罪行為以及主動挑釁——雖然我國刑法對於受害人過錯影響量刑的規定過於籠統,司法人員各自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差別很大,但是受害人過錯影響量刑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所以電影中關於冷鋒的行為表述還是很靠譜的。
謝邀,舊城改造事涉居民搬遷,一般是政府行為,不是那個開發商或黑社會性質的團伙能夠主導的。
影片《戰狼2》中的拆遷隊,法庭並沒有認同是黑社會。現在人們對拆遷隊印像不好,大都源於拆遷認狐假虎威,仗勢欺人抑或得理不饒人。
當然了,拆遷過程中,會常常遇到少數"釘子戶",甚至最牛"釘子戶"。這時,為方便工作,往往把拆遷工程發包給半官方或私人性質的拆遷隊去做。
由於有"釘子戶"見錢眼開,獅子大開口,要價太高,令人頭疼。還有"釘子戶"好歹不分,橫豎不講理,一句不搬,讓人工作無從著手。自然,還有一些弱勢群體因為補償不到位,導致一時無處容身。
現在,時興招聘編外人員,也就是常說的臨時工,他們因為工作事關一家老小的生存,往往工作特別用心賣力。
其實,編外人員自古就有,歷史上著名的包公也養了不少"臨時工",比如赫赫有名的"五鼠」。一開始,"五鼠"可不是朝廷命官,後因屢建奇功,才得己入朝為官的。
發展到今天,有身份的人自然不再這樣做了,但底下還有,比如公安刑警,因為工作需要,就有自已的"線人",而這個"線人"在老百姓眼裡可不是什麼"良民"。
拆遷工作之所以需要"臨時工"去做,不外乎有下面幾種情況。
拆遷動員工作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對納入拆遷範圍的住戶,沒有上門徵求意見,象影片中表現的一樣,對轄區內有軍烈屬弄得無處容身都不知情。不認可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一副高高在上,說一不二的嘴臉。利益分配不公,少數官員中飽私囊,讓老百姓深惡痛絕。無形中形成了對立。
而在上世紀的1958年,湖南祁陽縣石洞源需要修建水庫。
導致時任廣東省委書記的陶鑄舊居都在搬遷之列。報告送上去後,陶鑄爽快同意了。現在,人們看到的陶鑄故居是搬遷到的新址。
《戰狼2》男主冷鋒,在面對拆遷隊時,處事不夠冷靜,把握分寸也失當。因為拆遷隊同樣是"公務」在身。事實上屬半官方行為。冷鋒冒然出手,無法定性為見義勇為範疇。
冷鋒本來有多樣選擇,面對烈士又是戰友的家人,無處容身,完全可以軍方名義,出面與政府交涉,尋求幫助,妥善安置。
但冷鋒沒有這樣做,而是義憤填膺,赤膊上陣,衝突中致人重傷(人死沒死,影片沒有交待)。冷鋒的行為違犯了軍人《內務條例》。適屬於打架鬥毆範疇,最後,以開除軍籍,遣送回鄉了事。我想,由此說明,對方沒死,如果致人死亡,冷鋒即便不獲死刑,無期徒刑是肯定的。
要知道,開除軍籍大抵相當於三年刑期。上世紀八十年代,我的一個戰友,因貪圖小利,監守自盜了幾床軍被,同樣被開除軍籍,遣送回鄉。
兩相比較,冷鋒還算幸運的了。
(文中圖片來自網路,不當之處,多多包涵)
冷鋒這一腳真得是石破天驚,把看電影的觀眾給踢嗨了,覺得他是一個英雄,懲惡揚善,維護正義,但這一腳對他個人而言,則是一個悲劇,一腳把他踢出了軍隊,也改變了他後來的命運,冉冉升起的軍中之星,就這樣脫下了軍裝,當他最後打了那個敬禮,一滴淚水甩出眼眶,這滴淚水包含了悲傷,痛苦,遺憾,無奈,看得讓人心酸。
但不可否認,冷鋒這一腳把那個惡霸踢死,這個行為本身確實是故意殺人罪,這點毋庸置疑,再壞的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權利,即便是警察軍人在壞人未經審判定刑之前都無權剝奪他的生命,所以現實中如果軍人這樣踢死惡霸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當然有個情況可以例外那就是對方在侵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社會的時候軍人警察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手段去制止犯罪,此時如果造成罪犯受傷死亡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很明顯惡霸雖然挑釁冷鋒,但並不構成危害社會和他人的程度,冷鋒的行為就沒有正當和合理性,自然要負法律責任,現實里應該會上軍事法庭,至於最後的量刑,我覺得應該不會判死刑,原因在於死刑的判決要充分考慮到犯罪者的主觀惡意,社會影響,被害人本身狀況等因素,只有那些罪大惡極,罪無可赦的人才會被判死刑,冷鋒顯然不是,甚至其行為從道德層面還會被人讚揚,所以死刑是沒法判的,但估計仍然會被判有期徒刑,具體標準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就電影來說,出於劇情的需要,冷鋒並沒有蹲監獄,這有點不符合常理,畢竟殺人不是小的錯誤,不是說脫下軍裝就能了事的,但是電影嗎,較真就沒意思了,不過也可以理解,畢竟如此優秀的特種兵,部隊也會盡量動用關係去保,所謂軍警不分家,有些時候還是可以照顧一下的,當然這種行為不值得提倡,違背了法治精神,但是面對著如此鼓舞人心的一腳,多少人還是希望法官能法外開恩的,畢竟冷鋒做了很多人想做卻不敢做的事情,那就是替天行道,懲惡揚善。
冷鋒一腳踢死強拆的黑老大,屬於故意傷害(致死)罪,根據犯罪情節,不可能判死刑。
看電影,冷鋒面對黑老大挑釁,飛起一腳,將其踢飛,實際是有鏡頭刪減的,如果因為一句話就下死手,冷鋒也不會是什麼大英雄了,從資料上看,冷鋒憤怒是因為黑老大踢飛了戰友的骨灰盒(被剪掉),而戰友的母親妻子女兒一片啼哭,包括老母親手裡的骨灰。(播出),冷鋒是在這個前提下踢死黑老大的。
故意傷害致死,一般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冷鋒顯然沒有判10年以上,從電影里交代的,冷鋒服刑沒超過3年推理,他的刑期應該在六年以下。
為什麼冷鋒會得到減輕處罰的處理?第一是死者有重大過錯。主要表現在對烈士以及烈士家人的欺凌上,包括電影觀眾也都義憤填膺,這還是減掉了更刺激的鏡頭。第二冷鋒是自首,這是法律之內的考量,還有法律之外的因素,比如冷鋒是戰鬥英雄。
冷鋒被判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減刑,他才能在三年之內出獄,出現在非洲,這是最合理的分析推理。
儘管這是電影,但基本遵循了法律規定,吳京處理這個情節顯然也徵詢了法律人士的意見,比較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大的偏差。
關於這個問題我首先要說的是:從電影的情節來看我只知道冷鋒踹了那個強拆老大,但死沒死應該看不出來吧?那麼我們假定這人被踹死了,冷鋒的行為該如何定義?屬於故意殺人嗎?
作為一名普通觀眾,也是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要說:「這一腳踢得真特么好!」懲惡揚善快意恩仇有俠士之風。當我走齣電影院,冷靜下來思考後我得出如下結論:
一個人無論再壞,也享有生而為人的權利,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廢除古代的凌遲、車裂等酷刑的原因,即使再罪大惡極之徒殺人不過頭點地,他只要是個人就不應該受盡酷刑折磨致死,充其量一顆子彈解決問題,這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另一體現是任何人未經審判即為無罪之身,即使是軍人警察也無權剝奪任何一名未經審判的公民的生命。但請注意這是有例外情況的:如果面對手持武器正在行兇的劫匪或是恐怖分子,難道軍人警察也不能將其就地擊斃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請注意這條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公民的法律制度,不僅僅只是特定針對軍人警察。也就是說當強拆老大掏出槍來的那一刻已經威脅到冷鋒和戰友以及周邊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這時就算他不是一名軍人,他也有權制止對方的加害行為。那麼冷鋒在此事上是否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呢?有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您面對劫匪持刀搶劫,您作為一名武林高手將其制服這叫正當防衛;如果您在制服他之後追著他打這叫防衛過當。從電影的情節來看:冷鋒已經制服了這名強拆老大,並且警察也已趕到現場,這時他踹出的這一腳應該算是防衛過當,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故意殺人。
最後總結一下:冷鋒作為一名軍人負有保護人民群眾的職責,在對方先掏槍的情況下出手屬於正當防衛,只是在其已制服對方並且警察也已趕到現場的情況下仍將對方踹傷(也有可能是踹死)構成防衛過當,但不屬於故意殺人。從道德層面而言:他是在懲惡揚善,老百姓會為他拍手稱快;當然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人民軍隊也有自己的紀律,冷鋒的行為情有可原,法無可恕,所以他脫下軍裝去服刑。至於死刑什麼的,這是在逗我嗎?如果這樣會被判死刑,今後誰還敢制止正在行兇的暴徒?
我認為在《戰狼2》中,冷鋒並沒有踢死強拆老大,在中國故意殺人,尤其是在警察面前故意殺人,至少也應當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緩,而在《戰狼2》中冷鋒3後就已經在外國混得有聲有色了,所以,強拆老大一定沒有被踢死;
因為如果被踢死的話,已經觸發了刑法,是無法在軍隊內部處理的,必須交由軍事法庭處理。
因此,個人意見是在《戰狼2》中,冷鋒只是踢得強拆老大非常的疼,甚至會有短暫的昏迷,但是一定狗不成重傷,因此,該事件在軍隊內部處理,冷鋒被開出了軍籍。
在現實中如果發生軍人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屬於非常惡劣的事件,軍隊也無法保護。當然有一些事情,地方的公檢法是不出面的,有軍隊內部處置,會給予軍紀處罰:包括寫檢查、關禁閉、公開場合的檢查、記過處分、降級、開除軍籍等。
大家都知道,電影開局冷峰因為拆遷的事被撤職坐牢,因為電影中畫面一閃也有一個」三年後」的片段!
依據國家法律現役解放軍犯罪的,由軍隊負責案件偵查工作,由軍事法院進行審判。軍事法院對軍人護短是一個不好擺在檯面上說但大家也都心知肚明的事情。也就是說,當時判冷鋒的一定是刑法允許的限度中的比較輕的刑罰。 而且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所以依據法律要求,冷鋒應該是沒有踢死那個所謂的拆遷老大,因為如果這個人死了,冷鋒會涉嫌故意殺人,這個罪名都在十年以上,即使認可冷鋒當時向警方自首,從輕處理也要在十年以上量刑。
如果那個人沒死,冷鋒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冷鋒應該是犯故意傷害罪,但是確沒有踢死那個老大,但傷情會比較重。因此從輕處理,也就是在三年到四年之間量刑。到監獄之後又經過減刑,在刑法允許的最大限度內減刑到兩年。
這種事踢死了也是部隊的事,上不上軍事法庭,軍事法庭怎麼判都不是你們能操心的,更何況冷鋒這一腳,踢的是有原因的,威脅幹掉烈士的家屬,乾死你活該,現實中,冷鋒軍裝都未必會脫!烈士是保家衛國犧牲的,遺屬被這麼欺負和威脅,然後戰友去擺平這個威脅,從情理上講沒做錯,如果都選擇沉默任由黑社會欺負和傷害遺屬或者真把冷鋒處理開除軍籍這麼嚴格,那軍人得多寒心,誰以後上戰場還去拋頭顱掃熱血,以後部隊的兵該怎麼帶?以後誰還去參軍?冷鋒有點衝動,不夠睿智,當時不動,過後偷偷幹掉那個頭目,以他們戰狼中隊的專業水平,警察也查不到他們的證據,但是還是不得不說,冷鋒乾的漂亮,回去部隊,就算首長批評處理,但是我相信他們內心一定是在給冷鋒點贊
很明顯電影情節啊。除了執行任務,特戰部隊的軍人能大搖大擺戴著肩章穿著軍裝回地方!?一個老社會人,在明知喪禮上的是烈士以及烈士家屬時,還敢繼續強拆,去破壞烈士骨灰!?吳京等人表明身份時,敢掏出槍來指著現役軍人!?
這在現實社會不可能發生的啊。我也覺得這是戰狼2劇情里的一個小敗筆。本來是要凸顯軍人的,結果人家出任務犧牲了,家裡人還被地方小混混欺負。可現實里,如今國家對於烈士的規格待遇極高,就是為了讓更多的軍人有榮譽感和歸屬感。戰狼里卻為了凸顯主角,明顯黒了國家一把。題外話了。
那一腳沒踢死啊,而且軍人地方法院是沒辦法判的。部隊肯定會帶回去上軍事法院。那怎麼辦不就部隊說了算了。。。。
冷鋒就是一豬隊友,只為自己一口所謂的義氣害人害己。最後一腳等於解救了包工頭,沒有冷鋒的最後一腳,包工頭鐵定牢底做穿,為什麼說包工頭鐵定20年以上,只要冷鋒冷靜不來那麼一腳,那麼部隊會出面施壓地方政府,第一拆遷外包導致暴力拆遷惹到軍隊,我相信開發公司和地方政府一定會和拆遷隊長劃清界限,警察出警速度之快,裝備警種之齊備。這也代表開發商和執法部門之間的貓膩,但是警察這一方絕不會承認和開發商之間有不法利益勾結,所以會在不法拆遷違法後為了給自己正身而從嚴從快打擊違法拆遷。軍隊和地方此時就會達到某種默契,為了給烈士一個交代,拆遷隊長暴力拆遷,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涉嫌故意殺人,毆打現役軍人,這些加起來本來只需要十年左右的刑期,可因為影響惡劣負面之大,加上警察在補充偵查期間為開脫與拆遷隊的關係,會把他之前的案底一併帶出,最後的結果,拆遷隊長被重判,隊長媳婦收到一筆巨額封口費,烈士家屬得到應有補償,冷鋒繼續留隊,警察秉公執法,政府強調合法拆遷構築和諧社會,可冷鋒偏偏就來了那麼一腳,最後部隊變得非常被動,等於變相解救了包工頭。部隊對冷鋒的處罰合理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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