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好莱坞电影公司不开电影院」?这其中有经济学原因吗?
听高晓松的脱口秀,他提到,好莱坞几大电影公司,各方便的资源都很雄厚,然而,他们并没有因此去开电影院。电影公司,院线,等几个阵营,绝不互相参乎。原因不是他们的道德多高尚,而是存在一个悖论。比如:电影公司自己有院线,那如果电影公司拍出烂片,自己家的院线放还是不放?
这个理论应该是具有一定价值和适用范围的吧?具体叫什么理论呢?有哪些相似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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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1日00:06分添加:
我觉得,从反垄断的角度分析也对,但我还是觉得,有一定的经济学因素在里面。就比如@袁冰涛 提到家乐福。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家乐福应该不会自己生产东西吧。欧尚有贴牌的产品,但也非常少。@何仲 提到,院线对于制片公司来说不是个高收益的好生意。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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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res Chen 的类比很有参考价值。所以最终回到了斯密的社会大分工理论上
先放结论:正好相反,当今好莱坞有不少电影公司是开电影院的。但好莱坞确实也存在过很长一段“电影公司不被准许开电影院”的时期。
众人对于好莱坞影业垂直整合结构的误解大概来源于只放眼在派拉蒙案,而对那以后的发展却了解寥寥。此外,即便是对派拉蒙案本身的了解,也存在有许多误区。
比如,在 如何看待《捉妖记》买票房? 问题中,排名第一的答主 @护耳大脸 写道:如果在好莱坞,规则是,电影的出品和发行可以是一家,但院线不行。
美国的反垄断法,有一条著名的派拉蒙条款。
在这个反垄断法之前,好莱坞和我们一样,电影巨头公司,自己拍摄,自己发行,自己开电影院自己播映。
反垄断法之后,电影巨头旗下的院线被强制拆分出来。
这就出现了一个好玩的事情。
如果在北美,你想买票房。好,你买两百万。
院线说没问题,反正你要给我钱啊。说两百万你就要出两百万。
然后电影票房分成的时候,你再按照比例,把这些钱拿回一部分。
但是,成本还是很高的,因为院线要分票房的!
院线和电影公司不是一家!
在北美,大家也刷票房,但是不会多刷。
因为,成本高!!
总结一下他的意思就是,美国反垄断法的派拉蒙条款规定,好莱坞的电影巨头公司不可以运营院线,所以现在的好莱坞电影公司不开电影院。
这种描述只对了一半不到。
此处牵涉历史因素较多,下面我将从头说起。
1. 派拉蒙案时期
我们现在所说的派拉蒙案,通常是指从1938年持续至1948年,牵涉到当时好莱坞八巨头的大官司。作为前身的拉斯基案不在此赘述。
八家被告分别为:五大巨头 (拥有各自的电影院线,制片—发行—展映,高度整合):
- 派拉蒙 Paramount Pictures Inc.
- 米高梅 Metro-Goldwyn-Mayer (Loew"s)
- 华纳兄弟 Warner Bros.
- 20世纪福克斯 20th Century-Fox
- 雷电华 RKO Pictures
三小巨头 (不开电影院):
- 环球影业 Universal Studios Inc.
- 哥伦比亚 Columbia Pictures
- 联美公司 United Artists Corp.
五大巨头旗下的电影院占当时美国电影院总数量的17%,而利润占比却高达45%。加上三小巨头,这八家影业操控着当时美国最主要的发行渠道;好莱坞最家喻户晓的明星亦聚集在他们麾下。
为了将利润进一步最大化,当时派拉蒙的老板 Adolph Zukor 想出了捆绑预购 (block booking) 的发行方式,强制电影院一次性预购多部电影——从13部到52部,甚至104部,否则不予销售。预订的多部电影中,除了有大明星出演的大制作,更多的是B级片(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经济的低迷,无数人涌进影院,以求得片刻的逃避现实。出于招徕观众的目的,美国的夜场电影产生了“双片制”,即一次安排两部影片放映,而票价基本保持不变。这两部影片中,往往其中一部是投资巨大、制作精良的“A片”,另外一部影片则是成本低廉、水准相对粗糙的“B片”)。此外,预购的多部电影中,有很多是买方看都没看过的,其中一些甚至还没开拍。买方除了电影类型、男女主演和简短剧情介绍外对其余更详细的内容一无所知。在黄金年代初期,像派拉蒙影业这样的大制片厂,以及正在崛起的华纳兄弟影业,对捆绑预购极为依赖。
捆绑预购对于巨头影业的好处在于,即便是自家产出的最烂的片子,他们也能够为其找到销路。这实际上是将电影拍摄投资的一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独立展映商。加上八巨头对发行渠道的联合操控,独立电影的发行被设立了种种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这样的竞争环境从长远看来极为不利——它加剧了独立制作人和独立展映商的生存困难,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许多独立电影院的关闭。1938年7月,由于罗斯福新政,美国司法部对八巨头提出了反垄断诉讼。
1940年夏末,纽约联邦法庭和巨头影业达成协议,双方各自作出妥协:如果制片厂愿意接受特定几项反垄断制裁,政府将会允许捆绑预购的存在,并赦免所有待定的其他处罚(这意味着五大巨头亦可保留他们各自拥有的院线);但如果在1943年11月前,巨头影业对协议的遵守没能到达令人满意的程度,政府将会重启此案。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 短片不能和长片一同捆绑。
2. 捆绑预购的电影数量不能超过五部。
3. 预购前,买方将有权观看他们将要购买的电影。所有买家每两周派出代表参加一次特别展映会以决定是否购买这些电影。
4. 监督这些条款的执行的一个委员会将会成立。
最终巨头影业和政府在10月份的两天会议中对这项协定达成一致。派拉蒙案至此暂告一段落。
尽管达成的协定对当时美国的电影市场竞争环境有所改善,独立展映商总体而言对这样的妥协依旧极为不满。独立制片人更是震怒——他们指责政府在反垄断行动上面反复无常。毕竟从结果上看,无论是捆绑预购还是产业链的垂直整合都未能在协定中得到解决。五部电影的捆绑相比起 Zukor 全盛时代捆绑确实是个相当大的让步,但对于独立制片人而言,此类变化根本无足轻重——其实就连“双片制”在他们看来也是不可容忍的,更别提在这项协定下,他们的电影必须和另外四部B级片捆绑在一起销售,这实际上和之前根本毫无区别。种种对政府和大制片厂的不满直接促成了后来独立电影制作人协会的诞生。
在层层压力之下,政府于1944年正式重启派拉蒙案,并宣布对1940年的协议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 完全禁止捆绑制:就连双片制的捆绑销售也将不被允许。
2. 禁止电影许可证发放歧视。发行商对电影院线和独立展映商必须一视同仁。
3. 禁止任何不合理的发行或销售门槛。
4. 三年内,所有完全垂直整合的电影公司必须将自身的放映业务剥离出去,同时不得在未来并购任何影院或是持有其股份。
5. 发行商对任何影院股份的购入或处置不得对市场竞争产生有害影响,并必须在严格监管下进行。
官司闹到了最高法院。1948年5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明显有利于独立电影人的建议判决,并将派拉蒙案发回纽约联邦法院重审。巨头们当然挣扎过,然而此刻他们所需要面对的是1940年那会儿还没有出现的对手—— 独立电影制作人协会。终于,纽约地方法庭的判决为持续了三十年之久的捆绑预购与好莱坞大制片厂的垂直整合画上了句号。
判决甫出,独立制片人出身的影业老板霍华德·休斯 (就是小李子在2004年《飞行家》里面扮演的那位) 便宣布RKO将马上遵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剥离自身的院线业务。这不仅与他的出身有关——独立电影人向来是制片厂制度的对头——由于RKO的院线竞争力在当时的好莱坞五大巨头中居最末,如果院线剥离的规定能够在整个产业中成功实施,RKO将与其他制片厂回到同一竞争水平线上。
如意算盘不打白不打。RKO承诺在一年内将院线业务给剥离出去,开创了大制片厂垂直分离的先河。其后RKO变成了两家公司——RKO影业和RKO院线。制片人出身的霍华德·休斯自然选择留守影业,并将院线卖出。RKO的同意判决书于1948年11月8日签订。在RKO成功实施了垂直分离以后,为避免继续无意义的消耗,同时出于开辟新市场的考虑——为期十年的反垄断官司也大大阻碍了他们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发展——派拉蒙成为了第二家自愿屈从于院线分离条款的影业,并于1949年2月25日签订了同意判决书。然而尽管派拉蒙将其在美国本土的院线卖了出去,它依旧可以保留其在加拿大持有的370家影院以及其他海外院线。
五大巨头中的其余三家则依旧态度强硬,并表示将奋抗到底。他们提出各种妥协条件,以换取院线不被强制卖出的结果。米高梅向司法部抗议道,尽管最高法院宣布了捆绑预购属非法行为,垂直整合本身却一直是合法的。政府则将所有提议悉数驳回,并表示非常乐意在法庭上解决这一争纷——毕竟对于院线的垂直分离已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终于在距离起诉日期十一年又一个星期的1949年7月25日,随着联邦法庭最终判决的到来,“派拉蒙案”正式结束。
由此可见,在美国,好莱坞电影公司的垂直整合从来都不是原罪。院线分离仅为当时政府对巨头影业滥用自身垂直整合优势进行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惩戒,以及对未来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的预防措施。垂直整合本身是合法的。
2. 1950年代 至 里根新政时期
派拉蒙法案的实施,令好莱坞的巨头影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表现低迷,直到1972年《教父》上映,才稍显重抬头之势。此间,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也逐渐浮现出各类文章,将矛头对准了政府力量对市场经济的介入。1979年,《哈佛法律评论》刊登的一则研究表明,政府禁止捆绑销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市场效率的降低;1981年,经济学者 Michael Conant 在分析了自1949年至1979年电影业各项经济数据后发表道,尽管派拉蒙法案为独立电影人创造了一个更为自由的商业空间,它实际上加剧了电影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程度。
从1981年至1989年,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措施,旧的反垄断法案开始逐步瓦解。首先是联邦法官 Palmieri 准许了 Loew"s 院线 (原米高梅旗下,派拉蒙案后拆分出) 自1980年发起的允许它重返电影制作与发行业的请求。
尽管当时法院并没有将原先的派拉蒙法案无效化,而是将准许令建立在一定条件限制上 (比如禁止院线放映自家制作的电影),这依旧是那条将近四十年之久的政策开始产生松动的信号。一年后,哥伦比亚影业也发起了并购院线的申请——这次是购入 Walter Reade 院线 48%的股份。
严格来说,哥伦比亚影业的并购甚至算不上是一次“重返”,毕竟在此之前哥伦比亚未曾涉足过院线领域,因此它也从未真正被阻挡在外。但就像其他的发行公司或制作公司一样,哥伦比亚影业担心贸然踏入院线生意会引起与司法部门新一轮的官司消耗,因而一直在静候理想的时机。里根上台后,新的风向正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政治气候。
这两宗大买卖都伴随着制片厂两年以上小心翼翼的观察。他们却不知道,里根新政以来,首席检察官助理 William Baxter 发起了一轮对几乎所有拥有十年以上历史的反垄断协议的复议。司法部将决定哪些法令有过时的可能,或是不利于市场竞争,或是在本质上与里根新政相悖。派拉蒙法案自不例外。
复议过后,在1981年底,司法部认为,派拉蒙法案的存在时长早已远超其有效期,可以不再被需要。
大坝开始崩溃。1983年,CBS, 哥伦比亚影业和HBO获得了合办 TriStar影业 的批准。作为发行/展映商的CBS和HBO与哥伦比亚影业的联合在早些年还会引起司法部门的顾虑。而如今,他们在审核过后则得出了“这家新公司的成立将有利于市场竞争”的结论。
尽管如此,更多的制片厂仍旧保持着谨慎观望的态度。于是司法部门干脆主动出击——在1985年2月4日的一则通讯稿中,司法部公开表示,由于产业环境早已不同于往昔,他们也将不再施行派拉蒙法案。同时他们鼓励大制片厂通过申诉的方式重获涉足放映业生意的机会——只要大制片厂可以赢得官司。
1986年初,TriStar影业 并购了 Loew"s, 同时申请完全解除1981年法院加诸于 Loew"s 上的各项限制 (实际上作为一家新公司,TriStar影业从来就不受派拉蒙法案的约束)。里根政府则全力支持了此项并购。同年8月,华纳兄弟,原“派拉蒙案”被告之一,向法庭申请了完全解除派拉蒙案对其的约束,虽生少许波折,最终亦获批准。从此派拉蒙法案形同虚设。
最后以本土公司在好莱坞的表现为例简单阐释一下:
万达集团在2012年并购了美国的AMC院线,其后在2015年又成功收购了传奇影业,整个过程流水般顺利,万达也没有被拆分。原因有三:
1. 万达集团是美国电影市场的新加入者,此前从未触犯过相关法律,而万达对这两家影业公司的收购本身亦并不构成垄断或是任何的不正当竞争;
2. 尽管拥有了传奇影业和AMC院线,万达集团在美国土地上并不拥有发行机构 (传奇影业的发行是外包给环球影业负责的),因此暂时还称不上是完全垂直整合;
3. 派拉蒙法案早已形同虚设。
至于题主问到的经济学因素,这不是在知乎上面三言两语可以解释得清楚的。如有兴趣,可翻阅1981年 Michael Conant 的论文《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与2010年 Richard Gil 的论文《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Paramount Antitrust Case》.
大致如此,感谢阅读。
参考资料:
[1] The Hollywood Renegades Archive
[2]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79). Blind Bidding and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arvard Law Review, 92(5): p. 1128-1147.
[3] Conant, M., (1981). 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44(4): p. 79-107.
[4] Fox, K.G., (1992). Paramount Revisited: The Resurgence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ofstra Law Review, 21(2): p. 505-536.
-高晓松讲的前提根本就不正确,我没看过节目,这是根据题目描述的判断。
现在的好莱坞电影公司并非没有开电影院,随手举一个反例:
派拉蒙制片厂的母公司是维亚康姆(Viacom),维亚康姆的母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院线之一National Amusements,这两个就是一家的。
1948年的派拉蒙裁决至八十年代里根执政后已经非常松弛了,基本上不限制电影制片厂和影院端的收购合并。
例子:
著名的老牌Loews院线,八十年代被新成立的三星(Tri-Star)制片厂收购,后来归属于索尼,索尼不仅经营Loews院线,还和篮球明星魔术师约翰逊成立了Magic Johnson影院。后来这些影院资产绕来绕去归了AMC,然后又归了万达。
派拉蒙整合了一个连锁院线叫Cinamerica,华纳曾经入股,后来一起卖给了另一家院线公司WestStar,再然后破产了。
环球制片厂八十年代时的母公司MCA,曾收购当时的美国第二大院线Cineplex Odeon的股份。
总的来说,眼下的大片厂除了派拉蒙和National Amusements属于一家之外,其他不太涉足影院生意,事实上是因为现在的好莱坞电影公司对开电影院兴趣不大,这主要是经营上的考虑,电影院生意并不赚钱,而不是顾虑反垄断法。这个逻辑不成立,家乐福有自己品牌的商品,会不会只卖自己的品牌?当然不会。
同样,自己公司拍了烂片怎么办?不放不就行了。每一个生意都有自己的利益。开不开电影院的经济学基础是开电影院这个生意本身赚不赚钱?如果不赚钱能不能让我的电影制片业务更赚钱?如果能满足一条当然就可以开,都不能满足,可能就选择不开。
但是超越经济学的是法律约束。大家一般认为好莱坞大制片厂不开电影院是反垄断法禁止,是也不是,事实比这个结论要稍微复杂一点。
美国司法部对于反垄断案件的调查重点一直都是集中在,行业中上游公司对于下游公司进行垂直整合的目的和后果。
电影工业的垂直领域主要是——制片、发行、放映。
因此垂直整合无非几种——制片加发行(这是好莱坞今天的典型形态),发行加放映(这在美国不行,其他国家很多),制片加发行加放映(万达模式)。
具体在美国是怎么发生的呢?1928年,美国司法部状告派拉蒙等10家发行方同时经营制片和影院业务,涉嫌垄断,1930年最高法院判定垄断,主要理由是大公司在自己的影院里面,用大片捆绑放映自己的B级片,达到强制销售的效果。这个方式极大地挤压了小制片商和小放映商的生存能力。
但因为经济危机,这一判决被搁置。直到1938年美国司法部重新提起诉讼,最终跟大制片厂达成和解,限制了一系列权利,但是保留了大制片厂的自有影院。
二战之后,司法部重提诉讼,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判决和上诉之后,事情闹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大制片同时制作内容和经营影院确实限制了小制片商的发展,但是法理上没有办法得出大制片厂垂直整合资源就必然形成垄断的结论。最终,拧巴的最高法院给出司法建议,建议大制片厂剥离自己的影院业务,并把案件发回纽约地方法院重新判决。这个司法建议比较尴尬,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执行力。但是历史就是这样,事件在偶然因素下迎来转机。
1948年大制片厂中最小的雷电华主动剥离了影院业务,希望促成所有竞争者一起剥离,因为它的优势最小,都剥离的话这样大家重回同一起跑线,又因为他的老板是以花大钱拍大片重视电影内容闻名的霍华德·修斯,这老先生不爱玩基础建设,爱造梦。希望从内容上独树一帜,但是雷电华的体量不够大,影响不够大,后面没人跟进。
偶然因素接踵而至,1949年,五大片场中最大的派拉蒙出现了松动。当年派拉蒙觉得电影业务有点饱和,增速不够快,看好了崛起中的电视业务,希望做大。但是司法部在当时有权因为反垄断案件,撤销任何运营商的电视经营权,权衡利弊的派拉蒙主动签署了法案,剥离了自己的影院业务。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电影内容和蓬勃发展的电视领域。
大哥反水,接下去就是各个攻破的过程,1951年福克斯和华纳剥离影院,1954年米高梅退守。好莱坞的制片、发行、放映体系确定全面打破。司法部利用时间和场外利益施压,达成了自由竞争的目的,给了小型制片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
早期的派拉蒙法案禁止电影公司纵向一体化整合院线,但目前该法案已经形同虚设,电影制作发行公司不进入院线的原因更多是,院线重资产运营,投资回收期长,毛利率并不高,院线是个好渠道不是个好生意,电影发行公司只需要与现有院线之间达成合作意向即可
派拉蒙法案
我印象中这不是经济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美国的反垄断法禁止电影公司拥有自己的院线。你可以查一下我记不清了。
看来明显是被陛下带偏了。事实上,好莱坞八大影视公司起家就都是院线出身。
在1920年左右,被称为镍币影院。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电影发展的整个产业内,最为赚钱的部分,其实就是电影院放映部分。
国内票房分成,院线占七成,制作方占三成。
他们不是没有做院线,而是他们恰恰从未放过这个利润最大的部分。
不过未来五到六年好莱坞即将面临产业体质变革。其实当前的VR技术,个人看来,除了在叙事方式上严重影响电影历史。它在产业上可能同样会决定了未来电影产业中院线这个部分的存亡生死。
下一个时代的征伐,可能会再一次决定了好莱坞的新格局。
我觉得这个问题和手游行业整体情况挺相似的。手游也是制作(cp)、发行和渠道几个不同分工,非常像电影的制片、发行和院线。那么在手游行业中,大巨头腾讯具备了制作发行和渠道三个能力,网易具备了制作和发行的能力,多数公司在某一个分工做得比较成功之后总是希望向上下游渗透,例如发行做得好总是希望做cp,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如人意,大量手游发行公司由于自研产品太烂又不得不发,把自己绑架搞死,公司内部也非常纠结,意见难以统一。也有渠道做大了希望做发行,那么新问题会出现,其他渠道发不发你的产品呢?为什么要发呢?
所以一个成熟的产业,最终分工一定是越来越明确的,cp专心做产品,发行专注做品牌市场买量,渠道用心做用户。
不管是手游,还是电影,都一样的。
电影公司不开电影院的原因,粗略考虑有几点:
1、电影院不如电影公司赚钱。从理论上讲,就是在价值链中,把握住最赚钱的环节,其他的环节可以外包给其他公司。
2、专业化分工可以降低成本(规模效应和经验曲线)。电影公司和电影院各自有专业化的经营模式,可以降低成本。
3、竞争激烈,竞争格局基本固定。就国内来说,各大电影院就那几个,潜在进入者不容易进入。
PS(本答案是以问题所说的情况成立为前提,概不负责)
试答。除去派拉蒙法案反垄断外,更关键的是当前全球产业发展趋势总体已经从历史的福特制大生产转向后福特制,各产业组织形式都趋向于从一体化向分散化转变,市场竞争主体从跨国大企业垄断向跨国企业和中小企业共存,大家在细分市场中各自找到合适定位,某家跨国大企业垄断或者涉及全产业链不再必然带来高收益,相反可能会有降低自身专业程度的风险。
冰河老师~反垄断法
我倒是觉得高晓松讲的情况基本属实。magasa随手举的反例恐怕是极为屈指可数的例子。在我看来,目前电影公司与院线有瓜葛的相当少。况且,national amusements的院线在美国所有院线中,只排第十位,区区409块屏幕而已。而排名前二的两个院线中,Regal Entertainment Group和那所谓的六大电影公司没有瓜葛,AMC是万达的。
他们不开影院的原因不在于法律限制,目前的反垄断管制较松。原因恐怕还是这块蛋糕太小,人家看不上。最大的院线Regal Entertainment Group 2011年净利润只有区区四千多万美金,只够拍个中成本电影,你说费那劲干啥。
不过另一方面,这几个电影公司目前都隶属于各自的跨国传媒巨头,这六个巨头实际上控制了美国90%的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美国人的所见所闻全在他们掌控之中,曾经颇有骨气和风格的独立公司如米拉麦克斯则多半被收入麾下。有钱任性。
至于影院这么点东西,真是不好意思再要了。在美国是丧心病狂的反垄断法导致的。
题主可以看看万达广场里面的万达影院播放有多少是万达投资的片子,事实上,万达投资的都会放,但是整体来说,还是什么片子好卖卖什么。
就像超市一样,超市肯定会卖自产品牌,但是不会有超市会丧心病狂的只卖自产品牌,因为那样就成了自产品牌专卖店。
分工
这是一个政府意图改变美国电影业结构,做法和成效的事情。大公司放弃影院并不是一个自由经济市场所决定的事,而是行政司法干预的结果。
美国政府对帕拉蒙等公司反托拉斯诉讼案1948年。
背景
美国故事片中仅有百分之5出自独立制片人和非多家垄断的制片人。
美国电影发行总收入的百分之94为垄断成员获得。
几家大电影公司拥有美国100座最大城市中的大部分首轮影院(定价常规:映轮,映区,轮空。)看首轮影片的关注等于把钱直接送到派拉蒙等公司手中。这些公司不断运用它们对生产,发行,放映的控制权树立起难以逾越的上市壁垒,没有人能打入市场与他们分享利润。那些不合作的影院经理被归入到第四轮或者第五轮的地位。
1938年美国司法部就向这些垄断结构发出警告,十年后,最高法院裁定,好莱坞多家垄断成员必须把他们的影院卖掉。而且把大公司必须废除他们专有的映轮-轮区-轮空的制度。
结果
大部分二轮以下的影院可以更早的得到影片,从重重限制中解放出来。新的独立影院老板和独立制作人可以进入电影业无需面对上市壁垒。之后美国电影市场更加繁荣。
2016年美国电影票房收入为113.77亿美元,流媒体服务为62亿美元,传统光碟54亿美元。
从经济学史来看...
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凯恩斯主义逐渐占主导,到70年代的经济(石油)危机时期新自由主义开始盛行,在到本世纪初的09年全球经融危机,新自由主义已早已显现出其重大缺陷与弊端,现在全球都在思考探索着另一条思想(主义)和道路(会不会是后凯恩斯主义+共享经济为主导呢?呵呵)。
里根执政时期就是已新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政策导向,所以对于市场方面,是减少政府干预经济,重拾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的&<无形的手&>为作为其核心的,里根新政以来对反垄断协议的复议是以这样的政治经济核心内涵为主导的。。。南美以及东南亚诸国都是美国新自由主义中的悲惨垫背者...电影行业也是这个整体潮河中的一员。
……………我记得美国政府立法规定电影制作公司不得同时为院线发行方………等等,先占坑,明天早上有空查下资料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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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就是一个筐。。。。
好莱坞的电影公司巴不得自己开影院呢,只是法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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