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王安石變法中青苗法的成敗利鈍?
瀉藥~
其他的,前面諸位已經徵引文獻,在各個方面都談得比較細緻了。
咱家換個角度補充一下。
關於王安石變法,作為中古時期的一次重要經濟改革,以及王安石本人在儒學上的造詣。自然是要受到後世的注意的。
例如,陳煥章就是其一。
(請不要介意是百度來的,總之是這個人就是了)
陳煥章早年拜師康有為,是梁啟超的同門。
他光緒三十一年留美學習,最終獲得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學位。
他寫過一本向西方介紹中國古代經濟措施和改革的書。
《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s》
(孔門理財學)
在這本書中,陳煥章在Government loans and public relief的下屬第一個章中,System of the Green Sprout Money(青苗錢)是歸屬到Government loans(政府信貸)中的their application(應用)
之後的總結中,作者說,王安石的青苗法最大的錯誤是不該把錢借給富人,而實際上他應該把錢借給窮人,如果他把錢借給窮人的話,那中國早一千年就是個現代國家了。(wang an shih was a great statesment indeed,but he lived either too late or too early,had his whole plan been carried out,china would have been a modern state one thousand years ago)
然後,作者還評價,說這是因為,政府並不掌握在人民的手裡,政府的權力不能為人民所用的緣故。
這本書當時在西方經濟界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為這本書是當時在西方世界對中國古代經濟政策和改革作出比較系統化介紹的一本重要的著作!
「凱恩斯主義」的開創者,現代經濟學的重要學者 約翰·梅納德·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對此書評價極高,並為此書寫了一個篇幅相當長的書評。
約翰·梅納德·凱恩斯
另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其《經濟分析史》中著重提到了這本書。
約瑟夫·熊彼特
當然,談這兩位不是重點,重點是在當時,還有另外一個美國人讀過這本書。
(左一為華萊士)
亨利·阿加德·華萊士(Henry Agard Wallace )
農業部長、副總統(羅斯福)
商務部長(杜魯門)
我接任農業部長後--把中國古代農業政治家的實踐——」常平倉」引入美國農業立法中。
--Wallace &<&
今日抵迪之美副總統華萊士……於談話中,曾詢及我宋代政治家王安石之有關各節,華氏譽王安石為中國歷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
-----1944年6月21日中央日報
「華氏研究中國歷史,對於吾國王安石之農政,備致推崇,迭次言論中皆有嚮往之詞。在迪化今烏魯木齊參觀新疆女子學院時,圖書室中適有一部《王臨川全集》。王世傑羅家倫兩氏,因示華氏以該書。華氏謂彼曾研究過王安石,但在全集中一定還有彼所不曾知道的文章。王氏因語此書中不畏天變、不畏祖宗之法等語,謂王安石整個精神,只是不畏任何阻力。華氏答稱:余於此頗悉。離院時向諸生演說,因即量諸生記取王荊公的話,不畏天災,不畏任何阻力,效法蔣委員長,克服一切困難。在與王主任世傑及盛主席夫婦、羅監察使家倫等閑談中,亦詢及我宋代政治家王安石之有關各節,華氏譽王安石中國歷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並請王主任可能搜集有關王安石之事迹,並訪得其後人。在沈部長歡宴席上,華氏重複提到王安石,並進而以現時代眼光與當時情形相較恆,發為一種樂觀的期待。」
所以說啊,這個美國人華萊士啊, 水平啊,比知乎上的某些人高得多去啦~!
--閑著無聊,來說幾句。
青苗法義稱常平新法,肇始於宋太祖而大備於宋真宗的倉儲之法,是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用於調控青黃不接時節的的一個法令,當然啦,兩者之間的區別很多。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青苗法的實施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救民嗎?
蘇軾是這麼說的:「哎呀我知道青苗法是為了救民,可是實行起來全部都走樣。」
開篇就錯。
再其次,割斷的歷史是無法窺其全貌的,舉個例子,某天我看到了按住一個人的頭朝他拉尿,我會感覺你是神經病吧?當然以後我知道了,在這之前原來他就這麼對你做過更加過分的事情,所以我能理解你的舉動。
對於王安石和他的青苗法也是這樣,王安石在弄青苗法的時候處於宋朝急需用錢,記住這點就可以了,至於為什麼急於用錢……那就是另外一個回答了。
值得一提的是,司馬光對於青苗法的態度,幾乎是全、盤、否、定的。
這就非常非常值得玩味了。
青苗法從來不是為了救民、富民。是為了殺富戶,學術一點來說,是叫做「抑制兼并」。關於歷史的探討中,大家都未免陷入臉譜化的陷阱種,的確這樣有一種舞台式的感覺,但是人這玩意兒,從來都是屁股決定腦袋。
先來看看青苗法的原文。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是北宋熙寧年間王安石變法中頒布的一項重要的農業信貸法令。關於青苗法之得失,歷來爭議不斷、褒貶不一。且讓我們回歸青苗法的本來面目,從解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看起,辨析各家史料所載的青苗法的得失,從而對王安石青苗法之得失進行重新的審視與探究。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篇。關於青苗法法令,在《宋會要輯稿》中有較為明確和完整的記載,其它史籍中亦有可補充之的記載。這裡取用漆俠先生《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之一六、一七所載為藍本、並參以多種古籍材 料加以校正的校勘史料 :
「熙寧二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累有臣僚上 言糶常平廣惠倉及賑貸事。今詳:比年災傷,賑貸多出省倉; 竊以為省倉以待廩賜,常苦不足,而又資以賑貸,此朝廷所 以難於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倉賑貸。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其可以計會轉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請願預給,令隨稅納斛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如遇災傷,亦許於次料收熟日納錢。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闕食,因可選官勸誘,令興水土之利,則四方田事自加修。
蓋人之睏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 必待年歉物貴然後出糶,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
舊制常平廣惠倉專隸提刑司,緣今來創立新法,合有兌換錢斛,借轉運司應付,乃克濟辦,乞委轉運司提舉。 仍令提點刑獄司依舊管轄,不得別以支用。兼事初措置 非一,……仍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 推之諸路。其制置條約,別具以聞。
而從青苗法法令本身看,「百姓之弊」則可能出現以下數端:「豪民」「上民」不願領或與官吏勾結牟利 ;使民領之而不能保其用於「青苗」等。事實上,這些憂慮也同可能出現的「官吏之弊」一樣,不同程度地發生了。如《凈德集》卷三載,隨著青苗法執行中流弊日深,一些豪民上戶不但不願請領,甚至「詭名冒領」,「蓋欲復行借貸,取過厚之息, 以困貧弱」。他們又與官吏互相勾結,狼狽為奸,共同作弊, 敲剝勒索貧民下戶,「除頭子錢,減克升合,量收剩」,「以陳粟廢麥代見錢支俵」,「包官受入,又增斗面,百端侵擾, 能以悉數」。又如《燕翼治謀錄》卷三載,發青苗錢時,有 些別有用心之人設唱台酒肆誘人前來娛樂吃喝,甚至還「令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以期「酒課暴漲」而從中牟利,一些貧民借得的青苗錢圖快一時後便沒有了,並不能用於購 買青苗以事農業。青苗法法令中完全沒有設置監督農民將「青 苗錢」用於農事的機制,此時的「青苗錢」在一定程度上看來已名不符實,只是某種意義上的「國家貸款」罷了。
然而,然而,我們不能被蒙蔽,這些所謂的「以濟困弱」,只是幌子,只是說出來好聽的一張皮。
用最簡單的語言來描述這件事兒,是王安石竊取了當時整個朝堂大人們,這一階層了利益,所以受到了強烈的反對,媽個雞的你把農民的租子由國家放了,那我們放什麼?!
須知,當時的生產資料,就有由這些大人們所把持的。
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他們也暗暗搗鬼,所謂的青苗法操作性不大,也正是由這個根子決定的。
小弟可不是咧著一張嘴亂說。
說兩件大家說不定都聽過的小事兒:
1. 有個開封附近的農民找到神宗說,青苗法弄起來全亂套啊,亂七八糟的,官府強行攤派啊。神宗聽後,面有愧色,開始有廢除新法的心思。
2. 司馬光曾向神宗建議,聽取各州各地關於青苗法的上書,信件,來判別青苗法的好壞,結果當然是一片哀鴻。
這兩個例子經常被用於說新法的不好。
那麼我們細細的在想一層,這說明什麼?說明,第一,就在開封就在天子腳下:這群官員,依然,依然有膽子玩兒花樣。
第二,司馬光,我的史學大家,您這史學功底上下五千年拿絕對是排得上前五的,問您一句,寫信這玩意兒,是鄉紳會啊還是佃戶會?佃戶們活著就很艱難了,還學什麼寫信。
很顯然,寫信給神宗的那些人,說不定他們家就是當地的一個小小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的新法,很明顯傷害的就是他們的利益。
能拿出這麼個邏輯證明廢法的合理性,就像我問日本右翼勢力怎麼看侵華戰爭一樣。
那麼千好萬好,司馬光們千賤萬賤,為什麼新法還是失敗了呢?
上面也說了,這挑戰了是整個階層的利益,整個階層,而在統治者缺乏相應的手腕,社會缺乏相應的基礎之時,是不可能成功的。
「天子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你挑戰的就是士大夫,難道叫他們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
總的來說,縱觀青苗法法令之制度設計,變法之意不可謂不勇,變法之目標不可謂不遠大,也確實在施行前期起到了既「利民」又「惠國」的效果。如《都官集》卷五載,山陰縣頒行青苗法後,「方今小民匱乏,十室八九。應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勝計!」;《凈德集》卷三載,南方頒行青苗法後,「民便之,無不喜者」;《西台集》卷五《青苗法》載,「自散青苗以來,非請即納,非納即請,農民憧憧來往於州縣」,說明青苗法在頒行之初對於緩解農民受民間高利貸的 壓榨、及時獲得生產資金進行農業生產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在「惠國」方面,史載數據顯示,使國家 財政從「國用不足」轉向「國帑日豐」,暫時緩解了國家的財政緊張。然而就如全文所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便存在著設計思想、設計參考和不慮「人弊」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再加之封建國家制度等其他外在原因,其在施行後期走向「害民」以至於「敗國」,也可以說是勢之所向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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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再評價[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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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榮幸啊被高票大神點贊了,索性再補上一點,希望大神不吝賜教 @忠武腹心薛直老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我挺討厭有些書上和稀泥的字句的,什麼:「神宗是勃然振作的,安石的理念是超前的,司馬光的學問人品更是無從質疑……」媽個雞所有人都是好的?就結果是壞的?能說得通嗎?這個是什麼邏輯?就沒人要負責嗎?
作為補充前,必要的要說一點。
什麼是改革?
改革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
青苗法的利率是四分,利過三分就是賊,可大家知道倒是民間某些地方的利率是多少?月利六分!年息七十二分!
不得不說宋史方面的探究是特別讓人搖頭苦笑的一件事情,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史料實在是太過於繁複,修改太過於嚴重。
看官須知,光光是一本《神宗實錄》,就前前後後修改了三遍,第一遍是元祐年間,後來是在哲宗的時候,最後實在徽宗的時候他倒是想修,可沒奈何去「北狩」了,這件事兒後來在南宋紹聖四年完成,可當時元祐黨人已經死了三代,怎麼可能做到客觀?這話可不是空穴來風,就說當時元祐年間的那一版本神宗實錄,陸佃是王安石的學生,可是並不支持新法,饒是如此,他也實在看不下去黃庭堅等人對於王安石的抹黑,而且有宋一代,史料十分的繁雜,更改十分的嚴重,這就造成了許許多多對於王安石的抹黑和誤解。(比如拜程頤為老師啊;在朝房和同事吵架啊,海了去的事情),雖然相當一部分都是毫無技術的抹黑,但不可否認這些也對我們的探討造成了影響。此次更新作為上次關於青苗法的補充,大概的說幾個問題。
一.神宗剛剛開始執政的時候,首選的政務人員,並不是王安石,他先召見了司馬光,並向他請教了關於國計民生的問題,當時司馬光給出了三個方面的建議:1.官人;2.嚴賞;3.信罰。
神宗很蛋疼,所以呢?這些又空又大的東西要你教我?還有沒有別的?你糊弄小孩子呢?你善了個載的,這些東西要你教我?老子隨便翻翻書歷朝歷代那個不是弄這套的?
司馬光說當然有啦,陛下您是懂業務的,我怎麼能夠忽悠您?您要不是懂業務的人能一找就把我這麼個大行家找來問嗎?
神宗很激動:「那太好了先生,您快留下來幫我吧。」
司馬光義正言辭的拒絕了:「不陛下,我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去做,我要修纂(閉嘴!屏幕外的那個人!不準說合著!)一本很偉大的書,叫做《通鑒》,我很忙,很忙。那有空去做整頓政務這些俗事兒?」
司馬光只想喝湯,而王安石卻是那個願意啃骨頭的人。
二.在於兩個人的理財觀念上,司馬光是典型的「零和觀念」,他認為:天下的財務是有一定限度的,及其所謂的「不是在官,就是在民。」
而王安石呢,更加先進:他是利用了增值理念,以政府為商號,用各種手段,刺激市場,加快周轉速度,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產生更高稅收。(眼熟不?)
三.高票大神說了,司馬光也不是完全的反對王安石。可我左看右看,越覺得司馬光真的是有問題,對的,我指的就是他的人品(在某些方面)。
陳升之擔任宰相的時候,神宗問司馬光:「愛卿覺得我的宰相如何啊?」司馬光回答:「閩人狡猾,楚人輕易。」善了個載的,這也就是司馬光命好,趕上了那萬惡的舊社會,要是擱到今天,放到知乎上,噴不死他個地域黑。
他於呂惠卿有過一場關於新舊法的辯論,當然啦,呂惠卿是大家都認為的壞人,但是在這場辯論中呂惠卿大都還是停留在技術層面的探討,而司馬光直接來就是一句:「恐怕呂惠卿不是『良工美材』。」直接對呂惠卿進行人身攻擊。我就稀了個奇了,大家都是同僚,都是中央一級的人員,您還不是宰相呢,偏偏您就牛逼?誰是不是就您能說??而此呂惠卿的回應我完全找不到!如果呂惠卿當時惱羞成怒了的話,那麼這必將是保守派攻擊的利器,可是史書上壓根兒沒有寫!那麼惟一一個有點大膽但是還算得上是合理的推測是呂惠卿說了一些司馬光無法再次反駁的話,被泯滅不記了。
相同的情況也在王安石和司馬光在神宗面前闡述理財觀念的時候,司馬光提議要節約一點宮廷的開支,王安石嘴都快咧到後腦勺了,節約宮廷?沽名釣譽而已,面對如此大的財政赤字,那麼點杯水車薪又算得了什麼?
然後司馬光說了兩句,王安石的性格大家都知道,然而他的回答卻很詭異的不見了,神宗開始出來和稀泥。
真當我們是傻缺啦?
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有意思的是他是壞人這一的觀點首先提出的就是司馬光,然而當初保舉他的正是歐陽修!司馬一方的人!怎麼?選擇性遺忘了?
如果這些都不足以說明問題,那麼在神宗過世之後,司馬光們僅僅是為了「睦鄰友好」,把宋神宗,王安石,王韶(就是平戎策那個),連年血戰得到的土地無償的還了回去!!!!逼得後來的君主不得不還要再發兵去搶!
歷史證明了,河湟部只要去搶,宋朝必勝。得到他之後,雖然多了一塊戰場,從數量上和西夏人搶得河湟後,在宋朝的四處部開戰一樣,但是興緻截然不同。在四川,宋朝腹背受敵,在河湟,西夏腹背受敵。
為了剷除異己,睜眼說瞎話!連國計民生,舉族安危都不顧了!!
真、惡、心。
當初推行新法,多多少少還弄了個實驗田之類的,一步一步來。
司馬光得志之後,俯仰之間,盡廢新法。
司馬光還給王安石寫過三封信箋,王安石回過兩封。
第一封呢,簡簡單單回了估摸著還不到五百字。
第二封呢是逐條反駁了侵官、生事、佂利、壬人這幾點司馬光的詰難。
第三封直接沒回。
為什麼呢?第三封司馬光直接讓王安石退休,別幹了。
EXM?????黑人問號臉?這叫我怎麼回?阿光啊,我現在不事兒多跑不開嗎,還是好好做事兒,您那兩下子,湊合幾篇文章也就成了,好好搞學問,別太拿自己當盤兒菜。兩黨又撕逼?特喵的事兒誰來干?
第三封信之後,司馬光就替王安石說了那著名的「三不足」(就是那個祖宗之法不足什麼什麼balabalabala)
王安石本人,從未在任何地點任何場合,說過這三不足的言論。
四.王安石最最最讓人詬病的就是他的執拗了,人送外號拗相公。可,我們看看,反向思維一下,當時的朝廷幾乎就沒人支持他(逼急了最後連呂惠卿都用了,沒辦法),他不執拗,還變革個香蕉皮啊????
當然啦,王安石變法失敗,主要的除了手下執行人員的問題之外,有些問題無論是不是他的授意,也要算到他的頭上,比如:
第一、言行不一,說好只在陝西推行試看,為何後來河北、京東、淮南三線推行?匹夫尚且人無信補立,國家大事豈可如此!
第二、說了只用賣的僧度牒的錢,為何後來還是動用了常平倉的1500石糧食?!
第三、說了立足農業,為何到後來連城市都可借貸?!
第四、說了不準攤派,你弄成什麼尿性了?
一句話答案:封建王朝的任何經濟史都是黑歷史,青苗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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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以前要先明確幾點:
1、任何政府幾乎都存在腐敗,對應到宋朝經濟方面的問題,可以這麼說,沒有幾個人是乾淨的。既然腐敗難以根除,拿著腐敗和所謂盤剝百姓來作為青苗法的缺點是極其不合適的。因為可以撈錢的地方足夠多,【腐敗導致法令走樣】幾乎存在於宋政府幾乎所有的政策中,這是一個「恆量」,而非「變數」。舉個栗子,兩宋百姓公認受苦最重的一為役法,一為折變。士大夫嚷嚷了一兩百年我也沒見完全解決過。
2、殺人對不對?不對,但是如果殺的是惡人那麼就不算錯,但是【劊子手】的污名還是得擔。青苗法作為一項財政政策,無論其出於怎樣的目的徵收,聚斂就是聚斂。
3、關於青苗法的實際內容這裡發個鏈接,漆俠的《王安石變法》中的章節:王安石變法的內容與實質——方田、水利部分
下面我們進入正文,青苗法有幾個需要注意的點:
①最初,青苗錢的借貸對民戶是「自願請領」的,對豪強大戶反而是強制性的「抑配」,不過「抑配」因為遭到舊黨反對沒有堅持下去。
②青苗錢的利息是百分之四十,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貸。
③青苗錢一年的收益大約在兩百萬貫左右,這個數目並不大。
綜合以上幾點,其實青苗法的「成敗利鈍」就很好分析了。
首先作為高利貸,青苗法過高的利率絕對值得批判。
其次,作為變法中的一種創收手段,宋政府的確得到了一定收益且沒有激起民間劇烈的反彈(比如農民起義啊什麼的),那麼從經濟政策來說可以算是合理的。至於有人說這項工作極其繁瑣(或者說超前)古代人必然干不好?容我引一段史料:
門客馮諼為孟嘗君收債於薛,"使吏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券遍合,起矯命以責賜諸民,因燒其券,民稱萬歲。""孟嘗君見馮諼歸,問曰:"責畢收乎?來何疾也!"曰:"收畢矣。""以何市而反?"馮諼曰:"君雲"視吾家所寡有者"。臣竊計,君宮中積珍寶,狗馬實外賓,美人充下陳。君家所寡有者以義耳!竊以為君市義。"孟嘗君曰:"市義柰何?"曰:"今君有區區之薛,不拊愛子其民,因而賈利之。臣竊矯君命,以責賜諸民,因燒其券,民稱萬歲。乃臣所以為君韍義也。"孟嘗君不說,曰:"諾,先生休矣!"""一年後,孟嘗君為齊君所忌,就國於薛,未至百里,民扶老攜幼,迎君道中。孟嘗君顧謂馮諼:"先生所為文市義者,乃今日見之。""(《戰國策》)
沒錯,民間貸款這種事,中國戰國那會就有了,到宋朝那會這種事中國人少說已經幹了八九百年了╮(╯▽╰)╭,完全談不上什麼超前或者幹不了好嗎?!
而官營這種事,也沒什麼稀奇的╭(╯^╰)╮。鹽鐵能專賣,妓院釀酒能官營,官僚機構為了錢什麼事干不出來?區區一個國營高利貸(還不是壟斷性質的)有啥子辦不成的?
最後,談談青苗法的隱性作用,對土地兼并和對民間高利貸的雙重壓制。首先這種壓制是非常有限的,青苗錢的本錢決定了這必然不會完全做到予求予取,但是說完全沒有作用也是不公正的。
青苗法的預設目的是在百姓受災或歉收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數目的高利率貸款進行周轉,這首先可以減少中小地主在災年或急需用錢的情況下出售土地的幾率,其次百分之四十的利率可以對民間的高利貸市場造成衝擊。
舉個例子,農戶遭災,如果向當地士紳或大地主借貸(一般也沒的選),通常不會只有一年四分利這麼低,比較大的可能是百分之一百甚至更高的利率,如果表示難以理解可以去讀一些批判地描繪晚清民國時期地主士紳的資料或者文學作品。而如果有一個年利四分的貸款選擇,那麼對農戶來說,就是一份少受富戶盤剝的機會。
哦,順便一提。如果你是新黨成員,周圍都是一群蠢蠢欲動的舊黨大佬的耳目,巴不得從你身上找點不順眼的地方給皇帝上眼藥,你會傻不愣登地在新法上搞牟利或者說允許手下人在新法上謀私利嗎?所以從邏輯上講,青苗法作為新法的一部分,貪污舞弊的情況反而會比舊政策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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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更新
樓下 @靈也有希望 談到
用現在的眼光去評判1000年前的歷史問題簡直就是耍流氓。用這個觀點,那管仲開官辦妓院是不是也要批踐踏女權?商鞅改革是不是也要被批軍國主義?
如何評價王安石變法中青苗法的成敗利鈍? - 靈也有希望的回答
回答里其他的諸如「與民爭利」的部分這涉及到對官營企業的態度問題。這事仁者見仁,不做評論。我個人觀點是「死道友不死貧道」,如果政府為了維繫財政,採取官營的方式控制甚至壟斷一些行業,得罪地主階級什麼的不算錯(文藝一點的說法叫「一家哭何如一路百姓哭」)。
下面重點只說一個問題:說青苗法是高利貸絕不是以今人的眼光。
臣竊見議者言青苗錢取利於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諭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然告諭之後,搢紳之士論議益多。至於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諭也。臣亦以謂等是取利,不許取三分,而許取二分,此孟子所謂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納元數本錢,如此,始是不取利矣。蓋二分之息,以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於民;所得不多耶,則小利又何足顧!何必以此上累聖政。
摘自歐陽修的《言青苗錢第一札子》
不論歐陽修這話的目的是什麼,起碼人家堂堂正正地提出了:你青苗錢和民間借貸,性質上是一樣的。
青苗法(也稱常平法)是王安石一系列變法措施裡面,最受人詬病,但同時也是最能體現他變法思想的一大政策。
雖然有宋一代經濟十分活躍,土地自由買賣,農民可以完全離開土地經商,而商業稅也超過了農業稅,但是從根本上來看,還是一個非常傳統的農業社會,絕大部分民眾受制於教條與生計,是不會輕易離開土地的。所以士大夫和豪紳們也不會放棄這最穩定的蛋糕!
青苗法最開始並不是由王安石提出來,僅僅是作為某州的一種獨特嘗試,效果雖然不錯,但當執行範圍擴大到了國家層面,配套措施就遠不是一州的格局了。但在王安石主持變法後,他卻沒有根據客觀實際,執意於迅速推行,雖然不是全國範圍,但施行的維度還是太廣,如此貿貿然,當然會引起巨大的爭議。
青苗法的成敗利鈍,總的來說,有可取之處,但也必然有其難以操作的方面。眾所周知,青苗法最後還是停擺了,那麼我先說說青苗法為何失敗!
首先,青苗法是作為保障中層和底層農民的政策,而被推行出來的。在青苗法之前,用來發揮這一功效的,叫做「常平倉」,常常平安……的米倉,當然這是開玩笑。
但根據大部分轉運使和各地通判的彙報來看,常平倉其實常常是空的……不是被品行不良的官員私自挪空去糶米,就是被懶政的官員視為難事,使得沒人願意去收。所謂「保障」只是一個擺設!
王安石20年地方官經驗,當然看得出問題所在,所以針對以上現象出台青苗法!意圖就是為了保護中下階層農民的利益。
但王安石的青苗法和過去的「常平倉」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利息」,官方放貸!這個是關鍵中的關鍵。
過去發生災害或者說特殊的財政情況後,財政狀況較為一般的佃戶、下等戶只能去找豪紳放高利貸,而青苗法則是以官方的形象出現,用遠低於當時貸款利率的三成利息去和豪紳們競爭!
官方不僅放貸,貸款還便宜,這嚴重影響了各地「豪紳」階層的利益,而這些人又是「足以動士大夫」的。
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上不少重量級人物發聲詆毀青苗法,王安石在朝中也遭受巨大的壓力。但是他也拿這批人沒辦法,最多就是貶謫,放到地方去!
這下可好了,原來在京城,還只是口頭上反,去了地方主政,乾脆就直接反!
可反要有點技術含量啊,不能完全不支持宰相的工作!於是乎,大家就極端化!你不是要貸款嗎?你不是自由貸款嗎?
好的,我放貸還不行嗎,我不僅放貸,我還要求放貸,還必須來借貸!這樣,原本不需要來借貸的農民也被逼著借款!最後,連民眾都不幹了,反對青苗法了,但其中很多彎彎繞繞並不是青苗法本身出了問題!
其次。青苗法確實有它的局限性。
在如今的時代,我們還經常在提:監督機制、反饋渠道、讓權力在陽關下運行等等!尚且無法有效監督。
更不用說在王安石的那個年代了,上下其手的有之,為磨勘竭心儘力的亦有之……這樣上行下效,法出了政事堂就完全走樣了……
最後,青苗法確實缺乏操作性。
王安石變法要解決財政問題,要解決機構臃腫問題,結果你施行青苗法去開源。但開源需要人手啊,放貸要人,收貨要人,運貨也要人,催債還是要人,人從哪來,錢從哪出?
一樣還不是政府買單?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里最具有爭議的內容之一。看上去很美,但是實際上你只要了解中國古代的社會結構和這個變法的本質,就知道他不可能實現。
青苗法的實質,放到現代社會來說,其實就是農村小額信貸,即使在如今,進入了現代社會,農村的小額信貸依舊是讓各個銀行無比頭疼的內容,如果不是國家政策的扶持和要求執行,可能很多銀行都不太願意開展這種項目,那麼,這種小額信貸的難點在哪?農業生產抗風險性,項目的風險性,要了解一個農民借錢是去幹嘛了,他能不能還,這是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風控的,而且農業生產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特別是在古代。
你注意了,現在讓銀行覺得無比頭疼的農村小額信貸,還是建立在現代社會,全國銀行從業者數百萬的前提下的。你讓官員去干這個,簡直就等於讓一個縣長帶著幾個警察去執行這個任務差不多,從我國古代的行政能力上,你就知道這是不可能實現的事情。所以到最後,這種信貸推給大戶,就成了一種必然,因為官員不可能冒著本金虧損的風險發給那些需要這些貸款的人,最後當然只能發給抗風險能力強的有錢人。其實這個現象直到現在依舊存在,所謂的銀行晴天送傘,雨天收傘,這個俗語就反應了這種情況。
所以,王安石變法里有的內容,過去很多人一味的推諉給官員懶政和沒有一心為民服務,我認為,這種說法具體到青苗法上是有很大問題的。因為這個變法內容,從一開始的架構上,就不可能實現他宣傳的那種口號的作用,空中樓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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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你可得注意了,我以上說的可是放貸要達到「不擾民」這樣的吹牛宣傳口號需要達成的條件,在我國古代,由於行政能力的不足,放貸遵循著很古老而實際的辦法:租子放出去了,還不起怎麼辦?上黑社會啊。這一條你時至今日依舊能在民間看到:我沒有足夠的資源評估你的還貸能力,那麼我只要有辦法能保證可以收你的錢就行。
而且官府比黑社會可是狠多了,民間放貸的好歹還是鄉里人,有時還得顧慮名聲,你現在還不起了我允許你拖延些時日籌錢,實在還不起了怎麼辦,你本錢還我,利息我們商量商量,或者來我府上幹活抵債,這都是很靈活的。但是官府不行,你還不起影響我政績啊,而且我後面的考核馬上來了,怎麼能拖?破門毀家的胥吏手段你們可以自行想像,這都是史書上記載的,可不是我抹黑這些人。
回到那個話題上了,我說了這麼說,是想說明什麼了呢?總而言之就是一句話:青苗法從立論上來說,你要官府放貸,同時要不迫害民眾,這兩個條件根本不可能同時成立,你要把錢收上來,不產生壞賬,不上手段怎麼可能?這根本不是下面的人執行的問題,而是這個法案從建立開始就根本不可能同時兼顧這兩點。青苗法說是把錢借給百姓,不如說是國家從百姓手裡斂財。
不論你利息定的多低,終歸也會有,而且再加上用人不當,一層官盤剝一層利,而且要求高、規定多,多數百姓撈不到實惠,反而是國庫在推行青苗法這幾年有了盈餘。
青苗法前,百姓向地主借錢,地主收取較高的利息,但卻能給予借貸人一定自由,比如寬限幾天甚至幾月,或者允許借貸人用其它物品比如牲畜房屋抵押。有些地方的巨富為了賺取名聲甚至會減免。
而青苗法則不同,只收錢,而且逾期不交,借貸人與保人都觸犯法律,會被通緝。試問你是願意多交一點錢換取寬限,還是被法律條款束縛,甚至可能淪為流民通緝犯?
宋時地主並不敢過分魚肉鄉里,因為地主基業也都在此處,和百姓鬧僵得不償失。
而青苗法的借貸要求是有十個富裕的人作保,湊齊這十個人也不容易。很多人對青苗法有詬病,認為散發青苗錢的年化利率太高。但是近幾十年在亞洲各國試行的農業小額貸款實踐表明,平均年化利率28-40%是合理的。反而,過低的放貸利率卻會使得小額貸款模式難以持續下去。這也是個很有意思的現象
網上的人大多批判新發的人也是嘴炮嘴炮知識結構單一,沒有與社會實際掛鉤,缺乏基層經驗。
你叫現政府成立一個中國青苗銀行,專門干這事,以現在的技術條件來搞,這個銀行也沒法盈利,涉農金融都是變相補貼農業。而青苗法出台的目的是為了賺錢養冗官和冗軍,有明確的盈利要求,所以本質上它對人民來說是一種稅,應該叫青苗稅。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實際操作過程中任用太多保守派的人,然後這些人陰奉陽違,結果就呵呵了不是。
青苗法大概意思是:國家把國庫的錢借給需要的百姓,同時收取利息。法令看似很好,但在實際的推演過程中卻出現了偏差。該法令的實施採取攤派的方法,就是中央給各個地方下指標。具體的執行者搞面子工程,根本不搞什麼調查,和執行者關係好的人有資金需求就能借到錢,不需要的也不會強迫你借;和執行者關係不好的就呵呵了,有資金需求卻借不到,沒有需求的強迫你借(你要是不借,就拿朝廷來壓你)。法令在推演過程中變了味。
如何評價很多實業小額貸款困難的問題?是國家的鍋嗎?你就能理解王安石了。
青苗法失敗,只是制度細節設計不合理。其實只要,災年,地方官報災後,全縣按人頭稅攤派,採取包稅制度,用農民土地作為抵押,才能避免貓膩。災年按人頭稅攤派可以減少對富戶的影響。包稅給地主,還不起,地就歸地主了,就那點種子能換多少地?也就一個擔保而已
現代社會情況略微複雜,農民很多不是種田,而是養殖,風險更大,還時常有人妒忌投毒,技術含量也大,但利潤也高。
如果實行按縣官上報的氣象災害分三等給各個村按災情和人頭稅數攤派種子,一個村一百丁只給二十丁借種子,一整個村子做擔保,其實縣令村長很難大量貪污,再結合縣長考成,規定任期內青苗收入與稅收結合平均不能低於上個任期的純稅收平均。青苗法主要是期限太短,應該統一設置為兩年
實施過程中出現了:
1 借貸人的問題:下戶借貸無力償還,致使連保的上戶受牽連,上戶損失。
2 官員強行抑配:對於不需要貸款的民眾無疑是赤裸的盤剝
3 官員趁機抬息:官員執行時,藉機抬高利息,在民間高利貸和青苗法規定利息之間存在一個中間利益,官員眼饞。
4 償還物問題:青苗法規定是償還錢或物都可以,但是地方官員實施時只接受錢還貸,由於每年收成不一,糧價受到市場影響,豐收的時候民眾穀物賤賣,帶來損失,欠收時又無力償還。
5 償還時間問題:每年兩次貸款,元月30日貸夏料,5月30日貸秋料同時償還今年夏料的本息。可以想見兩頭的重疊對於下戶難以承受。
6 沒有因地制宜:各地經濟不同的這種差異性導致青苗法全國推廣的效果也不同。經濟差的地區還達不到施行此法的條件。
青苗法,就是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的時侯,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收取一定利息,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這個方法,在王安石擔任地方官時嘗試過,效果良好。由此看來,動機是很好的,但是在推行到全國時實際執行又出現了問題。地方官員強行要求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增加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由此,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放高利貸。青苗法與民間借貸相比,民間借貸還有著一些優勢。民間借貸還貸時,可以用錢也可以用物,拖欠之時沒有督責威刑之懼,而青苗錢雖然規定還錢或物都行,但在實施過程中則變成必須以錢還貸。民間借貸可以拖欠,可以在不同時期還貸,但是政府借貸不能拖欠,拖欠會影響其執行,因而要限定還貸時間。青苗法原本有著賑濟災荒的作用,但1074年,由於沒有規定常平倉錢糧的分配比例,官員為了追求政績,更傾向於將常平錢糧貸出而忽視了賑濟,以至於荒年沒有錢糧賑濟。總的來說,地方官員的執行力度和方式對於青苗法所產生的效果有著重大的影響。許多地方官推行青苗法時很積極,只是為了自己的政績,因而強制百姓貸款;但也有一些地方,青苗法的推行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制度沒有所謂好壞,任何制度改革都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去配合的,而且也是需要時間潛移默化的結果。簡單來說就是需要看執行的人如何
你可以想像一下在宋朝就組建四大行是個什麼樣子,結果無非是像有些城市政府搞得那個放心早餐什麼的,搞不下去無疾而終而已。
我同意青苗稅的說法,既然設定了指標,同時要求必須完成,或者說無論如何利息必須完成,和稅收有區別嗎
明公是來黑朱鎔基的么
不請自來,我說的有點跑題,希望見諒
王安石在當宰相以前,曾經當過地方官,在任期間曾經在縣裡搞過青苗法的初步,成效挺不錯。於是王安石認定,青苗法成功,可以推行全國了。
所以我想說,王安石改革的失敗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他把每一個天朝的基層官員都假設成了王安石。
那麼這個假設前提本來就有錯誤。人是最難控制的動物,尤其是靈活性極強的中國人,青苗法又恰恰是一個非常需要官員自律的法律。這無形當中也給青苗法後來的結果落下了一個伏筆。
王安石自律,王安石忠誠,不代表每個人都等於王安石。
那麼王安石知不知道他的假設有問題?他不知道,他也不想知道,他甚至都支持「同樣都是人」的理論――同樣都是人,為啥我能你們不能?!
王安石的性格中有非常致命的缺點,那就是執拗。我非常喜歡司馬光對王安石的評價:
「人言安石姦邪,其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其實,王安石的不曉事,又何嘗不是他執拗的後果。執拗到後來,他改革跑偏,自己都渾然不知。或者說我錯了,我根本沒體會到王安石改革的本質目的不是為了百姓蒼生,而是單純為了國家。
王安石改革前曾經和司馬光做出了一番爭論,王安石說:「現在的財政危機,在於沒有會理財的人。」司馬光嗤之以鼻,覺得是胡扯,因為這麼多的官員,還抵不上你王安石一個人的智慧?!全大宋就你一個王安石會理財?
王安石說:「善理財者,民不加賦而國用饒!」在司馬光眼裡,這更是胡扯,不增加賦稅,錢從哪來?王安石說只要皇帝信我,我有辦法給你整錢。為了讓皇帝信任自己,王安石提出了「三不足」。大有一番為了改革不惜一切代價,砸爛所有舊制度的風範,雄赳赳氣昂昂。不得不說,王安石是個英雄,他有英雄的骨氣,勇氣,豪氣……還有英雄的自大,前者成就了他,後者毀了他,以至於差點沒讓他成為《奸臣傳》的一員。
王安石時期的宋朝,存在的社會問題是多方面的,財政危機,階級矛盾尖銳,小農經濟自身的脆弱性導致流民問題加劇,土地兼并現象由於國家政策不力也是日漸突出。青苗法在王安石的眼中無疑是解決這些問題最好的方法。首先他給農民提供貸款,讓農民在青黃不接的情況下可以生存,其次,來年收取貸款還可以獲得利息,朝廷的財政危機解決了。人民安居樂業,也不會有什麼階級矛盾,更不會擴大土地兼并現象,從另一個角度去解決土地兼并,四兩撥千斤,比什麼政策都有用。
但是青苗法失敗了,也許從一開始,王安石的側重點就不在人民是否安居樂業上,而在於國家的財政收入。給人民發放貸款,強迫人民接受,還要讓人民交高的不得了的利息,這的確讓國家充實了起來,可是朝廷的財政危機卻轉嫁到了人民的頭上,並且王安石用人不注意人品,基層官吏素質低下,更加導致原本就不低的利息高的離譜。我們來看一個公式:
從農民青黃不接的時候缺糧可以看出
自耕農土地產值-照常稅收&<自耕農一年糧食消耗量
國家發放貸款,收取利息,自耕農土地產值不變,公式變成
自耕農土地產值-照常稅收&<自耕農一年糧食消耗量+還款利息
面對這樣一個局面,王安石愁不愁,應該說,當王安石犯愁的時候,災難已經無可挽回,當初的那一句「民不加賦而國用饒」司馬光現在聽起來即像是一個文字遊戲,我不加賦稅而我加利息,對百姓來說又像是一句天大的諷刺,歸根結底,還是在國用是否豐饒。這是我對王安石青苗法的分析。
王安石改革的利處(當然不只是青苗法)顯而易見,宋朝的財政收入上漲,藏富於國的局面產生了。弊端也很明顯,那就是大多數人民的生活水平並沒有得到提高,反而有所下降,王安石為了國家犧牲個人的精神既值得肯定,又值得可怕。肯定的是,王安石不顧及自己的榮辱,可怕的是,他也完全不在乎別人的感受。
我懷疑王安石有一種自閉症,他能看到的就是他目之所及的世界,不管其他人的看法和評論,這一點,王安石年輕的時候就體現出來。當年王安石同學來到揚州,在旅店裡通宵看書,早上頭不梳臉不洗又要去見韓琦。韓琦看王安石這樣頹唐以為是去嫖娼了呢。便說了句:
「揚州乃煙花之地,卿當潔身自好。」
按理來說前輩的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說明情況,韓琦也不是不講理的人。結果因為這一個誤會,王安石一輩子記住了韓琦。這種人不就是所謂的小心眼嗎!
王安石有一種偉大,也有一種極端。宋朝以王安石為首的五個宰相號稱「生老病死苦」,王安石生龍活虎,可能也是他接近與瘋狂的病態的表現。他明白這個世界需要什麼,但是他開錯了藥方――或者按照知行合一的角度講,他根本不知道這個世界上還有一種需要政府關愛的動物叫老百姓。因為他本質上是地主階級,這一點局限使他永遠不能逃離這個怪圈。就像公交車改革,讓一幫既不是司機也不從來沒坐過公交的人去討論問題,結果怎麼地都是紙上談兵,這種公交車改革的結果只能是越來越不合理,但是錢掙得能相對較多一些。百姓的叫苦他們聽不到,聽到了也自動屏蔽掉了。
我說王安石的新黨改革有問題,那麼舊黨改革呢?也一樣存在問題,司馬光說王安石的優點我們要繼承發揚光大,缺點我們要革除。而王安石的歷史,對於司馬光來講,全是缺點,沒有一個優點,所以直接就全部否定了。兩個黨派改革都沒有得到成效,只不過因為王安石是打破了原有「穩定」局面的第一人,所以鍋就由王安石來背。
新舊共同的毛病,不在於改革措施的內容,而在於當時的宋朝,天時地利人和都不具備,青苗法作為王安石改革中的重要內容,只是改變了這個龐大帝國的一小部分,涉及到的官吏的任用,行政過程監督,稅收與金融的單方面思考等等,都是改革失敗的重要原因,不能離開任何一點。
綜上所述,青苗法的失敗,根本原因在於宋朝的天時地利人和都不具備。深層次原因在於王安石可能沒有想過要把緩解民生當作是改革的重點。直接原因在於三點:
1、孤立分析事情原因,沒有做到聯繫思考
2、孤立制定解決方案,沒有做到統籌兼顧
3、王安石的個人素質,我覺得王安石之所以這樣做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的執拗,說了民不加賦,就民不加賦,這就是典型的和自己過不去了。(其他外因沒有算入,這裡說的都是內因)
樓上已經說了,青苗法的主要目的是斂財,那麼青苗法有沒有影響農業生產,降低百姓生活水平呢?
先說我的結論,從現有數據看,整體上青苗法的確影響了農業生產,降低了百姓生活水平。
青苗法促進農業生產或妨礙農業生產,這在一段時間後必然會在田賦收入上反映出來。
讓我們來看一下熙寧十年的兩稅收入(宋代沿襲唐五代,採用兩稅法收取田賦),為什麼看這一年?因為到熙寧十年,青苗法已經運行八年,基本穩定了,早期出現的一些亂象也陸續遏制了,所以我認為是可以採用的(其實這一年是熙豐年間唯一留下數據的一年)
對照組的自然是變法前的英宗治平年間,治平年間現在留有兩稅收入數據的年份分別是治平元年、治平二年和治平某歲。
我認為可以把治平元年和熙寧十年作對比。
如下圖所示(汪聖鐸《兩宋財政史》)
治平某歲的兩稅收入品類不詳(猜測應該至少包括了錢、絹、糧等),當年是豐、平、歉也不知道,我認為利用價值沒有治平元年和治平二年大。
再看治平元年和治平二年。
古代對農業生產影響最大的就是氣象災害。
下列表格來自《中國災害通史·宋代卷》
這是治平元年、治平二年和熙寧十年的災害情況。
我們可以看出,治平二年的災害較輕,「京師大雨,水」和簡簡單單的「不雨」二字,沒有辦法與其他年份進行嚴重程度的比較,甚至有可能是平年。
而治平元年和熙寧十年這種肯定算歉年了。
具體分析治平元年和熙寧十年的災害情況,先看旱災,治平元年的鄭、滑、蔡、汝、曹、濮、潁、洺、磁,晉、耀、登、河中府、慶成軍,主要是華北地區,涉及好幾路,和熙寧十年的「諸路旱」相當,治平元年還有大水災,據《長編》可知,大雨是在五月以後開始的,依據《宋代經濟史》,宋代,該受災地區的糧食作物一般是小麥、豆、高粱,兩年三作,那麼這次雨澇,對當年的高粱基本沒有影響,小麥影響較小,大豆影響很大。那麼應該說治平元年的災害情況比熙寧十年稍微嚴重一些。
另外,沒有數據表明治平元年至熙寧十年間有大幅的增稅、減稅。熙寧十年,方田均稅法的清丈工作還沒有結束,登記的墾田面積應該沒有大幅增減。但熙寧年間實施了農田水利法,對旱澇災害的抵禦能力應當增強,對農業發展必然有促進作用。
好了,我們來看這兩年的兩稅收入,依然來自汪聖鐸先生的《兩宋財政史》
其中草、雜色數量看似很龐大,實際的價值並不高。應該進行對比的是最主要的三類:錢、糧、絹。我製表如下:
品類 治平元年 熙寧十年 百分比
錢 4932991貫 5585819貫 88.31%
絹 3763592匹 2672323匹 140.84%
糧 18073094石 17887257石 101.03%
我們來看一看:由於這兩年都是歉年,糧食價格必定奇高,難以換算,正好這兩年兩稅收入的差距主要在錢和絹上,這非常便於我的計算,北宋中晚期,一般一匹普通的絹約為1200文上下。因此全部換算成錢:治平元年為9449301.4貫,熙寧十年為8792606.6貫,約為治平元年的93%。
可以說,在治平元年災害情況甚於熙寧十年,並且在熙寧年間實施了農田水利法的情況下,治平元年的田賦收入仍然高於熙寧十年。
所以我認為從現有數據看,整體上青苗法的確影響了農業生產,降低了百姓的生活水平。
我有三點要說明:
①由於數據很少,計算方式又有很大缺陷,最終結論不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②治平元年的兩稅收入,我沒有選擇《長編》中只有糧米的記載(那裡記載的糧米僅15949869石,比我採用的18073094石以及熙寧十年的17887257石都少得多),而是選擇了當時的奏疏——蔡襄《忠惠公文集》中的《論兵十事疏》。
③事實上熙寧五年開始,到熙寧十年,連續六年大旱,這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無疑是極大的。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實施青苗法,收取高額利息,實在是有些可怕。
最後啰嗦幾句,一直以來我對荊公的人格與學識都十分欽佩,而回答這個問題的初衷正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為青苗法正名。但是在資料的搜集和匯總過程中,我意識到結果可能與我的希望相反。我最終還是決定把這個過程發上來,並刪去了之前行文中一些調侃舊黨的俏皮話,心情十分遺憾,唉!
王安石變法按照蘇軾的評價就是革除舊弊、增加新弊,再加上反對者消極對待,終於失敗。青苗法就是如此,理想很美妙,操作實在難,現實增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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