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因律师开庭迟到6分钟,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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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很粗略的意见:

1、及时到庭是对执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未及时到庭可能会引发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审案件中,原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缺席审判。

相关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此处不列。

因此,仅就迟到撤诉而言,法院不过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庭审秩序,用“知乎体”来说,“等你是情份,不等你是本份”,个别律师应加强对开庭秩序的重视。

2、但是就本例来说,情况又大不一样,因为海南省高院此次裁定撤诉的都是上诉(二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不到庭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对于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不到庭如何处理,立法上并无直接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参照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规定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对一审法律规定的一种“沿用”,既然是沿用,在具体的个案中就需要考虑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差异。虽然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在内都“自然而然”地将该规定适用于二审程序,但是法院在适用上述法条,裁定上诉人代理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时,理应考虑到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因此同样面对未到庭情况,理应更为慎重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3、提到前述第2点的原因是:在我国审判制度的设计中,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与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撤诉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且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果的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这也是本例主要的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此而论,一审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未到庭,其后果只是当事人需再次起诉而已,这个结果当然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果在二审上诉案件中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之规定,由于二审程序固有的上诉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原一审判决生效。这相当于上诉人因律师或个人失误被“剥夺”了上诉权,也就是求解法官提到的“按撤诉处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一般程序救济的途径”,其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

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仅仅是上诉代理律师个人失职未到庭,我支持对该名律师予以严惩,法院亦可通报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律协内部进行惩戒,但一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虽然于法有据,似乎过于严苛、略有欠妥;对于原上诉人而言,也是一场无妄之灾。

4、很感谢题主分享本题的微信报道,但是不知为何在检索本题时我无论如何(包括通过最高院链接)也无法进入海南法院网(http://www.hicourt.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不太清楚是我个人的网络问题还是怎样。

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全导致答案错漏,这里特地说明一下,本答案仅依据提问微信连接及相关法条。


我对严格按章办事毫无意见,
只希望法官迟到同样有纪委追究违纪责任,并给予发布会公告的待遇


谢邀。

这事我也遇到过。一个一审案件,原告代理人在传票通知开庭时间10分钟后未出现,也无法电话联系。审判长召集我们去法庭外合议:是否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十分生气,强烈要求对这种无视法庭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我考虑这是一个一审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于是也投了赞成票。于是合议决定按撤诉处理。回到法庭,审判长当庭口述:“裁定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此时,法庭门口出现了一个领带歪斜,气喘吁吁,汗出如浆的青年。审判长斜了他一眼,不紧不慢的说完:“.....按撤诉处理,闭庭”。

法庭严格依法办事,我是支持的。我的办公室靠近法庭,老有书记员来我这里借电话催促未按时到庭的诉讼参与人,不胜其烦。但如果按撤诉处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一般程序救济途径的,我认为法庭宜网开一面,采取训诫、罚款等其他措施为妥。此外,如果律师事后可以举证证明确有正当理由,比如意外堵车或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迟到,可以申请再审(文后附 @吴如翔 提供的裁判文书)。

PS:海南这事一出,来我办公室借电话的情况大为减少,药效如此之好,令人哭笑不得。


就这个月新鲜发生的事情。
某院周一:本周五我们开庭哈
周三:周五不能开庭啦,下周一上午开庭吧
下周一早上距离开庭时间一小时左右,根据北京的交通情况律师必然已经出门:您明天有事儿吗?改到明天吧,今天不能开庭啦!

还有刑诉法吗……
但是!我们都对法院表示了理解!(好像也没啥别的选择)
希望大家本着法律共同体的心态,多一点宽容……

以及:高院宣布对此提起再审申请的一律不受理,对此希望法官大大们踊跃提出自己的观点。


感谢各位回答。

照例先讲两个故事。

故事一:

一件离婚案,庭前原告(女方)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我支持了。

开庭时发现只有原告聘请的律师在场。我问那个律师,原告本人呢?

律师:发生家庭暴力后,原告害怕见到被告,所以今天就不出庭参加庭审了。

我:本案是离婚案件,原告本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律师:原告现在在外地出差,没有办法参加诉讼。

我:我不管,我等你三十分钟,原告来不了我就按撤诉处理。

律师:法官你等等,我打个电话。

(打电话...)

律师:法官,当事人现在马上赶过来,二十分钟就能到。

我:你不是说原告在外地出差么?

律师:呃...可能是我搞错了吧。

(三十分钟后)

我:原告本人还没到?

律师:我打个电话。

(打电话中...)

律师:法官,当事人已经在楼下准备停车了。(扭头对助理说)小X,下去接当事人上来!

(我一看时间,已经过了三十五分钟了)

我:(敲槌)现在开庭!(宣布程序等)因本案属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休庭!

律师:通融一下嘛,原告之后还是要起诉离婚的啊。

我:律师明天过来签收撤诉裁定吧。


故事二:

还是离婚案,已经是第三次庭审了。

开庭前二十分钟,原告律师打电话来说,他开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所以要晚一点才能到庭,他叫同车的当事人和实习律师先打车赶过来,他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再赶过来。

开庭时,我们三个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原告本人和实习律师、被告本人和被告律师,一直等了四十分钟,等到原告律师气喘吁吁赶到法庭,我才宣布开庭。

这么说吧,我看到海南高院这个迟到6分钟就按撤诉处理的新闻,我是有些惊讶的。

我们这边的行规是,等三十分钟,三十分钟还不来我们就依法处理。只等6分钟实在有点苛刻。

我们法院八点半开门迎客,很多当事人或者律师在八点钟就到法院门口排队了。一开门就得逐个核对身份、安检,你要是排在队尾可能得等上二十分钟才能进到法院里面。然而我们第一庭在八点四十五就开始啦,难道律师八点半赶到法院,因为排队安检迟到几分钟就要按撤诉处理么?

我们开庭前如果发现有人没来,我们也会先打电话确认一下的。有不少律师或当事人说马上到了,那就等一下呗。

至于故事一,那位原告律师是真的气到我了。作为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十分清楚当事人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本人不想来,律师你起码庭前要跟我沟通一下,不要先斩后奏吧。开庭时我让当事人本人来,起码不要骗我说当事人出差在外地吧。

更奇葩的是,我向这位律师发了撤诉裁定后,这位律师转头就投诉我,说迟到几分钟就不允许开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呵呵,我是等了三十分钟之后,在三十五分说裁定按撤诉处理的,那三十分钟被你吃了?这样的律师就得让他买个教训。

而大部分律师如果要迟到,肯定会提前打招呼,会想尽办法弥补。就如同故事二的律师,会赶紧让实习律师陪当事人先来法院,以防万一法院正常开庭,起码当事人本人到庭了。你尊重我,我也体谅你。

大家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就好。

很多答案都在吐槽法官迟到。我不否认会有这样的现象,我也希望能够改变。起码我自己会要求自己不要迟到。

按照法庭规则,应该是由书记员核对双方身份、交换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宣读(或播放)法庭纪律后,法官才进入法庭准备开庭的。所以八点四十五分的庭审,书记员做完上面的操作起码也得有十分钟,那么我八点五十五前到法庭,其实也不能算是迟到吧。

实际上更多时候在我到法庭时,书记员还没有准备好。那我怎么办?我只好刷一下知乎咯。

也有不少法官迟到是身不由己的。不少答主在吐槽说法官突然说要开会,要他们等;或者上一个庭审没完;还有一个答主说法警被抽调去支援强拆了,押解不了罪犯所以开不了庭。

法官:怪我咯。

你以为我想开会的啊,你以为我不想一天只安排一个庭审啊,你以为我不想拒绝政府抽调警力啊。我们是弱势群体呀。

还有比我们强势的是那些陪审员爸爸,老人家想来就来说忘记开庭就忘记开庭,经常把开庭任务分包转包,我们还得甜言蜜语哄着捧着,不然万一撂担子不干了,我们庭都开不了。你投诉说我们没有将合议庭成员在三天前告知,但是臣妾做不到啊,我在开庭时我才知道到底是那两个陪审员过来陪审啊。

还有几个答主,看样子是律师,好像是在借机搞事情。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律师迟到的事情。你说法官也不能迟到,这没毛病,一视同仁嘛。但是你说不能不让改期、立案难、不搞诉前保全和追加第三人、超审限判决是干什么?这跟迟到有关系么?

你吐槽说法院立案难,我不是立案庭法官我不好评价。但我手头上不少案件,是已经经过立案法官审查的案件,卷宗材料都是一团糟的。诉状写错的,证据目录编码错的没有证明内容的,证据副本不一致的,我是不是见到这些情况就给律协写司法建议投诉?

你吐槽说法院超审限判决的,我只能说大部分超审限都有客观情况的。某些法院案件太多,一个法官手头上有几百个案件,刚立案的案件排开庭要排到半年之后,怎样才能不超审限?我之前有件离婚案,当事人申请调查几十个银行账户,还有几个是外地账户需要出差去当地查询,查回来后发现某些账户是信用卡账户需要去信用卡中心查,某些账户说是账户名错了要重新再去查,所有查询结果回来后审限已经过了四个多月,我怎样才能在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审差完毕这几十个银行账户的流水?再说了,法律规定了六个月审限,但同时也规定了可以申请延期,难道延期审理就违法了?

吐槽超审限判决的律师,你们也扪心自问一下,有多少件案件有逾期提交证据?开庭时啪一叠证据提交,开完庭又啪一叠证据交过来。很多时候还只有证据原件,我让他庭后补充提交复印件,得,等了大半月都没有复印过来。某些证据要通知律师到庭质证,律师说我不过来了法院寄过来给我,我看完后向法院寄回书面质证意见吧。好家伙,邮件收到大半个月了,打电话一问,说不好意思法官我忘了。忘了?!

大家看,律师其实也没有很高大上的。律师和法官都一个德性,谁也别鄙视谁。

还有那个吐槽法官不允许改期开庭的,如果我有急事要处理没办法开庭,我是不会轻易取消庭审的,我会尽量找其他同事帮我开庭。那么要是律师有急事处理没办法开庭,能不能委托同事帮忙开庭?

那些原告律师申请改期的,能不能在起诉时就说好哪几天不能安排庭审?能不能不要在我们辛辛苦苦终于成功送达之后,等被告签收开庭传票了才说能不能改期?那些被告律师申请改期的,能不能签委托手续前先看看被告手中的传票?能不能不要明明是被告先签收传票再委托律师,律师却说庭审冲突要求改期?

还有那些拿着另一件案开庭传票说庭审冲突申请改期开庭的,以前我也是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帮他与对方沟通改一个开庭时间。

直到有一次,群里有人问有没有x月x日上午的案件,我说有啊,他就问我要一张开庭传票的照片。我问他要照片干嘛。他说那天他跟女友准备出去玩儿,但是女友(某律师)那天有庭要开,所以就问我要一张相同时间的开庭传票给女友,用来向那件案件的法官申请改期开庭。

好吧。从此只要有律师拿着另一件案的开庭传票说庭审冲突申请改期,我通通要他提供那件案的授权委托书才考虑是否允许改期。

至于群里那位向我讨要开庭传票的谁谁,我要看红包是否大于点赞数,才考虑是否曝光。


具体问题要具体处理

有一天早上突降大雪,但交通并没有完全堵塞,下午开庭的当事人(住所地距法院约30公里)迟到30分钟,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找来理论,我一句话噎回去:“这雪是中午开始下的么?”——当事人有能力提前作出应对的恶劣天气,不属于正当理由。但如果中午一点半点突然下雪,当事人迟到一小时也是要等下去的。

有一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下落不明,不能判断是拒不到庭还是失踪,我一直等了一个礼拜,直到公安机关明确表态不属于失踪才下裁定按撤诉处理。

我所在的小城市原先只有一个市辖区,有的时候,县里的当事人分不清区法院和市法院,这种情况,一般也得等下去。

案件性质也有影响,比如劳动争议,因为坑爹的诉讼费制度规定,只需要交10元诉讼费便可以将案件拖入下一个程序,拖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的容忍度极低,这也正是本案中涉及的情形。但如果所有案件都6分投……不是,6分按撤诉处理,未免有失偏颇。万一因为送达情况核实或者对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认定出现了偏差,自己捞一个错案不说,当事人也要为纠正这一个环节的失误付出高昂的代价。


首先,法院有权这么做,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没什么可争议。
其次,高院这是没有办案压力,基层法院没有资本效仿。
我忙起来的时候,9点一个庭、10点一个庭、11点一个庭,早上一直开到下午一点,下午的庭开到晚上七八点都是家常便饭,一个案子还没审完时间到了直接闭庭下次再开?怎么可能。一般都是让下一个庭的律师和当事人包容下等一等,开完这个开那个。
轮到律师迟到6分钟就按自动撤诉处理?那下次还有脸叫律师等我?还不得被律师投诉到死?有心机的律师压根不需要投诉,随便给当事人宣传下,就够法官郁闷的了。尊重是相互的,我愿意等原告、被告、代理人半天时间,当我们工作排满忙不过来时对方也能理解。我自己的原则是,只要在半天以内都等,早上的案子早上没来那对不起,只要来了我又有时间就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开。有时候为了查明事实,9点的案子放到12点都照样开,当事人等久了吃了中饭过来我没吃中饭就不算过了早上。
这才是基层法院的日常。
最后:
连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书都没办法叫老百姓理解的中国法院,还远远没有到靠这六分钟来彰显法律的权威的时候。


谢邀,

各个律师群有不少反对意见,觉得这个太苛刻。各个法律群里,来自五湖四海的全国法官们也有不少观点是反对。

我倒是不太有感觉,我的观点是:开庭迟到首先责任在律师,律师开庭就不能迟到

我对律师迟到深恶痛绝,因为非常砸招牌,弄不好所里就要被投诉。客户绝不会轻易原谅律师迟到,客户也不会怪法院依法办事太苛刻。

总之,我认为这就不是一个应该宽容的错误。

上课迟到的老师

说说几个律师迟到的案例,大家感受一下:

2010年,所里著名的迷姐Z律师去外地出差,时间比较赶,其他律师劝她坐地铁。Z律坚持打车结果堵在半路。堵在车上的时候Z律师突然想起来,出门太急可能少了什么,再仔细想想,原来是没拿行李,于是电话指挥M(实习)律师去她家取行李。

M也很迷,狂奔到Z家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没有Z家钥匙。

于是M电话Z,说我没有钥匙进不去你家。Z给M打电话说:你傻啊,撬锁啊!

结果是撬了锁拿到行李了?当然不是,是Z空着手去外地了。

2015年,去天津见客户,去的时候一行三人,我、S律师、L助理。我上车之后,找不到另外两位,就自顾坐下翻微信,突然看到S律师刚发了朋友圈,说她坐上高铁发现空无一人。

我一看周围火车都快坐满了,赶紧电话S律师,果然是她坐错了火车。赶紧从站台冲了回来。

到了天津开始和客户在酒店开会,聊到正过瘾的时候L助理气喘吁吁的推门进来,她睡过头了。我好不容易装起来的逼格全让她卸了。

同年,上海所某同志去南京开庭,回来的时候迟到没赶上火车,又买不到票,回不了家。于是买了个从南京到上海的商务舱。回来以后大家纷纷问他牛排好不好吃。

这哥们现在已经胖的快走不动道了。我为什么提这个,因为商务座的钱是我给他报销的。律师的每一次迟到,都是律所买单。

2016年,Y(实习)律师,某著名高校法学研究生,去外地开庭,因为是好几个律师一起去,他负责带案卷。结果就他起晚了,迟到了半个小时。后来这人已经被开除(实习转正之后)了。他办过很多牛事儿,知乎没有合适他的问题,有的话可以说说。

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有的律师开庭比较多,可能难保一生一世完全不迟到。像我这种开庭从不迟到的律师,我说我一次没迟到过,或许主要是占了开庭少的便宜。我真的一次都没迟到过,作为一个从一号线换二号线去朝阳门,结果在东单和永安里打了四五个来回的人,我从来没开庭迟到过。我自己的事情我常常记不住,但是客户的事情我一般都是早到,从来不晚。别说6分钟撤诉,就是6秒钟撤诉,对我也没任何影响。

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也是可以。但是别忘了,律师们们迟到都是老板买单。迟到6分钟撤诉的后果,是客户利益的重大损失,客户诉讼,赔钱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而劳动法还保护犯了错误的律师。被撤诉这个事情一旦发生,轻则投诉,重则索赔,让开律所成了高危行业。这个钱赔的也不是没道理,律师迟到,首先是他的责任,然后就是律所的疏于管理。律所也不是傻瓜,当律师犯了错误,砸了律所招牌,律所一定该开除就开除,绝不姑息。

作律师就一定要自律,不能指望别人理解你、同情你。对于那些不能迟到的事情、不该迟到的事情,比如说开庭,比如说客户掏钱的飞机、火车,一定不能迟到!平时生活中马马虎虎、懒散的人,经常迟到的人,应该提高觉悟,你要么就别再迟到,要么就别来做律师。


真的很讽刺。

就昨儿,我一同事千里迢迢跑海南高院去开庭,传票上定的是下午三点开庭,到四点法官人影都还没。我同事就在票圈里发了条状态:“律师迟到要按照撤诉处理,那法官呢?”下面纷纷留言:罚酒三杯。

但是话说回来。代理人迟到,缺席判决或者是撤诉处理,其实都是法定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这些也都属于庭审秩序的范畴,因此法官有着很大的裁量权力。但若要说不通融的法官不近人情,这就有点“给你个枣你理所应当,不给你枣你视如仇寇”的意思了,给予宽限通融是情分,不给是本分,这没什么好争议的。至于海南高院如此“宽于律己,严于待人”,只是让人觉得很可笑罢了。

当然,我始终奉行的态度是,如果你被人抓到把柄做文章,那也是因为自身不够硬。

对于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守时。虽然我也有过开庭迟到,而法官很好心的等了我再开庭。但我不会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心怀愧疚的接受法官的善意,然后尽量做到不迟到才是正常思路。不论迟到的是一小时,或仅仅是六分钟。

外带吐槽点关于开庭迟到的事。

我一好朋友的老板,国内青年大状中的翘楚,开庭迟到却是他没边儿的毛病。有次九点半开庭,他硬是拖到了11点,之前一直磨磨唧唧的在干别的事情,然后一路跟法官打电话撒谎拖时间。好在当事人没看到,不然估计够呛。


(放在前面的更新)某法官大V把我回答里关于法院在业务过程中“相对不合理”的举例挑出来,说这是搞事情,这种诛心之意确实反映了当前法治环境下法官和律师的相互不理解、不信任。事实上大可不必这样,私下里这些嘈法院内部的同志们吐得比我们还多。我完全没有“因为法院没有做到位所以律师开庭迟到就是合理的”这种意思——老实说我真看不出来有哪里的表述会造成这种误解,如果你们看出来了,请告诉我。整个答案的意思无非是,实务中有很多需要变通处理的地方,是需要在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给对方多一些尊重和关照的——基于法律职业这个身份而不是私人关系的关照。我想这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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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高院有底气这么做,基层法院一般除了特殊情况不会6分钟就裁定撤诉的,因为当事人该争取的权利还是要争取,撤诉了还是要重新起诉进来。平白无故这么兜一圈,反而是浪费时间,不符合基层司法民工的利益。

法庭秩序是要严格遵守的,堵车也确实不属于司法实务中的特殊理由。但正如很多答主提到的,以中国法治的现状,很多时候根本做不到严格依法。龙宗智老师很久之前写过一个法治的相对合理主义,大致意思是说对于现状中的很多不严格依法变通处理的情况,要宽容对待。

所以法院因为案件太多拖延立案的时候,我们会跟当事人解释这是情非得已;助理法官一个人出庭组织质证的时候,我们会教育当事人这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审限将至法官联系双方借时间(由双方递交自行协商申请)的时候,我们会要求当事人以解决争议为重;甚至执行案件尚未实际开始执行而系统里已经变为“执行终结”的时候,我们会努力说服当事人信任执行法官。

但是,理解应该是相互的,双重标准是否也不应该太过分了?平心而论,在北京上海这类国际化大“堵”市执业的律师,除非业务太清闲时间不值钱,否则谁有空每次开庭都预留一个小时到两个小时(高架上一个交通事故就能把这个时间完全吃掉)的提前量?偶尔的迟到很难彻底避免,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上海一般掌握在15分钟到30分钟),是不是也应该变通一下考虑考虑律师的利益?

业务庭法官现在越来越喜欢律师,因为和律师沟通的成本往往要远远低于和当事人直接沟通,而且律师依法执业,很少(我不是说没有)无理取闹,哪怕不像当事人一样容易忽悠,但对于大多数业务精湛的法官来说也并不构成什么挑战。

但是,好沟通不是因为我们脾气好,而是因为我们有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柿子别光拣软的捏成不,不然都捏完了你们只剩硬柿子了。


知足吧。2016年以后新加坡律师超过十分钟的当值法官必须写报告向律协说明为什么不应该对该律师提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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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楼下的一些评论,我把我的统一回复贴这里:

请问1)因为别人不专业不尊重你,和2)你不尊重自己和自己的专业, 这两件事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相关性么?

拜托能不能做律师有点自己的职业标准,而不要用”以牙还牙“的标准要求自己.....


谢不邀

作为律师,准时参加庭审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我一般都是提前出发,开庭之前就在法庭等着了,从来没有迟到过。海南高院的裁定有没有问题呢?如果仅仅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问题,该新闻里没有说明律师是什么原因导致迟到,暂且认为其没有正当理由吧。

但是我看不惯那些法官的回答,法官迟到的情况简直不要太多好吗?忘记开庭时间,让律师和当事人等一两个小时的情况很少见吗?我自己就遇到过好几次,还有的法官久等不来,书记员也不来,无奈到办公室去喊他开庭,结果嘞?午休还没醒!!!迟到了也不给任何解释,作为律师我能怎么办?投诉?不敢。质问?不敢。还是要带着微笑着把庭开完。


要我说,这个6分钟实在是太苛刻,请问时间到的时候有没有电话通知过当事人。当然,我没见过因为6分钟就这么办的法官,被申请人或被告缺席判决的案件,北京这边基本都会比较严格地等上30分钟再开始审,当然这半个小时基本就是和书记员核实代理人身份还有闲聊~

说法官不迟到的,至少在北京,我觉得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些其他“潜规则”。

尤其是年底结案,法官9点一拨人,10点一拨人,11点一拨人地通知,有一次我和当事人一起10点过去,等到12点半开始,两点结束,我可是不敢知道里面在开庭还自己走,隔一阵子往法庭里探个头也是被告知“出去出去,等会就好”,一等就是两个多小时,大家都没饭吃~

年底结案,通知开庭用电话不用传票,来法院只有书记员在,把调解走一走,证据换一换,之后再用传票通知或者不用传票也很正常好吧~当然了,律师除非真的忘了电话通知时间才会用没有发传票来倒逼法官~毕竟,没发传票缺席判决可就再审了~

水平高的书记员连质证都给你做了,法官提问也问了不少,一边记一边问真的很厉害好吗,法官就是个来最后敲锤的,当然这样的书记员基本也是法官助理,过个几年就能当法官的料。

二审只有普通程序,一个法官审到最后几句话了其他“资深法官”来露个脸,前面环节都是“法庭调查”不需要三个法官都在,我不相信这事只在北京有~

这些显著轻微的“潜规则”,互相谦让下怎么了怎么了怎么了~6分钟太苛刻了好吗!除非6分钟里律师电话就说,“我忘了”并且态度也不好,那我无话可说~

再说点,律所每天都有4、5个案子,每年难免有一两次这样的事情,对方是律师的情况下,基本都是三方协调一个再次开庭的时间,确实有一点“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的意思,或者,律师去开病假条,当然这就是和医院协调的事情了~~~

当然,负责任的律师确实不应该因为堵车这样的理由就迟到~

夜里更新一次。

关于北京朝阳法院的审限,抱歉,审限内的我没见过。

通常脾气差的法官会有一个脾气好的书记员,脾气好的法官会有一个脾气差的书记员,现在我脾气也不好了。

法院的电话需要我定闹铃来打,因为一百次通一次属于正常情况,现在我脾气也不好,直接上门把人生生敲门敲出来。

诉前保全是什么,听都没听过,诉中保全,书面申请的三个月了没消息。

年底立案难,我最理解不了的就是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对于签字的使用的不同理解,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备案的人名章不行必须签字,不让立案。

立了案不给开票,必须签庭前调解支支吾吾的不给立案。


怎么说呢?法官迟到姑且不提,遇到过一起洋大人捎带代理律师迟到一个小时的,合议庭愣是和我方大眼瞪小眼,傻傻等到地老天荒。对方千呼万唤始出来,审判长连一句重话都没有,在我方抗议下才象征性给了个弱弱的口头批评。

捎带一说,我方是某大学,至少算半个赵。

所以说,看人下菜碟,礼有等差,华洋不杂。呵呵。


该院又给全国律师上了一课,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一件里程碑的丰功伟绩!律人先律己,法院系统公正处理,不仅仅只处理当事人和律师,也应该管束和惩处自身。
实务中民事案件超期审理,超期判决,久拖不决,甚至刑事案件也是如此,然而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或者反映渠道。
除了超期问题,法院自身问题并不少,二审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接书面审理。有的执行人员,为了避免被当事人和律师催促,有意不接电话,而且不是一个,是一惯不接。
无正当理由,且超过一定时间的迟到应当给予代理人警告、罚款甚至按缺席判决或者撤诉处理。
权力的行使不应当肆意妄为,应当在合理且法治基本框架下。


说实话,挺爽的。

上个月我先后开了两个庭,都遇到了迟到。

第一个庭,在深圳南山法院,我是原告律师,怼南方都市报。南都迟到一个小时,说是迷路了。法官没有给予任何训诫措施。

第二个庭,在深圳宝安法院,我是被告律师。原被告双方都到场了,法官不见。书记员打电话,原来是法官忘了上午有庭,赶紧从家里跑过来。法官到庭的时候,离预计的开庭时间也差不多过了一个小时。

我开庭从来都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场,一是有熟悉环境、调整状态的考虑,二是每次庭审都是战斗,理当有恭敬严肃之心。但不得不说,国内法院还是太过宽容,诸多规则的落实情况并不太理想。就如@千年细浪答案里提到的,希望有一天纪律能够对律师、对大企业、对法官都一视同仁。

以上


真是果断,在法律上当然挑不出什么毛病。

但希望法院对自己也能一视同仁,比如:

准时开庭,不拖延;

取消开庭提前通知,而不是律师准时赶到了再说声不好意思,法官要开会了,法官有事,法官碰庭了;

有案即立不推脱,不要什么年未不立案什么的;即使不立也依法出个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似乎不难做到,但似乎很少见到的;

诉前保全依法即做,而不是我们这里都不做诉前保全的,立案完再来作吧;

案件在审限内出判决,而不是“呀,我们时间来不及了,原、被告律师,你们双方给我写个申请吧,申请因双方欲自行协商请法庭给予三个月调解期间等等”;

案件当事人要作为独立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不行,不行,我们这边不让的。出裁定也是不可以的,我们就这样。”

……

“还有几个答主,看样子是律师,好像是在借机搞事情。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律师迟到的事情。你说法官也不能迟到,这没毛病,一视同仁嘛。但是你说不能不让改期、立案难、不搞诉前保全和追加第三人、超审限判决是干什么?这跟迟到有关系么?”---这是从 @巴甫洛夫的狗 的对该问题的回复摘选,我也顺便再回复了下。

我是律师,回答了该问题,顺便也吐槽了几句。第一我表明了法院处理没毛病,应该算不上借机搞事情,这样的帽子没有必要扣的,更不应该由我们的巴兄来扣,话说我还是挺喜欢看巴兄回复的。仅且从自己律师执业经历中可以这么说,碰到法官没有准时开庭的应该是远比律师迟到的多。当然法官有时是身不由己,这可以理解。 至于说这跟迟到有关系么?这种问答本身就是开放式的,也没有严格要求都要紧扣题目,不离迟到之意吧。


我最多等过一个多小时都没敢撤诉…
基层院怂的一笔( ’ - ’ * )


严于律人宽于待己的才是人民的好公仆


确实大部分律师仗着法院考核,不把开庭时间当回事。

只要如下要求得到落实,按缺席、撤请处理当事人迟到,完全没问题:

1、法官拒绝代理人提前提出改庭期请求的,应当承担责任;

2、法官庭审迟到的,应当承担责任;

3、法官未当庭下判的,应当承担责任;

4、法官超法定审限的,应当承担责任;

5、法官除了受纪律处罚外,应当与律师一样,承担当事人损失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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