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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現金借條,法院是不是還要看轉賬憑證?


如果只有借條,最好有其他付款證據印證。比如證人證言,或者從銀行的提款記錄證明資金來源,主要是防止對方抗辯沒收到錢。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出台後,對光有借條的案子審查要比以前嚴格多了。以前只要有借條,基本上都沒問題,對出借能力都在所不問的,現在要綜合審查了。附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既然是現金借條,自然沒有轉賬憑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要有到賬的相關證據。若直接是表述為:借到(收到)現金……,為防止虛假訴訟,法院會考慮:出借人有否能力?現金來源?等等!具體情況不詳,故法院態度不能確定!


證據鏈中,如果光有借條,這個官司輸贏不確定!訴訟中,不只看轉賬憑據,還有雙方交易習慣,借款用途,人證,其它間接證據了,第三人是否知道等等,都重要。說的這些,是因為一旦對方在庭審中矢口否認,編造其它理由,你的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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