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東莞兒科女醫生被打事件?警方對受害者孕婦拘留24小時和強迫調解的做法是否屬於濫用職權或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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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這兩天收到很多贊,甚至有些知友想要給師姐捐款,諮詢過師姐,在這裡統一回復大家:師姐表達了謝意,表示不需要募捐。

感謝大家的熱心參與,這也是為什麼我最近多在知乎活動的主要原因,知乎是為數不多的三觀比較正,或者說比較合我意的一塊「凈土」。

有人建議採取激進處理方式,有人建議我們儘早辭職,除去「討生活」的想法,我想在還沒離開的「戰友」心裡總有一份希冀,希望環境會改善,畢竟除了這些陰暗面,總還是能看到讓我們感動的患者、家屬們,還有更多的是與患者共同戰勝病魔後的成就感和驕傲。
這篇回答,雖然看到只有寥寥數百人,但願這些人能在面對醫生時多一份理解,多一分信任,我想也都是一點進步吧。

04-24 師姐心已死。願師姐將來的工作不用和別人互相拿著凳子「你嚇嚇我,我嚇嚇你」。
師姐說:未來不會再在大陸做兒科。並把醫師協會的3500元慰問金捐給了中山一院的兒童癌症基金。
轉自同學:這就是新一代的醫生,被傷害後仍用最大的善意來對待這個社會的冷漠。這個環境我已無法多說了,我只希望這位素未謀面的師姐一定要平平安安。

04-23最新進展,結果沒有超出我們的預期,黃醫生的手是在沒有肢體接觸的情況下被狗咬了!

失去的,不僅僅是一個兒科醫生

另外:未證實寶馬女身份可能是:希望有關部門能證實一下,到底是黑幫還是公安局局長媳婦?還是兩者嗾使?求警界人才出來洗地!

這是中山醫00級師姐。最新進展:

圖片全部來自微信,侵刪。


順豐老總要是敢投資醫院的話,我回國的時候看病就不去別家了


真他媽丟人。

在調查時,有限制控告人自由24小時的權利,不過在這件事情上,我覺得有三方面不妥。一,此事只能算作糾紛,如出現打鬥可算作行政案件,行政案件限制控告人24小時的事,我沒見過。二,此人是孕婦,處理糾紛中以控告人身體健康為重,如有不適,可暫停調解。三,既然是糾紛,就有兩種結果,調解成功與調解無效。警察在調解過程中,只能起到記錄與安撫的作用,幫助當事人調解,而不能強行要求當事人完成調解。綜上所述,我覺得我的同事們不只是在瀆職,簡直就是霸道。希望有同樣遭遇的朋友,向當地警局紀委或撥打市長熱線舉報。


上次傷醫案的時候,我看到新聞的時候是在食堂吃飯。看完以後我跟我科室幾個女同事說:我一定保護好你們,不讓這些人傷害到你們。她們以為我是開玩笑,其實當時我挺認真的。


搞得我突然好想坑一次警察叔叔啊

說真的,我們搶救大廳里現在就有一個被jc帶過來的急性胰腺炎的病人。沒有膽源性胰腺炎的證據,也沒有暴飲暴食油膩飲食的病史,腹部有皮下出血(不是gery-turner),好奇怪啊ㄟ(▔ ,▔)ㄏ。。。

我想如果我告訴家屬肯定是外傷導致的大概算是濫用職權了吧(按照臨床規範,我一般只能說有很大可能是外傷導致的)?反正欺負警察叔叔不懂醫學,濫用一次不要緊吧( ? ?ω?? )??

為了讓某些傻逼閉嘴,趁今天休息,諮詢了一個律師朋友,翻閱了一部分資料。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75 號《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已經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十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適用繼續盤問,但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4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一)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


我想對東莞警方說:在你們這位敢對醫鬧鳴槍的河南同行面前,你們不覺得愧對自己身上那枚警徽嗎?!

你們TM是人民警察啊!

人民警察不是要維護正義和法律的嗎?!

你們什麼時候變成了權貴豢養的一條狗了?!


第一個是我們醫院兒科醫生的真實寫照,第二個是昨天刷爆朋友圈的。感覺第一條狀態夾雜在眾多第二條狀態中特別顯眼,不知道想說些什麼,但是心情又無法平復。
醫療之外還要給zf背鍋,還要被群眾泄憤,呵呵噠。

除最後一張圖,上面的圖是新加的。就看最後的結果是不是無良醫生誹謗患者,耽誤小朋友病情,公安局裡撒謊、造謠,社會影響惡劣,予以剝奪政治權利及撤職處理。願各位醫護人員以此為戒,老老實實做shzy的白衣天使就好~

就說了好好奉獻就是了嘛,果然強制調解了。找找好退路,隨時走人。當年高考的時候全部報的都是醫學院,以後畢業後有個體面的工作。八年過去了,發現堅持下去的理由卻越來越少!

黃醫生辭職了。說到底黃醫生也是我的師姐,雖然我沒見過她,但是祝願她師姐以後能幸福。

其他的圖全部刪掉,也沒有什麼意義了,就剩這一張吧,散了吧!


謝邀。
醫生職業我一直很關注,從輿論角度來看,警察和醫生往往是『弱勢群體』,多少有些同病相憐。而當地警察的這種處理方法,我個人表示非常不理解。
從警察角度說說在這件事里警察犯了那些低級錯誤

一、在尚未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就對當事人進行定性
根據當事醫生的描述(大家注意,我沒有使用受害人這個詞,因為當事醫生是不是有打孩子的行為,目前看還沒有充分證據,屬於存疑的狀態,是不是打架鬥毆,因為只有一方的說法,也不應盲目採信),孩子的家長在診室內有如下行為:
1、砸電腦鍵盤及顯示器,毀壞他人財物
2、辱罵當事醫生,侮辱他人。
3、用木板凳砸人,故意傷害
4、插隊及大鬧診室,故意擾亂醫療場所秩序。
從警察角度來判斷,首先應該充分意識到其行為不僅是觸犯多項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且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在上述四個違法事實裡面,1、4項都是比較容易取證的,有被損壞物品和監控,而2、3項需要現場在場證人和輔助,這裡要明確一點,導醫和保安的證詞作用是不同的,導醫作為醫院工作人員,可能被認為是利益相關人,其證言取信程度較低,但是保安作為專門負責醫院安保的人員,其證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醫院的態度,有單位背書,證明效力是不一樣的,當然最好的證言就是在場病人家屬的證言,屬於中立第三人,證明效力較強,在缺乏客觀證據的條件下,如果我處理這個案件,在場病患及家屬的證言大於保安證言大於導醫的證言大於當事醫生及鬧事家屬自訴,可以通過這些證據盡量還原事實。

二、調解程序不合法
警察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來自《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啟動調解行為的必要條件是,案件事實基本查明,或者雙方對案件事實無異議,在事實未查明,或者雙方對案件事實存在重大分歧的情況下,必須先查明案情,才能啟動調解,未查明案情的情況下就進行調解,屬於未依法履行職務,其法律依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所以不管事實是不是能夠認定,必須經過調查給出明確結果,並且要在明確是『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這兩種事實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而從本案看,屬於損毀醫院財物,這個很重要,因為受損人不是當事醫生本人,這個調解行為,是在違法行為人和被損壞物品的醫院之間進行的,與當事醫生無關,要調解,先要把權利人搞清,不能亂調一氣,在這起案件里,受害人不是只有醫生本人,還包括醫院這個法人單位。一、四這兩項的受害人都是醫院,不是醫生。
而從打架鬥毆的角度,很明顯證據不足,不應盲目進行認定,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打架鬥毆,需進一步取證,而在取證完成之前,不能輕易對當事人的法律身份進行判定。

三、在無充分事實證明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況下,不能對當事人進行拘禁。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鬧事家長的行為因其第一、四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損壞他人財物部分,可聯繫醫院進行調解,擾亂醫療秩序,應參照以下條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而對於打架鬥毆的部分,因證據不足,應該繼續進行取證,而在取證過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留在派出所配合調查,但是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出8小時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改日另行配合調查,但是超出法定時限,將當事人與違法嫌疑人關押在一起,已構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屬於非法拘禁,是否達到犯罪程度,需檢察機關介入。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過去公安機關由於受到辦公條件的局限,有時不得不將留置在派出所的人員和違法嫌疑人放在一起,這種情況,就不應視為拘禁行為,但是常平派出所我前幾年正好去過,他們的辦案區和關押區域是分開的,所以將當事人放到關押區域是明確無疑的違法行為。

我們可以看到,辦案的警察沒有查清案件事實,非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經涉嫌玩忽職守和非法拘禁,是否達到犯罪程度,需檢察機關進行確認,但是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是毫無疑問的。
警察必須具備最基本的法律觀念和職能意識,腦子裡一團漿糊,就只能給人民添堵,給法律添亂,給隊伍添『彩』,可惜黑色算不到彩色裡面。
最後說一下,瀆職犯罪是一類犯罪的總稱,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濫用職權導致的非法拘禁行為,更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兩罪不能並罰,個人更傾向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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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說說遇到這種糊塗警察怎麼辦。
一、不管在那個環節,都應當要求警方出具法律手續,就拿這件事說,警察將你關進拘留室,讓他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這個,則處罰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而出具法律文書,特別是處罰類的,需要經過法制部門批准,要做證據審查,沒證據,法制部門就不會給他出。他走邪路出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決定書去檢察院告他,在沒有決定書之前,我拒絕進入拘留區。取證期間警察是有權要求你留在派出所,並且不得與外界聯繫的,但是上手銬和關拘留室,他沒這個權力。一般來說,會將違法行為人關押在拘留室,是因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但是法律審批需要時間,所以先行臨時羈押,這個不違法,但是沒查清就押人,一律屬於非法拘禁。
二、已經被關進去了,怎麼辦?你能把我關進來,那我就有權利不出來,類似事件其實發生過,手銬戴上容易,要想摘就難了,叫你們督查紀檢來,沒有明確證據證明你違法犯罪,上級部門一般不會給下級違法背鍋。到時候就算你走了,辦案民警也會很慘。
三、學習法律知識很有必要,就說這件事,沒有打架鬥毆的證據,你不能拘禁我,但是她有觸犯法律的其他行為,應當依法處理,你能說出這一點,警察就慫了,取證已經結束,不處理她都不行。但是你自己要清楚,她觸犯的,不是一條法律。

最後還想說一句,對於這種故意插隊,辱罵醫生的病人家屬,醫生有拒絕為其醫治的權利,只要求醫生有醫德,不要求自己有道德,是赤裸裸的道德綁架,醫生要有合格的醫德,患者及家屬也要合格,這才是公平。


中國的魔幻現實主義在於,你的想像力永遠跟不上現實發生的速度。
更可怕的是,就算你想到了,你也可能永遠無法避免。
這就是為什麼我喜歡這張圖的原因:


勸退兒科,功德無量。
勸退臨床,立地成佛。
我會努力的。


非原創,引自丁香頭條公眾號推送文,作者萬欣
非原創,引自丁香頭條公眾號推送文,作者萬欣
非原創,引自丁香頭條公眾號推送文,作者萬欣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我覺得大家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轉載這個只是想簡單說明這個事情,根據法規來講警察就是錯的,醫院有不作為行為,兒科醫生沒有錯!心疼懷孕兒科醫生。

我也不是沒遇到過醫鬧,犧牲醫生的事情太多已無力吐槽,畢竟維穩才是真理啊,誰叫醫生在大家眼裡就是強勢方就是有錯方呢,新的那個文件不落到實處就是一紙廢文呵呵噠。

但是也碰到過屌屌噠的美女警察,小手一揮,下屬們把醫鬧家屬抬著走,家屬瞬間從罵醫生到變成警察打人了。。。仰頭望天無力,有些人你能拿他們怎麼辦呢。所以啊講句不負責任的話,醫院領導和所轄派出所領導搞好關係也是很重要的啊

案例分析:

1、涉事醫生被帶到派出所「勸調解」,但卻堅決不肯調解,並被告知要離開必須簽署調解協議書。


萬欣律師:調解必須自願,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即應視為調解不成。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強制調解。

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2、涉事醫生在未動手打人的情況下,被帶到相關部門錄口供,期間被多次勸說調解。


萬欣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如果涉事醫生並未動手,則對醫生的以下做法不合理:

1. 醫生並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應適用 8 或 24 小時查證,而屬於被侵害人,警察應到單位進行詢問;

2. 本案不屬於情況複雜,對於醫生也不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不應按照 24 小時最高標準進行查證,或者以此進行威脅。

3、當事醫生被關派出所,因懷孕引發身體不適,要去醫院做檢查,想尋求醫療機構的意見,被回復要自己做主,能解決自己先解決,醫院不參與。檢查結束後返回派出所,當事醫生在調解室又等待一個多小時。

萬欣律師:

醫生

1. 醫生面對這樣的強硬調解時,一定要有理有據的向公安機關陳述事實,反映自己的訴求,要求把自己的完整意見記入筆錄,對筆錄與自己陳述不符的地方,要求警察按照自己的陳述進行修改。

2. 如果全過程自己都沒有動過手,那就堅決拒絕調解,並且記住強迫調解的警察的警號,或當場撥打 110 投訴該警官,或為日後維權奠定基礎。

3. 在此過程中,可以撥打律師電話,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律師進行諮詢。

4. 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中的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醫療機構

涉事醫療機構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應當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聯繫,協助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向公安機關提供監控錄像等證據,對涉嫌違反刑法第九修正案關於醫鬧條款的,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配合這則新聞來看看現在扭曲的價值觀吧。
護士到預產期前一周還不得不堅持上班,最終在手術時發作生產。
這應該是對單位嚴厲批評的行為,居然被當事醫院當成光榮事迹,拿在公眾號上推廣。


更新版
看到高票貼出來的貌似官方發文的東西,我表示很遺憾,以及很失望。
從法律角度說,我希望涉事醫生能堅持維權,把我們隊伍里的這些渣渣們清除出去,然而從人性角度說,要求一個孕婦在天朝這麼高的維權成本下對抗公權力實在太殘忍。

這件事官方發文後其實很尷尬。
如果是帶所調解,那麼【打人嫌疑人】【出去要帶手銬】【調解了才能離開】等都變成無稽之談了
缺乏傳喚手續,從涉事醫生不願意調解要求離開起,這就是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而且另一方明顯是有【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派出所居然也是帶所調解,我真的是要呵呵了。。。
然並卵,以上都是【我相信醫生說的得出的結論】,離變成【證據】還遙遠的不得了。

但是官方發文又出了一個新問題
文中稱期間由【醫生老公處警民警陪同如醫院檢查無礙後返回派出所調解】
這個與涉事醫生所述是嚴重不符的
這個文號稱是東莞市公安局和市衛生計生局共同調查的結果
那麼問題來了
衛生局也幫著公安作假?
這個是不是太恥辱了→_→
PS.我是不相信勢力論的,有這個勢力能壓住兩個市級部門的,去你們醫院看病估計院長都要出門跪舔了,哪裡還會有插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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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妖。
我表示我被這一派出所的同行嚇得一臉懵逼了→_→
先@一笑風雲過 說兩個我覺得不太對的地方。
派出所是不能【執行】拘留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章

第五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決定、判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就有一項叫【送達拘留所執行】
所以什麼拘留區拘留室什麼的,設置在派出所都是非法拘禁。

然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所以詢問查證時間超過8小時後,改日繼續不是唯一可能。

【以下正文】
從細節上說,還缺了點東西但是整體上說——瞎胡鬧,說好的依法辦事呢?
第一,傳喚
進派出所這件事的事由顯然不是適用盤問或帶所繼續盤問的情節,既然稱醫生一方為嫌疑人,基本的傳喚手續呢!
現有情節裡面完全沒有提到過【傳喚】的事情,如果沒有傳喚,那麼將當事人扣留在派出所不讓離開(強行調解先放一放)就是明顯的【非法拘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做過筆錄,那麼口頭傳喚有沒就要看筆錄了。
書面傳喚,就要看當事人能不能補充出細節來了,按照現在的信息是沒有的。

第二,調解
不調解就不讓走?這是我今年聽到的最不靠譜的話之一。
誰給你們的權利【強行調解】的?
派出所是否查清事實僅憑現在當事人的一面之詞我不下定論,但是這和【強行調解】沒有關係。

關於調解已經有人貼出法條了我不重複了就。

題主鏈接里因為是醫生第一視角,寫出來東西帶情緒我可以理解,有的細節讓人不舒服但是現在公安角度其實是合乎規矩的,我更在意的是,涉事醫生沒寫出來的部分,比如派出所民警對對方做了什麼,不論好壞都更體現客觀事實

至於很多人關注的啥把涉事雙方放在一個地方之類的問題,倒真的不是關鍵,畢竟地方有限,我們這邊也有對象多到留置室里糾紛對象和違法嫌疑人甚至犯罪嫌疑人放在一間的,畢竟地方不夠,在派出所這種地方追求舒適性你們是不是太過了→_→


執法者不懂法好比行醫者不懂醫;行醫者救人於疾苦不懂醫者少之又少,執法者不懂法怕是常態


天天提法治社會,執法者都沒有法制觀念,又如何實現法治。現在醫院就是法外之地,所以最重要的是醫生護士保護好自己,其他誰都不靠譜,除非你的院長和順豐老總一樣,呵呵!


屬於又能怎麼樣。整個事件從頭到尾都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走,然而這些執法者才是真正法律的體現。印到紙上的法律只是一張紙而已。


沒什麼可說的。

現在開放二胎了呵呵,沒有醫學生想學兒科了呵呵,你們(我說所有人,除了有錢人)以後都會跟著一起食惡果,如果現在這種狀況不改變。
到時候…就是為了爭奪少之又少的兒科醫生打地你死我活吧。

真慶幸我媽是轉去管病例的兒科醫生。
事情我都不想去了解,只希望有些畜生以後求醫無門時,絕望之餘記得這些因。

醫院裡長大,看到這些事情滿滿都只有恨。
發泄一下。


事件發生時,我的研究生舍友,常平醫院的一個醫生第一時間轉發了微信,接下來幾天,我的微信朋友圈就被這個事件刷屏,我雖然關注,但沒有轉發。
為何?作為同是中山醫的校友,作為仍然在臨近城市工作的一線醫生,我如果沒為這起事件發聲支援,我不為維護醫生的權益做些事,說不定我就是下一個黃醫生。我是麻木,還是冷漠無情?不是,相反,我更多時候我是熱血沸騰,是據理力爭,是不卑不亢,只是隨著年歲增長,經歷增多,我知道在一些城市,在一些基層公立醫院,醫院管理者的無恥下流,他們為了攫取政府所釋放對公立醫院的最大利益,已經無道德底線。他們所要做的只是壓榨員工,寫一些彙報,做出一些數據向政府騙錢,烏紗帽對於他們來說永遠是第一位。中國的法律法規很多,但是執法呢?維穩,自身安全,自身利益將人治最大化。
幾年前南京小護士事件,全國沸騰,當時我是積極關注,積極轉發,聲援,我也知道這個事件持續發酵到,連全國人大代表委員都親自出動了,那一家三口也被人肉,但結果呢?那段時間我的心情很低落,想到這個小護士的遭遇,再聯想到自己工作的艱辛,曾大哭一場。我爸說我太脆弱,他說各行各業都有不公,各個國家都存在權勢控制法律。但大多數人是善良守法的,大部分公務員也不是為所欲為的,我不能因為這些負能量而對整個社會,整個行業失去希望。我要做的是學會保護自己,學習法,學習洞悉人性,洞悉社會規則,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內心善良正直。我老爸從部隊到地方,正直剛硬,不知曲意迎合,經歷宦海沉浮,為地方做了很多好事,也得罪了很多權貴,但他始終堅信美好善良在社會佔主流,文明法治是慢慢推進發展的。
當時這個事件一發生,我看到他們院長的態度就預料黃醫生可能會成為和那個小護士一樣的犧牲品。我希望衛計委,公安局干預會帶來事件的轉機,但是當我看到那個寶馬女的背景,再加上也了解東莞那邊的風俗,就知道了結局。我贊成黃師妹的選擇,一個高齡孕婦,經歷這樣的侮辱,哀莫大於心死。已經不在適合繼續做醫生了。中山醫出來的學生經歷多年變態一樣的學習,考試的磨練,經歷附屬醫院的煉獄般考驗,早就有強大的內心,堅韌的意志力,在其他行業一樣可以做得很好。
自古以來,個人命運的浮沉都與周邊環境密切相關,我們醫院曾經有急診科醫生,被一醉酒的派出所民警侮辱,毆打,當時還有幫凶,結果全院員工聲援,他們的科室主任,醫院負責人出面與派出所交涉,並公開發表聲明,如果不解決此事就級級上報,結果我們的醫生得到應有的尊嚴,在兒科也會經常碰到患兒家屬蠻不講理,惡意插隊,蓄意破壞財物,但我們的安保人員總是可以在第一時間挺生而出,我們每個診室都安裝報警裝備。
醫鬧,在飛機場打砸,在飯館餐館侮辱服務員,在公共場所肆意妄為,是那些人自己的蠢,自己的惡,也是社會的病。


我總是覺得,醫鬧這種犯罪的危害更大,應該給予更大的處罰力度!
應該跟襲警同一類型,施行一樣的處罰,才對!!


我記得前些年還是衛生部時,有位部長內部講話時說的意思是,為了全國人民的穩定和利益,醫務人員的利益是可以犧牲的。
別問我這話的出處,我哪裡記得。
反正啊,做醫療的,盡量忍氣吞聲,夾起尾巴做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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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有人認為徐純合遭擊斃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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