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這個職業在現實中的合法性及行業前景?
首先,柯南中毛利在日本可以說是家喻戶曉。大叔出現基本都有飯思出現。是不是在日本偵探這個職業普遍且受尊敬?
其次,在一些主要國家中,偵探是否普遍存在?他們在主要調查些什麼事?在他們調查事件的過程中是否有規章制度及國家機關的認證?
再次,現實生活中,有類似的圈中聞名的名偵探存在否?有沒有偵探圈?有沒有類似於四大的頂級偵探事務所存在?偵探這個行業在現實生活中發展
最後,想問一下相關的愛好者,現實中是否有類似於柯南,福爾摩斯,少年包青天,神探狄仁傑以及大宋提刑官宋慈等這種逆天的專家級高手存在(大川端那種不算)?
謝邀。
因為那是在日本,而你是在中國!
日本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比較亂倫的東西,為什麼呢?日本是成文法國家,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它是一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但是二戰後,作為一個戰敗國,被閹割的不僅僅是它的武裝力量,還包括它所固有的法律體系。所以日本戰後上到憲法,下到刑事訴訟法都進行了「美式改造」——確立了程序法定原則、令狀主義、禁止拷問和酷刑、保障公平的法院進行迅速的公開審判的權利、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禁止強制自我歸罪和以口供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禁止重複追訴、實行冤獄補償、法官獨立等等一系列有著鮮明英美法系特點的刑事訴訟原則。並從訴訟程序上確立了沉默權,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訴訟當事人及其辯護、代理人的偵查權,但是在多年來的訴訟實踐中,對於這個偵查權都給予了認可和保護。
所以,日本現在的刑事訴訟模式,其實是一個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半大陸法系半英美法系的怪胎。
所以呢,日本的私人偵探是有市場的,也有法律上的保障的,但是呢,即便是純粹的英美法系國家,私人偵探也不能為了調查取證而不惜違法犯罪。
應該說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下,給予辯方的並不是和國家偵查機構一樣的偵查權,而是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取得的證據給予和國家法定偵查機構所取得的證據平等地位,在證據效力上是沒有多大差別的。
但是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就不是這樣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可以調查取證,雖然有一些限制,但是這畢竟是刑訴法所明文規定的。
但是,中國是單軌制的偵查模式,偵查權是法定的,也是專屬的,私家偵探雖然在暗地裡確實存在的,但是他們的所謂調查,在法律上是於法無依的。
而且,從之前公安部統一在全國部署的幾次「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案上看,這些所謂的私家偵探和調查公司,沒有相關資質也就不說了,還沒有職業道德,具體是怎麼個惡劣法及其帶來的連鎖反應我也就不細說了。我們偵查部門在開展偵查過程中是有嚴格的程序約束的,但是他們沒有,很隨意,不受限制的那種,今天你請他們調查別人,明天別人也會請他們調查你,你就是一個裸奔的狀態,你想想是不是細思極恐?
綜上,中國的私家偵探,看上去很美而已。
偵探在中國是不會成為合法職業的,因為:
居民有隱私權啊。
不說別的,不知道題主看沒看過鮎川哲也的《憎惡的化石》這本書,這本書的死者就是一個私家偵探,他本是記者出身,擅長打聽情報,訛詐他人。結果被懷恨在心的被訛詐者殺死。
請問,中國這麼大,人口眾多。如果私家偵探合法的話,如何監管這些人?如何保證人民的個人隱私不會被這些人訛詐?
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我們不能去黑中國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
偵探在其他國家也不是特別受歡迎的職業,我覺得題主有這樣的錯誤印象,多半是《名偵探柯南》看多了(寫到這裡我看了看題目的標籤,果不其然。),平成年代的福爾摩斯什麼的真的只能算是少年漫畫的橋段。信以為真就是圖樣。
不妨去讀讀硬漢派偵探小說作家的作品。
諸如達希爾·哈密特的《大陸偵探社》,《馬爾他之鷹》,《玻璃鑰匙》;雷蒙德·錢德勒的《漫長的告別》,《長眠不醒》,《再見,吾愛》等。這些書都會告訴你,私家偵探這個行當一點都不光鮮亮麗,很多時候舉步維艱,被人(有的時候還是警察呢)毆打更是家常便飯,生命危險都會時常遇見,偵探能夠破案與其說是腦子聰明,倒不如說是生命力強,活得久。
當然,小說家之言總是有些誇大,這可以理解,但是達希爾·哈密特當年是平克頓偵探社的探員,他寫出來的東西往往有第一手材料。
17歲高中生破案,用小學生的身體大戰恐怖分子這種事情,看看就好了。
真想了解偵探這種職業,還是要去看別的作品才對。
謝邀,
然而其實並不了解。
不過說到《名柯》這部劇,
需要做個聯想,
那就是,身為盜賊的基德也是家喻戶曉並且一出場自帶粉絲光環的。
中國沒有私人偵探存在的法理,因為偵查權是公權力,不授予私人。
偵探在中國叫《商業事務所》,他們承包業務有:調查婚外情,尋找失蹤人口(有照片前提下),等等。他們不可能參與刑事案件的調查,因為他們不是刑警,沒有任何權利。
看看本季日劇《偵探的偵探》,你就懂了,當然要剔除那些腦洞太大的情節。在日本,偵探也是只能涉及民事,柯南里是誇張....
瀉藥。
偵探這個職業在中國,有很大的觸犯法律的風險。
比如偵查。
偵查是只有公安機關才能採取的手段,偵探如何取得這個手段,並沒有法律的授權。
而普通的偵探,在探尋真相的過程中,必然要採取一些手段,比如跟蹤,拍攝,竊聽、查詢個人信息等各種方式。這些方式很有可能觸侵犯人的隱私等個人信息。而這些是違法的。
而這個手段是否違法,如何界定,相信在實踐過程中,一定是不會偏向偵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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