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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 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

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 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
(原標題: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 法院判決超市無責受助者賠償2.6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70歲的孫女士到超市購物時,看見李某及孫女摔倒在電梯上,孫女士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

法院判決:救人行為值得稱讚 受助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孫女摔倒後,孫女士未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不顧個人安危,為防止更大的侵害發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稱讚及肯定。孫女士在攙扶李某過程中自己受到損害,李某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之前,孫女士曾起訴美廉美超市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本院已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孫女士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擔賠償責任,缺乏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孫女士在救助過程中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監控錄像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予以佐證,李某雖對此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法院對李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孫女士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 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


那以前救助人員溺水死亡是不是要被救家屬償命?政府想要補償救助人就自己掏腰包,而不是把一個受益人的帽子扣上去讓救助人和被救者變成純粹利益關係。


以前是不敢扶,現在是不敢摔


我比較疑惑的是

假如我走在路上摔傷了,是不是應該告政府路沒修好,沒盡責任。

我是不是可以走在路上,去扶摔倒的人,假裝摔一下,然後把被扶的人告一下。

一個本著幫助他人的心的人,為什麼事後會把對方告上法院。


國內的老太太們終於可以不用冒著生命危險去躺車輪了,盯著幾歲大的小孩關鍵時刻湊過去就成。安全無害而且還能得一見義勇為錦旗。


就題目信息來看孫女士是在攙扶李某過程中受到損害,那麼由受助人承擔部分醫療費用是沒錯的。過去見義勇為的人受到損害而沒有補償,不少人因此義憤填膺的。如今見義勇為的人是老太,你們就覺得她不該得到補償了?我個人對本案有幾個疑惑:一、受助人是否呼救。二、受助人是否明確表示接受孫女士幫助。三、受助人是否是造成孫女士損傷的直接原因。本案信息尚少,希望有法律界人士從判決書角度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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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過後覺得此案沒有爭議,監控和接警筆錄都有。
「孫女士在救助過程中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監控錄像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予以佐證,李某雖對此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法院對李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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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hihu.com/question/67219669

各位可移步這個話題,有人分析判決書,目前來看法院可能存在錯誤。


李老太和小孫女是自己摔的。

官方覺得超市無責,那我就認可這一點。

作為百度法學家查了一下:

民法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李老太和孫女確實遭受了侵害:無論是「老人和小孩摔跤」還是「有人摔在自動扶梯里」都是挺嚇人的,搞不好就骨折都正常。

而且她們自己就是侵害人,也是受益人。

讓她們那一邊給予孫老太賠償和補償挺合法的。

我個人覺得也挺合理。俗話說別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嘛。

如果孫老太表示算了,那是她大度。把這事兒告上法庭,你可以說她小氣,也可以說她賭氣,但我是支持她的,畢竟她的訴求合理合法。


思維受立場影響比較大的可以看這麼個類似例子(非真實案例,我隨便寫的):

如果是一位青年男子見義勇為扶老太和小孫女,慌亂中被自動扶梯剮臉破相,然後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老太賠償醫療和整容費用,合理嗎?

覺得孫老太多管閑事,摔自動扶梯上面不嚇人的可以搜搜自動扶梯事故,自動扶梯傷人之類的。比如這樣的。

自動扶梯傷害兒童事故層出不窮_ 視頻中國

洞洞鞋成為自動扶梯事故「頭號幫凶」_本地新聞_新聞頻道_中山網

順便也可以搜搜老人摔跤

急診骨科:老人怕摔?一個月連接7例股骨骨折_清華長庚醫院

老人意外摔跤的後果和處理方法 / 百科全書網


補充回答 看了評論區發現前面還有個「李某認為」 感謝提醒,原答案就沒什麼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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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uc看了這條新聞,寫的很清楚啊,監控顯示無身體接觸,非攙扶過程中摔倒,這法官怎麼判的?


這是不是以後出門身上要掛一塊牌子:不接受60歲以上老人的任何幫助。


為職業碰瓷又打開一條思路!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法院不應該助長這種風氣吧?一味的追求公正是否缺失了引導性。這種賠償訴訟不應該支持或者應該部分支持。


今日一則新聞刷爆朋友圈:七旬老太逛超市時見義勇為扶人受傷,超市無責,但受助者被判決賠償2.6萬元。

事發後,孫老太先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擔安全保障責任。該起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而後孫老太將受助人李某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雙方賠償其損失。法院判決受助人李某賠償孫老太2.6萬元,超市無責。

該案判決,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重大關注,無非是「老太」「扶人」「賠償」等字眼再次刺痛了人們的神經,讓人不得不聯想到南京的「彭宇」案,令人感嘆「好人難做」。但是縱觀整起事件,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

一、首先分析超市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孫老太和受助人陳述可知,事發時超市的電梯運轉正常,這一點根據法院從超市調取的監控視頻亦可證實。而當時老太的摔倒是由於孫老太在扶李某及其孫女的過程中摔倒所致,應當有李某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方在此過程中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二、其次分析受助人李女士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起事件中,孫老太為了防止李女士及其孫女的權益受到侵害,見義勇為去幫扶李女士,在扶起的過程中摔倒,應當有權要求受助人李女士賠償相應損失。

故法院判決受助人李女士向孫老天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三、那麼本案為什麼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呢?

自南京的「彭宇」案以來,關於「扶不扶」的話題爭議屢見報端,人們既想見義勇為,畢竟見義勇為也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卻又怕自己成為下一個「彭宇」。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終於給見義勇為的人吃了顆定心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也被成為見義勇為條款。

但是本案與「彭宇」案不同,「彭宇」案是受助人向施救人索賠,本案系施救人在救人過程中受傷,然後施救人就自己所受傷害向受助人索賠。

本案的事實經過清楚,賠償責任明確,判決合理合法。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施救人孫老太第一次起訴僅將超市列為被告,並沒有起訴受助人李女士,其意圖也是不想被李女士理解為自己訛詐其,但是孫老太所受的損失總得有人賠償,故在起訴超市賠償後被法院判決駁回的情況下, 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判決對於見義勇為具有一定的倡導及教育意義。


單純引申下。

如果救人受到損失要被救者賠償,是不是如果沒有成功救助到人,救人者也需要對自己失敗的救助行為對被救的人賠償呢?


法院判的一點毛病沒有,帶節奏不嫌事大的歇了吧。

看了五六遍,終於弄明白前因後果。本來是很憤慨的,後來才知道自己的怨念理解能力太強了。

李女士及孫女不慎從電梯滾落,孫女士去扶,期間李女士因為較慌亂,撞到了孫女士。

證據是超市監控。

李女士及孫女摔倒,自述原因是電梯嘎吱嘎吱響,與其實際摔倒不夠成直接關係。超市對於李女士摔倒無責。
李女士摔倒後超市未能及時幫助,未盡到管理及幫助義務,可惜李女士並未主要控訴此方面。

孫女士摔倒是其主動接近要摔倒的李女士及其孫女,主觀上是去幫助李女士。

李女士無意撞到孫女士,注意是胸椎骨折,而不是腿或者骨盆骨折。

李女士對孫女士構成直接侵害,非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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