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開挖過程中有哪些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


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有哪些強制性條文必須遵守?我們主要分享一下《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建築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範》JGJ 300-2013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GJ311-2013、《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範》GB51004-2015 四個文件中的基坑施工的國家強制條款規定,僅供大家參考!

一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採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內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師

二 《建築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範》JGJ 300-2013

7.1.1 支撐結構嚴禁與起重機械設備、施工腳手架等連接。

7.1.3 支撐結構使用過程中,嚴禁拆除構配件。

7.7.2 支撐結構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荷載。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師

三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GJ311-2013

5.4.5:基坑工程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及周邊建(構)築物、管線失穩破壞特徵,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後方可恢復施工。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師

四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範》GB51004-2015

5.5.8 預製樁在施工現場運輸、吊裝過程中,嚴禁採用拖拉取樁方法。

5.11.4 錨桿靜壓樁利用錨固在基礎底板或承台上的錨桿提供壓樁力時,施工期間最大壓樁力不應大於基礎底板或承台設計允許拉力的80%。

6.1.3 在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時,應採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措施,不得影響周圍建(構)築物及鄰近市政管線與地下設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6.9.8 支撐結構爆破拆除前,應對永久結構及周邊環境採取隔離防護措施。

建築工程、建築、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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