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被判20年,他在日本坐完牢回國後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20年後你還會記得陳世峰嗎?陳世峰在日本服刑後,中國法院還是有權再審判的!

東京時間20日下午三點,即北京時間下午兩點,備受關注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之前有很多熟悉日本法律的人預測,按日本司法界的習慣,通常法院判決會在控方建議量刑的70%左右,或更高或更低,因此有人預測陳世峰最終將獲15年左右的刑期。但是目前日本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然顛覆了這一常識。也說明日本法院對於陳世峰在法庭上的辯解完全未予採信,同控方一樣,認為陳世峰確實是惡意蓄謀殺人,而且毫無悔意,因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給予重判。

20年這個量刑,以這個案情來講,在日本應該確實算重的了。當然,這個結果很多國人是無法接受的,只要不是死刑,是15年還是18年、20年對一些人來講是一樣的。但畢竟每個法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並不相同,在日本即使再江歌媽媽能跟眼檢方溝通上訴,基本也不會有死刑的機會。更何況法院完全按檢方建議量刑,檢方恐怕是不會上訴的。而江歌媽媽並沒有上訴權。

那麼,陳世峰在日本服刑結束後,如果回到中國,能否依中國法院再審判他一次?能否在中國判他死刑?

先介紹一下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是中國刑法當中的一些屬人管轄的條款,從第10條可以很明確的看到,在中國以外犯罪,雖經外國審判,但仍可以依中國法院追究。

所以,中國法院將來還是可以審判陳世峰的,但是同樣也要注意該條款的後半部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由於陳世峰之前在日本已經服了20年(可能有所減刑但至少也有十幾年)的徒刑,即使國內法院再進行一次審判,按規定即不是免除處罰,也要減輕處罰。所以,即使有再一次審判,死刑也基本是不可能的。

更何況,二十年後,還有多少人記得這個案子?如果陳世峰迴國,誰能準確掌握他回國的動向,誰會去提起這次追究?或者他會不會在服刑結束後想辦法留在日本或跑到其他國家去?客觀地說,這些也都是問題。


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10條,在我國域外犯罪後,是否還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追究,關鍵看兩點:1、該行為按照我國刑法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2、該行為在域外受到的刑罰是否與我國刑法中對此的規定相當。

第一點,該行為按照我國刑法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行為的可罰性。有的行為,根據外國法律屬於犯罪,但根據我國法律並不認為是犯罪,就不需要再行處罰。例如,沙特法律禁止飲酒,違者最高可以處鞭刑12下或者監禁2年的刑罰,而我國刑法並不禁止飲酒,因此即便因為飲酒受到沙特刑罰的處罰,回國也不會再受追加處罰。

關於行為的可罰性,還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在域外犯罪,按照我國刑法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點,該行為在域外受到的刑罰是否與我國刑法的規定相當,也就是按照我國刑法罪刑是否相一致。同一種犯罪行為在不同的國家(地區)的所受到的刑罰幅度也不一樣,如果域外重而我國輕,則回國之後不再追究;如果域外輕而我國重,則回國之後仍可追究責任,但在量刑時可以參考在域外所受的刑罰而適當減輕或免除。例如,在美國許多州販賣大麻都不是重罪(有的州甚至允許合法販賣),而在我國,販賣大麻超過30公斤的起刑點是7年以上,假設某人因為在美國非法販賣大麻50公斤被判了1年,則刑滿歸國之後可能還要面臨6年的刑期。

具體到陳世峰的案例,雖然日本刑法中對於殺人罪的最高刑也是死刑,但適用的非常謹慎,除非手段極度殘忍惡劣,通常犯罪場合殺死一人的量刑幅度大多在5-7年。例如曾經引起在日華人廣泛關注的王延華春節殺妻案,殺死妻子的被告人王延華判了7年。預計陳世峰的案子在日本最終判決也不會超過10年,而類似案情在國內往往是無期起點,因此可以預見,陳世峰刑滿歸國之後,仍將面臨我國刑法的制裁。


這已經是日本法律中相對較重的判刑了,但是我認為按照中國法律仍然不足以彌補其所犯的罪過。

無論按照日本法律還是中國法律,單一的刑事罪名最長的有期徒刑期限是20年。經過對比中國法律和日本法律可以發現,日本法律總體上來說是比中國法律判決較輕的,日本的死刑判決極其嚴格,這在最近的各位律師大咖的分享中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所以說,日本的檢察官請求的刑期已經是相對較重的刑期了。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日本的法官在判決時大部分會參考檢察官的檢察官的意見。而在本案中,法官的判決完全按照檢察官的建議來判決,符合預期。

這個判決也算是對江歌母親及逝去的江歌一個慰藉了。

但是陳世峰在日本服刑完畢後,如果回到中國,仍然要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同時,江歌母親有權請求相應的民事賠償。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對於本案,接下來陳世峰即將在日本服刑,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案判決一出,案件已經告一段落,接下來希望江歌媽媽堅強起來,繼續開始新的生活。


2016年11月,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被殺害,兇手系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已被日本警方抓捕並在同年12月起訴。

(江歌媽媽,江歌,江歌姥姥)

此後,劉鑫遲遲沒有面對江歌母親,直到今年江歌媽媽在微博發文求助,迫於輿論壓力,劉鑫終於在江歌遇害後第294天,在《局面》欄目組安排下首次見面(注意,不是良心發現),且見面前後的行為及言語,引起公憤。她完全忘了,江歌是因為救她而死的,而她卻選擇原諒了自己,忘記江歌的存在,侮辱我們的智商。

01-中國法院能否行使管轄權呢?

北師大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以下統稱黃風教授):因為這是一個殺人案,而且現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相關當事人都在日本境內,加上刑事案件首先要對犯罪嫌疑人有實際控制,所以這個案件需要按照日本法律來處理,目前中國的法院還不能直接行使管轄權。

02-犯罪嫌疑人能被引渡回國了嗎?

黃風教授:中日之間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但也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開展引渡合作,中國還是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的。在日本的中國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權,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

(江歌遇害的地方)

03-陳世峰在日刑滿後中國是否可可追訴?

黃風教授:如果陳世峰被判監禁刑,在日服刑期滿後,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還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要在日本將刑罰執行完畢後才能遣返回國。

04-萬人簽名求判死刑活動是否違法

黃風教授:民意只是一種輿論,萬人簽名只是當事人一種意願的表達,日本法院還是會按照本國法律來進行審判。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主要考慮的是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具體規定,任何國家的審判都要保持一種獨立性。

(江歌的閨蜜劉鑫)

05-江歌媽媽公布劉家個人信息是否違法?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從法律上來說,江歌母親公布劉鑫一家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但江歌媽媽是實在走投無路,她只想讓劉鑫當面說清楚事情經過,因為她是唯一見證人。但令人心寒的是,劉鑫不僅沒出現,還拉黑江歌媽媽,劉家父母甚至惡語)

06-國民在國外打官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出國之前,要了解所去國家的法律。在國外打官司,尊重所在國法律的同時,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可以向所在國使領館求救。

本人非法律等相關專業人士,只是一個關注此案的普通人。以上內容來源正義網,內容有刪改,以及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相關信息的精簡。有的地方可能不嚴謹,給大家提供事情的相關進展。希望懂法律的人士給江歌媽媽一些幫助和意見。

想了解更多信息的讀者可以網搜《局面》欄目中的採訪視頻,看完後請理性。我們堅信,犯罪者終將得到報應,好人有好報,希望江歌媽媽堅強的活下去,為了已逝的江歌也為自己。



陳世峰在日本被判處20年有期啊徒刑,期滿回國後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江歌案件持續至今終於有個定論。陳世峰最終沒能判處死刑,而是20年有期徒刑,顯然日本的法律沒有給予陳世峰最嚴厲的懲罰。基於司法主權問題以及日本與中國之間沒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問題,對陳世峰殺死江歌案件,中國無法處理本案,只能等待日本的司法判決。但是日本對陳世峰案件的司法處理,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並不意味著中國永遠不再行使司法權。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言下之意就是中國人在國外觸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罪名的,即使他已經在國外受到了他國的法律審判並服刑的,也不能免除其服刑期滿回國後中國司法對其進行審判,除非在他國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據我國刑法最高只能判到三年有期徒刑輕微罪行。

但本案陳世峰殺死江歌是既定犯罪事實,在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最高刑是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名屬於刑法中的重罪名,那麼就意味著陳世峰在日本服刑期滿20年後回國,國內檢察院仍可就陳世峰殺人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法院仍可就陳世峰行為給予司法裁判。只是中國想要行使司法管轄權必須等待陳世峰在日本刑期屆滿回國之後,這將是一個漫長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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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陳世峰是中國人,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因此我國法院對陳世峰擁有屬人管轄權。

如果陳世峰所犯輕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根據法律規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可以不予追究的意思就是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陳世峰所判罪名為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此乃重罪,《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由於陳世峰在日本服刑,在此服刑完畢被驅逐出境回國後,如果我國法院對其進行追訴的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陳世峰坐完牢後,我國仍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那麼,如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話,由哪個法院來追究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案情發生在中國,陳世峰有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答:首先江歌案可能的罪名有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就本案日本檢方列舉的情況看,首先陳世峰前期的準備很充分,其次殺人的動機強烈,現場殺人手段及其殘忍,江歌身上的刀傷甚至有穿透傷而且深度很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是很有可能定罪為故意殺人,而故意殺人的最高刑罰為死刑立即執行,因陳世峰其主觀惡性強、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所以說在中國判死刑概率性很大。

劉鑫有沒有刑事責任?

答:如果本案並沒有界定劉鑫與陳世峰是同謀,劉鑫很難會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江母不能接受判決結果還能怎麼做?

答:如果在中國,被害人家屬不滿意法院關於刑事方面的判決,可以在判決下發之日起5日內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然而被害人家屬只有申請權,是否抗訴,檢方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進行抗訴,案件進入二審,抗訴之後不受上訴不加刑影響,如果檢方不抗訴,那麼案件在刑事部分的審理就已經終結了,江母唯一可以主張只能是再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日本法院對陳世峰的處罰較輕,在中國還有沒有啟動刑事判決的可能性?

肯定不可能,司法獨立是每個國家的慣例,犯罪有屬地性,犯罪行為地法律的管轄。


說實話,想把陳世峰抓回國內審判很難,原因很簡單

每一個國家都會有司法主權,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會對該案件進行審判,不會把案件移交給中國審判,再加上中日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國國內審判。即使存在引渡條約,也是指如果中國公民在中國犯罪,逃到國外,由國外引渡回國;一般情況下,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不會引渡回國的。

像陳世峰這種情況,還要看是否會判處死刑!

死刑犯不引渡,是全球的通行規則,這個案件現在影響很大,再加上請願書,有一定可能判處死刑,雖然很小,但如果發生也不會引渡回國審判。

如果日本法院沒有判陳世峰死刑,陳世峰服刑期滿,被日本驅逐回國,中國可以追究該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個有一個問題在於,服刑滿之後必須回到中國才能審判,如果不回國也沒辦法審判!

而且就算陳世峰迴國,可陳世峰殺人,按照日本的刑法也應當被判處十幾年的牢獄之災,那麼十幾年以後刑滿釋放,陳世峰迴國,中國還會有多少人能夠記得這件事情;對於公安機關而言,會不會有專門的人員和部門負責盯辦這件事一直負責都很難說。

當然我個人是希望先在日本坐牢,再回國死刑。或者直接死刑!以暴制暴才是王道!但是說實話,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恐怕不是很現實。


陳世峰殺了人,而且手段殘忍,即使是在日本坐了牢,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回來後還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的!不過我想說的是劉鑫,她在整個案件中也是導致江歌被殺的一個幫凶!而且更可惡的是在案發後一直在逃避著為江歌出面道歉,反而還在江母萬般無奈發了微博求救的情況下對江母進行可恥的恐嚇,江母不刪除微博就不再配合警察調查!這是一個什麼東西!真替那個冤死的江歌感到不值,怎麼就為了這樣一個冷血動物而付出了自己的生命?!!

劉鑫,即使是法律不能制裁你,你也就成了過街老鼠,還有何面目在太陽底下招搖過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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