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倒地路人無人敢扶,為什麼類似事件發生這麼多次,這個社會現象還會存在?


等把法律扶起來,再來談扶老人

-----割一下----

收到這麼多贊真的是好意外。如果不補充兩句實在對不起大家的謬讚。

其實在抖機靈之外,我想說的是,惡法,以及惡的執法,會給社會造成的傷害遠遠勝於直接的犯罪。這裡說「惡」,並不是指十惡不赦,而是說在立法以及執法的過程中,是非不分,權責不明的和稀泥。比如,所謂的「和諧」。

法律就應當是公正的,誰有錯就該懲罰誰;誰被侵犯,就該保護誰。而這些標準不應該以貧富,年齡,性別,戶籍等等來區分;唯一的認定標準應該是事實。

回到扶老人這件事,如果僅僅因為他們年紀大,就不分黑白袒護,他們當然無所顧忌,訛到一個賺一個,訛不到又沒損失;反正他們大把時間來耗,而耗不起的恰恰是扶他們的人,大多剛進入社會,或者上有老下有小,真是耗不起。

所以,法律已倒,沒有規則,人們的選擇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最後,希望能先把法律扶起來,再把執法扶起來,然後我們再討論要怎麼扶老人。希望這個過程不要太長,畢竟我也會老啊。

非法律人士,語無倫次。歡迎指正。


因為訛詐他人的人受到的懲罰不過批評教育。
你想解決,我認為解決方式是判刑,然後廣而告之。


我是路人甲,路上看見老人摔倒了。

有以下四種情形: 1、扶了,活了:就是你這個壞人撞的,賠錢!

2、扶了,死了⑴:你這個壞人,我爹平時身體好好的,是你把他給撞死了,賠錢!

3、扶了,死了⑵:雖然不是你撞的,但我爹平時身體好好的,怎麼你一扶就死了,怎麼也是你的錯,賠錢!

4、不扶:啥事兒沒有。


這就是所謂的立法悖論(其實也不止 法律相關)。

剛才已經有人提到了:

社會越照顧老人,在爭議中就越偏向老人,所以一般人就越不願意和老人打交道,包括助以一臂之力。

類似的現象也包括:越是立法照顧孕婦給長假期,企業就越是不願意僱傭女性;越是在道理交通事故中偏向行人,逃逸的司機就越多。


---------------下面主要是撕--------------------
我引用 @ 西文 的評論

行人全責,可他的家屬需要一個情緒出口,這也是為了避免因為行人違規正常行駛的車輛就可以以自己是按規定開車傷害行人,不難理解,哪怕你是突然翻越護欄出現在馬路上,車輛也要避讓行人,避免出現司機帶氣晚幾秒踩剎車來「懲罰」違規路人

西文:行人全責,可他的家屬需要一個情緒出口。

那司機全責的時候,家屬也需要情緒出口呀?

西文:這也是為了避免因為行人違規正常行駛的車輛就可以以自己是按規定開車傷害行人,不難理解。

不好意思,我不理解,我覺得很好笑,是不是天生覺得開車的都是天生殺手心呢?

西文:哪怕你是突然翻越護欄出現在馬路上,車輛也要避讓行人,避免出現司機帶氣晚幾秒踩剎車來「懲罰」違規路人

我當然同意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盡量避讓行人(以及其他車輛)。但如果單車道呢?如果旁邊是懸崖呢?如果行人動作太生猛來不及避讓呢?如果一個快速衝出來的行人面前,司機還有閑暇考慮和執行晚幾秒剎車的技術動作,我覺得真是可以去開F1了。

利益相關:有證不開,免得當了別人的情緒出口。


因為作惡的成本低唄
如果你是一個老人你在大街上摔倒了,訛一個扶你的人成功了能得到幾千甚至上萬的錢,失敗了僅僅是受到「批評教育」,你怎麼辦?
當然我知道既然題主你能問出這個問題,我相信你不是那種會因為這點錢就干這種沒素質事的人。然而廉恥之心乃稀缺之物,更何況對大多數人來說良心是可以用錢交換的。本國的老人能為了一袋免費大米一瓶免費飲料排幾個小時的長隊,摔倒後訛人實乃無本萬利之買賣。
相同的道理,為什麼本國這麼多醫鬧?因為你家裡人死了你去鬧醫院就給錢你不鬧就沒錢拿,榨取死者最後的價值罷了。總之,愛哭有奶喝,如果一個社會誰鬧得凶誰佔便宜誰沒良心誰佔便宜,那劣幣驅逐良幣也就無法避免了。

解決方法:確認碰瓷的老人以適當罪名量刑罰款即可


瀉藥。
人人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如果你做一件事情所付出的成本要遠遠高於你的所得,你還會去做嗎?
解決這個問題,我覺得也有:
國家建立一個基金會,延伸到各市縣。發生「扶人爭議」的,自認為被冤枉的一方可以申請這個基金先墊付醫療費用,然後再啟動相關法律程序,查明事實後,誣告一方要退賠相應的全額的錢款給基金會。受訛詐、誣告的人去起訴對方時,基金會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而且這個證明有優先效力。同時,基金會的信息與社會徵信系統聯網,惡意誣告、訛詐者將被納入失信人群,在貸款、社會優撫等等各個方面都會受到一定得限制。
基金會除了暫時墊付費用外,還要另闢一塊分支出來,一是用於鼓勵目擊者作證(雖然說知道案情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但是扶人爭議最大的問題不就在於目擊者不肯出面嗎),二是用於獎勵或者說安撫見義勇為而又被冤枉的人。上述兩塊支出以引導性為主,所以在額度上不宜過大。
當然了,我們也要明確一點:所謂「訛人者」是自己錯認了,還是明知之下的故意,這個也得分清楚的,因為後者很可能直接構成犯罪了。
以上,純屬瞎掰,求輕噴為謝。


訛人暴露只被批,幫扶被坑賠到死。


不是你撞的,那你為什麼要扶?
----南京某法官


新快報訊 記者王呂斌報道 扶老人送醫後,卻被指認為肇事者,自認無處伸冤的河源市東源縣漳溪鄉村民吳偉青,在巨大精神壓力下自殺身亡(詳見本報1月7日A05版)。截至昨天,對於此案當地警方成立的專案小組仍無明確結論。但曾聲稱「被撞」的老人周老漢卻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承認是自己摔倒在地,與其此前的說法截然相反。


就是因為發生了太多次,才導致了現在的後果。如果在第一次發生的時候,法院做出了正確的判決,那麼現在的結果可能大大不同。


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在老家高達80歲的奶奶。心臟不太好,高血壓。曾經一次回家,她和我說有一次晚上口渴,下床的時候倒水喝,沒拿穩滑倒了,暈在家裡第二天早上才想醒。

如果她是早上買菜的時候摔的呢?自己都感覺騙不過自己,也並不抱有任何信心覺得會有人幫忙扶一把。

有的時候,並不是因為社會變得冷漠了。只是因為每個人背負的太多了。

如果是一個無憂無慮生活無憂的小孩子,會義無反顧的扶一把吧!
如果是一個生活窘迫,一無所有,卻依然抱有正義感的人,會義無反顧的扶一把吧!
如果是一個條件豐腴的人,會義無反顧的人扶一把吧!
但是我絕不能扶。


從小我認真讀書,中考,高考,大學,就職....
沒有那麼多的機會讓我走錯一步
沒有機會讓我去冒險一次
甚至說在回家和上班的路上都沒有心情去張望一下周圍
每天睜眼醒來是房貸,車貸
是孩子的學費,同事的紅色炸彈
是老婆穿了幾年的久衣服
是用了好幾年的手機
是一直想買但是最後扣在購物車裡面的清單

不生事,不惹事,不給別人添麻煩,也不給自己添麻煩
就這樣的活著,成為一個齒輪。

原本以為人生漫長會遇見很多美好
可以在很久很久以後抱著孫子慢慢的道來
後來並沒有那麼多的驚喜和奇遇
更多是應該是規規矩矩,平平淡淡,穩穩妥妥,不吵不鬧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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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評論有人提到了政治,就說一個段子吧!雖然感覺不太好。(若引了戰就刪了)

前幾年釣魚島鬧的很兇的時候,很多人上街遊行
當時的政府緊張的要死
我問,維護主權有什麼好緊張?
答曰,緊張的重點在於集會遊行,和啥動機沒有半毛錢關係。


講回來,你左派也好,右派也好,無所謂。
因為在有的人眼裡你只有一個狀態
「不沉默的人」


所以,在有的人眼裡。
天天一大幫子人聚在一起跑到大街上大喊他們好,還不如默不作聲。
因為重點在於一大幫子人聚在一起。


當我們談法律的時候,有些人卻在談道德。(本來不想談道德,看了評論,看來是沒法避免的,手賤最後加了)

訛詐:假借某種理由向人強行索取財物
如果扶了老人,老人訛你入行,那隨便找個理由訛錢的行不行?是訛到了入刑呢?還是只要訛了就入刑?還有,怎麼定義訛,他相信就是你撞的,算訛嗎?你怎麼知道他是故意的還是真的覺得你撞了他?

這些問題沒法的解決的根源就在於訛詐是一個道德化的辭彙,囊括了很多情形,而訛詐的邊界也隨著人們的認識在不斷變化。

刑法管不管「訛詐」?其實是管的。敲詐勒索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如有最新司法解釋,請指出)

比如我扶了老人,結果他由於自身疾病身亡,他的家屬糾集一群人到我單位,如果我不給錢,就砸了我單位,再打電話到我家裡,威脅我父母,而我已經通過司法鑒定撇清了和老人死亡的關係。那麼報警,警察肯定立案。

你看上面的敘述,敲詐勒索首先要有威脅,使人有恐懼的心理,其次他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非法性。比如他到我單位,要求我領導解僱我,這就是一個民事行為。他在路上看到我,口頭要求我賠償,這也是民事行為。但是如果他敢糾集人在我家樓下天天喊威脅我的口號,那就是尋釁滋事,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入獄。再則,他向公安報案,要求立案偵查我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殺人,最後發現沒有任何依據,那我要反告他誣告陷害罪。

有人肯定會說,沒有那麼嚴重。老人就是把我拖住了,要求我賠償,不斷給我打電話,發簡訊。那這些行為有什麼損害?無非是生活的不便。真有了影響,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你可以報警,這是你 的權利。
至於他要和你打官司,這是他的合法權利啊,況且證明你導致了老人的一些狀況這是他們的責任,你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做那些事。如果,在法庭上,他們舉出了確鑿的證據,證明你撞了,那麼你還是「無辜」的?

中國缺的不是《好人法》而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好人法》什麼意思?是指你對他人進行了急救,你的急救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或其他損傷,這種情況下通過法律豁免責任。而我們談到的訛詐,壓根不是這種情況。

最後一個問題,老人倒了,扶不扶?在法律上,其他人沒有這個義務,所以扶是值得讚美的一件事情,因為你付出了額外的時間成本。不扶是不是就德道淪喪了呢?我個人覺得未必。老人倒地是一件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的事情,是否有扶的緊迫性,是否有叫救護車的必要性,這些都是人需要 考慮的。我最討厭的是:「我的內心是想扶的,但是因為我扶了要負法律責任,而且現在壞人這麼多,所以我不扶。」把道德拔高的後果就是大家反而躲在道德的面具背後心安理得。

不扶並不可恥,但不要把責任怪到法律和社會道德淪喪上。

針對很多人吐槽上面的法律分析不靠譜,連法律是不是擋箭牌都跑出來,我只想對認為法律沒用的人說,你有本事試試刑法,看會不會被抓進去。
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扶老人這個問題根本不能通過立法解決。因為根本沒有辦法通過法律去定義訛詐,這是一個道德辭彙。當我們說「騙」的時候,刑法有詐騙,我們說「訛」的時候,刑法有敲詐勒索。有人想能不能降低入刑標準呢?很遺憾,降低到什麼程度?首先,你沒法把扶老人裡面的訛詐和其他訛詐區分開來。按扶老人「訛詐」統統入罪,我在飯店裡吃完飯肚子疼,我覺得是飯店的問題,我要賠償,飯店老闆報警說我訛詐,最後立案偵查,檢查出來的確不是飯店的食物的問題,是我自己胃病。我難道要為此去坐牢?再比如在這個案例裡面,一旦入刑,就需要動用國家權力,要使用公共資源,而且在刑法中,有構成要件的要求,沒有證據證明我是明知肚子疼,然後「故意」用這個為借口去要求賠償,壓根也沒法把我抓進去。好了,有些人又覺的,我這種人這麼可惡,不用證明我是故意的,把刑法再修改一下不久行了。先不說我冤不冤枉的問題。你改了這一條,其他罪名怎麼辦?故意殺人罪要不要「故意」,故意傷害罪要不要「故意」。所以談入刑的人,先想想怎麼改法律能改出你要的效果吧。至少我這麼笨的人是想不出有什麼既不冤枉人,又能簡潔輕快地處罰「訛人者」的修改方法。
好了,刑法不行,修改民法行不行?那我又要問怎麼改?現行的民法下面,證明撞人責任的證明責任本來就是在老人一方,你還要怎麼改?現實中,有扶人者拚命找目擊者自證清白完全是不必要的。因為只有老人拿出證據說是你撞的,你才有反駁的必要,而且你完全沒有墊付包括陪人去醫院的義務。人家家屬胡攪蠻纏,對你有什麼經濟損失?我上面分析的很清楚了,超過一定限度,他們就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沒超過這個限度,你想幹嘛?再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把扶老人單列進去?那我被物業胡攪蠻纏說我把水管弄壞了能不能列進去?群眾反映熱烈的就列進去,那過不了幾年,你們又會發現沒地方維權了,維什麼權?拉住人家說別人導致你家問題統統都進派出所,你自己把胡攪蠻纏寫到法律裡面去了怪誰?
修法居然有這麼多人贊同真是奇了怪了,現行法律框架下面能解決的事情,非要鬧到人大常委會上去。修法可以啊,你倒是說說按你們意思怎麼個修法?你不會說這是法學家的事情吧?好啊,你倒是說說你要什麼嘛,你打算把什麼訛詐定義為要刑事處罰,什麼訛詐要賠償,具體條款怎麼設置不衝突,法學家倒是可以幫你腦補一下?什麼?你不知道哪些該罰哪些不該罰?連你自己都不知道的東西你讓別人給你定,這不是笑話么?

補充闡釋一下:不扶並不可恥,但不要把責任怪到法律和社會道德淪喪上。
現行法律沒有問題,也沒有必要為了鼓勵扶老人風氣入刑改法,相反的,一旦入刑,到時候出現幾個真撞了人的冤案,輿論又會翻轉,又回頭要求修法。談彭宇案的請回頭看看後續報道。而且彭宇案法官的判案思維是不被法學界認同的,被法學界認同的思維和案例都是支持沒撞人扶人者的。誰能舉出一個反例,我立馬向最高院舉報枉法裁判。關鍵是有些有爭議的案子,比如事實不清,撞不撞人雙方都有證據,的確沒辦法分辨,因為民法是沒有無罪推定的,法官要衡量雙方證據的分量,真判賠了有什麼問題嗎?這種衡量是任何民法案例都有的,不會因為民意說保護扶人者就不判。如果在爭議案件中是真撞了人呢?憑什麼要被撞的一方來承擔所謂的道德風氣的責任?
所以不扶別怪法律,當然有的人是真誠的,的確有法律上的考量,我希望看完這個答案能大膽的扶。當然會有其他成本,比如對方的糾纏,但是請相信我,只要你不給錢,他們絕不會從你手裡拿走一分錢。訛人者的目的不就是這個么?
其次,不扶不代表道德淪喪。現在所有問題的道德討論都把扶人當做一個「應該」做的行為,以此為前提在討論法律怎麼遷就道德。扶人有這麼重要嗎?至少在我看來,以平常心待之就可以了。我父母倒地,沒人幫,的確,我會覺得不舒服,但是我要去憎恨不扶的人嗎?我要去憎恨社會道德嗎?至少我覺得我不會。因此,有人扶了,我感激他。如果扶是個「應該」的行為,那又何談道德。我應該守法,我應該贍養父母,做到這些難道國家要給我發錢?這都是最基礎的。有人說讓我們共同努力提高「道德底線」,誰不扶唾棄誰,修改法律保護扶的人,這讓我想起以前所謂的共產主義,我為人人的結果最終抵不住人人為我,只要有一個「劣幣」,良幣就奔潰了,但責任不是在劣幣身上,而是「我為人人」,違反了人性規律,結果就是都沒道德可言。老人倒了,總有人願意扶,總有人不願意,願意的點贊,不願意的別點踩,每個人作出自己的選擇,為自己的選擇負責而已。把拔高的枷鎖去掉,我們才能理直氣壯的扶或不扶。扶完了,不是我撞的,你誤以為或者故意隱瞞要我賠償,法庭上見。

當然,哪位有能力設計幾個條款能不違背法律原則,不和其他法條衝突的,說出來讓我們共同推動,別藏著內參啊。

另外,作為一個新聞編輯。奉勸大家,看新聞一定要看完,不要看了個標題就義憤填膺,還有,看完新聞過腦三分鐘,想想要沒有其他情形。老人倒地,沒有屍檢,誰敢斷言是怎麼死?很多爭議源於事實,如果事實不清,要麼不談論,要麼把討論 的前提擺出來,但是沒撞人扶人要負法律責任這種謠言可以休已。

附:最新樣本 請忽略新聞標題
女大學生稱扶老人被訛 家屬:沒撞為何墊醫藥費

微博發酵,媒體跟進,雙方說法,看完完整報道,你還會覺得另一方無理取鬧?
當然,後面的戲碼還有女生否認,證人接受採訪。反正無論撞沒撞,你們都能看電視劇一樣看個痛快,媒體也能報道個痛快。然後呢?事實問題,你看看就能看出來?脫離了事實談道德又有什麼意義?


想起小時候奶奶記性不太好,經常弄丟她的拐杖,忘記放哪就讓我們去找,一般會出現下面兩個對話:
A:
奶奶:小龍(我的小名),過來,把我的拐杖拿過來。
我:好的,給您。
奶奶:兔崽子,肯定是你藏起來的,要不然你這麼快就找到了?
我:,,,,,,,,,,,,
冤枉啊!!!!!!!
簡直是栽贓!!!!!!

B:
奶奶:小龍(我的小名),過來,把我的拐杖拿過來。
我:我不拿,一拿就是我藏起來的。
奶奶:兔崽子,肯定是被你藏起來了,要不然你怕啥?
我:,,,,,,,,,,,,
冤枉啊!!!!!!!
簡直是栽贓!!!!!!

以上就是我小時候學到的,,,所以我從來不附別人,,,,,

除非是美女。


當然,我受傷倒在路邊的時候,也沒有別人來附我!!!


樓主對這個結果很意外嗎?

我認為,沒有信仰是很重要的原因,不論是法律信仰亦或是其他信仰

百年之前,有個人就是這麼說國人的……

在中國,尤其是在都市裡,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車捽摔傷的人,路人圍觀或甚至高興的人盡有,有肯伸手來扶助一下的人卻是極少的----------魯迅


其實這種現象的存在實在沒必要把屎盆子都扣到法律不健全上,就算它健全了它也是有滯後性的呀!你要是硬要怪法律的話我覺得你還不如去怪教育!老頭老太太訛人這事我覺得更多的還是社會道德的淪喪。一個人訛人吃到甜頭了,之後大家紛紛走上了這條發家致富的道路。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的,但是法律不能約束道德,一個國家如果要靠法律來約束道德的話,這個國家也就快走到頭了。道德的淪喪說到底還是因為信仰的缺失。你不信天地不信神佛,但至少你得信良心吧(此處向高秀敏老師致敬)。
下面歪個樓。
咱先放下老頭老太太,你說小孩摔倒了你要不要扶?嗯,好,我想一般人都會說會扶。因為你覺得兩三歲的小孩不至於會訛你,但是我們設想一下這個場景,這小孩在花壇旁邊玩,父母在遠處聊天,你路過這個小孩身邊的時候他栽崴了一下,撲到小灌木上,差點摔到花壇里,你一愛心泛濫把他從小灌木上撈起來打算放到地上,誰知道熊孩子使勁兒掙扎,從你手上掙脫掉下來,腦袋正好摔在了灌木叢里的尖石頭上,顱骨骨折了,甚至再倒霉點兒摔死了,你說這時候人家父母來不來找你,人家有理由啊,誰讓你手欠去扶的?要是我自己把孩子抱下來孩子也不能死啊!告到法院定你個過失致人死亡罪你就不光是賠點錢的問題了。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的行為確實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啊!應當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的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你說正常人能不能預見花壇里會有石頭?能不能預見抱孩子可能抱不穩?能不能預見腦袋撞石頭上能撞死?不知道你能不能,反正我能。


一切都可以用風險成本分擔的角度考慮。事故發生後就會產生損失(碰瓷的不算哈),如何分擔這個損失成為左右事件處理的關鍵:

侵權責任法角度,侵權人承擔;
然而,並沒有侵權人。那麼老人自己承擔;
然而,老人沒錢/社保,那麼子女承擔;
然而,老人子女上有老下有小,無力承擔/承擔對生活影響巨大,老人也不忍/恐懼。
於是...便希望見義勇為者承擔,見義勇為者求助公權力主持公道
然而公安:自行協商/發現訛人的批評教育/建議走司法程序;
然而法院:調解/有罪推定/公平原則(其實是擺平原則)
當事人:善良/不堪重負/息事寧人/認倒霉---以後再扶人我就是孫子。

其實就是說任何事故而言,處理的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單獨讓其中的某一方承擔,都有可能無力承受,不得已就得擊鼓傳花,看看誰最在案件處理中的地位最弱。

根據我國樸素的價值觀:法不責老,民不和官斗,人善被人欺,穩定壓倒一切,和諧社會----於是見義勇為的人就杯具了,就一步步的惡性循環下去了。

如果,老人有社保/醫療福利/商業保險--國家/保險公司分擔大部分費用,老人有錢救治,老人子女也不用承擔那麼多,警察/法院秉公處理的難度也就降低了,你看為什麼機動車訛人的效果不如行人「好」?

總之,其實就是我們國民承擔的生活成本太高了,一旦出現了事故,都得靠國民自行解決。尖銳的矛盾下,司法也找不到實現正義的途徑。

在現代社會,人們抱團生活在一起,為的是互相取暖,這個不與民爭利的組織叫做----國家。一個袖手旁觀只知道給自己摟錢的叫啥?

同理,醫患矛盾。


不想麻煩到老人(萬一不高興叫我扶呢?)

不想傷害到老人(萬一二次傷害呢?)

不想傷害到自己(萬一碰上個人渣呢?)

不想傷害到家人(碰上人渣,家人跟著受累)

我是不會去扶的,我不接受批判,謝謝。


扶了可能會導致兩種結果
1:一句謝謝
2:被老人賴上
第一種結果從本質上來說不並不會獲得任何實際收益
但是要是第二種
那你是不是要傻了
為此你要付出小到幾千大到幾萬的金錢
甚至
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你還要去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
收益和風險之間的差距太大
說白了
風險太大
想扶但是不敢扶啊


一個人摔倒了,另外一個人並沒有去扶他/她起來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並不強制要求人去扶起一個摔倒的人。

那麼法律是否應當規定呢?
這個就像是法律是否應當規定「見義勇為」的義務呢?法律是否應當規定看到有人落水就要去救的義務呢?

所以,有很多東西是需要道德去提倡,而不是法律去強制的。


說一點自己的看法
老人倒地沒人敢扶的原因大家都清楚的,怕受到訛詐,很少有人會願意為素不相識的人承擔風險。
但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老人被扶以後不但不心存感謝反而去訛詐好心扶他的人?
這裡可以分情況說說:
1.摔倒了但是沒事的,可以起來拍拍屁股就走的但就是等人去扶的。這種應該很少,要麼心理有問題,求關注求關心,要麼道德淪喪,就等著訛詐呢
2.摔倒了自己起不來,這個程度可輕可重,比如題中的就是比較嚴重的。這一類人,當他們倒地不起時,也就意味著需要醫療,但是,據我了解,有很多老年人是沒有醫保的,而且收入和積蓄也大多給了兒女。當自己收入不高,也不想給子女添負擔時,這時候訛人無疑就成了一種"不錯"的選擇,這就是訛人者選擇訛詐的原因。
我個人覺得,政府可以在老年人醫療保障這方面出台一些政策予以保障,法律方面當然也還需要完善。
道德淪喪的問題太大了,不是一兩天可以解決的,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完善教育的進步慢慢改變,不能遇事就來個道德淪喪一言以蔽之。
給家中有老人的一個建議,有條件的可以買保險,起碼倒了喊一嗓子"我買保險了,大家不要怕"可以增加被扶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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