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事拘留?

事件經過見人民網的報道:深圳大學生救人打傷色狼遭刑拘 警方:將協助申請獎勵--財經--人民網關於見義勇為的法律風險,上次招遠案就發生激烈爭論,就我個人而言,始終沒能打消流血又流淚的疑慮。 今天看到深圳這個報道,又勾起可心底這個疑問,今後如果我碰到這種情況,我是出手還是不出手(即使我不怕受傷)。為了避免無謂的爭吵和偏題,特將疑問分層次總結歸納如下,請嚴格根據問題回答。

1 合法性。「深圳案件」警方、檢方一系列處理行為【 ①對猥褻者的5日拘留決定
②警方建議和解的行為 ③對大學生的刑事拘留決定 ④檢方的不批捕決定等 】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指出)

1.1 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何會出現這種處理結果?(猥褻罪主動報警,有恃無恐,不免做了人情關係猜測,最初出警者略可疑。 關注猥褻罪最後會如何處理,是否會輕輕過)

1.2 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種出現情感上令人難以接受的結果的法律的立法邏輯是什麼?

2 為什麼會出現加害人(猥褻保安)反成受害人侍傷而驕的情況?

3 受害人(劉小姐)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①追究保安猥褻的法律責任
②保安發來的威脅簡訊

4 類似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風險有些? 個人目前很是疑慮,假如自己遇到類似事件,無法確定自己行為的後果。防衛過當的結果太重,就個人及家庭而言,承受不起。

-----------------------------------------------------------------------------------------------------------------------------------

PS: 本題無意說服任何人,也不接受任何價值觀建議。 目的只在題主自身想弄明白自己的疑問(即見義勇為or正當防衛行為的各類可能後果),以便將來碰到類似事情,能夠做出自己不後悔的行為決策。


我那個親歷者述的收藏夾,應該有好幾個見義勇為,結果人接過錢包(或者得救)立馬跑了。見義勇為打傷色狼,然後女孩怕事不敢出庭作證的。(注意啊,擊中別人要害停止不法侵害的難度是1,控制並不傷害他人的難度應該是100)

法律和道德是兩條線,一般法律是社會的底線。
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

但是你不能要我見義勇為的時候,用道德大棒來壓我。
等到我需要出庭作證的時候,這會兒道德可不保護我了哦,萬一當事人膽小怕事,法律因為當事人不敢出庭作證要公事公辦。(膽小怕事的妹子很多,膽小怕事的慫爺們說不準更多)。結果我因為故意傷害給蹲個兩年,我跟誰說理去。

你不能這麼雙標吧,要我出力的時候道德是底線,要我出庭的時候法律上場公事公辦了。

所以,我不鼓勵見義勇為,也希望大家不要見義勇為,明哲保身。

除非哪天法律保護見義勇為,取消防衛過當,跟八十年代一樣,車匪路霸打死有獎。規定對碰瓷的,對受到保護卻不敢出庭作證的,重罰。

否則做得好最多一張獎狀,做得不好身家性命賠上。這種虧本買賣要干你自己去干,別跟white liberal一樣忽悠別人去干。


看了上面那麼很多答主以提倡見義勇為寫了很多關於法律以及規章制度的建議,但是我很好奇一件事:
問題1:
這個社會的法律以及各種其他規章制度真的鼓勵見義勇為嗎?
或者換個直白點的
問題2:
制定法律的階層真的需要有血性有正義感的勇敢民眾在社會上?還是偶爾立個標杆堵別人/組織/國家的嘴就足夠了呢?
如果是前者,那問題1的法律法規想改早就改了,如果是後者,上面各位提那麼多建議又有什麼用處呢?


謝邀

在對方當場報警並立即進行醫學檢查作為被打傷的且當場指認塗某之後,警方做出刑拘塗某的決定,並無問題。因為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證據的搜集需要時間進行調查取證,而涉嫌傷人的證據,法醫鑒定當場就有,而且是猥褻者宋某先報警,按照宋某的鑒定結果和案情描述的確是要立案控制小塗。

輕傷立案沒有問題。根據「騰訊新聞」中的描述, 提到了「小塗承認狠狠地踹了宋某一腳」,這一腳是什麼時候踹的,如果是爭執過程中,並無太大問題。如果是倒地後顯然過當了,因為侵害行為已經終止。文中並未提到是什麼時候踢的,所以無從判斷。

後來檢方表示「顯然過當」又「不予批捕」,明顯就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是在釋放一種「公民見義勇為後,對方惡人先告狀,導致被警方控制的,不要怕,檢方不會批捕,更不會起訴」的信號。可能是受了招遠事件的影響,在可以交由法院審理的時候決定不批捕,是很好的事情。

而警方按照對法報警時的情節先行刑拘也是程序使然,有人受傷報警親手指認了你,警方有何資格當場認定你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必須要搜集證據之後交給檢方,這是合理合法的。也提到了因為小塗是外來務工人員沒有擔保,不然可以取保候審,警方這態度還是不錯的。之後也表示願意參與見義勇為的認證,多好啊。

至於宋某他還可以就自己的輕傷自訴,就看他會不會舔著臉來一個「性騷擾女性時,被見義勇為者打傷,對見義勇為者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了233333。


學雷鋒啊,做好事不留名。


14年,我見義勇為給人打了個十級傷殘,賠了七萬,現在社會好人真的不能隨便當。
那天的故事真像是電影,各種巧合。
本來吃過晚飯了,自己在廣場溜達,大師兄來電非要我去喝點,我就只好去了,酒過三巡看見鄰桌五個大男人喝醉了調戲隔壁桌的兩女一男,其中一個小子咋咋唬唬邊威脅打電話喊人,最氣的人的是他對圍觀群眾叫囂:X尼瑪,你們看什麼!當時就我自己上去替他們結圍,那孫子嘴很不幹凈。
望著那孫子還在繼續打電話喊人,我是在忍不住了,我跟我大師兄說:不如咱倆上去打一頓他們吧,無奈我大師兄正經醫科出身,屬於半個男人。說完不久一輛途銳停到了燒烤攤邊,那小子喊得人來了,那小子伸手指著我,下來一車人,五六個,那幫孫子朝我來了,我當時我也沒怕,抓起扎啤杯子就是一頓掄,我大師兄在站著挨揍,打了幾分鐘他們跑了,就算是這樣我都沒有躺下(打架千萬別被人打躺下,尤其對方很多人,不然你會很慘)我後腦勺出血了,馬上打電話給我的好兄弟們,他們一會就來了,他們帶我先去醫院縫合,後來巧的是他們其中一個人也被我拿杯子砸的縫針,正好一個醫院,我朋友後備箱常備棒球棒,當時我火很大,什麼都不管,就想著打死那孫子,我和我朋友們拿出來在醫院監控下把那孫子打得手骨折頭上一百多針,當時我真的看到他頭上的血噴出來能有一米多高,毫不誇張。打完後我跑了,我表哥在那個醫院急救科,後來我問他,他說人沒死,我也就放心了,我腦袋纏著紗布坐著長途大巴去了成都一個月避風頭,接著被一個朋友出賣,那孫子知道了我的底細,在後來那孫子威脅我,不賠錢就報警,開始沒搭理那孫子,後來那孫子竟然去醫院做了個十級傷殘鑒定,成了刑事案件,後來為了不進看守所我賠了七萬私了,隔壁桌連一句謝謝都沒有。
衝動是魔鬼,三思而後行。


正義得到伸張的社會造就正義的人,病態的社會讓所有人冷漠懷疑駐足觀望,道德倫理被人所恥笑,法律法規成為維穩的工具,誰還在信仰真善美,陰陽顛倒,當底層的怒火爆發之時,誰又能倖免!


小時候我們看到乞丐就會給他們錢,然而現在我們可以冷眼從他們身邊路過。

小時候我們看到募捐都會心懷善意的捐獻,然而現在我們只會猜測募捐者是不是又要坑錢了。

使這社會冷漠的不是缺乏善意,而是善意的付出得不到誠懇的感恩,甚至於反被對方傷害。

別說什麼付出應該是不求回報的,施救者不是聖母也不是你們的親人,即使施救者不需要被救的人報答什麼,但是也絕不希望去救一個連狗都不如的人。


說點兒昏話:
其他地方不知道,我們單位的保安和這兒的片兒警的關係那是好得很,有時候還要一起坐在保安室里吹空調吹牛。像世界之窗這種旅遊景點,當地保安和派出所民警混個臉熟,應該不是很離譜的事情。
我並不是說因為有這層關係,所以警方就在幫猥褻男了,當天晚上可能是這樣:

1、猥褻男想占妹子便宜,大學生英雄救美,猥褻男受傷倒地,大學生和妹子離去;
2、猥褻男拿出手機,直接撥通了片警兒的電話:黃哥啊,我被人打了,現在在哪裡哪裡哪裡……
3、猥褻男掙紮起來,找車來到大門口,和被稱為黃哥的片警在門口蹲守,堵住了大學生一行
4、片警兒黃哥不管是於法於情,都要把大學生一行控制起來,帶回派出所
5、畢竟保安和片警還是屬於同事關係,所以對大學生進行比較嚴格的公事公辦
6、一關就是10多天,研究了很久,特別是媒體暴露了此事,趕快做出放人不起訴決定

=====================
以上是我編的,沒依據,但下面這個,是我親眼見過的:
大概是在九幾年,我還在上高中,路過服裝市場的時候,一群人圍著在打小偷。警察就在旁邊,感覺也不是很急,還慢吞吞的和市場保衛科的幾個人聊著天,打了一會,警察才過去喊:莫打了莫打了,打了哈就夠了哈。其實他是故意在旁邊等了1分鐘,等大家都打夠了,才上去拉架,再把小偷帶回了派出所。
我說這件事的意思是,警察也是人,也有感情和價值觀的判斷。依法辦案肯定是最原則的,但是具體處理起來,可以左一點,也可以右一點,你都挑不出來錯。

回到世界之窗這件事上,如果是猥褻男作為一個保安,和當地片警是熟人,所以在報案初期,可以享受一點優待的話,其實並不是一件奇怪的事。警察進行嚴格的公事公辦,更讓你挑不出來一點錯。不過大家心裡都清楚得很。


先說下保安,保安一般有很多種來源。其中一種就是警察局下屬的保安學校出來的。正常街上看見的防暴的「警察」一般就是保安聯防一類。基本可以推斷保安比你個沒根底的人強。
接報案大部分處理都是一案一事,對此而言,壞人報警說受傷,抓好人一起去警局邏輯上沒問題。
但問題是受害女是否報警性騷擾?假設報了警察不立案,那麼合理推斷下,壞人會氣焰囂張進而繼續威脅女受害人。這裡不得不讓人類推下。
至於關那麼久,只能說只是圖省事。公安不想掏大錢養人又因為「勇者」沒固定住所怕跑了,就一直拘留14天滿。

這裡面存疑事項就是傷情鑒定,輕傷和輕微傷往往外觀很難判斷,真正有資質的是司法所的傷情鑒定中心,且這種輕傷因為涉及民事賠償要鑒定出看護期誤工期等,所以要出具鑒定書來界定。打了人第二天就來輕傷界定了,效率未免過高。
至於檢方不予批捕的決定,是有法定事由,防衛過當+輕傷。
問題1已經解答完,警檢雙方並未違法。但注意未必合理。


至於立法邏輯,其實問題出在兩方面。

第一個就是存在兩個現代觀念,就是人命的價值大於財物,任何人都不得命令別人犧牲自己的性命(軍隊的「軍法」是命令和紀律)。在此基礎上就會產生兩個結論,立法者不鼓勵任何人為了任何的公私財物犧牲人命,立法者不鼓勵任何人為了別人犧牲自己的性命。因為前者將人命視為財物的一種,後者將人命視為可交換物,既前後結合會將生命等價於商品。

第二個就是法令行為的豁免,例如盜竊、搶劫、拐賣人口等人民群眾或警察往往制服現行犯後扭送公安機關。這裡面就存在制服或扭送過程中造成傷害如果需要承擔賠償和刑責,就會產生邏輯悖論。所以將其豁免。
而這個案子里出現的情形比較特殊,事後處理來看「猥褻」案未對保安強制,拋開黑箱外最大可能是情節輕微難以定案。而這一結果造成無法比照盜竊等財產犯罪而認定為法令行為。特別是制服對方後未進行報警或扭送,喪失了先認定。

至於惡人先告狀見過太多了,早年在信訪口,只能說若是你對人生充滿熱愛,認同白左那套東西歡迎報考信訪崗位或在各單位主動參與信訪管理。流氓無賴到底有該怎麼處理,當年開六大的時候斃掉的那麼些代表就是答案。

至於女受害人,那隻能說去公安報案,然後去檢察提立案監督,最後自己去法院告。威脅簡訊也是證據之一,最好是簡訊可以證明對方的的確確是保安發的,好好保管。

見義勇為最大的問題在於,這玩意基本上沒有法律支持...從前到後可以看出,立法者都虔誠的相信社會維穩機關的效率,「制服人員」獨享豁免權。
至於其他人只是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換了個名詞而已。但人和其他動物最大區別就在於利他性,見義勇為在我國或者說涵蓋東亞的漢文化圈其實也是利他性的一種體現。特別是俠義所言,按照今時今日法律而言,所謂的俠之大者,全部死刑才對。也就是說所謂的見義勇為在理性的環境下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客觀浪費(三男子救輕生人,結果淹死四人)。
出於宣傳慣性,社會主義早期的道德宣傳現在仍然進行,造成了宣傳上支持見義勇為,但現實上卻早已沒有相對應的救濟。各種各樣的「外國先進經驗」都被因地制宜這扇門擋住。

出於現實的需要,還是說幾個小的注意事項吧。看見的預先報警,能不管則不管,緊迫下要管注意別勢單力薄,公安很難將毆打小偷的人抓捕就在於法不責眾,還有見義勇為也別力不從心把命搭進去。
就目前而言未對見義勇為豁免傷害後果的情形下,出於實質上法律實踐而言,慫點為上。畢竟該管的人(弓劍)都不抓壞人抓好人了,變成南京彭宇案的後果只是時間問題。

ps.要相信大部分公安不懂法,懂了舊法不懂新法,懂法的公安一般說話不頂用,因為他的頂頭上司是官僚而不是警察。
至於是否黑箱,看看雷陽案,邢某人都敢上a v台為自己脫案,微博一圈的警界大V在雷陽和身份證案里的嘴臉就可以看出,這年頭不要臉的混得好點。

ps2.

真假不論,當成段子也罷


我不說話,我只是轉發


江西廣豐男子在東莞砸運鈔車被擊斃案:家屬獲180萬賠償
2016-11-28 17:31:49
男子持磚砸運鈔車被押運員開槍打死的案件,引發社會持續關注。距離此案已過去一個月,這一個月以來,受害方經過與廣東東莞有關方面的艱難談判,最終達成18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協議,賠償款已足額打入受害方賬戶。

據中國商網28日報道,最近,記者專程赴受害方家了解了相關情況。今年才49歲的黃武林父親黃奀清,中年喪子,痛徹心扉,顯得異常憔悴,至今仍未能夠走出痛苦的深淵。

他說,黃武林一直是一個非常懂事乖巧的孩子,讀書時成績一直很不錯,就是作文寫得不太好。老師經常拿他作班上同學學習的好榜樣。黃武林從小到大,從來不向父母伸手要錢,高中畢業以後外出打工,混得好的話,就會跟家人多打打電話,回家的時候買好多好東西給家人分享。平時跟朋友同學在一起的時候,很懂得照顧幫助他人,人緣很不錯的。唯一的不足,就是性格太較真,這也就為此次東莞事件埋下了禍根。

事件發生以後,有十幾個黃武林的同學、朋友趕赴東莞,義務幫助黃武林家人處理相關事宜,足見黃武林人緣之好。

黃奀清說,到東莞以後,他們走訪了事發地附近的店鋪老闆,據他們說,當時,黃武林走在路邊,運鈔車把他剮蹭了一下,黃武林差點摔倒,應當是蠻痛的。然後,黃武林就在路邊的花壇上坐了大約一分鐘。此時,運鈔車恰好在前方約100多米遠的路口等紅燈,黃武林因此就憤怒地追了上去,最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事發後,現場照片和監控視頻片段很快在網路曝光。與以往相比,對於槍擊事件的慣性質疑並未很快浮現,相反,批評受害者"作死"成為輿論的第一反應。

隨著媒體報道的深入,法律人士集中發聲,受害人家屬持續提出質疑,"受害人錯不至死"、"一槍斃命太草率"等觀點逐漸佔據主流,輿論轉向負面。

東莞市長安鎮政府、東莞市公安局多次發布通報,涉事押運員也及時被刑事拘留,但是官方通報對於案發現場情況等關鍵事實的還原始終欠缺。

儘管本案中押運人員有別於一般執法者,但合法擁槍、依法用槍、最低暴力、最小傷害的原則,依然適用於他們。

此事的是是非非,包括央視在內的各大媒體都已經從人性、法律等等層面作了大量深入的解讀,我們在此也就不再贅述。

如今,逝者已長眠,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痛難以言喻,賠償款並不能填補中年喪子之痛,但至少也能給受害家人一個經濟慰藉。黃武林尚有一個今年農曆11月份才滿兩周歲的幼子,往後的人生之路還很漫長,我們只能期望黃父儘早走出悲痛的深淵,同時,合理規劃今後的人生。

(記者/
陳祥炎


只有我覺得沒有專業法律訓練的基層警員,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和必要的程序,可以自由裁決拘留一個公民十五天,權力過大,才是最可怕的事嗎?


見義勇為是技術活,沒學過幾年刑法沒練過幾年武術做不到收放自如還是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就算無刑事責任無賠償,光在拘留所蹲幾天就已經夠難受了。


隔著手機屏幕大家是怎麼認定法律事實的?


近日傳得沸沸揚揚的一則新聞,讓所有有正義感的人都憂心、不平,總覺得哪裡不對勁。

武校17歲少年學生見義勇為,結果:「法院綜合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性質、情節並結合其認罪態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郭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同時,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明支付張三賠償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張三賠償款67186.88元。」

緩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雖然判了刑,但最後卻不一定就會坐牢,除非此人平時就惹事生非、衝動暴戾。這樣倒也合理。

可是,為什麼還要賠償給壞人?因為見義勇為,賠償十幾萬元,對於一個平常家庭而言,豈不是無妄之災?為什麼就不能讓壞人自嘗惡果?為什麼不能讓壞人全家都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就如某網友所說:「當年制定這個正當防衛這條法律的人,絕對是一等一的武林高手,功力能收放自如、點到為止!」小孩子玩鬧都能受傷呢!跟壞人搏鬥本來就是冒著生命危險的事,怎麼可以不顧個人安危反而先擔心著把壞人打傷、打壞呢?

做壞人可以任意妄為、肆無忌憚,自己作死還讓別人買單;做好人卻得瞻前顧後、綁手綁腳,只有把自己替換成受害者才能解救另一個受害人?這就是為什麼中國人寧願做壞人也不願當好人吧!

希望法律不要假正經,專門幹些助紂為虐的事!法律的威嚴和公正要維護,但是,別忘了制定法律的本意是:懲奸除惡、扶正抑邪!法律本來就是為了保護善良和正義的!難道是為了去獲得罪犯的感恩戴德、歡呼頌揚嗎?

喜歡普京說的那句話:原諒你是上帝的事,而我的任務就是送你去見上帝。

法律除了立場公正,更要大膽表現出自己「憎惡」的情感!不要再在好人與壞人之間玩曖昧了!

壞人之所以猖獗,就是知道自己很可能會僥倖躲開法律必然的制裁。因為執法者太忙了,法律的空隙也太多了。所以,除了要讓罪犯害怕法律之外,也害怕另外一些制裁他的東西。請求政府對見義勇為者多些支持,如果善惡搏鬥之間發生損傷,一概由作惡方承擔甚至賠償!法律只需最後出面量判,對惡人的判決,立即執行,對於見義勇為者的「過當防衛」,判緩刑觀察。

不知道這樣的心愿,多少人跟我相同?


以下只是推論,並沒有相關證據證實!
有保安是警方(當地派出所)小弟的可能性!除了生命受到威脅或警察是我大哥這兩種情況,猥褻婦女時被打誰會報警啊!所以保安打的電話是110還是當地派出所電話或某位警察的手機就很關鍵了。如果是前者,則保安可能有被大學生打死的錯覺,所以報警;如果是後者,則可能此保安同當地派出所民警關係不是一般,打電話就是向大哥求救。警方刑拘大學生也就很好理解了,有為小弟張目的可能!根據相關報道的情節:保安是猥褻婦女涉嫌犯罪(相關情節應算嚴重),而大學生是見義勇為致人輕傷涉嫌防衛過當(並不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刑拘大學生而事後不得不行政處罰保安!涉嫌犯罪的行政處理(被輿論所逼),見義勇為的刑事拘留(自動採取的措施),你說這是正當程序,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檢方的頭腦很清醒,警方的行為不制止會釀成大禍,說明也及時,化危機於無形!
————以上原答,以下是說明————————
有些朋友看後可能會認為我的答案是在黑警方,或有一些從警的朋友不認同我從最深的惡意角度推測警方行為的上述答案。那我就來說明一下我為什麼做上述推論。
易中天先生給文學評論下過一個原則:不問動機。即看待一篇文學評論性文章時,只看他說的是不是事實,評論是否公平符合邏輯。而不是從字裡行間揣測其動機,分析其立場,然後黨同伐異。但現在網上、論壇上無處不在站隊,說幾句好話就是五毛,說幾句批評就是XX黑。今天我就遵從網上的傳統,反易中天的道而行之,主動坦白一下我寫上述推論的動機。
首先是因為我愛這個國家,我希望她變的更好,希望她的執法環境、執法制度變的更好,執法人員的行為變的更規範更人性。你即使對這一高大上的回答斥之以鼻,也不能改變它是事實。
看一看人類社會執法制度的進化史,你會發現它是由人命堆出來的!別說我國的孫志剛、唐慧等推動法律改變的事件,就是歐美也是一樣,那一部法律的修訂不是伴隨著一些悲慘的事件和悲慘的人。在這個過程中是什麼推動了改變的發生,是輿論,是批評。然後人們會問,為什麼會發生這樣悲慘的事?答案是制度建設的問題,是法律的不規範,不細緻!而不是只怪罪具體個人的品質。因為我們無法保證每一個執法者都是完美的聖人。
而制度、法律如何進步?這就需要我們假設從最惡意的角度最惡意的去揣測執法人員的行為,從而發現問題,進而改善制度。但做出這一揣測的人並不是真的就認為當事的執法人員就是這麼乾的,就是這麼想的。也就是說,我並不是真的就認為這件大學生見義勇為事件中的警方就是這麼黑。我也是生活在現實社會的有血有肉的人,如果當我面臨困境時,我肯定第一個想到的是警察和110,這說明什麼,這說明我內心仍然相信警察,仍然堅信警察是正義的一方,仍然相信執法機關的正當性。但這不是我看到不合理的地方就應該閉嘴的理由。
具體到這一事件,警方的審查起訴的申請為什麼被檢方駁回,就是因為檢方認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構成這三個字完全可以是警方偵查階段由警方自已作出,而不是由檢方改正。而警方這麼做,原因可能如下,一、或是學法不精,業務不熟,不是犯罪的行為認為是犯罪。二、或是我知道不構成犯罪,但我就是要搞搞他(我的最惡意角度)。再看看保安的情況:從報道看,我真心認為可以提請批捕他的了。但警方沒有,原因也是可能如下:一、或是警方真的不認為構成犯罪。二、或是警方認為可以構成,但或業務不熟或就是不想抓(我的最惡意角度)。
這就是我看到的不對頭的地方,所以提了出來,目的不是為了黑什麼人或什麼機關,只是提出疑問,希望得到回答,從而澄清事實,還各方清白。如能在促使警方執法公開,事後公開說明等制度建設方面出一點微力,那我也就沒白說上面這些話。


這種事情已經到這種地步了,就不要給警方留面子了。

新聞報道的時候就這樣說:「我對深圳很失望,也不想在深圳呆了,我已經買好了回去的飛機票」


流氓也知道揍了你一頓白揍
所以不怕

你就不能無賴一點揍了就跑
跑了再揍,跟蹤再揍,揍了再揍
以前我也干過,一個初中生威脅小學生,我過去看到有刀子,先是說了兩句,結果這小子說它未成年要捅死我,我說你來,一刀捅不死我,我馬上去你家捅死你殺你全家,他猶豫的時候,我就先跑了了,因為我也是初中生。
後來又跑回去給了它一磚頭,它也不知道誰,哪來的監控啊。陸續又揍了幾次吧,套麻袋之類的,就沒看到它在小學門口了。中途它也找人找我,可惜找不到。
對了,我是放暑假去山東玩的,外地人。


各方依法辦事,刑罰理由充分,量刑合理得當,不存在疑義。

警方和檢方在這個事件中難得保持了自我剋制,沒有因為民意和輿論等理由肆意擴大行使自己的權力,這一點無疑是值得稱讚的。

關於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建議由學校和公眾對其給予榮譽與金錢上的獎勵與補償,而檢方不提起公訴本身就是對該行為的鼓勵了。

以上。


法律普遍偏左保護人渣也就罷了,還有一種更噁心和可怕的叫做「吃虧有理」。不說強姦這種刑事犯罪,你在街上被混混們無故挑釁圍毆,你如果不得已還手把他們打趴下了,警察絕逼只會關你治安拘留外加賠錢,如果有輕傷調解不成還會坐牢,也就是說你除了挨打和逃跑沒任何選擇,如果有女朋友之類在身邊你不能跑,那被打完警察姍姍來遲也是拉你做筆錄了事,如果線索太少才不會去查是誰打的你自己活該自己出錢治病。從小上學就是哪怕你挨了打還手也要罰站,因為「他打你你就打他?」因此除了被拿刀的追殺之外幾乎沒可能對所謂正當防衛有任何指望,比如這種既然強姦沒成功居然人渣的行為就不重要了,反倒是你打傷了人渣如何賠償成了重點。何止這次,以前見義勇為了賠償小偷、搶匪醫療費誤工費的事還少么?


看得出提問者似乎有見義勇為的計劃,為了鼓勵國產超級英雄,加上以前接觸基層司法算挺多,所以來談一點所了解的。沒研究國外的法律,但就我國法律而言,簡單說,幾乎所有打人行為都是違法:別人先打你,你還手也違法;別人偷東西,你打小偷也違法……即使正當防衛,極其嚴格的限定也導致很難認定。
那是不是說在中國想要「路見不平動拳頭」就不可能呢?也不盡然,假設我換成當時那個見義勇為者,推想一下步驟。
先在遠處報警110,兩句話簡單陳述地點和事件——不是奢望警方及時趕到,這通常不現實,但警方的通話記錄可以證明你採取隨後行動的動機。
在走近糾纏在一起的男女時,隱蔽打開攝像頭對準他們,大聲問他們——這有幾個好處:一是錄下違法證據,可以作為隨後警方處置的依據,二是保護自己,我見過很多情況是小兩口在鬧矛盾,但當時女方會呼救說不認識男方,你要真衝上去將狠揍男人,結果就是被兩口子告進公安局,攝像錄音可以留證,而且你還可以同時大聲說「住手,我已經報警了,你這樣做是違法的…」男方此時多半會罵你,或揮舞拳頭威脅要傷害你,這都會被錄下來作為對你有利的證據。
然後就可以動手打人了,假設你功夫了得且目的只是救人,那麼直接控制男方分開兩人了事,控制對方過程中即使讓對方受到一定傷害也沒關係——注意即使你占著上風,此時最好一邊動手一邊高呼「住手,不要傷人…」,這對於後期受害者以及附近可能存在的證人的筆錄很有幫助。
之後的階段非常重要,嫌疑人已經被打倒在地無法動彈,你在等待警方趕來的過程中,可以簡單向受害人說明幾句,一,自己的行為完全是為了幫她脫險,二,嫌疑人太兇狠暴力,想要傷害我們,所以我動手只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相信只要不是傻瓜,受害人待會在警方面前也會這麼說,如果這時能在附近找到幾個證人就更好不過。這時如果嫌疑人一直倒地不醒或叫痛,可以給 120打一個電話說某地有人需要幫助。即使對方受傷較重,這個通話記錄可以證明你的態度。
警察來了,你、受害人、嫌疑人都會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嫌疑人如果傷勢嚴重會先被警察帶到醫院治療。
最關鍵的時候到了,被報道的見義勇為者就是在這裡犯了最大的錯誤:在警方面前承認自己將嫌疑人打倒後多踢了幾腳。你可以如實陳述過程,但必須記得堅持,你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你的所有行為都是迫不得已,只是為了防衛,絲毫沒有傷害對方的意圖……
如此一來,英雄救美走向人生贏家就應該沒什麼問題啦~手機打字好累


推薦閱讀:

如果是判處死刑,緩行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古美門律師能否讓《名偵探柯南》里的某些兇手被判無罪?
在醫院裡醫生勸剖是種什麼行為?
官司打贏了,如何解決老賴欠錢不還,玩消失?
請問如何舉報吸毒人員 不想留下姓名?

TAG:法律 | 大學生 | 深圳市 | 見義勇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