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判處死刑,緩行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1. 死緩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我國刑法第48條、50條規定了這一刑罰執行(量刑)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死緩制度是為了限制死刑而特別設置的一項制度。
2.死緩的適用對象對於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3.死緩的功能價值(1)貝卡利亞指出,死刑的適用使一切潛在的司法錯誤變成無可挽回。「死刑作為不可補救的刑罰,相對於人類證據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貝卡利亞刑事意見書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餘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畢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剝奪就無迴轉可能,對待生命,法律也必須十分慎重。死緩制度能體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與國際「輕刑化」趨勢相呼應。
(2) 另外,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長期的自由刑對其的震懾作用,也非常可觀。對人類心靈產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持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的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覆的印象。」(《論犯罪與刑罰》)
4.死緩的核准機關刑事訴訟法第235條、237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緩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5.死緩期間或期滿後的處理刑法第50條有規定: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但未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6.法律依據(1)刑法第48條、第50條等;
(2)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37條等。
供參考。
如果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刑,一般是指罪惡滔天,引起公憤,不殺不足以正國法,這一類死刑犯是沒有商量餘地的,是必須要死的。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死緩,這一類犯人心中都舒了一口氣,好死不如賴活著,人到什麼境地講什麼話,真要是到了那個處境,還能讓活著,即便是在監獄裡也能感覺到活著是多麼的美好,一般都會積極的改造,99%的死緩都會活著走出監獄。
謝謝邀請。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死刑是刑法中的一種。其中該刑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十分惡劣,主觀性極強,社會危害性特別大,造成社會特別惡劣的影響或者對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不殺不足以平息民憤時,會採用此刑。另外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執行,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性強,對社會秩序構成威脅,但能認罪悔罪以及其他法院認為可以不立即執行的情況,可以緩期執行。當緩刑期滿,犯罪嫌疑人在獄中能積極改造認罪悔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可以建議法院減刑,改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等,也就是免除了死刑。
在全球人權運動下,很多國家都已經完全廢除或者慎重使用死刑了,像美國就廢除了死刑,替代刑法為終身監禁,不會被減刑,直至死在監獄中。我國以前死刑比較普遍,後來也開始慎重的使用死刑,替而代之的也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刑法第九章修改後更是減少死刑的執行罪名。只有極少數的幾個死刑罪名。這也算國家文明的進步吧。
也就是不用死!兩年內別在看守惹事!所謂的悔過也就是好好坐牢,別惹事,二年後改成無期徒刑,再坐兩年變成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前坐牢的日子不算的,改有期徒刑十幾年之後,就算著日子等出監吧!當然,改有期徒刑後,最少也是15年,這15年坐到出監也得11……12年,15年這裡面減刑三四年正常,任務完成,6個嘉獎就是一個表揚,然後幾個表揚換一個改造積極分子,一個改造積極分子能減半年左右,一個表揚減兩個月!!!哎,本人過來人!!!
在刑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是該犯被羈押到監獄被看押。在監獄改造中靠近政府,積極改造,有重大立功,棄惡揚善,深挖犯罪根源,確有悔改表現,成績突出的,二年期滿,監獄根據該犯的表現,上呈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根據上報的材料,合實準確,對該犯從輕宣判,改判為無期徒刑。
如該犯在監獄被看押期間,我行我素,不服獄警的管理,對抗人民政府,拒不認罪,惡習不改的。監獄根據該犯表現的實際情況,將材料上交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根據監獄反應的材料予以合實,合實無誤,對該犯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謝謝邀請!
死刑緩期執行也是死刑的一種。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是二年,在這兩年內不能有故意犯罪。如果有故意犯罪行為,經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罪的,就會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核准後就會在一周內執行死刑。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就會在緩刑期滿後由執行機關報法院改為無期徒刑,法院也會改為無期徒刑。
事實上,我國絕大部分死刑緩期執行都會改為無期徒刑,改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有期徒刑的非常之少,極為罕見。
死刑,緩行二年執行。這是死刑的一種。死刑分兩種,一是立即執行,一是緩行兩年後執行。緩行年到期後,死刑犯如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無期或有期。一般無期為多。作為公民,要學法守法,做守法公民,不要犯罪。一旦犯罪就要判刑,嚴重者會判死刑。生命只有一次,請珍惜。
死緩就是留一條後路,對於平常人如果達不到立即死刑的,就來個死緩,留一命。對於有權有勢的罪大惡極的人,本來應該立即死刑的,但是誰讓人家手裡握有東西(錢,權,證據?)呢,這時候自然會判死緩了,等風頭過了,來個無期有期減刑,再保外就醫,自然自由了,當時出來後得保證低調做人做事了。
死緩說白了就不會死,誰會被判了死緩以後還殺人放火的,就是給你個改過的機會,就偷著笑吧,做那麼多壞事,弄個死緩還不用死,至於緩刑幾年,只是個假數字,通常步驟死緩就是無期徒刑,無期在進階為有期,有期那就有意思,30年也是有期,3年也是有期,看你爽了,坐不了多少年牢,一般情況下判死緩的無期徒刑也最多30年,看年齡界定,當然了,監獄是不會給你養老的,想都不要想在監獄白吃白喝一輩子。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的死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死緩)。如果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說必死無疑了。如果被法院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犯人就可以不死了。一般兩年以後可以轉為無期徒刑,根據自身悔過表現,可以轉為有期徒刑。死緩的最低服刑期限一般是25年,即使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於20年,兩年緩刑不包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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