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在 2016 年 12 月初在其兩院通過的禁止墮胎法案將產生哪些影響?

俄亥俄州立法機構在2016年12月初通過了一條被稱為《心跳法案》的新法案,現在只需俄亥俄州州長簽字即可生效。該法案規定在第一次可探測到胎兒心跳後就禁止墮胎,這個時間點一般是在受孕後6周左右,且在該法案的規定下,即便女性是因為強姦和亂倫受孕,在懷孕6周後,也不能進行墮胎。
這一法案與1973年Roe v. Wade之後的一系列有關司法討論完全相悖,題主認為即便Trump得以成功任命極右保守大法官,至少這一法案在最高法院中也不會被維持。
在Casey案之後,許多州政府已在保守派的推動下通過了各種擦邊球法律限制墮胎權利,比如anti-partial-birth abortion law, ultrasound law, fetal pain law, etc.,但如此名明目張胆的直接禁止早期墮胎依然是從未發生。曾經經期推遲的女性都知道,受孕六周的時候很可能自己都還以為只是經期延遲而已,這一法案在實際上近似於直接禁止墮胎。
題主想知道,即便很快被最高法院判定違憲,這一法案將在文化、政治等方面對墮胎權和女性權利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更新:俄亥俄州長Kasich否決了《心跳法案》,簽署了禁止20周後墮胎的法案。
Ohio Gov. John Kasich Signs 20-Week Abortion Ban


很難說這個法案是個法律問題還是個道德問題——或者說,其實所有的法律問題或多或少都是道德問題。
唉在這個問題面前還是先表明一下立場好了:我是堅決的Roe v. Wade 支持者,我覺得羅伊韋德案真正是大法官們智慧的結晶。既尊重了胎兒的生命權,也尊重了女性的選擇權。以「脫離母體是否能獨立存活」為限,之前孕婦有權墮胎,之後就要生下來,我真的覺得法律就定在這裡好了,左派也不需要再左,右派也不需要再右,不能脫離母體獨立存活怎麼能算是人呢?能脫離母體獨立存活了又怎麼好隨便殺呢?
然而某些宗教保守狂熱分子,真是沒下限。

寫這篇東西之前,我先隨手搜了一下,狂熱的反墮胎者到底是個什麼論據。
我覺得大家應該也或多或少好奇吧。不支持孕晚期墮掉健康嬰兒是有情可原的,但連孕早期墮胎都反對,連強姦亂倫導致的墮胎都反對,連畸形兒嚴重缺陷病兒墮胎都反對,到底腦子裡想的是啥?
知己知彼還是挺重要的對不。

10 Reasons Why Abortion is Evil Not a
看這篇文章,「為何墮胎是罪惡的而不是個人選擇的十個原因」

第一條:因為墮胎冒犯了上帝哦。上帝計劃讓它存在,你怎麼敢冒犯上帝的旨意呢。這是對上帝和上帝造物的冒犯!
第二條:墮胎比戰爭還殘酷,因為它毀滅了媽媽與孩子之間的紐帶,毀滅了家庭的完整性,失去孩子的母親是受害者,被母親殺死的孩子是受害者,整個社會都是受害者。
第三條: 生命從受精的那一刻就開始了!說到生命起源,誰敢說受精不是生命的開始!
第四條:人類必須保護生命!
第五條:墮胎不安全,可能會死的哦。
第六條:基因工程太可怕了,是潘多拉之盒,是違反上帝意義的巴別塔。那些罪惡的人以健康與科學之名毀滅生命,用「有限克隆」技術把能用的細胞操縱和植入人體來協助生存,總而言之,保護人類尊嚴與上帝旨意的門檻越來越低了。(這一段了我看了半天,終於意識到這幫人好像連試管嬰兒都反對來著。。)
第七條:讓我們斬斷墮胎的輪迴!現在美國人活著出生然後進入神聖的一男一女組成的婚姻已經越來越難了,孩子需要家庭和信仰並學會愛與侍奉上帝,墮胎的土壤是罪惡的。
第八條:Roe v. Wade 是個謊言,導致了大規模的屠殺!
第九條:對支持墮胎者:你也曾經是個孩子,今天你怎麼能殺孩子呢?你不後悔嗎?你不覺得罪惡嗎?你要臉嗎?
第十條:道德滑坡:昨天你支持墮胎,今天你支持同性婚姻,哎呀明天你能支持啥我簡直不敢想,怎麼能這樣下去呢?

總之。。。。這篇東西翻譯得讓我很抽搐。
我好像知道強烈的反墮胎者到底都是些什麼人了。
其實這篇文章寫得很啰嗦,另一篇文章則用了一個非常簡潔的三段論:
1,我們要尊重生命。
2,胎兒是生命。
3,我們要尊重胎兒。

但是——沒有一篇反對早期墮胎的文章,提到了那位意外懷孕的母親的人生。
我能理解這些狂熱者的想法。真的。他們覺得「生命是至高無上的,那麼你生了孩子頂多會遇到一些艱難困苦,但那些艱難困苦不足以與生命的尊嚴相比呀,你鬱悶就鬱悶唄那是條命呀,這都是上帝的安排啊。就算是強姦生的孩子你一輩子活在心理陰影里,但你不會死呀。如果你為了自己沒有心理陰影就去墮胎,那你是殺了一條命啊,一條命比你的心理陰影嚴重太多了啊。就算孩子有重大遺傳病要你伺候一輩子,那也是上帝的安排啊,你不就是下半輩子過得難受點嗎,一條命比你過得難受點嚴重太多了呀。。。」

講真,他們絕對是這麼個邏輯。
他們覺得一個還不知道算不算是人類的一團細胞的生命,比那個女性的下半生重要得多。
這就是完完全全的「站著說話不腰疼。」
大多數抱持著強烈「不準墮胎」信念的人,都有著美好的家庭,美好得近乎愚蠢的人生。
他們沒有被強姦,沒有被迫生下強姦犯的孩子,他們沒有生下一個有重大缺陷,要搭上全家下半輩子的缺陷寶寶。
他們只是天真地說:「可是那是條命誒。」

一團細胞真有那麼重要?
一團根本無法獨立生存的肉團真有那麼重要?

再進一步說——如果立法禁止墮胎,那麼,在我看來,是基督徒試圖用基督教的理念來立法。這稍有點政教合一的意思了,細思極恐。
因為基督徒嚴禁墮胎的理念之一是:這是上帝的旨意,生命從受精那一刻開始。

為什麼這裡是政教合一,而不是普通的道德問題呢,讓我們來假設一個場景。
假設一個母親不信仰基督教,相信轉世輪迴,她相信在生產的那一瞬間,孩子的靈魂才會來投胎。
那麼,在生產之前,她認為肚子里的是一個沒有靈魂只有本能的肉體。
那麼,如果她發現了那個肉體是存在嚴重缺陷的,例如唐氏,例如染色體異常,那麼以她的信仰,她應該重新給未來的孩子做一個好一點的肉身,而不是讓這個孩子的靈魂在有缺陷的肉身裡面困一輩子。
那麼,當她孕中期查出嚴重缺陷的時候,以她的信仰,她應怎樣做?選擇很清楚,她應該選擇墮胎,重新來過,給那個未來的孩子靈魂準備一個健康的肉體。

但是 基督徒以他們對於生命、對於宗教的定義,立法禁止了她這樣做。
這不是基督徒以自己的教義對於他人選擇的踐踏,又是什麼?

總之,我非常不希望美國按照這條神棍的路走下去。
墮胎的事情,像羅伊韋德案所規定的那樣就很好。孕早期,給予孕婦墮胎的選擇權。在脫離母體可以獨立生存之後,不可以隨便墮胎,除非繼續懷孕會對母體造成損害。
脫離母體獨立生存的時間一般是六個月左右,該做的決定在六個月之前也真的應該做完了。如果一個孕婦真的拖到這麼晚才決定不要孩子,那麼咬咬牙生下來給別人收養,給孩子一條活路也未嘗不可。順便說,美國新生兒要送養真的不難,有專業的機構協助送養孩子,也有大批的中產家庭排隊等著要新生兒。如果她決定不要,這個孩子是有地方可去的。

但是這個心跳法案……表面上冠冕堂皇地說「六周之後不許墮胎,那麼六周之前還是可以的喲」,但在實踐上,這和完全不準墮胎是沒兩樣的。
因為,孕周這個事情,不是從大姨媽該來不來那天開始,甚至不是從啪啪受精的那天算起,而是從上一次大姨媽的第一天算起!
也就是說,如果A小姐1月1日大姨媽,1月20日受孕,那麼她能用試紙檢出來的時候大概是2月1日,而孕周是從1月1日算起的——也就是說試紙檢出來那天就四周了!
而美國醫生一般是等經期該來沒來過了十天才給抽血確認,哪怕一天也不耽誤,等血檢報告確認懷孕一出來,恩,差不多就六周了。
然後……目前Ohio全州一共有九家可以墮胎的診所。預約排期,至少要排倆月。
所以……這個心跳法案,最噁心的一點就是其無恥。不敢大聲說「我就是不準墮胎不準墮胎就是不準怎麼啦,」 假模假樣地弄出來一個心跳的標準,而在實踐中讓這件事情完全不可行。其虛偽程度簡直讓人沒法理解。

被噁心到了,寫的有點前言不搭後語,見諒。


2016年12月14日更新
俄亥俄州長Kasich否決了受孕六周之後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但簽署了受孕二十周之後禁止墮胎的法案。該法案與《心跳法案》一樣,即便是因為強姦或亂倫受孕,二十周之後也禁止墮胎,但加入了一個新的例外情況,即如果繼續孕期會對女性生命造成威脅,那麼在二十周之後依然可以墮胎。該法案禁止墮胎的理由是胎兒在發育二十周之後就可以感受到疼痛,屬於原答案中提到的fetal pain laws的一種表現。

在2005年,一份考察上百篇科學論文的評論指出,胎兒應該受孕29周之前無法感受到疼痛,雖然也有一部分科學家認為胎兒在20周就可以開始感到疼痛。因此,從2010年Nebraska開始,已有八個州以「胎兒疼痛」為原理禁止在某個時間點後進行墮胎。2016年初,Utah成為了第一個要求在20周之後墮胎就必須對胎兒進行麻醉處理的州(這一法案的問題在於在沒有科學基礎的情況下把胎兒作為「人」來進行「醫治」,實際上導致了對女性身體的傷害)。

在原答案中題主已經指出:「……在州政府把限制墮胎推到了這樣一個極端的境地,之後稍顯『溫和』的限制墮胎法令,是否也就顯得沒有那麼可怕了?我認為,俄亥俄州政府明確知道這一法案不可能被維持,但是這是他們在試探,在這一個由Trump領導的新政府中,美國社會和法律的底線在哪裡。」現在的二十周禁令就是稍顯「溫和」的禁令,似乎在和聳人聽聞的六周禁令比起來,也顯得很可以接受了。

之前的回答中我主要把討論限定在了六周禁令之內,討論了胎兒是否是人,和如果胎兒是人,ta的權利是否應當超越女性對於自己身體和命運的掌握這兩個問題。我提出,我個人的想法是在胎兒可以獨立在母體之外生存(viable)之前不應當對墮胎進行限制。但這個想法的問題在於,viability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時間點(最早在23周,就有20%-35%出生的胎兒可以存活),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這個時間點可能會越來越前移。

對於基於胎兒疼痛禁止墮胎,我個人可以理解並部分贊同。我認為,如果有充分科學研究證明20周胎兒可以感到疼痛,那麼立法對墮胎進行限制沒有問題,但恐怕還是不能符合Casey案中建立的法律框架。

我現在的擔憂是:(1)20周禁止墮胎的理由沒有充分科學理論支持;(2)等到類似法案到達最高法院時,保守的最高院是否會藉此推翻Roe v. Wade。之後十年美國恐怕會有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最好看的民權鬥爭大戲,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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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主要回答對於法律產生的影響,希望能看到其他對於文化、政治等影響的回答。

從1973年Roe v. Wade確立的女性墮胎權開始,擁有墮胎權是女性自主權利一部分已是美國社會的共識,此後幾十年間的爭執也大多基於「女性應當擁有何種程度的墮胎權」上。即便在臭名昭著的、嚴重限制了Roe v. Wade判決的Casey案中,判決書中也明確提出:「女性能否平等參與我國經濟與社會生活取決於她們能否控制自己的生育決定...... 一旦女性基本墮胎權受到質疑,女性掌握自己命運的權利便危在旦夕。」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懷孕這一必須由女性完成的生理過程是現今社會中大多數性別歧視的根源。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就業歧視,而「因為只有女性可以生孩子,所以養育孩子也是女性天職」的想法更是讓這種歧視雪上加霜。在避孕技術還未普及,以及在因宗教等原因不被允許進行避孕的團體社會中,女性根本無法發揮自己作為一個人的潛能,想要追求任何在家庭生活以外的事業,更是天方夜譚。

即便在避孕技術已基本成熟的今天,誰也無法確保自己不意外懷孕,對於底層女性來說,更是如此。先不說因為強姦懷孕(俄亥俄州的該法案中同樣禁止因為被強姦而懷孕的墮胎),避孕套的避孕概率大約只有97%,而最有效的長效避孕藥也有1%的可能失效,緊急避孕藥不僅絕對不能長期使用,且是否有效也值得懷疑。任何有性生活的女性都知道,即便一直在使用避孕措施,如果經期晚了幾天,也會開始在心中惴惴不安地懷疑自己是不是懷孕了。在開始性生活之後,如果還沒有做好生育的準備,進行避孕是每個人的職責。但是,在意外懷孕之後,女性應當擁有絕對的自主權決定在某個時間點之前進行墮胎。在不合時宜的時候生育孩子,不僅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也將徹底剝奪女性自由決定人生軌跡的權利。由政府來告訴女性:「不準墮胎」,是父權體制下和宗教語境中赤裸裸的對於女性身體的控制,這是在告訴女性,「你沒有掌握自己身體的權力,政府才有這個權力」。

哲學教授Mary Ann Warren在1989年就提出:「一副皮囊中只應存在一個人」;法學教授Robin West在1998年進一步論證:在認為胎兒也是人類的想法下,「女性並不是人類」,因為「每個人都與另一個不同」是基本共識。這種認為懷孕女性的身體里有兩個人類且胎兒權利超過女性權利的想法,只能說明,胎兒是人,而女性不是。

「人何時成為人」這個問題從未有過定論,不論是在科學界、哲學界還是法律界。但在胎兒可以脫離母體獨立生活(viable)之前(大約受孕26周左右)認為它是獨立的人類,我認為是可笑的——如果一個「人」需要藉由另一個人的身體維持最基本的生存,我們如何能說它也是獨立的人類?我個人認為,在胎兒viable之前,政府不應對墮胎進行限制。

而且退一萬步說,即便我們承認胎兒在有心跳之後就成為了一個獨立的人類(我完全不同意,且認為這種看法非常荒謬。第一次探測到心跳是受孕六周左右,這時候大多數女性根本還不知道自己懷孕了,胎兒不比黃豆大多少,而且沒有任何脫離母體存在的可能性),ta的權利是否就要大於女性掌握自己身體和命運的權利?

1971年在一篇至今受到廣泛討論的著名論文中,哲學家Judith Jarvis Thomas提出即便我們認為胎兒是人類,女性在某些情況下也應擁有墮胎權利。Thomas在文中讓讀者考慮以下場景:

「你在某一天醒來,發現自己被醫學儀器跟一位昏迷小提琴家連接在了一起。他是位非常著名的小提琴家,因為腎損壞而陷入了深深的昏迷。於是小提琴愛好者協會的人偷偷把你綁架來,用醫學儀器把你和小提琴家的腎臟連接在了一起,這樣就可以用你的腎臟為他續命。你是這個世界上腎臟唯一與他匹配的人,如果你一旦拔除這個儀器,小提琴家就會死亡。而如果你可以忍受九個月,他就會痊癒。如果醫生現在告訴你:『我們很抱歉小提琴愛好者們對這樣對你,但是你看,他已經和你連接在了一起,如果你現在解除連接,他就會死。不如你就忍受九個月?』」

Thomas認為,如果你願意忍受,這當然說明你是個很好的人。但是,你是否有道德義務必須忍受?

在1992年的Casey案中,最高法院在重申Roe v. Wade案中確立的墮胎權的核心內容外,允許政府在不給女性造成「過度負擔」(undue burden)的情況下限制墮胎。這一判決在之後二十多年間嚴重限制了女性的墮胎權,許多州政府在保守勢力的推動下通過了各種各樣的法案限制女性墮胎權,比如說:

1、「Personhood」法案:截至2016年,美國有兩個州,密蘇里和堪薩斯,在法律中規定胎兒也是人類。這一法案有著深遠的法律含義,如果胎兒是人類,因為墮胎無疑於謀殺。僅在2015年一年,就有十二個州試圖通過相似法案,但全部沒有通過。
2、Feticide法案(謀殺胎兒法案):把胎兒看作是人類,傷害孕婦導致胎兒死亡認為是謀殺胎兒。雖然在這些法案中,墮胎被認為是例外,但這類法案的最終目的無疑也是極大限制墮胎。
3、胎兒疼痛法案(fetal pain law):雖然現在沒有任何科學研究可以明確指出胎兒何時可以感到疼痛,但依然有州政府通過法案規定,在20周之後進行墮胎就需要對胎兒進行麻醉。這不僅大大提高了墮胎價格——導致底層女性無法負擔——而且麻醉對於女性身體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會忽略不計。
4、超聲波法案(Ultrasound law):要求墮胎醫生必須在墮胎前給女性看胎兒的超聲波圖像,給她們聽胎兒的心跳。第四上訴巡迴法院已在2014年判定南卡的超聲波法案違反第一修正案,構成「強制演講」,但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則持不同觀點。這一不同意見在到達Trump上台後的保守最高法院將會有何種結果,我持悲觀態度。
5、禁止部分分娩墮胎術法案(anti partial birth abortion): 2007年最高法院在Carhart案中判定該法案沒有違憲。肯尼迪大法官在其撰寫的判決書中說:「儘管我們沒有找到可靠數據,但無可置疑的是,總有一些女性會因墮胎而感到後悔,這有可能會導致抑鬱和自信心喪失。」似乎,在他看來,女性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也無法承擔自己可能的錯誤決定的後果,她們不過是「可憐的、需要保護的小婦人」。

這一次俄亥俄州通過的心跳法案,在實際上,基本就是在俄亥俄州直接禁止墮胎。俄亥俄州的整個州之有26個可以進行墮胎的診所——這是什麼概念?俄亥俄州91%的縣都沒有墮胎診所,任何在這個91%的縣中的女性想要墮胎只能去其他縣。算上檢查時間、安排手術時間、醫生善意勸說你時間/惡意推遲時間,有多少人能夠真的在受孕六周之後就得到墮胎處理?微乎其微。結果是什麼?要麼找黑診所進行墮胎——對女性身體造成巨大傷害;要麼在沒有做好準備的時候,或是惡劣的生活環境中生下這個孩子——讓母親的人生發生巨變,孩子一生受苦。

這一法案完全與Roe v. Wade之後四十年間的司法決定相悖,我認為它在最高法院被質疑後一定會被推翻。但是,這也是Roe案之後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州政府這樣明目張胆地禁止墮胎。在法律上,這一定會鼓勵更多保守州政府進一步限制女性墮胎權利。而且,在州政府把限制墮胎推到了這樣一個極端的境地,之後稍顯「溫和」的限制墮胎法令,是否也就顯得沒有那麼可怕了?我認為,俄亥俄州政府明確知道這一法案不可能被維持,但是這是他們在試探,在這一個由Trump領導的新政府中,美國社會和法律的底線在哪裡。借用一句金斯伯格大法官的話,「我擔心,美國已經駛入了無比危險的境地。」

我一直以為,女性應當擁有與男性平等的、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我很擔心這一法案,和未來許多將可能發生的法案,對於女性權利造成的負面影響。

Trump上台之後,一旦任命大法官填補了Scalia的空缺,最高法院無疑會向著保守右翼傾斜。高齡的Ginsburg(83歲)和Breyer(78歲)均是自由派,如果他們在未來四到八年中退休,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的民權運動鬥爭結果,很有可能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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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不過這事上我和俄亥俄的共和黨基本不搭調。。。因為我在墮胎一事上是堅決的pro choice. (支持女性選擇權)

這事情估計會打到最高法院去。 因為這個法案迴避不了倆基本問題:

1。胎兒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權界定。
2。母體的個人選擇權在那裡。

其他的都是末節和道德倫理層面界定。

作為聯邦執法人員,我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是否有coverage (管轄權),如果沒有coverage就憑感覺或者故事感動人與否進行執法,那麼這個社會必然私刑遍地。

根據現階段美國公民定義是出生於美國國土的自然人。 所以說胎兒沒有公民權。 極端一些說,一個七個月大的早產兒是美國公民,而一個Overdue 10天的10個月胎兒不是。 前者享有公民權,而後者沒有。 由此現階段的prolife 暫時沒有法理基礎的。 相關法案也涉及了是否侵犯了公民自由。

既然胎兒沒有公民權,出於人道,我們可以用各種方式鼓勵他們生下來。 但是她們就是鐵了心在第39周終止妊娠,也不應該用法律來懲處。 因為現有法律架構下胎兒和頭髮一樣只是母體的依託細胞而已。

如果試圖給胎兒一個額外的Protection status, 那麼就不可避免的和個人權利有衝突。從根本劃線來看,胎兒威脅母體生命,那麼母體處置權在個人還是在社會? 即遇到懷胎有生命危險的時候,是婦女要決定賭一把,還是社會告訴她你能不能生的問題。 而這一判斷標準出於自衛權也應該在母體。 既然承認這點,那麼雙方就是天然不對等的。就是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的。

那麼有人說,好吧,我們賦予有心跳得胎兒公民權,那麼問題就來了。 在美國土地上孕育出有心跳的胚胎是否都是美國公民? 如果是,那麼美國絕對是蜜月旅行的第一選擇地。因為離境了無法剝奪其公民權。也違背了現有的出生屬地原則公民權。

然後是孕婦由於劇烈運動,感情波動,誤吃藥,摔了一跤等原因造成的流產,是不是直接就要判罰過失殺人,到時候媒體來個

「孕婦誤吃藥物流產,悲痛欲絕時被以誤殺罪抓監獄」

那畫面會多麼美。

因此說墮胎這個行為並沒有干涉另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俄亥俄這個bill 上最高院很可能被斃。


Veto the Heartbeat Bill


Dear Gov. Kasich

As your royal supporter in the past couple of elections and an Ohio voter, I wish you to seriously consider the veto for the current version of Abortion bill.

I believe we all agree the value of any human life, even for those unborn. And irresponsible abortion should be limited as much as we can. However, the current the 20-week abortion ban not only lack of consideration of extreme circumstance such as rape victim, but also ignored the mother"s safety and choice.

For the most vulnerable victims of rape, at six weeks, many of them don』t know they are pregnant due to lack of sexual education or access to medical attention. This bill would effectively outlaw abortion in Ohio. it removes the right of rape victims to terminate a pregnancy from their assault. This bill also may force women with pregnancies suffering from medical complications to carry a fetus to term.

We should have more common sense policies that support access to health care and help women and their children, born or unborn live better. the currently heartbeat bill isn"t the right direction to go.

Respectfully presented,

Xiangxi Liu


反對草率懷孕的請去大力宣傳避孕措施和推廣避孕手段
堅持人命可貴的請去成立基金主動幫助別人撫養棄兒、殘障人
認為人口是生產力的請去支持生育補貼支持婚育解綁

以上三點都不做天天逼著別人一定得生下來的人,不是蠢就是壞


……強姦來的也不能墮胎?
那怎麼辦
自殺嗎

對母親來說,孩子是關於人生的一個重大決定,如果孩子只是一個意外,那麼不能控制自己身體和選擇自己命運的母親就太可悲了

對孩子來說,出生在一個什麼樣的環境里關係重大,而如果是一個不期待孩子生命出現的家庭,或者是一個把孩子當麻煩和意外卻因為不能墮胎不得不接受的家庭,對孩子來說也太可悲了

對醫療來說,如果墮胎是違法的,那麼想要墮胎的人會滋生出一些非法的能讓她們墮胎的地方吧,這些會有什麼影響呢


不打算回答任何跟政治有關的話題,但既然跟俄亥俄有關,我想知道一個我納州稅的州在剝奪女性權益時我能盡什麼綿薄之力。一如既往,這個話題下仍然有很多類似於『不能走去其他州墮胎是你不努力』的回答,讓人欣慰的是,這些不再是高票答案。

在克利夫蘭的反Trump遊行上,一眾女士喊『My body is my choice』,後面跟著一眾男士喊『Her body is her choice』。對於這句口號,我在一旁圍觀時還有幾分不屑,難道要贊成亂搞不避孕嗎?直到看到這條法案的具體內容,才心驚不已。這條法案沒有任何exception,不管是懷孕中期才能篩查的唐氏,唇齶裂,甚至被強姦,亂倫,都不能墮胎。

『這個「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是首次在Ohio州參議院通過。以前眾議院推過此案多次,都被參議院壓下了。我查了一下紀錄,這次共和黨總共23票中有20票支持,民主黨的10票全部反對。共和黨州參議員,20男3女,「心跳法案」的支持者18男2女。這就像多年前我在紐約地鐵上看到的廣告里說的,「反對墮胎的90%是男人,但他們100%不會懷孕......」
對於今天的新聞,有醫生朋友點評說:以後俄亥俄的孕婦不用做唐篩(注)了,因為做了也沒用。』

如果你對這個心跳法案持反對意見,請email或打電話給州長。

聯繫方式: EMAIL KASICH: Stop the Heartbeat Bill 20-week abortion 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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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個關於評論區的闢謠內容,此法案的起草人為State Sen. Kris Jordan,而不是 Janet Porter, 這個叫Janet Porter的女性議員是極右翼,起草過第一版的心跳法案,但未五年來都未獲得通過。這次通過的法案是由另一名男性議員起草的,有家暴史。

http://motto.time.com/4594935/ohio-abortion-domestic-violence/

「She got a little upset,」 Jordan told a police officer, according to the Dispatch. 「Girls do that.」

被問到家暴問題時,議員如是說。


無條件的完全的支持真正的女權,女性自由決定自己的身體。

很早我就說過,看待政治,你不要去支持某個人,而是去支持一個理念,誰持有這個理念就支持誰,人總會犯錯,我那麼支持老鄧,老鄧犯的錯也有一大堆,比如說88年搞物價闖關,時機不好,惹出一堆事,特朗普也是,錯的就是錯的,對的就是對的,沒必要因人廢言。

講實話,美國的墮胎問題,說是胎兒人權什麼的,實際上大家都心知肚明:都是那幫保守派的基督徒鬧出來的。宗教就是這個德行,知乎把伊斯蘭教基本批的一文不值了,其實基督教好不到那去,像愛爾蘭這種國家不就搞過一出嗎?2012年,一名31歲印度裔孕婦因身體原因申請墮胎遭拒,結果一直硬等到胎死腹中才肯為她做手術,由於介入時間太晚,這名印度裔婦女由於敗血症數日後死亡,講實話這種悲慘的事能發生在一個發達國家,真是奇葩。在發生這麼慘痛的事件後,愚蠢的愛爾蘭人終於認識到孕婦的命好像也是命哎,於是通過了一個《2013孕期生命保障法案》,允許孕婦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墮胎,就這愛爾蘭群眾還紛紛抗議。
對了忘記說了,如果是被強姦的婦女和已經查處畸形的胎兒,都是不允許墮胎的。

這兩教真是一個媽生的。

作為中國人對中國最自豪的一點就是:中國是世界上最堅定的無神論國家,沒有之一,和我們稍微接近的只有日本。


法律部分其他答主已經說得很好了,我就隨便扯幾句。

沒有強姦/胎兒重大缺陷這兩種例外、一刀切的禁止墮胎的法律就是事實上的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嚴格禁止墮胎,除非威脅母體生命 -- 老子還要傳宗接代呢,孵蛋器在這之前就壞了怎麼行),而是否承認這兩種例外,在我看來也是衡量 【心地柔軟愛惜嬰兒生命的普通人】和【沒有良心的神棍】的分界線。這些議員要是這麼喜歡一刀切的墮胎禁令那就應該統統滾去isis的地界,他們已經用行動證明了三大一神教果然是一家親。

(評論中反駁這一點的各位,我來幫你們洗: 伊斯蘭教國家對於墮胎的立場有相當的內部差異,突尼西亞和土耳其等世俗的穆斯林國家一般允許孕10-12周之前的自主墮胎,之後允許母體生命危險/胎兒畸形等例外。至於沙特等國家, 則只允許母體生命危險/母體健康這一種例外。 當然啦,不承認強姦/胎兒畸形等例外、規矩比俄亥俄州更嚴格的國家不是真正的穆斯林。洗地完畢。 資料來源 Abortion Laws Around the World 以及 Abortion law - Wikipedia)

沒有一個女性是歡天喜地地走進墮胎診所的,在走到這一步之前必定都經歷了無數淚水與掙扎。事實上我在私人道德上也不贊成除極端情況之外的大月份墮胎,然而神棍們的立場是因為你是女性,所以你連掙扎和流淚的權利都沒有,只能做一個安靜的、順從的、愛上帝的活動的子宮。

川普會任命怎樣的大法官我不知道,我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任何敢於推翻Roe v Wade 的大法官都會像撰寫Dred Scott 一案判決書的法官一樣 -- 或許出於天真的善意,但必將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對了,右棍們在反墮胎的同時還反社會福利,支持減稅 -- 上帝粑粑都這麼愛你了,你一個被強姦的15歲少女因為州內沒有墮胎診所所以被迫生下孩子又有什麼問題呢? 你的孩子吃不飽穿不暖天天在街上混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呢,上帝愛你保護你呀,么么噠。

#你們窮人又要性生活又不肯去死,真的讓我們很為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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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些抱持著 「沒有幾個女性是真因為強姦而墮胎的」, 「唐氏兒一年也就那麼幾例」, 「有的女性就是不尊重生命,不該讓她們墮胎」 等觀念的 【友善度】們,感謝你們豐富我的黑名單,然而有些事情我覺得是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應該向大眾說明的常識,所以我簡單說幾句。

好的立法過程不要求面面俱到地考慮每一種極端情況和奇形怪狀的擦邊球——這通常應該是司法機構面對具體案例時要解決的問題 (而在普通法系中, 這些困難的問題在得到暫時的結論後也會和成文法一樣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陸法系中,這些案例也可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但負責任的立法過程一定應該對肉眼可見的、可能不成比例地侵害某些弱勢群體 (在這個例子中,主要是被迫懷孕的低收入女性和胎兒嚴重畸形的情況)的利益的情形進行審慎的考慮。 為什麼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比民事案件高,為何保留了死刑的國家一般也都要求嚴格的複核,都是出於這個道理。 因為「錯殺」 (或者說假設檢驗過程中的一類錯誤)的後果十分嚴重,所以立法時需要對這類後果重大的法律採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標準。

把俄亥俄的墮胎法換成一個男性視角的例子不知是否更加有助於理解: 「流氓罪應該得以保留,因為它客觀上促進了社會治安,保護了女性的貞潔和安全。沒有幾個正經男人會在天黑後的公園裡和女士拉手或者接吻,如果不能剋制自己,就要承擔責任。總會有人因為這個罪名被判個十五二十年,但這是維護社會道德的必要代價。」

嗯,這邏輯沒毛病。 國安民樂,豈不美哉。

當然啦, 也許在某些【友善度】眼中,女性被迫一輩子面對一個長得像強姦犯的孩子卻還要承擔母親的責任,或者犧牲掉自己的生活、掙扎在貧困中照顧一個永遠不會叫媽媽、永遠不會讓自己辛苦的養育過程有所回報的嚴重畸形的孩子,這些都只是生活中的小小不便而已吧。


立法碰瓷的一種,撞撞看能立出什麼法來,如果通不過就換一種重新來。中國在地方政策法規這種低級別的法律起草時候也經常這麼碰瓷,民意反彈不強烈的就在人大走個程序直接過了。
PS:你叫俄亥俄(OH),不叫北卡羅萊納(NC),為什麼拿這麼北卡的法案來碰瓷?
PPS:其實今年的選情看,俄亥俄的紅藍比跟得克薩斯很接近了,今後也許會超過TX。
PPPS;我賭這麼北卡的法案卡西奇不會簽,卡州長如果真這麼神棍初選不至於只拿個本州。


「」
上圖,提供一些背景資料。
墮胎的法案在美國各個州差別巨大。圖中連片飄紅的州是禁止孕晚期(第三期)實施墮胎,即一旦胎兒能脫離母體生存(viability law),則墮胎違法。 這也是最高法院在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中所言,在孕期第三期,允許各個州自由決定墮胎是否合法。

但實際操作中,諸多保守州除了不斷提前判定墮胎有罪的時間線(從20周到Ohio這個6周不等),亦有迂迴曲折的手段來阻礙墮胎。

例如我身處的Utah猶他州, 首先有「72小時」法案:即,醫生必須給有墮胎意願的孕婦提供生動詳細的墮胎說明:配合影音資料展現墮胎的殘酷。 而後孕婦必須等待三天,並在知情書上簽字後才能接受墮胎手術。 (大部分保守州是24小時。)

而後有「胎兒麻醉」法案: 猶他州規定,20周後的胎兒必須予以麻醉,確保胎兒「不遭受疼痛」,才能實施手術。 問題是該法案沒有規定誰來承擔額外的麻醉費用,以及醫生究竟要實施何種程度的麻醉,以及怎樣通過孕婦給她體內的胎兒麻醉, 以及怎樣衡量這個不存在的痛感:因為20周的胎兒還沒有發育神經系統。
新聞報道里,猶他州的醫生表示一臉問號: 給孕婦操作麻醉可以理解,但給胎兒怎麼麻醉? 該給孕婦全麻還是局部才能麻醉到胎兒? 這種法案直接加重了墮胎給孕婦造成的生命風險。

以及,猶他州禁止任何保險公司涵蓋墮胎的費用!無論obamacare還是商業保險! 然而以美國醫療費用之高昂,若沒有保險賠付,大多中產以下的家庭很可能為此遭受巨大經濟壓力。
同時,人工流產方式中,鉗刮術被法律禁止,藥物流產必須由醫生全程監督進行。

最後,還面臨資源嚴重不足的窘境。 全猶他州能操作墮胎手術的醫院全部集中在下圖的小紅心 (即鹽湖區):

除了中間的小紅心,其餘地區沒有能進行abortion 的醫院。大多無法趕來鹽湖區的孕婦若要諮詢墮胎,只能投奔其他臨近州。

上述情況是看到大家的討論後,自己谷歌出來的結果。 我自己都很震驚。

本題問到如果俄亥俄州的法案通過,會造成什麼影響? 目前這些暗中實施的限制已經足夠妨礙大部分孕婦的抉擇,可畢竟還在暗處,還只是遮遮掩掩的小動作。
如果真的把限期拉入6周 —— 我用避孕試紙看到兩道線時都超過6周了! 而後又等待了三星期才約上婦產科大夫,6周這個門檻,對於大部分孕婦,真的幾近於不可墮胎。

關於本題,大家都在探討和墮胎相關的極端境況,例如強姦受孕,和胎兒畸形。可實際生活中孕婦面臨的抉擇遠比這些複雜,也更微妙。

樓上很多答案也提到,這種一刀切的法案一旦通過,直接被迫害的恰是最無助,最需要保護的群體: 貧困家庭,單身甚至未成年女性,少數族裔等等。她們沒有渠道獲得正確的性知識,不了解現有的避孕手段 (這一點在中國或許更甚)。 高喊Pro-life的人群,誰能替代她們承受十月懷胎的艱辛,拉扯孩子討生活的困窘,職場的冷眼, 一生的非議與苛責? 不過慨他人之慷罷了。


-------------------------- 看到Quora上的討論後的補充 ----------------------------------------
Quora鏈接:If enacted, will Ohio"s Heartbeat Abortion Provision, which would ban most abortions after six to eight weeks, survive a court challenge?

已經有人提到Ohio這種提案就算州長通過,最後也會被最高法院判定違憲。 但這種持之以恆的嘗試,配合本文提到的各種暗中阻撓, 都是「法律碰瓷」, 或Quora 上提到的 「Anchoring Effect」, 用這類極端法案 拉低人們為【墮胎】錨定的底線:「 6周+一刀切 」 確實不現實,那麼配合一點兒條件呢,比如把大家提到的強姦,胎兒畸形都拋開,是不是就折中了?6周就6周嘛,皆大歡喜了?

造成的結果就類似Utah州的「胎兒麻醉」法案,今年3月新鮮出爐,以胎兒會感受到「沒有任何科學研究佐證」的疼痛為由,強制手術中必須確保胎兒被麻醉。 看似荒誕,但在這之前十多個州都把禁止中止妊娠的時間線不斷提前,明面兒上理由就是所謂的「胎兒疼痛」 —— 大家都把底線定在這兒, 都強調這個幻痛,那麼加一條法案強制「祛痛」,也似乎順勢而為之。

這就像把坐標人為抻長一樣,不要以為極端派在做無用功,他們拉低的是所有人(左,右,中)在坐標繫上的定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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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 @wheeler 說:

ohio不讓墮胎了,她們可以跑到別的州去墮胎啊!!!!!!

哈,這麼輕巧? 我對此表示懷疑。中產階級女性自然能「跑去別州墮胎」,她們有足夠的知識,懂得查詢信息,擔得住時間成本,而且有經濟基礎,付得起保險,旅費,吃住。 但是貧困家庭,未成年女性和少數族裔呢?
Quora上Michael Fitzjohn說,在Roe Vs. Wade一案以前, 「有錢的女性總有辦法墮胎,她們可以讓醫生在病歷上寫「女性疾病」,而非「abortion」。 一個美國墨西哥裔的女孩卻在農場的草垛旁流血而死,因為她試圖偷偷流掉孩子」。


輕飄飄一句「去別州啊!」 來妄圖解決所有困境,與「何不食肉糜」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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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句話很多答主已經反覆重申,但還是想說:

女性主義不是「鼓勵墮胎」,而是宣傳正確的性知識和避孕手段,科普女性作為人的權利。
一刀切的反墮胎法案,本質上損害一切家庭的權益,無論男女。


我個人認為,支持禁止墮胎的是在育兒上缺失號稱殺伐決斷沒有生育功能的男性居多(不認同的請拿數據打臉,錯了會認真反省),一般認為女人有墮胎權的是被歌頌偉大母愛心腸柔軟的女性(同樣是個人主觀判斷,同樣歡迎指出錯誤),為什麼?因為刀砍誰身上誰知道疼。

(上面的言論不是針對男性,也不針對女性。答案里很多人是支持女性的墮胎權的,我針對的是認為墮胎是反人類反人權的人,我認為這類人男多女少)

可以號召大家少墮胎,科普性教育,讓人們意識到墮胎的危害性,一刀切禁止墮胎的人絕對不知道一個女人懷孕要面對什麼。

為什麼說母親偉大?因為偉大意味著犧牲。從知道懷孕那一刻起,你要面對各種不適,孕吐,很多孕婦吐到脫水要住院輸營養液,卻為了孩子忍受著噁心邊吐邊吃,強迫自己吃東西,沒有體會過的人無法理解。還有心理上的,前三個月提心弔膽怕有意外,過了三個月後以為安全了,每次唐篩排畸都是煎熬,到了後期看著自己從妙齡女郎變得臃腫笨拙,躺下困難起來更困難,為了孩子你只能左側睡,渾身酸痛,半夜經常被尿憋醒,因為你的膀胱被胎兒擠的沒有空間了,它壓迫你的心肝脾肺腎,你缺鐵缺鈣還缺愛,半夜腿抽筋疼的你鬼哭狼嚎,補多了對胎兒不好,補少了對胎兒更不好,你想多走走對胎兒好,醫生跟你說前置胎盤要休息,不然置入胎盤就危險了,你決定多躺躺養胎,結果體重超標妊高症生產困難。後期你恥骨分離差點坐了輪椅。你想提前剖宮產怕孩子早產不好,更怕在你肚子里出意外一屍兩命。


終於熬到十個月了,你順還是剖?

嗯,這是剖,一層一層切,直到子宮。你躺在那裡,覺得自己像案板上的肉,噁心又恐懼。你感覺孩子被掏出來了心裡大石終於放下,家人在外面接了孩子歡天喜地,你開始大出血,血堵都堵不住,咕嘟咕嘟往外冒,運氣好你輸了好多血子宮帶塊紗布活下來了,運氣不好從此你就是個沒有子宮的女人了。當然也有可能剛在產房看的那一眼孩子是你的最後一眼。你以為剖宮產不疼,結果醫生按壓你的肚子的時候你發現疼痛沒有辦法避免。很多人覺得妊娠紋噁心是不是?

這個才是嚴重的,且無法完全避免,長多少,長到什麼程度全看基因遺傳和人品。

你說這是缺乏鍛煉?那你聽過腹直肌分離嗎?你練的體脂很低了,低頭一看。

你說順產對身體好?你從宮縮到生的時間裡恨不得死了拉倒,強大的母愛支撐著你一次一次呼吸。胎兒頭大,你要不要側切?切了你也感覺不到疼,因為被更大的疼痛掩蓋了,後期每次尿尿你都像死了一回。不切你的會陰可能撕裂到肛門,以後屎都不知道從哪裡出來。好不容易孩子出來了,你鬆了一口氣,羊水拴塞,產後出血、妊娠子癇,隨便哪一個你遇到了就九死一生。


生完孩子你還有產褥感染、產後抑鬱症在等著你。你再也沒有好好睡過一個覺,熬的臉色蠟黃,奶水少了你難受,奶水多了你也難受,一不小心乳腺炎就讓你生不如死。你產後陰道鬆弛,打個噴嚏就漏尿,你都默默承受。你的職業生涯可能就此完結。你一關一關的闖過來是因為什麼?肯定是因為愛。因為愛,所以願意吃苦願意犧牲願意拿命去拼,這個孩子是你自己要生的,後果你都清楚也願意承擔。


現在有人告訴你,你必須生,不管你想不想。只要懷孕了上面的一切你就必須去承受,不管幾次,因為人權不容侵犯。你會怎麼做?你肯定第一時間去結紮,恨不得拿掉自己的子宮,因為有子宮就沒有人權,你的子宮不是你的,是所有人的。犧牲是自願的,沒有強迫別人犧牲成全自己的偉大這種滑天下之大稽的事……


@駱偉倩回答的很棒,我從其他方面(譬如對犯罪率的影響)補充一下:

強行限制自由選擇的權利,反而是對生命的不尊重。以反對墮胎為名,壓制人類自由的天性本身就是一個謬論怪圈。

想起《通往奴役之路》里哈耶克這樣說,「壞事不一定是壞人乾的,而往往是一些「高尚的」理想主義者乾的,特別是,那些極權主義暴行的原則是由一些可尊敬的和心地善良的學者們奠定基礎的;自由常常在自由的名義下被取消,理性則是在把理性推到至高無上的地步被摧毀的。」俄亥俄州的《心跳法案》以宗教和尊重生命為由綁架女性的自由,未必是自由;用自詡救救胎兒為目的,毫無例外的限制墮胎來挾持女性的正義,未必是正義。

我們的社會是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運行的。既然如此,我們為何要剝奪婦女自由選擇終止妊娠的權利呢?

一種合理的政治制度一定是適應人性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強迫改變人性的政治制度,如果一種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改變人性的基礎上,這樣的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暴力與恐怖。女性的意願到底是不是自己當家作主,在墮胎權中應有體現。過分限制生育和過度強調無例外限制墮胎,都有違人性。那麼這個《心跳法案》是要鬧哪樣?

談遠了,筆者行文主要是想討論過度限制墮胎對犯罪率的影響。假設女性墮胎權被進一步限制,那麼生育率會上升,必然帶來低質量人口增長,這可能會導致社會犯罪率驟升

我記得上世紀70年代羅馬尼亞宣布墮胎非法時,在隨後的幾十年里,犯罪率迅速上升。

筆者注意到,66年至89年羅馬尼亞廢除了之前關於個人可以自由流產的法律,實施了禁止墮胎的政策。這當然是對女性墮胎權的踐踏,國家頒布法令規定:節育和墮胎都屬違法,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納稅金,打胎者將受到判刑和囚禁,婦女月經要受到嚴格地檢查與盤問。一時間,緹騎四齣,甚至出現了檢查婦女來沒來月經的「月經警察」。

這項政策實施一年之後,羅馬尼亞的嬰兒出生率翻了一番。但此之同時地下流產小診所激增,與墮胎相關的牛皮癬也貼的到處都是。過度生育和非法墮胎導致懷孕婦女的死亡率不斷上升。人口不受控制質量的增長,導致社會資源無法承載。那些貧窮、未婚或者是未成年的女性,以及貧困線左右的家庭本身就缺乏性教育,自己都處於懵懂無知狀態,導致女性都成了孵蛋器。這些群體本身教育程度有限,經濟狀況自己都處於溫飽,恩格爾係數極高,更不用說給孩子提供教育和就業機會了。

我們知道犯罪和教育程度以及就業情況具有一定關聯性。缺乏教育,遊手好閒的孩子們無人管制、野蠻生長。他們流落街頭,四處尋找飽腹機會,這就導致數十年間,羅馬尼亞犯罪高發,犯罪率年年遞增,各種惡性案件頻起。電影《四月三周兩天》(Cristian Mungiu導演)就是對當時社會的鮮活寫照,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這部電影。

然後隨著89年末羅馬尼亞廢除禁止墮胎的法律之後,犯罪率在90年到2002年間仍在增長,02年則是羅馬尼亞的犯罪峰值,而隨後的03年則迅速下降。

與之相對的美國在二戰後生育率極高(1973年Roe v. Wade案之前不允許墮胎),在整個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國的犯罪狀況日趨嚴重,次數激增。自七十年代中期到1982年上半年以來,犯罪現象處於比較穩定狀態。但1974年到1989年犯罪率總體上是上升的,89年為美國犯罪峰值,隨後的十年(90-99年),美國犯罪率迅速下降。
註:
美國七八十年代犯罪狀況詳情參見近十年來美國犯罪狀況--16至18歲為犯罪高峰年齡--《國外法學》1983年05期

大家有沒有發現什麼關聯?
過度限制墮胎可能會導致社會犯罪高企,一定程度的墮胎自由有利於降低犯罪率。

羅馬尼亞在89年開始支持墮胎權,美國從73年Roe v. Wade案後支持墮胎權。兩國在節點15年左右之後社會犯罪率都迅速下降,而開動墮胎權馬車之後,各路牛鬼蛇神就出來了。

我們以支持墮胎權為節點,此節點之前(禁止墮胎)時期往往犯罪高企,不斷增長(羅馬尼亞89年之前,美國73年之前);在支持墮胎權之後10年左右往往社會犯罪率仍保持持續增長(羅馬尼亞90-2002年,美國74-89年);而支持墮胎權之後的15年左右,往往社會的犯罪率就會迅速下降(羅馬尼亞03年後,美國90年之後)。

按現有俄亥俄州人口約1154萬,白人約佔州總人口的87%,黑人約佔11.6%(11年數據)。現有的人口應當與社會資源是相匹配的,此時自然無虞。然而進一步想,如果人口激增,導致社會壓力過大,那麼會產生什麼後果?

筆者分析,如果進一步限制墮胎權,那麼受影響的群體將是那一批未成年/未婚女性和少數族裔以及貧困階層的家庭。往往這一群體非常弱勢,受教育水平不理想,生活水平低下,對於性觀念和避孕等知識不甚了了,這就導致懷孕概率大增。懷孕了也很難中止妊娠,經濟狀況更無力承擔遷移到非限制墮胎州和地區以及偷偷非法墮胎等解決方案。那麼自然會有大量非女性/家庭自我意願的孩子出生。由於這一群體無力承擔對於孩子的撫養和教育,大量孩子的成長是低質量的,這將非常令人擔憂。無所節制和無法控制的生育,將導致社會教育和就業機會無法負擔,形成僧多粥少的情況,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產生經濟隔離。弱勢群體的教育水平低下可能會導致之後的工作收入減少,勢必帶來一批缺乏教育和無法就業的流浪漢,而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同犯罪是存在關聯的,這就可能會導致犯罪率的提高。故而如果到時候因為對墮胎許可權制而導致俄亥俄州犯罪率上升和犯罪激增的話,諸位也不要感到太奇怪。

【注】:
1.評論區有人說我的邏輯是「降低犯罪靠殺嬰/墮胎」,簡直莫名其妙無中生有。得出「過度限制墮胎可能導致高犯罪率」的結論是我想說的。但反過去推出「降低犯罪靠墮胎」,這不是把你臆想的玩意強加給我嗎?這個鍋我可不背。
2.本文不表達關於胎兒的生命權/獨立主體地位的前置討論,並不代表筆者不談論。胎兒在出生成為嬰兒後,才具有獨立的人格地位。行文有主次,生命權部分討論,筆者本身相當贊同@林垚表達的一系列觀點,對此有興趣可以參考以下書目:David Boonin著《A Defense of Abortion》,以及Bonnie Steinbock所著《Life Before Birth》、Anja Karnein著《A Theory of Unborn Life》。
3.低教育、貧窮和失業率,無家可歸人員,居民心理健康等因素來都會影響犯罪。過度限制墮胎並不會直接作用於犯罪率,而是通過對上述因素的影響來進一步影響犯罪率。
4.低質量人口不是說限制墮胎就有,而是過度限制墮胎導致人口增長,社會各項配套無法負擔,部分人口將較多處於後天缺乏教育和不理想就業的情況。
5.反過去看,Roe v. Wade案的受益女性往往是未婚先孕、未成年懷孕,或者是窮困潦倒的女性。而若沒有讓墮胎合法,那這些孩子所出生的環境往往也會非常極端,過上不幸的生活,走上犯罪的道路。


得了,以後中國人赴美生子,美國人來華墮胎,有來有往才叫貿易嘛,GDP又要增長了。

言歸正傳,這玩意兒被鼓搗出來99%是基督教的功勞,而信仰的問題是沒法以理服之的,更不可能以力破之。真想乾脆利落地解決墮胎合法化問題,還得向當年大日本帝國的軍部取經——用一個更大的麻煩來解決眼前的小麻煩。這麼說吧,等什麼時候人造子宮技術成熟了並且普及了,估計墮胎合不合法也就不是問題了……屆時謹慎看好神棍們的戰鬥力。


引用自: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ePGdx1l-rglist=LLKjrYC1T8GnskDa5RxH62Bwindex=4


作為一個身在美國的女性基督徒,我堅決反對這個法案。


上帝給人最大的權利,是自由選擇的權利。聖經還說除非夫妻一方犯了姦淫醉,否則任何理由都不可離婚呢。 有本事俄亥俄州也禁止離婚啊! 更何況聖經上沒有任何明文規定基督徒不能墮胎。

不論出於任何理由,法律都沒有替別人做選擇的權利。尊重別人的選擇,讓做選擇的人自己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這才是最好的狀態。法律是用來保障社會基本秩序的,而不是用來干涉別人的自由選擇權的。

以上


@駱偉倩 我來啦~

這個問題下各個答案所涵蓋的內容已經很豐富了,但是有一些要點似乎沒有出現,我就根據我看到的來補充一下法律方面的相關背景和對現狀的分析。

先添一句很基本的。現在最高院Roe v. Wade的先例判決認定憲法保護墮胎權,因此州政府的一些不符合高院制定的標準的反墮胎法律是違憲的。而這Roe v. Wade如果被推翻,那麼將會變成各個州可以隨便自己立法約束墮胎。

借用Jon Stewart的話來說,the fight has never been easy。Roe v. Wade案確立的墮胎權益實際上從1992年之前就開始危在旦夕了。

首先,Roe v. Wade大家都討論得很多了,但是現在最高院關於墮胎權益的綱領基本是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案確立的。Casey案前里根總統和老布希時期共和黨就一直在開展全方位的反墮胎的政治和司法運動,而Casey案中9名大法官無法達成共識,雖然看起來是個5-4的判決,實際上是個3-2-4的判決。Rehnquist, Scalia, White和Thomas要推翻Roe, Stevens和Blackmun要把賓州對墮胎的限制全取消,最後是由相對中間派的O"Connor, Kennedy和Souter三位大法官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反常地聯名寫出判決書,才製造出了一份有判決先例重量的判決,保住了Roe當中採取的「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隱私權+墮胎屬於隱私權」的原則。

整個最高院當時圍繞著這個案子進行的內部鬥爭在這份判決中體現得十分露骨。Casey案的判決花了將近三分之二的篇幅在從頭到尾地徹底討論Stare Decisis(判決先例)以及最高院什麼時候應當背離先例。特別是這三位大法官小心翼翼地只引用了Roe案判決中對隱私權的討論,極力避免自己提出關於憲法隱私權保護的主張,最後宣布不推翻Roe的原因也沒提隱私權。而研討了半天決定保留Roe的核心價值之後,這三位大法官又在剩下那一半不到的篇幅里做出極大的讓步,允許州政府強迫尋求墮胎的女性等待24小時,要求未成年女性必須通知父母以及勒令提供墮胎服務的機構進行特定的彙報和記錄工作。

為什麼說Roe的遺產危在旦夕了呢?

先要看,Casey的讓步有多大呢?要知道,1973年Roe v. Wade中7名大法官把墮胎定性為「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權利)」,直到80年代為止最高院的判決中對限制墮胎的法案用的可都是strict scrutiny(嚴格審查),是最嚴格的憲法審查標準,待遇與種族歧視的法律一樣。而1986年的Thornburgh案中全盤支持Roe的法官就只剩5個了,到了Casey,只剩倆,最後乾脆沒有strict scrutiny,直接換成undue burden了,比對待性別歧視的審查標準可能還要寬鬆些。

而本來在Roe的判例下各個州根本不敢動限制第一個Trimester(前三個月)期間的墮胎,因為只要被告一定會輸。而現在從審查標準從strict scrutiny變成了undue burden(不正當負擔)之後,各個州就開始摩拳擦掌,通過各種奇奇怪怪的法案來測試最高院的底線了。比如說今年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案當中,德州通過強制要求墮胎診所具備門診手術中心的硬體規格和一些其他與墮胎施術安全性關係不大的規定使得德州墮胎診所數量三年內打了個對摺,最高院5-3判德州違憲。

而這就很好地引出了接下來的話題——最高院未來會怎麼樣?首先,Scalia去世後最高院現在是8個人。而在Whole Woman"s Health案中支持維護墮胎權益的5個大法官當中,RBG 83歲,Kennedy80歲, Breyer 78歲,持反對意見的三個保守派大法官比他們年輕十幾年。佔據參議院多數共和黨人通過史無前例(實際上極大地破壞了憲法的原則)地連續兩百餘天拒絕對現任總統奧巴馬的最高院提名展開聽證而阻擋了中間派大法官加蘭的提名。這導致Trump上任之後立刻會有機會提名大法官,並且隨著年邁大法官的退休或去世,未來四年內可能會有不止一個機會填補席位。在共和黨建制派掌握兩院(能順利通過自己認可的提名)並且對Trump的人事安排有很大影響力(可以參與挑人)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出現反對Roe甚至Casey的保守派大法官佔據多數的情況。

而縱觀美國全國,近十幾年來不少州都在或多或少地試圖非法化墮胎。早在2006年Louisiana州就立法禁止大多數墮胎手段,只不過因為Roe的判例而無法具體執行,所以設計成了只要Roe一被推翻就開始執行。http://www.nytimes.com/2006/06/07/us/07abort.html?_r=1而根據這次的心跳法案背後的政治家們的原話,實際上就是看準了Trump任期內有可能湊齊5個保守派大法官,現在通過這個法案,被告上法庭,上訴幾次,正好等到那時候。http://www.cnn.com/2016/12/07/politics/ohio-abortion-bill/

附圖一枚。


12月9號通過的修正案還有一條,把流產例外裡面除了母親健康之外的都去掉了(https://www.legislature.ohio.gov/legislation/legislation-summary?id=GA131-SB-127)。這不僅包括亂倫強姦的例外,也包括嬰兒存活例外,目前的法律是允許醫生在判斷嬰兒沒救了的時候流產。這個更改和嬰兒的生存權已經沒有關係了,只是反流產而已,會給母親造成毫無必要的傷害(My nightmare with Texas" "Women"s Health" Laws. ? /r/Austin)。

阿肯色和北達科他的類似法律都是幾周內就被法官判決停止執行,然後用一兩年時間判違憲。要是照這個速度的話,明年或者後年這個案子會上訴到最高法。今年判德克薩斯的流產法違憲(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的時候投票結果是5:3,要翻盤還差兩票,再加上羅伯特大法官對推翻前例不是很感冒,最高法院大概要再出至少兩個缺才可以。立法這些人的主意大概是打算在Ginsburg大法官提前退休和其他法官的健康上。但是這兩個都不是很有指望。Ginsburg會放棄自己幾十年來奮鬥來的結果提前退休嗎?其他法官精神看起來還很好的樣子。

當然打官司的前提是法案被州長簽字生效,州長自己的觀點是支持亂倫強姦的例外的,而且上任以來一直是在努力減少政府預算,把一個沒啥希望成功的案子打到最高法院這麼浪費律師費的事情他是不支持的。


毫無疑問這個法案是昏庸與惡劣的
這個法案不將強姦等特殊情況排除在外,且留預時間過少(檢測心跳六周就足夠了,而且美國醫療的效率實在不行)如果真的會施行,將來的意外降生子女人數會大增,這些人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包括撫養費,遺傳病率等)
儘管我的觀點是pro-life,但對於強姦,遺傳病等各種可能造成「生不如死」的狀況時我是支持墮掉的。
預計民意會有很大的抵觸,卡西奇本人的觀點是pro-life,但也不如此嚴苛,他也要考慮民意,如果要顧及共和黨於此州的地位,那麼他不太可能會簽。比較可能的做法是打回去修改。
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也是保守主義對過度自由主義化的反撲。不管是保守派還是自由派都不乏極端勢力,歷代政府都在維持兩派的平衡以防止向兩極的分裂。這個平衡於奧巴馬政府時期被打破,自由派滑向一個極端,而令保守派不滿。這個被掩飾的問題被特朗普指出,並且於其勝選後保守派反撲並滑向另一個極端。這就像一個壓緊的彈簧,鬆開之後必定不會直接彈回中點,而必定是先運動過去,經過反覆才能回到共識的中點。從這點來看,這個墮胎法案的出台,儘管不合理義,卻也是時局下的必然現象,近期也必然有類似事件發生。
不過這個趨勢於長遠來看只是暫時現象,特朗普的立場頂多中右,且對文化議題並不關心,共和黨出於選票的考量也必定不會滑向極端,保守主義道路是要走的但也不會太過。
當然了,針對這個法案,我覺得必須要修改或推翻,請在俄亥俄的人打電話找卡西奇州長~


我認為最直接的影響很有可能是造成該地區年輕育齡女性的大量流失。

在該法案的規定下,即便女性是因為強姦和亂倫受孕,在懷孕6周後,也不能進行墮胎。
這無疑是一條真正的惡法,立法者其心可誅,若該法案能夠通過,女性的基本人權將被徹底踐踏。

這樣的法案一旦通過,當地所有具備生育能力的女性(從月經初潮的少女到絕經前的婦女)都將面臨以下三種選擇:
1、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認命不反抗,成為政府人口增長計劃的犧牲品。
我相信不少已婚女性會出於對家庭和工作的考慮而忍痛做這個選擇。
2、摘除子宮,永絕後患。
但這畢竟是以傷害自己身體為代價的,所以這一定是最魚死網破也最不明智的選擇。
3、離開這個地方。
我想這將會成為年輕女性最好的選擇。

其實該法案不僅反人權,而且反智。
這不是嘲諷。

我們都知道近親繁殖的後果,而該法案要求因亂倫而受孕的胎兒都必須產下,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他們徹底放棄了對胎兒的健康篩選。
有過生育經歷的女性都知道孕期定期孕檢的重要性。若孕檢發現胎兒有基因缺陷、有先天性疾病或者重大健康隱患,醫生會建議終止妊娠。
而該法案一旦實施,那麼所有畸形兒都必須生下來。
再聯繫剛才我們分析的,年輕女性會流失,高齡女性會留下,而高齡女性一旦婚內避孕失敗意外懷孕就會被迫成為高齡產婦。
接下來的事情就不用我說了。
高齡產子對產婦和對胎兒的雙重風險我想我們都心裡有數。

提高生育率固然重要,但是拿各種具有先天性疾病、基因缺陷的嬰兒甚至是畸形兒來湊數,並不是明智的選擇。

哦對了,如果墮胎算謀殺,那麼十月懷胎算不算非法囚禁?
那……擼管呢?

啊~事情好像變得很複雜~

以上。


看了一圈回答,基本上算是pro-choice和pro-life各說各話,吵不到一塊去。那我今天就不談一些道德和操作方面的問題,比如「因為檢出胎兒有唐氏綜合征或其他嚴重遺傳病從胎兒的利益考慮是否不應該把他們生下來」, 「被強姦少女被迫生子是否是反覆精神強姦」, 「強制反墮胎造成非優生優育人口數增多是否會增大貧困及影響社會治安」,甚至不談「女人是否有權利完全控制自己的子宮」,我就退一萬步,站在pro-life的角度,來講講俄亥俄這個一刀切的法案,以及pro-life立場本身的一些不自洽之處。

Pro-life之所以叫pro-life,就是因為支持者倡導胎兒是不會說話的人,他們也有他們的生命權,母體強制墮胎就等同於謀殺。我記得當年讀Ron Paul的書,這位老爺子說過,正是因為胎兒們不能為自己發聲,我們才要為他們發聲。保護生命的這個出發點非常好,但是一操作起來會有實際問題:什麼時候母體里的這個TA才能變成他/她,才能算一個真正意義上讓我們開始保護的生命呢?以俄亥俄這個法案對比之前的Roe v. Wade的判決來看,對胎兒的生存起始點(viability)這一點上就有了分歧:Roe v. Wade的判決認為是24-26周,即胎兒有可能脫離母體獨立存活開始;而俄亥俄的法案認為是6周,即胎兒有了胎心開始。

Roe v. Wade的法官們也承認viability這個問題很難解決:

Texas urges that…life begins at conception… We need not resolve that difficult question.

所以法官們也真的沒去解決viability的爭議,而是針對24周這個起始點制定了trimester approach,在女性孕期的三個階段分別實施不同的措施。三階段分別是:

1st Trimester: 『the abortion decision and its effectuation must be left to the medial judgment of the pregnant woman』s attending physician.』 即第一階段孕早期,母體在見過醫師之後有權自己決定是否選擇保留胎兒。

2nd Trimester: 『the State may regulate the abortion procedure in ways that are reasonably related to maternal health.』 即在第二階段孕中期,以母體健康為標準,州有權管轄是否墮胎

3rd Trimester: 『for the stage subsequent to viability, the State in promoting its interest in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may, if it chooses, regulate and even proscribe abortion except where it is necessary…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life or health of the mother.』 第三階段孕晚期,州需要保護潛在的生命,只有到母體受到生命威脅緊急的情況下才能選擇墮胎。

很明顯,Roe v. Wade的判決是在母體選擇,母體安全,以及保護胎兒生命這三點做了一個平衡。不從宗教信仰和意識形態來判斷,至少從政策制定角度,Roe v. Wade的三階段方案是可執行的。

回到pro-life的提議。我們看到的是,即使pro-life一直倡導對生命的保護,pro-life內部成員對於生命的起始有分歧且不能達到統一:在這個案子中,俄亥俄的議員們認為是有了胎心的六周;大部分的共和黨議員認為是受精卵開始形成,即性行為之後的十天左右;一些天主教徒認為生命是上帝的旨意,從性行為那一刻起就開始了——所以北美的一些天主教教會學校,比如喬治城大學,是禁止學校官方在校內發放避孕套的,因為他們認為避孕措施阻礙了生命的到來,算是「預謀殺人」,也是不合規律的。我們可以看到,在北美,pro-life的很多成員對於pro-life的支持來源於宗教信仰,而宗教信仰想被轉化成實際公共政策,像Roe v. Wade的三階段方案,並沒有那麼容易。如果pro-life內部都沒有辦法統一viability的口徑,那離實際的政策操作和制定還遙遙無期;而pro-life如果最終的方案對於生命存續起始點的判斷是錯的,那是否又算是不尊重生命?就算哪一天pro-life推翻了Roe v. Wade, 而一個好的pro-life的公共政策不能被確立,那幾百萬的准孕婦該怎麼辦?這些問題,都需要pro-life去解決,而不是成天正面剛pro-choice說強姦母體會自動屏蔽精子,強姦也是上帝旨意的蠢話。

另外pro-life一個不自洽的地方,是如果母親自主墮胎算是謀殺的話,那母親因為飲食不調,生活作息不規律,或因為受傷導致的流產,又是否能被視為意外殺人呢?

最後一點,如果pro-life是旨在保護生命,那麼當胎兒的生命威脅了母體的生命,到底是應該選擇前者還是後者?這不是一個電視劇里「保大還是保小」的笑話,而是實實在在,每天都有可能被考驗的問題。根據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的一份報告顯示,每年都會有600個婦女因為生產併發症去世,而如沒有墮胎許可權,去世婦女的人數還會上升。為什麼孕婦會死?原因有很多,比如心臟病,顱內出血,高血壓,感染和肺動脈拴塞。The Life of the Mother 如被檢測到母體會有可能因為生產而亡,這種情況下又該怎麼辦呢?有人會說了,600個人算個什麼啊,那小概率事件說話。可是對於pro-life這群對於生命無微不至的保護者來說,胎兒的命是命,這600個成年女性的命就不算命?俄亥俄法案的不合理之處就在於這一刀切:沒有談到胎兒威脅母體的情況應該怎麼應對,而一刀切的法律就是會帶來邏輯上的不自洽和政策上的不利影響。故而我們可以說,pro-life基本花全部時間來反對pro-choice了,在很多政策制定方面是很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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