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能不能通過簽協議免除自身連帶責任?

見過很多新聞說因為借車出事故最後車主需要附上連帶責任。
但是生活中難免會借那麼幾次。
想問一下能不能借車時與對方簽訂協議,保證出事故不附帶責任來保證自身權益?


看你們回答我也是醉了。
從《侵權責任法》頒布以來,就沒有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說了。
到今年都四年了,麻煩從事法律職業的同志們都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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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需要解釋么?賠錢順序是保險——使用人即實際開車的;
所有人只有知道使用人沒有駕照、未攜帶駕照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借車才存在「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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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啰嗦一句,這段話的意思是不用簽協議也基本沒你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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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提到補充責任,那我順便把補充責任的條文貼上自己對照一下吧。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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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大家都這麼喜歡」連帶責任「,貼一下規定連帶責任的法條。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我很想說其實」你的評論很不嚴謹,顯然未經任何檢驗「。
以下引用《侵權責任法》未生效前的一例說明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
人民法院報
該案中並未涉及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但其賠付順序為:交強險(車主支付同等限額內的賠付)——按過錯分擔責任。假設該案存在原題所設情況,順序為:交強險(車主支付同等限額內的賠付)——使用人——所有人。
另外,以下直接引用法院系統文章,不提」我的結論「
」關於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出借人存在過錯:(1)所出藉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並因缺陷發生交通事故的;(2)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等危險因素導致不能駕駛或者不宜駕駛機動車情形仍出借的。「
最後說一句,呵呵。——————————————————————————————————————————
以下是跑題答疑環節

答主當時忙別的事情偷了個懶,細心網友幫解決了~

不過澄清一下,這裡依舊不是所謂「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因為所有人依舊是掛靠人,也就是實際經營者,有興趣的童鞋可以戳一下車輛掛靠_百度百科


此答案主要是看到現在排名第一的 @別瞪我律師的答案以及該回答下的評論,想理性的跟這位律師探討一下,如下:
首先,我贊成該答案,《侵權責任法》裡面對於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確有明確約定,而且裡面提到的所有人承擔的責任應當屬於一般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至於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改答案已經列的很清楚,已經對題主的答案有了明確的回答。

其次,我認為@別瞪我律師的答案存在的一個默認的前提是:發生事故後知道使用人且能找得到他,這種情況當然很好處理啊,依據法律要求其承擔責任即可。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使用人出了事故逃逸了(或者以其他蹊蹺的方式消失、也可能是較長時間找不到等等),而第一時間找不到使用人,最後受害人一方只能依據車輛信息找到所有人,要求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怎麼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車輛所有人仍然會捲入其中,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正如@別瞪我律師所說,賠償順序最先會要求保險予以賠償,而在此過程中極容易出現糾紛或者訴訟,作為投保人的車主,很有可能成為牽連其中的訴訟當事人,從而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麻煩。

綜上,結合我處理的部分案子遇到的實際情況,我的觀點如下:
(一)針對題主提出的問題,是沒有必要簽訂協議,也就是說簽了也白簽,相關責任承擔及其承擔順序法律都有明文規定;

(二)想給大家說個道理,汽車這種東西最好不要隨便亂借,說不定就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麻煩。

就醬!

註:以上觀點並非否認和針對@別瞪我律師,僅僅從我的經歷中分享自己的一些想法,求輕拍。


能拒絕就拒絕 假如 借你車的人 正常合法行駛 但比如他看手機沒注意 撞到河裡去 出了事故 拉的幾個人 出車禍 全死光了 你不賠誰賠?


實際情況是開車的人死了或者賠不出錢,還不得車主倒霉。


我認為可以。
但是,這不是免除連帶責任。而是在你履行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再向借車人追償。這個時候,你與借車人的協議就有用了。
簡單說吧,就是作為車主,要先賠受害人的損失,然後可以憑協議向借車人討回你賠出的錢,只要協議寫的明確,你加上利息也可以。

以上為理論分析,未經實證檢驗。本人有律師資格,無律師執照,如答案欠妥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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