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庭上律師會為壞人辯論,是不明真相還是為了錢?


首先是無罪推定的原則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在沒有被法庭審判之前,理論上講每個被告人都是無罪的,你要試想,一個人經過律師的有效辯護之後依然有罪,那也可以減少冤案。

其次,獲得辯護是基本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和憲法都規定了基本的辯護權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因此辯護原則不僅是一項刑事訴訟原則,而且還是一條憲法原則。

1.辯護權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貫穿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不受訴訟階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辯護權,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請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後者的基礎,但是後者只是前者的一個派生內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請辯護人辯護可能要受到訴訟階段的限制,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到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才可以請辯護人進行辯護,但這不等於說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就沒有辯護權。實際上任何人從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開始,就享有完全的辯護權,在偵查階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這項權利,偵查機關也有義務保證他們行使辯護權,應當在調查案件的同時認真聽取他們所作的申辯和解釋。

 2.辯護權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輕重的限制。無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辯護權。對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處以極刑的被告人,更應充分保障他們依法所享有的辯護權,以防止出現錯案,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因為被告人有罪、罪重,應當予以嚴厲制裁,就限制、剝奪其辯護權,這是與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相違背的。

  3.辯護權不受案件調查情況的限制。無論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辯護權。即使是當場被抓獲、人贓俱在的現行罪犯,對其依法所享有的辯護權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辯護並不僅僅是司法機關查明案情的一種手段,不能根據司法機關查明案情的需要而決定取捨,對辯護必須作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加以保障。何況案件事實清楚並不等於適用法律正確,更不等於充分考慮了有利於被告人的各種因素,被告人的辯護權並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義。

  4.辯護權不受被告人認罪態度的限制。無論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為限制其辯護權的理由。因為被告人無論是否坦白認罪,都有權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和理由進行辯護,應通過辯護來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也不因此而改變,不能將被告人否認有罪或罪重的辯護當作抗拒行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認罪的態度如何,僅在被告人有罪時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會危險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後,可以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因素,不應作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理由。

  5.辯護權的行使不受辯護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並不等於被告人一定都具有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情節,平等的辯護權不等於有相同的辯護理由。權利的享有和行使與實際辯護理由的多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何況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之後,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許以被告人沒有什麼辯護理由為借口,而限制或漠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


在沒有被法院最終判決前,沒有人應當被認定為是壞人;

即使有法院的判決,這些被法院認定為「壞人」的人中也有不是壞人的。

如果不讓律師為「壞人」辯護,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壞人」中的一員。

誰是壞人?

其實很簡單,問你一個問題,你怎麼就知道這個人一定是壞人?

這兩年發生的冤假錯案被糾正的案件非常多。

周遠坐15年冤獄被判無罪;

聶樹斌被改判無罪;

福建繆新華殺人案改判無罪。

還有挺多的,這些人在當時被定罪的時候,都被認為是壞人,如果按照你的想法,只要是被檢察機關公訴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壞人,都沒有律師去辯護,那麼這個世界上不知道會有多少這樣的冤假錯案會突然的發生。

也許有一天,

你什麼都沒有做,但是沒有任何理由的,你就可能被冤枉成為犯罪嫌疑人。

如果沒有律師為你辯護,

也許你就被判處有罪,坐牢也許還算好的。

如果被判處死刑,

你怎麼辦?

當然,律師會問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律師也是一個職業,如果不讓律師收費,恐怕就不會有律師這個職業了,到時候,更加沒有人去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了。

所以,不要問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再說一遍

在沒有被法院最終判決前,沒有人應當被認定為是壞人;

即使有法院的判決,這些被法院認定為「壞人」的人中也有不是壞人的。

如果不讓律師為「壞人」辯護,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壞人」中的一員。


這種問題我喜歡,首先你的提問有問題。你所謂的壞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壞人還是實際意義上的壞人?有些人明明做了壞事,但是法院判他無罪,你說他是好人還是壞人?有些人明明沒做壞事,但是莫名其妙證據都指向他,結果法院判他有罪,你說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其次,如果一個律師為你所謂的壞人辯護,那麼他並不是為了真相或錢。他只是遵守他的職業道德(當然,那種黑律師除外。我們這裡就講一般情況)。


然後我們再來說一般問題。如果你經常看港劇,那麼一定會看到警匪片裡面警察經常說的那句「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話將會變成呈堂證供」。這句話其實源於美國的米蘭達警告(具體你可以看百度)。其原文應該是「1我是警察,你被捕了。2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將來在法庭上可能作為對你不利的證供。3如果你放棄沉默權,你可以在你的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我們的問題。4如果你沒錢請律師,政府可以幫你請律師」。這幾句話看似短小精悍,卻包含很多內容。一是來者身份(警察),二是來者目的(抓你),三是你的權利(你可以沉默,可以說話,可以請律師)。


然而美國屬於英美法系,我們屬於大陸法系。現在我們慢慢在向先進的法律系統靠攏,比如注重沉默權,不得自證其罪,重證據輕口供,疑罪從無等等(雖然以前也有類似的比如不得刑訊逼供,不得誘供,但是你懂的)。


港產律師片裡面最經典的一句就是「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也就是疑罪從無原則)」。

正是由於這幾點,因此,任何人在被判定有罪以前,都是無罪的。任何一個職業的律師也是基於這點,必須為疑犯做有利辯護(因為有時候辯方確實證據確鑿,但是律師認為適用於A罪而不適用於B罪,也可以進行辯護。比如復旦投毒案,誰都知道林森浩殺了人,但是他的律師還是要為他辯護,總不至於說我的僱主犯了殺人罪,請法院判處其死刑……當時斯偉江並沒有為林森浩做無罪辯護,而是認為林森浩罪名適用於「故意傷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前者最高判15年,後者死刑,兩種罪名顯然前者對被告有利的多)。同樣,為疑犯做無罪辯護不是基於感情和事實,而是基於現有的證據和自己的學識。

但是有一點很重要,法院同樣也是適用於你的問題(雖然你的問題有瑕疵),我們同樣可以問一下,如果法官知道被告犯罪(我們不考慮迴避情況),那麼,法官是否可以無視控辯雙方的證據,而直接判被告有罪?顯然不能。法院只能根據現有證據,根據法律,進行判決。如果你注意,法官在宣讀判詞的時候,前面必定會加上根據某某條法律,然後下面才是判決結果。


再次回到你這個問題,可能有人會問,那麼事實重要還是程序重要?或者說,事實意義上的事實重要,還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重要?上圖的案子很好的說明了問題。當年李昌鈺作為「特邀嘉賓」參與了辛普森案,對警方提供的很多證據進行反駁(當然警方也是漏洞百出),並得到法院的認可,最後判辛普森無罪。難道能說辛普森買通了李昌鈺,買通了法官,買通了陪審團?連最後李昌鈺都說,辛普森可能殺人了,如果不是警方弄丟了關鍵的證據,辛普森必定牢底坐穿。但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有已知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連,那麼根據美國的法律,只能判辛普森無罪。在事後的民意調查中,超過一半的的美國人都認為辛普森確實殺害了妻子,但同時,絕大部分美國人表示,自己作為法官,也會判辛普森無罪。

最後總結一下,律師也好,法院也好,所做出的行為,都是基於行業準則,而不是道德標準。易中天也說過,程序上的正義,比事實上的正義更加重要。如果不能百分百證明一個人有罪,那麼他就是無罪的。因為冤枉一個好人,遠比放走一個罪犯要嚴重的多。


律師辯論,其實是為了在法律範圍內,做好最準確的量刑。所以從職業角度講,律師眼裡沒有好人壞人,只有需要用法律解決問題的人,好人要用法律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犯法的人要用法律去最大限度降低犯法承擔的責任,法官從中裁決,從而得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法律解釋和結果。從這個角度說是為了一定程度上的真相。

但是從經濟利益角度講律師也是講錢的,之前接觸過幾個律師,案件不大,往重說點就是拘留幾天,輕一點就是直接釋放的。問了幾個律師,毫無例外的首先都是問問家裡經濟條件如何,你說不為了錢,為什麼這麼問?


還沒判刑,你怎麼知道是好是壞?《十二公民》看過嗎?還沒有審判,所有人都覺得富二代有罪,因為證據確鑿。但是學校的一次家長模擬陪審團,揭露出所有證據的漏洞。其中一個家長就是檢察官,回去後以證據不足放了那個富二代。陪審團是假的電影編的,但是這個富二代殺父的案子是真的。

有時候,所有人都認為這是一個壞人,並不代表他一定是壞人。作為嫌疑犯或者被告的辯護律師,就是抱著這種心態去為被告辯護的。

在電影中,檢察官說過這樣一句話:那個作為被告辯護律師的女大學生,從一開始就認定被告有罪,所以根本沒有做出有力的辯護!這樣的律師,要她有什麼用?

有些人是被冤枉的,也許判了死刑十幾年後翻案,可是人已經沒了!要是當初有一個辯護律師幫忙,改判無期,現在還有機會出來走一走看一看新時代。前幾年不就有一個少數民族的被翻案的死刑犯?

有些人可能真的犯罪了,但是他是逼不得已呢?對,犯罪就是犯罪。可是為什麼法律有量刑?就是為了有些人是惡意犯罪,有些人是被逼犯罪。比如殺人,是殺人鞭屍?還是正當防衛?是防衛過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量刑是完全不一樣的。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者在關押無法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自己,這個時候就需要一個律師。

當然了,因為社會和人的原因,也存在一部分律師為了錢去幫助真的壞人。這是不可避免的,就像一個小小的保安還要從收廢品那裡要根煙一樣。人性貪婪,不貪婪的也只有極少數沒出息的老實人。


我首先一定要澄清或者糾正一個概念,什麼是壞人?上法庭被告殺人放火強姦販毒的就是壞人嗎?不是的,他們完全可能就是一個無辜者。

我們也知道,我們最近這些年也平反了不少這樣的案件,最典型的就是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他們一個被控殺妻,一個被控殺村民,在一些人眼裡,他們是十足的壞人,很多人認為,警察還能抓錯人,法院還能判錯案?但事實上,他們就是冤枉的,他們的冤枉和聶樹斌案的證據不足還不一樣,他們兩個案件的被害人全都活著,全都回到人世了,這也就證明了,這兩個案子,完全是錯案和冤案,沒有半點質疑的。

這兩個案子最有典型性和說服力的,什麼是壞人?我們不能主觀的憑藉感覺去認定,在沒有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嫌疑人,都是無罪的,所以這個時候是需要律師替他們用證據和事實來無罪或者輕罪的辯護的,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冤案,保證公民權利的表現,這也是律師存在的實際意義。

律師辯護體現的是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二,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第三,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這不是喊口號和唱高調,確實如此的。

再說律師為了錢的問題,律師辯護,收取當事人的費用,是天經地義的,因為每一個辯護都需要花費律師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和智慧,收入費用也是一種勞動所得,沒什麼可非議的。律師的職業,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為當事人服務,我們要假設任何一個受審的人都是無罪的,這是我們的思維需要改變的一個必須的條件,一個刑事案件,在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唇槍舌劍,用證據和事實,最終實現法官的判斷,有罪或者無罪。

律師在做這些事情之前,我們不能假設一個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這樣會影響我們判斷的準確性,即使最後法院判決此人無罪,但此人可能有罪,即使法院判決了一個人有罪,但可能此人無罪,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沒有一個國家不會犯這樣的法律錯誤。這也是律師存在的另一種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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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在封建社會,還是當下的法治社會,普通大眾都對律師,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進行嘲諷甚至打擊報復,還有人將辯護律師為那些被指控實施了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看作是為壞人開脫罪責,是「第二壞人」。

人們一直以來不知道為什麼辯護律師為「壞人」辯護,其實質就是深受「有罪推定」這一觀念的影響。 我國1996年之前的刑事訴訟法,被追訴人叫做犯罪分子,而1996年修改刑訴法之後,被追訴人在審前程序叫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宣告有罪之前叫做被告人,而不再使用犯罪分子這一稱呼,其實這其中的變化不單是名稱叫法上的變化,而正是我國刑訴法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我們假定被告人無罪,假設只是一個前提,還必須通過檢察機關的舉證和一定的法律程序,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判決,才能最終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反言之,假如我們一定要帶著「有罪推定」的觀念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濫用國家力量,剝奪其應有的權利,那麼結果就是,極容易冤枉好人,其實大家細想,這樣的案例還算少嗎?

既然被追訴人在法庭宣告其有罪之前,被當做無罪的人,那麼他就理所當然的與公訴方在法庭上平等對話,由於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公訴機關,身後有強大的國家力量作後盾,而被告人完全處於弱者地位,如果不委託律師,強化其辯護權,他僅就只能充當為被拷問和追究的對象。

另外,作為律師執業天則的「當事人主義原則」要求,律師可以拒絕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但是一旦接受委託之後只能以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辦事。所以被告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對辯護律師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當事人。可見,律師為「壞人」提供法律幫助,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也完全符合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那種認為「律師為壞人辯護,所以律師也是壞人」的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律師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的界限。其結果無異是將一般的社會道德強加到律師身上,並企圖使律師超越職業道德去追求社會道德。


我不是律師,也沒有學過司法,僅從一個行外人的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韓國有部電影《辯護人》,男主作為一名律師,很正義,為打贏一場必輸的官司不惜反抗當局權勢,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都遭到了威脅還不妥協。他使我對律師這個職業很敬畏!

當然,社會上的律師並不都是男主這種做派,律師這個職業就跟記者一樣,良莠不齊!

好記者如柴靜,霧霾那部紀錄片,不知曝光了多少見不得光的事情!壞記者,如XX,這個XX姓馬,當時,市裡派他去我妹妹就讀的學校採訪一些事情,校長通知各個班主任跟學生打好招呼之類的,搞得很嚴肅認真的樣子,結果這個馬XX一來,校長請他吃了頓飯,就安排去桃花山遊玩了,連我妹的學校都沒有進就回市裡報告了!!!

不止是記者、律師,任何職業想好就好,想壞就壞!全憑一個信念!

《無證之罪》里有一段對話,關於律師的,我深有感觸!

警官嚴良和律所實習生郭羽的對話:

——嚴良用試探挑釁的語氣說:「真佩服你們這些律師,能把黑的說成白的,能把死的說成活的。」

——郭羽嚴肅的回:「律師只是在還原事件的本身之後,在法律規定之內,儘可能幫僱主爭取利益的最大化!」


看一個律師和他小女兒的對話,就可以明白了:

律師雲鶴:茜茜,在家呀!我的乖女兒!

女兒茜茜:爸爸!我今天在電視上看到你了,你怎麼給壞蛋辯護呀?為了多掙錢嗎?

律師雲鶴:茜茜,搬個板凳過來,爸爸好好給你說說。

』女兒茜茜:好啦,你就給我好好的說說吧。(女人仰著臉好奇的看著他)

律師雲鶴:首先,還沒有判案之前,所有的人都不能人為的認定他是壞人。

女兒茜茜:(搶著說)那他怎麼是個被告呀?(她天真無邪的仰著紅撲撲的笑臉看著爸爸,在等他的會答,爸爸的遲疑回答,讓她的臉上露出了得意的不易察覺的一絲微笑)

律師雲鶴:原告和被告,只是法律程序上的角色認定,並不代表好人和壞人,有時,好人也可能被誣告,你沒聽過惡人先告狀嗎?

』女兒茜茜:可還是被告席上的壞人多呀。(她驚訝的瞪大了眼睛,嘴巴張的像小屋一樣,臉上帶著倔強的迷茫的不服氣)

律師雲鶴:比例只是一種概率,它代表不了事物的性質。況且,罪犯也要有人給他辯護呀,在判決以前,他的人權還沒有被剝奪。從法律的公平性設定來說,事實是越辯越明,不縱容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最大限度的避免情緒化判案造成的冤假錯案。

女兒茜茜:沉默(一會兒點點頭,一會兒搖搖頭,若有所悟,若是又迷惑)

律師雲鶴:(他看出了女兒的似懂非懂,於是說:)來咱倆做了裁判的遊戲,我當被告,你當我的辯護律師……

遊戲結束了,女兒也懂了。

小編:理論只有在實踐的打磨中才能放出理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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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好人並非法律概念。律師的責任是幫助或代理當事人行使權力,維護當事人的法定權益。人作為社會個體,並非用好人或者壞人來區分的。即便一個人犯了罪,他仍然有許多屬於個人範疇的法定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當一個人行為自由受到限制時(譬如被拘或者由於法律知識上的缺乏),有一個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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