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梗病人家屬拒絕氣管切開,醫生是否可以執行?


這個問題,沒有前因後果的背景鋪墊,僅僅是簡單陳述,那麼最直接的回答就是:醫生不可以做氣管切開。

一個腦梗患者,需要做氣管切開的程度,應該是非常嚴重了,第一屬於深度昏迷不醒,氣道失去保護;第二是呼吸中樞受累或者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的地步。

這類患者在急診室很常見。其實在氣管切開之前,還有一個看起來相對容易接受的步驟,就是經口氣管插管,呼吸機通氣。

經口氣管插管,相對氣管切開畢竟受創小,家屬容易接受。但是經口插管通氣,在醫療護理上有難度,不能長期使用。最終還是會過渡到氣管切開。

對於一個大面積腦梗之後患者,呼吸中樞受累,失去溶栓和手術機會,預後將非常差,即使做個植物人的機會都是渺茫的。在以往沒有呼吸機的年代,這是必死無疑的。即使有了呼吸機,也僅僅是延長生命,對於生命的質量而言,並無意義。

當醫生在向病患家屬解釋病情,並商討接下來的治療方案時,都會詳細告知病情可能的轉歸,及治療手段能達到的目標和不能達到的目標,醫患共同作出一個對患者來說儘可能好的選擇。

例如這個案例,家屬如果拒絕氣管切開,醫生可以推薦經口氣管插管,如果家屬也拒絕氣管插管,醫生就要評估其背後作出這種決策的原因。如果是醫療費用問題,可以想辦法;如果病患轉歸不佳是共識,姑息治療,讓患者安靜的離去,也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

做醫生,不可以用簡單的思維或價值觀判斷家屬的決策,而應該從醫學和社會學角度來釐清患者家屬的真實意願,並提供相應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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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管切開肯定屬於病情需要,但是如果家屬不同意,是不可以施行的。

在醫療行為中,凡是能造成機體損傷或有可能造成機體損傷的手術或操作,都是需要家屬同意並簽字的。這是規則。

切開氣管畢竟不同於剪開褲子,雖然同屬於挽救患者生命的需要,畢竟這一醫療操作會同時伴有身體的損傷,以及操作過程中的風險,所以,把操作的目的、風險以及有可能造成的後果都要和家屬交代清楚,知情同意即是對患者(家屬)的尊重、對醫生自身的保護,也是法律法規所要求的範疇。

其實,目前的醫療有著越來越多的規定和要求,以前很多不需要簽字告知的內容,現在也都需要向患者(家屬)告知並簽字,有的屬於法律規定,有的是醫院自己的規章,目的就是為了讓患者更清楚醫生所採取的醫療措施是為了什麼,存在什麼樣的醫療風險,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也是對患者一方知情權的尊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醫療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不確定性,患者的病情也是千差萬別,多一重告知簽字,也就多了一重對醫生自身的保護。

以我院目前運行的簽字手續為例:

首先,要有患者入院告知簽字,也就是對初入院的患者,將病情向家屬做一個常規的告知,包括目前病情、下一步的檢查、治療計劃、預後等,告知後完成簽字。

其次,是入院經過確認,也就是根據患者或家屬的描述,把發病過程、就診經過等做一個記錄,家屬確認簽字。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萬一有糾紛的時候,患方對發病過程的記錄不認可。這一條主要是外傷保險或涉及第三方傷害時,意義更大。

再次,就是授權委託書,由患者本人簽字授權委託人,所有醫療過程中的簽字都由委託人來完成。

以上是三個常規簽字,屬於知情權的範疇。

其他就是各個專科的簽字了,這裡面即包括患者(家屬)的知情權,也包括患者(家屬)的選擇權。如,腫瘤科需要化療協議書、放療協議書籤字,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肺穿、肝穿、深靜脈置管等等,每一個操作都需要和家屬交代目的、風險,並知情簽字,如果家屬顧忌風險,也可以選擇放棄該項操作。病重患者還要有病重或病危簽字等。至於手術科室,需要告知簽字的就更多了,包括上述氣管切開簽字等。

以上知情簽字雖然繁瑣,但在本質上,體現的卻是對患方的尊重和對醫方的保護。沒有知情同意的醫療操作是不可想像的。


概述

手術知情同意書是醫方在履行對患者的義務,保證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醫患平等的表現。患者的知情同意選擇權是每一個患者都具有的權利,它是指在接受醫療方案之前,患者有了解方案利弊得失的權利及根據醫方提供的幾種方案作出選擇的權利。手術同意書可以作為醫療機構履行說明告知義務的證據,也是患者及其家屬行使知情權的證據。

手術知情同意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

1、知情:患者對病情、手術方案、備用手術方案、替代醫療方案、手術適應症、手術併發症,高值耗材的使用等情況的了解。同時也應了解不做手術所承擔的風險。

2、同意: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

手術同意書的內容

衛生部發布的《病曆書寫規範》規定,手術同意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衛生部的規範把併發症與手術風險並列不妥,手術風險包含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由於手術同意書的格式沒有統一規定,各個醫院的手術同意書的格式也不一樣,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

一般都有以下幾項內容:

⑴ 者的基本情況;

⑵ 前診斷;

⑶ 實施的手術方案;

⑷ 中、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和意外;

⑸醫患雙方簽字。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術方案、手術風險的不同。

手術同意書的實質內容為是否手術及手術風險的確定和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5條對保障患者知情權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醫療行為必須取得患者承諾。醫療行為是醫方履行合同的行為,但醫方的這種履行須首先取得患者的承諾,否則任何沒有取得患者承諾而對其身體所進行的醫療侵襲行為不論其成功與否,都具有違法性。

二是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醫方應盡合理告知和提醒義務。所謂「合理」,即醫方的說明並非是毫無限制地將所有信息都告訴給患者,這不但事實上難以執行,且也不見得對患者有益。一般應以「一個有理性之人處於與該患者相同或相似的狀況下,所期待被告知之事項」作為範圍,同時還要依個別情況具體判斷。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診斷的結果及病情、病症;擬採用的治療方法及其性質、內容及範圍;擬採用的治療方法的治癒率及治療結果;擬採用的治療方法所可能伴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如有其他治療方法可供選擇,其性質、內容、可能結果、成功率及危險性等;若不接受治療可能導致之後果等。

三是告知的主體。只要患者具有法定民事行為能力,首先應該告知本人,並由其在書面同意書上簽字;若患者得的不治之症或嚴重疾病,告知將有可能產生對其病情不利的後果,則選擇向其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手術同意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簽署手術同意書的行為是一種法律授權行為,即允許醫生在其身體上實施具有一定破壞性的行為,當然,這種破壞性的行為是為了使其康復,手術同意書的存在也就是為了保證這種破壞性的合法性。

手術同意書雖然是一種授權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它有免責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所以,醫院方在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的過程中,如果有過錯或過失致患者受損,依然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醫療機構試圖通過在手術同意書上約定「概不負責」等規避措施均無效。

手術同意書的作用

1、手術同意書首先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障。醫生必須對患者履行說明告知義務,在患者或家屬充分了解病情、治療方案、可能出現的風險、預防措施等情況下,由患方自由選擇。這一告知與知情同意的過程,需以書面(即手術同意書)的形式得以呈現,做到有言在先,文字為準,簽字為憑。

2、手術同意書是對醫療工作者認真履行職責的監督和保護。作為醫學文書,它是醫務人員履行自身崗位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是自身合法權利和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醫療行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性,由於病人個體差異、醫療科學總是落後於疾病發展等因素,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該有醫生來承擔。只要將各種可預知的結果進行告知,部分風險就轉移給了患者,病人在明知會出現某種不良狀況的情況下仍然選擇手術,那麼出現該狀況後責任就只能自己承擔,從而減輕醫生的執業壓力。

3、手術同意書是明確醫療糾紛性質的重要文書之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術前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作為醫療規範,是確定醫患雙方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醫院對患者進行手術治療,其行為本身就構成故意對患者人身權的侵害。手術同意書的簽定,就是為了授權於醫師,免除其治療行為本身的侵權責任。因此,在醫院的治療行為得到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則其治療行為本身因患者同意既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違約,即使該治療行為最終仍造成患者受損害,只要對損害的發生醫院並無其他的可歸責原因,那麼患者就無權請求醫院賠償損害。即是說,手術同意書不僅體現了患者的權利和醫生的義務,還是醫療活動合法性的證明,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

4、手術同意書能加強雙方交流溝通,使病人了解最佳治療方案,從而更積極的配合治療,是增加患者戰勝疾病信心的有效措施。

氣管切開屬於小手術,要患者或者直系親屬簽字才可以。除非是搶救的情況下馬上影響患者生命沒法通知家屬時可以急診切開!


完善舉證措施,同步視頻音頻錄製醫患溝通過程,取得患者家屬明確拒絕氣管切開白紙黑字的醫療文書籤字(簽字主要以患者本人、直系親屬、配偶),一旦家屬簽字拒絕氣管切開,醫生不能強制執行。但在患者家屬了解病情後至病人病情變化期間沒有表示出明確意見且沒簽署醫療文書的前提下,而家屬將患者帶到醫院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得到醫院的診斷及救治,那麼在明確病情後家屬沒將患者帶離醫院且沒有明確拒絕醫院的救治方案,那麼根據醫師法,院方對生命受到威脅的患者有治療決定權。問題的關鍵就在於,病情變化需要氣管切開時,患者家屬先簽字還是後簽字的舉證尤為重要。…………侵權責任舉證制度是醫生對危重病人搶救的一大絆腳石(剪衣服、剃頭髮就是例子)。


年輕時候做住院總醫師,不知做了多少氣管切開,印象中好像都有家屬簽字,有的還是手術後補簽的,九十年代的醫患關係很單純,病人相信醫生,醫生一心一意為了解除病痛。至於說腦梗病人家屬拒絕氣管切開,我想是沒有醫生敢執行,因為可以首選氣管插管,還可以向機關部門彙報,這純屬醫療以外的問題,肯定需要協商解決。


單獨論這個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患者清醒,有行為能力,問患者本人即可。如果患者沒有行為能力,需要問近親屬如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些人有一個同意就可以執行。

不過其他的問題,比如醫患之間、家屬之間的矛盾啊,醫療費用的收取啊,這些就不必在這裡討論了


家屬不同意肯定不能切開。如果患者是癌症之類的絕症,不切開也許是比較好的選擇。但這個患者不是絕症,肺炎治好了還能繼續長時間活下去,從醫生的角度肯定希望切開氣管繼續治療,家屬如果對患者有深厚的感情也是不會放棄的。


不可以,只要家屬拒絕的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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