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事件和扶老人被訛事件中的舉證責任?
兩個問題:
在碰瓷時間中,碰瓷者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起訴開車司機,而需要司機舉證自己沒撞人。是否合理?
而在扶老人事件中,應該由老人證明好心人撞了自己還是由好心人證明自己沒撞老人?舉證責任到底在誰?
第一個問題,碰瓷者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起訴司機嗎?
首先我們要定性『碰瓷』這個行為,碰瓷與普通交通事故不同,是違法犯罪行為。而從證據上看,一般提供給警方的是傷情和對侵權人的指認,有這兩項作為基礎,警方是應當受理的,但是作為『被舉報人』,實際是碰瓷事件的受害者,他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的,換句話說,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這是刑事案件處理的普遍原則,而治安案件在調查處理時,也應遵循刑事案件的原則,我們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規定的絕大部分情節,都能夠在《刑法》中找到相對應的罪名,只是違法程度輕微,達不到犯罪程度,但是在構成上是一致的。嫌疑人到底是不是有罪的舉證責任,在公安機關。
但是現實中執法人員的一些錯誤做法,給群眾造成了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印象,就拿指認來說,可能很多警察會說:『怎麼不指認別人,就指認你?』。這就是典型的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需要說明的是,自證其罪,包括自證有罪和無罪兩方面。
而要證實『碰瓷者』所說的,『他撞了我,我受傷了』,第一部分是證實確實發生了碰撞,第二部分是證實碰撞與傷情之間的因果關係,報案人應當主動提供證據,公安機關根據線索進行取證,『碰瓷者』主要利用的就是群眾證據意識不足,並且對執法機關存在畏懼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花錢消災的心態,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應當反訴其敲詐勒索,到底是交通事故造成損傷,還是故意偽造交通事故訛詐錢財,這是公安機關的事。
結論是,碰瓷者是提供了證據的,但是證據的有效性,需要由公安機關來甄別,而被舉報者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警察在處理違法犯罪事件的時候,一般是站在受害人立場的,主要維護受害人的權益,但是這種心態確實會影響到執法時對客觀事實的分析,碰瓷者往往都裝得很慘,需要警惕的是,他們不僅是在利用受害人,也是在利用警察的同情心,而如何準確分辨是交通事故還是『碰瓷』,就得靠警察的職業素質了。
對於一個警察來說,上帝視角的客觀思考,是最重要的,雖然不近人情,但是這是職業所要求的必備素質,必須學會跳出現場看問題。
第二個問題,扶老人這件事,如果老人認為是攙扶者撞倒了自己,攙扶只是一種補救措施,舉證責任是在老人一方,因為他必須證實發生了碰撞,而被舉報的一方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甚至無需辯解,你說是我撞的,那你拿證據,只有指認顯然是不足以認定事實的,我只承擔攙扶這個部分的辯解和舉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發生了碰撞,那麼攙扶者顯然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而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同樣建議反訴敲詐勒索。
但是在這件事上,必須持有誠實的心態,不能為了擺脫責任而說瞎話,而對於沒有發生過的事實,承認或者不承認,都是沒有意義的。
值得相信的是客觀證據,客觀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顯然不應盲目判斷誰來承擔責任。
謝邀。「原題為如何扶老人」,這是一個十分有意義的問題,比「如何看待......」,「怎樣懲罰......」等問題有意義的多。按下文去做,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會去做的人,哪怕再麻煩也會去做,因為這是在拯救生命;不會去做的人,不過是找到了讓他心安理得的理由罷了,這篇答不是給他看的。
首先,不要靠近老人,先拿出你手機報警:「我現在XXX路XXX位置,發現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可能需要救助。我現在準備靠近詢問,請幫我記錄。」
然後掛掉電話,打開錄像功能,一邊拍攝一邊向老人靠近。接近至可以對話的距離,對他進行呼喊:「老人家,你能聽到我說話嗎?」
如果對方清醒,並能回應,繼續詢問:「你是怎麼了?是自己摔的,還是被誰撞到了。」如果他表示是自己摔的,那麼詢問他是否需要幫助起身,在得到肯定的情況下扶他起來,然後根據情況給與通知家屬,撥打120等幫助。
如果對方不清醒,或者回答他被其他人撞了。則停止接近,並第二次撥打報警電話:「剛才那位老人沒有意識/表示被人撞了,請立即派人來」。如果老人可能具有生命危險,如面部朝下或者被重物壓住胸口導致無法呼吸的,請在110的指導下幫助老人翻身或排除其他危險。沒有這些問題,請站在附近注意來車方向防止二次傷害,等警察趕到。
關鍵是,全過程都有視頻記錄,每次行動先向110備案或徵詢意見。第一個問題
在碰瓷事件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碰瓷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損害事實是由司機的行為造成的,才可以起訴開車司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司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才可以免責。
扶老人事件屬於一般的侵權事件,老人需要舉證證明損害是由好心人造成的,才能起訴好心人要求賠償;好心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
我在最近回答了一個彭宇案的影響和怎麼挽回損失的問題上回答了和警察叔叔@一笑風雲過 差不多的答案。
然而評論區中充斥著一堆認為說一大堆法律沒屁用,實際上中國的執法狀況如何如何,沒有可操作性。我特意去警察叔叔的答案下的評論區看了一圈,發現也是基本差不多。
後來我發現了一點,就是你苦口婆心跟他們說法律普法是沒用的,他們要的是他們心中的答案,縱觀該問題下排名靠前的答案莫不如此。
所以我想了想,網友們大概是想看這種答案:
今天看見一個老人摔倒,於是就過去扶,沒想到他一把抓住我的手,我急忙說:監控會還我清白!
老人說:嘿嘿別傻了這裡沒監控!
我直接一腳踹過去,TMD沒監控也敢這麼吊!
他兒子及時出現說,我們在邊上錄下你踹人的視頻!
我冷笑一聲出示了南京方面提供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症證明。
(轉自:洛陽君、萬事屋定春)
沒錯,他們要的就是這種答案,不是解決問題的答案,而是看起來出一口鳥氣的答案。以鍵盤俠的智商來說,人家不訛你才有鬼了。
都說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但法律卻不是萬能的!
1)彭宇案中,老太說彭宇撞她,彭宇說老太撞他,法院認為雙方都有無過錯責任。
2)如果雙方都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無責任時,那麼法律為了公平公正,會要求雙方分擔責任。
3)在沒有攝像頭、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扶老人容易吃虧,,但如果不幸被人撞了呢?
回復 小樓雨月 :發生碰撞和是他撞的,是有區別的。
你走大街上,被一個沒看路的人撞了,這叫別人撞你。
你走大街上,沒看路撞了人這叫你撞別人。
2個人都沒看路,雙方發生碰撞,這叫意外事件。
一個老人在一處沒有監控視頻的地方被一小伙騎車帶倒了。
那小夥子下意識就去扶老人,也沒想到老人會摔成重傷。
當在醫院知道老人傷情的嚴重程度後,他否認是他撞的老人(稱其是做好事才扶老人並送其來醫院)。
後來因為事發現場沒有攝像頭也沒目擊證人,最終老人因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有責任,而只能自認倒霉。
這一結果,你害怕不?
~~~
世人都說老人訛人沒成本,其實肇事者撤謊也沒什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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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南京彭宇案就岀來了。
彭宇案除了法官判決理由腦殘點,,雙方分擔責任是在當時那種條件下最好的結果,當然也是最無奈的。
本案,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岀現,,分擔責任將不可避免。
ps
1)老人自己意外摔傷了,好心人目前幫助,結果老人拉住扶自己的人,說是對方撞倒自己的。
(目的,讓對方岀醫療費)
2)老人意外被人撞倒,結果那人卻跑了。
好心人上前幫助,結果老人拉住扶自己的人,說是對方撞倒自己的。
(目的,讓對方岀醫療費,,有點像假幣現象)
3)老人故意摔到,找目標訛錢。
4)老人意外被人撞倒,那人連忙上前攙扶,,但當知道老人傷情嚴重時,馬上變臉改口說∶自己是做好事,自己沒撞人。
5)老人和小伙都沒注意路快步走,結果相互碰撞。老人身子骨弱,撞成重傷了。
小伙先說自己沒撞那老人,後改口說是那老人撞自己的,,而老人則堅持認為是小伙撞自己的。
誰主張誰舉證,這簡單明了的六個字要說多少遍才會被記住啊。
最近微博上居然還搞出什麼轉發尋目擊證人的活動。尋個毛線啊,被扶老人家屬咬定是你的錯,舉證責任在他們,你根本不需要自證清白。
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屬於特殊侵權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該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也即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自行車撞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害人若要主張損害賠償,需要舉證證明「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安徽的上大學的女孩子大可不必理會老奶奶和她媳婦的要求,因為舉證責任在老奶奶,而事發之時,送到醫院也並無不可,但既然受害人家屬依然到場,便不必墊付醫藥費;既如實墊付醫藥費,那學生是屬於無因管理,老奶奶及其家屬應當返還醫藥費和學生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其他費用。如果老奶奶及其家屬不能舉證證明自身損害為女大學生造成,女大學生當然無須負責,且當然因無因管理產生對老奶奶及其家屬的債權請求權,要求其返還2000元醫藥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如老奶奶及其家屬明知損害非女大學生造成,採取恫嚇、傷害等威脅方式強行索要大額財物則會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
女孩兒完全沒有必要自證清白,只有在推定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中,侵權人才需要舉證證明自身的清白,而扶老人顯然不是此種情況。法治不是誰受害誰有理,而是良法之治,良法的良字就體現在法律不僅保護弱者的利益,也保護強者的利益,及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因為任何人都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在糾紛中釐清責任,衡平損害,讓應當負責的人負責,給無辜者一個公道,這才是應有之義。
在碰瓷時間中,碰瓷者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起訴開車司機,而需要司機舉證自己沒撞人。是否合理?
----舉證不重要:按照交通法規定,即使碰瓷者(行人)全責,司機無過錯也要賠償。
唯一的解似乎是反訴敲詐勒索,不過那可是刑事罪(很麻煩的),舉證責任又回到司機那面了。
順便說一句,在這個拉鋸過程中,司機的車可能一直被扣著。要大家走法律途徑的 @一笑風雲過 這一點想到過么?
而在扶老人事件中,應該由老人證明好心人撞了自己還是由好心人證明自己沒撞老人?舉證責任到底在誰?
-----誰主張誰舉證。但還有一種可怕的想法叫:誰弱誰有理。
@ 求解 請教一手拿手機操作錄像一手扶起坐在地上老人的技術動作要領?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5434824/answer/62810986?group_id=625208089855574016
誰主張誰舉證,要求扶人者證明自己沒撞人,純屬是相關機關的和稀泥做法
今天急診拉來一車禍老太太,雙側下肢粉碎性骨折,外帶腹內出血,脾破裂。我問隨行的警察:大哥這老太太咋弄的?警察:碰瓷弄的。我:不能啊,碰瓷還能真受傷?警察:趕她點背,剛躺地上,司機是個女的,一緊張就壓過去了,感覺自己壓倒人了,沒看清,又把車倒了回去想看看。這老太太碰瓷三年了,這次算是徹底交代了。
很多答案里提到「誰主張,誰舉證」,下面的定義複製於百度百科: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_百度百科
關於「當事人」的定義,同樣複製於百度百科:
當事人,是指民事訴訟中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起訴方和被訴方。 當事人有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之分,狹義當事人僅包括原告和被告。從訴訟中直接對抗的當事人結構來講,當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當事人_百度百科
扶人者是不是當事人?扶人者是不是有「沒有撞人」的主張?扶人者需不需要舉證?
原來可以改答案呀。好啵。受教於評論區對於110部分的批評。但是還是覺得這種小事麻煩警察叔叔不是很好誒。
基於我民法水平實在不行,所以我不能從理論上展開分析了,我的水平也只能擺個理論而已。而評論區有人說不要光說結論,然而要說明舉證責任和侵權責任,要考慮的太多。鄙人水平不足各位見諒。我只是小擺結論,不要對司法失望,法律是保護我們噠。
而09年侵權責任法改了之後,其實扶老奶奶基本上沒那麼大危險了。
侵權責任法改了之後老奶奶想要告你的話,屬於一般侵權案件,類似侵權事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都是老奶奶要負的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他要告你她自己得錄好視頻。找個證人。
現在的侵權責任法與彭宇案時已經不同了。舉證責任也不用扶人者負了。誰能告訴我我舉著手機開著視頻遠遠的向大媽/大爺走去並伴以寒暄「大媽/大爺你還好嗎?你這是被誰撞啦?需要我過來扶你嗎?那我過來啦!」這樣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嗎?
--來自在這個危機重重的社會仍然想要做一個好人的善良女子(?????)這個好幾年前就被普法了,然並卵。
我在想,如果有哪位法科生、法律人碰到被訛了,在他有能力、有興趣、有信心、有閑的情況下,能夠搜集有利證據但不提出,堅決不和解,靜靜等待民事訴訟,僅依照證據規則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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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誰都可以承擔,誰主張誰舉證就好了,法律不講究那種形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裡面「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有可能根據法律推定被碰瓷者有過錯么?如果有可能根據哪些法律?有人能幫忙答疑解惑一下么
嘻嘻
民法總則新規定
評論區驚現彭宇,逮住他了。。。
感謝 @湘君舍人 糾正, 這件事需要公安機關調查,然後檢察院起訴。 或許女生報案也可以,不知道這種情況可以不可以算到詐騙罪上。--------原答案--------
一直不明白,在事件中。檢察機關做什麼了。
檢察機關在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並沒有以詐騙罪起訴摔倒老人。會給大眾一個不好的印象,摔倒訛錢,訛到了,就是錢。就算沒有訛到,也沒什麼實際損失。
但是南京彭宇案,最後彭宇承認了是自己撞到老人的。 這位老人在人生最後的歲月里,承受如此多的罵名。檢察機關還真是為難啊。
詐騙罪應該不是自訴罪吧,希望法律專家可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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