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內的Music Publishing公司,應該如何確保音樂創作者能持續獲得版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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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常說國內音樂版權環境比較差,現在有沒有實際的改觀?
國內的音樂版權環境差,我想這個是相對而言,相比較台灣、香港地區,甚至是海外,國內的版權確實落後了一些,但是就今天的版權現狀而言,國內其實也是在進步,較比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我們的版權環境還是有一些改善,甚至從國家政府也慢慢的開始重視,整個行業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至於說國內的版權公司,我認為,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版權公司,都會遵循一個原則,就是維護作者與做作品的著作權,讓每一首音樂作品都擁有本該屬於的價值與意義。所以,國內的版權公司也絕對不接受任何作品買斷賣斷的處理方式,因為這對作者與作品都沒有任何好處。作者與版權公司之間的合作,是授權代理的關係,通俗一點說就是作者授權版權公司代為管理自己的作品;這裡面的代為管理,就包含了對外授權、版稅結算等方面;而版權公司與音樂使用方之間,音樂使用方要是用一首音樂作品,要告知所屬的版權公司詳細的使用方式,使用區域,使用期限等信息,版權公司根據這些信息進行相應授權與向音樂使用方收取相關的授權使用費,再把這些費用按照與作者之間的代理協議中的約定分配給作者。
在這裡要強調一下,這樣的授權使用方式,只能說音樂使用方只獲得所申請的相關使用權利,而著作權本身,還是在作者手中,由版權公司進行代理。而剛才說的授權使用費及使用方式等,有一些方面是有期限的限制,而且有些方面還會有後續的收益產生,版權公司都會幫助收取,而這些後續的收益,版權公司也會陸續的按照行業規定分配給作者,這樣就保證作者可以有持續的版稅收入了。
其實應該可以了解到,國內的環境有了很多的改變,一些音樂使用方已經知道在使用別人的作品時,要進行相關的申請授權,雖然較比於整個環境,還有很多不足,但是要相信,隨之時間的推進,版權環境越來越正規。
雖然中國的著作權法在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但因國內著作權相關規範和制度建立甚晚,在著作權知識未被普及的情況下,加上科技的不斷進步,互聯網上的侵權狀況頗為嚴重, 音樂版權環境確實較為低迷,但這20多年來所呈現的跳躍進步方式,對很多國家來說, 可能需要花上50年.至於要確保創作者能持續收到版稅,除了國家對著作權保護有相關的規定外, 成立像音樂著作權協會這樣的機構也是必須的, 讓音樂利用人有申請授權的處理窗口, 且在國家政府的監督下, 為創作人謀福利, 至於國內版權公司的角色, 則更應該背負責任, 除了必須是專業的代理人外,更應該發揮專業代理人的職能,倡導正確的版權觀念,而作者本身, 更應該具有恆心毅力, 不斷的創作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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