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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芬被刑拘」一事現已有網路推手涉嫌為老賴母女洗白,對此大家有什麼看法?


趙勇:要錢,要依靠法律,莫再惡炒助推網路暴力不斷升級,不要成為當代的黃世仁

刑拘?根據什麼?難道是依據網路媒體的所謂民意?司法如果受網路媒體幫駕,那還要法律何用?

1、是定為交通肇事罪拘捕?

證據似乎不足。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事故的結果看:重傷直至死亡,滿足構罪條件。但是,定罪的另兩個要素就很難成立:一是黃淑芬不存在主觀過失責任,事故鑒定上寫的很清楚,黃是在汽車道正常行駛,並未超速,遇橫穿馬路的趙香斌,在本車道左打方向盤緊急避讓不及撞上的,因果承繼上應該是趙違章過道是前因,避讓不及相撞是後果。二是黃定為違返右側通行規定的定性似有不妥。如果因緊急避讓越過中心線算違返右側通行規定,那可不可以理解為了遵紀守法就不避讓,直接撞上去呢?

2、因為拒不執行判決逮捕?

我們拋開事故認定、判賠數額的爭議不談。只說執行過程中的一些疑問。

判決是6月8日做出的,黃還需賠85萬元,在10內支付。請問法官是否在判決前調查了黃的財產,如果沒有調查,根據什麼做出的10日之限?如果真的沒有10日內的支付能力,豈不是法院判決的同時也宣判了黃是老賴?

9月3日進入執行程序,據唐山中院情況通報稱,並未發現現黃名下的財產,無法強制執行。這不正認證了10日賠償的判決值得商榷,為什麼不釆取簽訂協議分期賠償的方式呢?甚至黃提出先賠20萬元,趙勇卻斷然拒絕呢?

從釆訪趙的文章中得知,黃年收入在20萬元左右,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大約剩17萬元左右。從出事到現在也不過34萬元,法院即然沒有查到她的個人資產,根據什麼定的有償還能力而不賠呢?又根據什麼確定其不執行的罪呢?

最後要說明一下劉明月的房子和車。法院說房子是2014年買的並交了首付,即使其中有黃的出資,也是在發生車禍之前,屬父母贈與子女的,與黃再無關係,法院能追的只是事故後黃幫還的部分貸款,這些貸款應包括在黃的收入中。至於汽車,法院稱未查到黃出資的證據,那就只能等法院的進一步核實了。

記住:網路暴力不得人心,珠連九族更不是現代社會的文明所容,傷及無辜更加證明你們為要錢不擇手段的醜惡嘴臉!適可而止,走正道,依靠法律,別變成當代的黃世仁!


黃淑芬讓我們見識了人性的醜陋面,善良,限制了我們對惡的想像力!

趙勇的父親直到去世,都沒有等到黃淑芬的賠款,更是沒有得到來自黃淑芬的一句道歉。他的生命,是生生被黃淑芬耗死的。如果這樣的人要被洗白,只會寒了大眾的心!大家也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

到現在為止,令大家欣慰的是,面臨喪父之痛,儘管人生被徹底改變,家庭承受了這樣的苦難,趙先生依然理智,沒有做出過激的行為,反觀黃淑芬母女,可惡的行徑令人髮指!

態度誠懇,知錯就改,不甩鍋,對法律和社會公正保持足夠的敬畏,這是一個民眾最基本的,說實話,就算黃淑芬最後就算賠了那八十來萬,判刑吃牢飯,趙勇父親的父親再也回不來了,兩年為父治病所經歷的慘痛經歷也不會消失,黃淑芬終將為自己的薄涼付出代價!!!


心都黑了,再怎麼洗也是黑的!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公道自在人心!民意不可違,你做錯事,終究會承擔後果的!

2015年10月6日上午,趙勇的父親在騎自行車時,被黃淑芬駕駛一輛小汽車撞成特重型顱腦損傷,成了植物人。事後,經過交警的事故認定,小汽車駕駛人黃淑芬承擔事故70%的責任,趙勇的父親負有30%的責任。在隨後的兩年多時間裡,為了要到法院判決的八十多萬,趙勇經歷了想像不到的艱苦旅程!

從一開始的囂張跋扈,躲避趙勇,到後來的直接拒絕,轉移財產!要不是因為媒體曝光,讓事件發酵,也許黃淑芬還要躲幾年!

 讓女兒在交警隊門外圍堵叫囂,讓「前夫」代言自己不露面,這是趙勇講述肇事司機在2015年10月撞人之後的反應。

面對當事人趙先生的質疑,黃淑芬展示了教科書般的耍賴姿態。趙勇說,黃淑芬是某保險公司業務高管,在唐山金融中心寫字樓有自己的部門,收入非常高,然而,黃女士的女兒對此予以否認。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有什麼樣的父母就有什麼樣的子女!

當有記者問她是否願意將其母親贊助買的房子賣掉,來支付賠款時,其回答:我有考慮過,但是我不想這樣做,(有自己的家)這是我二十多年的一個夢。

是啊,這是你的夢,你覺得你的夢不能被破壞,而趙勇的父親卻永遠沒有了夢,已經走了!怎麼沒有去想你的夢是建立在別人家庭的噩夢的基礎上,而且這個噩夢一直在持續!

真壞,真缺德,你可以耍賴,可以叫囂不怕坐牢就是不賠錢!但是法律必須要保障不能讓她壞到這種程度,缺德不能缺得這麼多,要守住這樣的底線!

公道自在人心,民意不可違!



11月22日上午,「唐山老賴」事件受害者兒子趙勇發微博表示,經與警方核實,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

估計黃淑芬背後的能量很大,兩年了拒不賠償,一直耍賴,恬不知恥。法院也一直拖著不強制執行。這裡面肯定有貓膩。只是媒體沒能爆出來。

現在被拘捕了。卻僱傭水軍洗白。這樣的能力不是一般小百姓可有的。

但是說一千道一萬。洗白是不可能的了。黃的大名與潘金蓮,馬蓉齊名。在社會上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幾個小小的水軍是翻不起多大浪的。群眾又不是傻子,會上當受騙。

你把一塊黑煤塊扔進水裡,再洗它也白不了,只會越洗越黑。


黃就是一個保險從業者,不是什麼高管,屬於中介人和代理人。黃淑芬確實很喪盡天良,是一個老賴,從我個人道德感情說,槍斃她十分鐘也不為過。但是法制社會,感情替代不了法律。老賴當然可恥,毋庸置疑。但是,以交通肇事罪逮捕老賴,進而提起公訴,值得商榷。儘管屍檢報告認定了受害人死亡與車禍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必須滿足現實、直接、緊迫的三個條件。車禍發生後,受害人沒有死亡,這就排除了現實性和緊迫性,而且車禍後已經做出了傷殘鑒定報告。車禍發生兩年後受害人死亡,事實上阻卻了行為人的有責性事由,因為任何致殘案件基本上都會導致受害者減壽。如果此時再以刑法追究肇事者刑責,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屬於濫用和盲從民意,不符合法律獨立的精神。其實此事人民法院應將此案移動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黃老賴的刑責。只有這樣才能打擊老賴,匡扶公平正義。一家之言,歡迎批評,拒絕謾罵。


理智的分析下這個問題,不能聽一家之言。首先是看交警的責任劃分是三七開,這樣就可認為黃是主要責任,如果有隱情或者不公正的地方應該要求複議要求重新劃責。顯然黃沒有這麼做,這樣就認可了交警的事故鑒定,現在再說什麼逆行,正常行駛的事就是空口白話,沒啥說服力了。再說法院判決不公也可以抗訴和上訴,既然判決生效就該積極賠款了。這就是理。加上視頻中黃說話確實是一副老賴的嘴臉,言語中還帶著一絲囂張跋扈,這才是引起網友一片討伐之聲的根源,也是其自作孽不可活。沒啥值得同情的地方。以黃的年齡及薪水,通過當下社會的基本情況來判斷,她如果積極的籌款應該可以足額賠償的,而她沒有這麼做。所以說現在談隱情,談困難等諸多理由都是扯淡,就算是趙勇有炒作的嫌疑,甚至是訛詐,到現如今的地步都得認了。


支持依法辦事!但是反對拿老賴代替黃某說事!貌似被曝光的人中無一姓賴的!為什麼小編要以老賴稱呼之?老賴和老(你的姓)一樣!具有唯一性!濫作他指不但違規違法,還有誤導民眾的嫌疑!既不利於新時代下文化自信,民族自信的建立!也不利於中國夢的實現! 今年兩會期間最高法院明確規定用失信被執行人代替老賴一詞,棄用老賴一詞!還賴正名! 新華社播發的禁用語第三章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禁用口頭語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 用失信被執行人代替老賴一詞並不能改變文章和主角的性質,望小編嚴謹用詞!與最高法院一致規範用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的確有人試圖洗白,但純屬徒勞,只能越洗越黑。

黃淑芬只有積極賠償,真誠道歉,取得受害人和全國人民的諒解,才可能留下一線生路。要是還這樣下去,完全是在作死。

黃淑芬是人不是神,是人就有犯錯的時候。交通肇事本來是過失犯錯,廣大網民鄙視的不是她的過失,而是犯錯不認錯,犯錯不擔責,有錯不改錯,錯上又加錯,由錯而放任至犯罪。為了自己的夢無視別人的噩夢,為了利益不惜丟掉道義和良心,為了逃避責任可以不要臉。由此觀之,黃淑芬這樣下去,不但自己作死,還跳來跳去,給全國人民上一堂誠信和法治的大課。


沒有看法。誰是推手還不一定。追根溯源事故發生的初因,本來正常行駛的黃也才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另外發明「教科書式老賴」一詞的人或媒體,已涉嫌事實上的侵犯名譽並造成大面積惡意影響,法律沒有給誰這樣的權力,建議黃聘請律師進行起訴追責。在不守規矩的「弱勢群體」面前,我永遠沒有同情心。


我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但我希望所有的事情都按照國家法律來辦事,不是同情心,或者別的什麼,如果那對母女違法,就請對她們法律制裁,如果受害人有自己的問題,也請不要迴避,這件事情本來就是由於法律裁決得不到正常執行引起的,中國現在需要受害者舉證肇事者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本身就不合適,不說別的,中國本身不允許私人偵探的存在,所以你怎麼去了解?你能知道他的銀行狀況么,你能知道她轉移什麼了么?作為個人都是難以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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