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的傳播嗎?
手札君今天要分享的是科里一個老主任遇到的事。
一個穿著得體舉止優雅的年輕少婦因為不孕症就診我科,常規激素化驗、B超、男方精液常規等檢查沒有發現明顯異常,準備按照不明原因不孕流程先建議雙方嘗試簡單的人工授精。
不論是人工授精還是試管嬰兒,都需要男女雙方完善術前檢查(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等),結果這一查問題就來了:女方艾滋初篩陽性,後來確證實驗也是陽性,女方感染艾滋這是事實了,但男方是陰性。
女方和她母親在門診開始哭訴家史,原來女方在婚前已經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並一直服用抗病毒藥物,但為了能順利把自己嫁出去對現在的丈夫及家人隱瞞了病情。她要求對男方保密病情並繼續人工授精。老主任拒絕了其繼續人工授精的要求,並告知她我們會聯繫男方告知該情況,女方當時暴跳如雷說我們這樣是侵犯她的隱私和她作為患者應享有的權利,並揚言要告我們。後來呢?後來女方銷聲匿跡沒有再出現,電話回訪發現她留的男女雙方的電話都是假的。這個女患者提到的她作為患者的隱私權不容侵犯,即我們醫生明知道她的伴侶對其感染艾滋不知情也不能提醒告知,否則就是違法。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法律不會這麼腦殘。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在規定艾滋病病人的義務時強調,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因此,醫院在將病人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訴病人時,應當同時告知該疾病傳播的途徑、危害,並將法律規定病人有必須將該信息告知其性伴侶的義務告訴病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但是其側重點基於「公開」病人的信息。如果醫療機構將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顯然不屬於「公開」病人患病信息的情況。另外,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同時,並沒有明文禁止醫療機構不得將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相反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因此,就此項規定來看,病人本人有將疾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侶的義務,其性伴侶有知悉其性夥伴患有艾滋病信息的權利。如果病人本人沒有告知其性伴侶,則侵犯了其性伴侶的知情權。醫療機構將患病信息告知了其性伴侶,實際上旨在保護其性伴侶的知情權,且病人患病的信息傳播範圍又嚴格地限制在其性伴侶的範圍內。
因此,醫療機構的告知行為是對病人侵犯其性伴侶知情權的彌補,對於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護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擾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我們按照國家規定對艾滋病病歷進行了上報,希望政府機構能聯繫上故事中的男女雙方。但手札君仍為這個故事中的男方感到惋惜,或許他至今仍蒙在鼓裡,或許只有等到他因感染艾滋而又因為不知情沒有按時服用抗病毒藥物導致艾滋病發作,那時真的就為時太晚。故事中的女方因為知道自己罹患艾滋肯定會按時服用抗病毒藥物,隨著現在藥物的精進,在感染早期正規服用藥物大部分艾滋感染者預期壽命不受影響,但她的這種自私實在讓人既憤恨又為她感到可悲:她隱瞞病情是為了有一個「家」,但如果伴侶最後感染艾滋又因為不知情不服用藥物最後患惡疾離世,她還會有「家」嗎?!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方法有:1.預防控制檢測單位.2.自己的巳知親人.3治療單位.4患者自身保密.保密是讓你的隱私不能透露,而不是保密就有意傳播,這是一個素質問題,有的患者就做到了不惡意傳播,但有患者明知自己是患者卻有意傳播,當然,這種人占不了多大的比例。控制艾滋病的增長有效措施,做到安全性性行為,這裡預防控制的主要途徑,血液傳播目前比例少,同性傳播在逐年上升。預防為主治療為輔,才能有效控制艾滋病的增長。
完全會的。為此種人保護隱私,無疑是助長了他們的危害功能,加害了社會上無辜的人。而且這種加害是廣泛的,殘忍的,令被害人絕望的。所以,當一發現艾滋病人,就應隔離,就應公開,並檢查一遍曾是他(她)的身邊人。以能將「危害」降到最低的範圍。
這看什麼情況!對那些正常的艾滋病人,保護他們的隱私,不會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可對少數變態的病人,可能會造成傳播!有一個長的漂亮的女青年,因為戀愛對像是艾滋病,她查出病,男朋友死後她把孩子打了,可能心裡也變態,可能沒任何保護,跟十幾個男人上床,她父母實在不忍心再讓她害人,保警把她抓了,是以吸毒的原因抓的,戒斷後一樣放啦,後來就不知道什麼情況!
艾滋病百分之70都是性亂交吧,百分之20吸毒吧,其他百分之10。就拿性亂交來說,身體是你的你可以隨便揮霍但人要知道廉恥吧。個人認為只有百分之10的那部分隱私需要保護其他行為造成的艾滋病不應該予以保護而且應該設立一個管理部門防止這一部分人打擊報復社會,我們這裡出現過艾滋病人用塗有自己血液的針頭到處亂扎人的事件。
是的,就是會加劇艾滋傳播。有的人得了此病是因為自己不檢點,和有此病人同居傳染,他們有些會心裡扭曲怎麼就該讓我得這怪病,我再也傳給你們,叫你們也染上。一此類推,感染者會越來越多。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首先,這一定是個善舉。體現了人道主義的關懷,給他們一條生路!否則,沒讓病折磨死,就先讓唾沫淹死了。人們往往因為恐懼,厭惡,無知,不理解與不原諒而嫌棄,拋棄,拒絕他們。這足以讓他們生不如死。其實,誰也無法忍受。但這種善意也會給健康人群帶來威脅,試想,在不知情的時候中著了,多麼無辜,我還有孩子老人等我養吶!真是死不瞑目啊!怎麼辦!這樣的群體只會越來越多,各種不認同,不甘心,導致惡意傳播的比比皆是!真象美國大片里的吸血殭屍,那麼我們所能做的,第一,不歧視,誰也不願得這病。第二,不拒絕,艾滋病人同樣有生活和就醫的權力,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不應無理拒絕,見死不救。第三,健康人群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醫療機構加強衛生防護,盡職盡責。第四,感染者要理智自律,嚴禁惡意傳播!記住,艾滋病是全人類的災難,只有積極面對,共擔風險,用關愛和平等的心,共同迎接挑戰,相信一定會戰勝艾魔!
如果國家宣布公開信息,請問誰還會去做檢查?即使強制全民檢查,也有個窗口期。即使病了,也是挨著,服藥治療後傳播下降96%,不服藥治療傳播得更快。很多人會升起仇恨心,破罐子破摔,一個不怕死的人還會怕什麼?倒逼病毒迅速暗中傳播。你以為國家沒考慮這方面嗎?說公開信息的只是自作聰明。
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出於什麼目的,隱私也是人權的一部分,艾滋病人也是人,自然享有基本的社會人權,不會因為患有艾滋病而有區別對待,我不清楚你想表達什麼,從你的問題中可以看出你對保護艾滋病人隱私產生了質疑,你潛意識裡對艾滋病人產生了歧視,希望有人能夠給你你想要的回答,你真想看到扒了艾滋病人最後一點保護色暴露在社會下什麼結果嗎?自殺,精神分裂,家破人亡,報復社會,在孤獨中與社會指責中死去,這些都是社會帶給一個艾滋病人的答案。
當然,得了病的人你見過有幾個告訴你他得了艾滋病。艾滋病病人就不應該保護所謂的隱私,他們大多人都有冶遊史,自己不愛惜自己就算了,還禍害其他健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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