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怎麼看待「29歲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來例假都不放過」這件事?


此類事件的發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覺得對於未成年的性教育要好好進行科普,最重要的讓女孩子們懂的保護自己。

在這件事情上,這位男子應該負主要責任,他的行為已經不能用惡劣來形容了,對一個未成年而且是來例假的女孩子下手,真的是畜生不如!

當然,出現這種事情這名女孩自己也有責任,未成年還跟男子去賓館,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都不應該跟陌生男子去賓館!而且12歲的女生懂什麼,身體還沒發育完全,就跟大17歲的「網友」出去見面開房,在這方面家長也應該多加教育和關心。

十幾歲正是女孩子青春期的發育期,其中免不了會對什麼事物產生好感,對於網上的各種新鮮事物和各種「聊騷」,肯定會產生好奇的心理。我覺得這個時候家長應該多加引導,多關心關心孩子的想法,不能讓她們誤入歧途!

性這個問題在中國一直是大家所避諱講到的東西,由於它的隱私性,家長們老師們一般不會對孩子們進行有關性知識方面的教育。但就是由於這種原因,才讓女孩子們不懂的保護自己,最後落入魔爪!

所以我覺得現在應該普及性知識的教育,讓孩子從小就懂得這方面的知識,形成隱形的保護外套,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再者,我國應該嚴懲此類案件,明確相關法律條文規定,而不是就判個幾年草草了事,說不定幾年後出來了又去禍害別人!

以上圖片源於網路


看到這個問題後特彆氣憤!所以啰嗦幾句!

禽獸不如的東西!怎麼可以只判處它4年半的刑期?怎麼可以這樣放縱這個禽獸?這個禽獸今年才29歲,四年半後它33.5歲,是否還會繼續造孽?怎麼還要給這種畜生繼續犯罪的機會呢?直接判到他出來時就是個有心無力的老畜生的時候最好!

再說下女孩的父母,甚至是有類似做法的父母!

歷來都說「窮樣小子,富養女」,其實這句話不簡單的只是說在物質生活方面對孩子的教育和養成,其實我覺得更應該理解為,在思想教育方面父母更應該對女孩傾注更大的心血和投入。

讓孩子從小就能拒絕物質方面的誘惑!這一點不只是單單多花錢就能解決的問題,除非你是特朗普一樣的家長。作為普通百姓的家長,我們能正確的教育孩子從小有正確的價值觀雛形,有對兩性之間應存在的不要的警惕性和自我保護性!要孩子們從小就知道自己身體的神聖性和唯一性!

縱然有時候人性格和天性方面有時是存在先天性的因素,這一點是不好逆轉的,但是作為家長,應該用最理性的觀察對待自己的兒女,從小發現他們身上存在的略根性,發現他們那些後天養成的不良習慣,及時的加以管教!再教育孩子思想上的錯誤時要比因為學習文化時更要重視和嚴厲,該打就打!我想就是一個強盜也不願意再教育一個強盜孩子出來吧?

看過一部韓國電影《薩瑪利亞女孩》,裡面兩個未成年的女孩為了達成自己的夢想居然開始了「援交」。後來再一次意外後,一個女孩死了。另一個女孩的父親也有所察覺了,後來導致了一系列的悲劇!其實這個電影再教育的是家長,譴責那些不負責任的家長!

問題中有句話我不知道是不是真正的表達的當事家長的意願,「思思的父親得知此事後非常生氣,」,我特么真要先抽這個家長一頓,還特么生氣?筆者也是找抽!

試想遇到這事是不是應該氣憤以極,瘋狂之極的先打死那個畜生?還特么「找到」並「扭送」我這服了!這是家長么?孩子是親生的么?

與其被動的反擊不如主動的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教育好孩子保護自己,對誘惑說不,對眼前的威脅和危險有所察覺,在遇到壞人時應採取的措施。大家也要警惕起來發現一下身邊的壞人!

對傷害未成年人的罪犯應該用重典!


這件事情如果是發生在野外,只追究犯罪分子,無話可說。相反,這件事發生在酒店。兩個不同姓不同年齡的人前去開房,為什麼能得到酒店的許可?一個成年男子帶一個未成年異性去開房,得到酒店客房部工作人員的同意,應該算是酒店工作人員協助犯罪,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場所,應該一同問罪。

多少年來,不少未成人被誘姦。這些案件大多數發生在酒店客房內,那些犯罪分子,有些還不是社會人員而是知法犯法。但到最後,只聽說犯罪分子落網,沒有那家酒店被問責,甚至照常開門營業。

如此一來,那些旅館酒店有持無恐。為了那一丁點營業額,毀了一個未成年人,傷害了一個個家庭。作為社會結構中的一部分,旅館酒店有義務杜絕類似事件發生。即使無能力保護未成年人,最起碼不為犯罪人員提供犯罪場所。是人都知道,兩個不同姓而年齡差距大,又無法出示合法身份證明的男女同去開房住店,其目的已經十分明顯。旅館酒店屬於間接犯罪,應以法律手段給予懲罰,杜絕類似事件再發生。


未成年人又一次沒被放過!

看到這,我首先想說,究竟什麼時候可以實行閹割?否則我真的不敢生孩子了!
12歲身體正在發育,29歲邪惡男子慾火難耐就拿未成年洩慾,例假也不放過,這男人是都有點禽獸了,知道大姨媽肚子多疼嗎?還要忍受雙重疼痛,先不說是否強姦了,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不論對方願不願意,都夠判他的了!
此類事件避免是無望了,畢竟人性本身放在這,只能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1.家長們一定要從小做好性教育,畢竟現在的人連小孩也不放過

2.社會什麼時候可以把目光和關愛放在孩子身上?遇到這種事真的不能嚴懲嗎?真的被勢力和黑暗所脅迫嗎?

3.希望這個世界能亮起來,少做這些喪盡天良的事,也算積點德!


近年來關於青少年甚至兒童被性侵犯的新聞是越來越多了,還記得幾年前有一個「父親在公交車上對幼年女兒過於親昵」的新聞,當時的評論還是不相信居多,認為是普通的表示愛意的行為。但這幾年已經有了改善,大眾對這方面有了更多的認識。

但是,也要看到這個新聞反應出來的種種需要改進的現象。

1.兒童性教育普及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之前網上沸沸揚揚的兒童性教育讀本事件,專業團隊花了數年辛苦編寫出來的兒童性教育讀本因為營銷號的斷章取義和一些家長的反對被撤回。這些家長覺得孩子太小不適合接觸這些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一旦苦果釀成,孩子們還懵懂無知以至於家長也被蒙在鼓裡的結果就真的是家長想看到的嗎?不要覺得這些事離自己很遠,有句話說得好:"你不教會孩子的,戀童癖會幫你教會。"網上已經有無數人親口說出因為當時的自己單純天真,不懂已經被傷害,而隨著ta們的長大又更難將此事說出口。甚至有很多施暴者還是父母的熟人,平時來往時還要被渾然不知的父母教育打招呼多走動,想想這該是多麼慘痛的經歷!

2.父母教育的加強

這件案子中,小女孩和男人是在網路上結識的。雖然說現在孩子接觸網路得較早,不再是以前將上網避如蛇蠍的年代。但家長也要對孩子的網路行為加以把控,發現不對要及時加以引導。平常也要多和孩子談心交流。本案中小女孩幸運地告訴了媽媽案情,兇手才能被繩之以法。而更多父母對孩子疏於交流的案件中,孩子不說出口,誰能知道兇手犯下的獸行呢?

3.社會人員的警惕性本案中的犯人是將小女孩帶到酒店開房後強行發生的關係,29歲的男性帶著12歲的女孩開房,酒店的工作人員難道就沒有任何疑問嗎?或者猜想一下,有疑問也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就這樣放任自流了呢?回想之前的小悅悅事件,有時一個小小的舉動,比如一通電話、一條簡訊...便能挽回一個慘劇。也許當日只要有一個工作人員覺得不對報了警,小女孩便不是今天的命運。

4.法律意識淡薄及法律不完善

按我國的法律,侵犯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屬於情節嚴重,案犯是明知故犯還是確實不明呢?但是可以想到的是,我國法律意識普及任重道遠。同時法院的判決(四年六個月)相信許多人覺得量刑過輕了,也希望相關法律能早日完善。

5.後續問題的跟進

雖然案犯已經被捉拿歸案,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判決。但是這件事會給小女孩留下怎樣的心理創傷?周圍的人又能否幫助她走出傷痛?這些問題才是更應該注重的。希望小女孩能得到專業的心理治療,早日走出陰影!


小女孩叛逆期逆來順受,男子作惡自食惡果

首先說,量刑四年六個月個人覺得有點輕,為什麼呢?小女孩未成年沒有判別是非的能力,你大人難道沒有起碼的是非觀念嗎?你實在憋得受不了自己去花幾百塊錢解決一下,不是很完美的結局,一定要傷害這樣的一個小女孩。

12歲,初中啊,一個剛上初中的小朋友,尚且她來例假了,有了這樣的經歷以後他的老公或者男朋友怎麼看她?她自己怎麼過她心裡的那關?

其次,這樣的人來開房是怎麼過了酒店的那關的?酒店管理問題很大,為了賺錢是真的不擇不問。

還有,父母教育方式肯定很有問題。男子既然能將小女孩帶到酒店,證明兩個人聊了很久了,父母沒有發現,也是有很大的責任。


看到這個,一是氣憤,二是很快惡補了一下法律知識。然後發現,我國法律在強姦罪這一塊懲罰力度還是太輕。

未成年少女被強姦,怎樣才不算是嚴重傷害?被告提起上訴中的那段「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說的倒是輕而易舉。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複》中指出,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那麼怎樣才算是未給未成年造成傷害?只判四年已經夠輕,於某竟然還以被害人存在過錯,未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為由提起上訴。

何為傷害?對一個十二歲的小女孩,對於性這方面什麼都不懂,況且來著大姨媽都不能阻止其實施強姦。才十二歲,且不說這個社會對於女性第一次的看重,但就說十二歲女生的生理構造,也不是能夠承受這種傷害的。

電影《素媛》中,素媛被強姦導致整個身體結構被破壞,整個一生都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而這個十二歲的女孩,雖然是自己在網路上聊天認識陌生網友,但是未成年人不懂事,成年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嗎?你以為只是簡單的發生關係,但在大眾視野里,女孩子的第一次關係卻不是那樣輕鬆的。古往今來,有多少女子被嫌棄的例子。等到這個孩子長大,談了男朋友,討論性的時候,如果說出這樣的故事,肯定是要被人嫌棄與看低的。這將會是一生的傷害。


這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劇。一個二十九歲的成年男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獸慾,竟然明知故犯,不擇手段,利用一個十二歲未成年少女的幼稚無知,連哄帶騙地帶去酒店開房。按法律以強姦罪對他判刑是他罪有應得!在為該少女受到身心傷害而感到悲哀,以及譴責犯罪分子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以此為戒,父母,學校和社會等三位一體,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今天這個網路信息發達的時代,要多關心子女,告誡他們謹慎交友,加強他們自我保護的意識,以及大眾的法律意識。盡量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網路是把雙刃劍,給了大灰狼隱藏本性的面具,給了小綿羊浪漫天真的幻想。12歲,一個小女孩,一個未成熟未成年的小丫頭。29歲,三十而立年,卻做了這種令人髮指的事情。而且他毫無悔意,覺得自己刑法太重。

難道他覺得,他的四年比得上她一輩子的傷痛。四年後,33歲也不是太老。但是誰能想像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呢,會不會畸形會不會憂鬱,會不會對人生失去希望。

我不太懂法,以一個閑人的角度看,法律對他太仁慈了,更何況他毫無悔改之心。


謝謝邀請。難以壓制我內心的憤怒!29歲禽獸不如的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連例假都不放過。首先他心懷不軌利用了女孩的年幼無知,以網友相稱來欺騙12歲女孩開房,他是有預謀地騙奸幼女!因為他明知女孩才12歲,女孩當時還在生理期,他仍然毫不顧忌強行與她發生關係。豬狗不如的東西!法院以強姦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他還不服判決要求上訴,厚顏無恥沒人性的禍害!嚴懲膽大妄為的色狼!未成年少女的人身安全是以教育和監管共同來保護的,家長的責任重大!必須謹防壞人,監護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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