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是奴隸制社會,奴隸可以娶妻生子么?


馬克思主義的「五種社會形態」論,只是籠統的說法,它類似於一個中藥加減方中的基本方。就中國社會發展軌跡和儒家對社會未來的理想展望而言,大致有「原始社會—部落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郡縣社會—現代社會」。黃帝以前可稱為原始社會,黃帝至大禹時代可稱為「部落社會」,夏朝商朝是奴隸社會。周朝是封建社會,而秦朝至宣統可稱為「郡縣制社會」。下面簡單闡述一下。

黃帝以前是原始社會這點基本無史學分歧。黃帝被稱為中華文明的「人文始祖」也是史學家公認的。而夏商兩朝不斷有戰爭和掠奪,被掠奪來的人基本上和牛羊沒什麼區別,既然牛羊可以在主人家繁殖後代,那麼奴隸可以繁殖後代自不必說。否則奴隸會越來越少,最後就滅絕了。但是歷史總是發展的,人的認識也是變化的,在商紂王時期,人們發現奴隸與牛馬羊等畜牲並不相同,而是與奴隸主同類,「解放奴隸」的願望空前高漲。也有專家考證紂王滅亡的原因是紂王不忍心殺俘虜。事實上這不用考證,如果被征服的部落能夠臣服或屈服,對於勝利者來說是好事,當然不會殺俘而把他們變成奴隸。武王伐紂的口號就是「弔民伐罪」——翻譯成大白話就是「解放奴隸」。這個口號得到了敵對陣營的擁護,以致有「陣前倒戈」的事。

武王伐紂成功,當然要兌現他的政治諾言,那就是讓自己的親戚和功臣帶領奴隸到各自的封地內生息。周朝嚴格意義上說是封建社會,分封諸侯建立屬國。這些被解放奴隸也就轉化成平民。可是此時仍有奴隸存在,那就是犯罪的平民,犯罪的平民是沒有基本權利的,讓他們殉葬也是理所當然,而平民相比奴隸就有許多自由了,《詩經》里的《七月流火》就生動地反映了周朝的平民生活,儘管十分凄慘,但相比連生命都沒有保障的奴隸要好許多。所以最後有「承彼兕觥,萬壽無疆」的譽美之辭。

隨著時代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因為利益的爭奪,出現「父子靠不住、親戚靠不住、兄弟靠不住、盟友靠不住」,唯一能靠得住的就是自己,而一個人的能力有限,如何管理自己的轄區,就是十分頭痛的事。於是「封建制」已經不適用了,委派代理人就成了時髦的做法,對於諸侯王來說,派出去的代理人就成了後來的郡縣長官。孟嘗君也曾派馮諼來管理自己的封地。很顯然孟嘗君封地上的人並不是奴隸,而是有契約的租地的自由農民。

從秦始皇開始在全國推行郡縣制,郡縣制是在戰國時期各國成功的基礎上的完善。政治和歷史書上把秦始皇至宣統統稱為封建社會是不準確的,稱為「郡縣社會」更恰當些。郡縣制有其優越性和合理性,所以直到現在仍然被廣泛使用。在中國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除了最高統治者,其他的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從短期來說有階級固化現象,但長期來看並沒有形成階級固化。這就給整個社會注入了生機。而最高統治者因為種種原因最後滅亡出現改朝換代了。

最後回到主題上來,周朝不是馬克思主義學說中的「奴隸社會」,周朝有奴隸,但奴隸類似於現代的「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那些殉葬者很可能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等主人死了進行統一殺死陪葬。是不能娶妻生子的,他們要成為平民才能娶妻生子。


根據馬-克-思理論,夏商周三代曾被定義為奴隸制,但是奴隸制的定義是:以奴隸為主要社會生產力的社會制度,它需要一個強大集權中央進行管控。

而夏商周三代,並不具備強大的中央集權以及軍事能力進行管控,而夏商周三代,主要通過「貢」、「助」、「徹」賦交於上,真正的生產力是庶民、眾人。夏商周存在奴隸,但更多的是用來祭祀,而不是用來生產!所以周朝並沒有確定是一個奴隸制社會。

再來講到奴隸能不能娶妻生子的問題,答案是:能。

不過奴隸作為主人的私有財產,無論做出什麼的行動,都需要主人的同意,以羅馬為例,羅馬法學權威Ulpian對女性奴隸生子的闡述:女性奴隸所生的孩子一般不被考慮為所得贏利,因為以生殖為目的來獲得女性奴隸並不符合習俗,然而,她們所育的後代無疑使主人的總資產增加,而且因為這些後代是資產的一部分,主人(即財產擁有者)應將他們留給自己的繼承人。

後代是資產的一部分,是可以留給繼承人的,在奴隸制社會,作為資產的奴隸,當然越多越好,除了戰爭、購買,能夠增加資產的方式就是結婚生子。

但是關於奴隸取妻子的問題,初期基本補存在誰是誰的妻子,主人只是為了增加資產而讓他們交配,到後期,才慢慢的變得自然。


當然可以。奴隸主要來自於戰俘與罪犯,然而,這樣的數量遠遠不能夠滿足當時對奴隸的巨大需求,為了維持奴隸的源源不斷,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奴隸娶妻生子,而奴隸的後人如果沒有意外情況,也依舊是奴隸,為奴隸主不斷創造財富。

在典型的奴隸社會中,法律確認奴隸為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對其握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可隨意奴役、買賣和殺害。奴隸沒有獨立的人格,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奴隸的後代也世代為奴。

然而在中國古代,奴隸和主人有人身依附關係,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雖然說奴隸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殺死奴隸仍然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像西方那樣只看作是一種對財產的侵犯行為。


關於這個問題,必須分為兩個概念去解答。

首先,所謂的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的劃分,是舶來品,這類史學觀意識形態味很重或者說並不適合中國,這幾年已經慢慢在中國史學界被摒棄。即使以這類史學觀衡量,商周兩代尤其是周朝是非常典型的封建社會,而不是中學歷史課本所胡謅的直到井田制的出現才進去封建社會。

其次,關於奴隸的界定是一個階級等級身份的概念,是一個政治體制層面的概念,並不是簡單的中學課本上所說的生產方式和生產工具的概念。實際上,以過去哪種舶來的史學觀,中國在春秋以後便進去了封建社會,但是嚴格意義上奴隸這一群體的存在實際上嚴格意義上直到清朝前期都依然存在。即使更加嚴格意義上去界定,至少到元朝也是存在的。所以,中學課本上所謂奴隸的表述一直都是錯誤的。

實際上,奴隸作為一個社會結構里最低等級的存在,最大的界定標籤是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婚姻權和生育權。如果以傳統的意識形態史學觀來解釋,奴隸等同於奴隸主家的類似於牛這類的生產工具,奴隸的生育就是在幫奴隸主增加私人財產,奴隸主沒有理由阻止。如果以中國歷史的實際情況來看,家奴或者奴隸的婚姻裁定權和認定權也僅僅是大部分在主人或者奴隸主手中,奴隸一樣可以娶妻生子同時也可以拒絕婚姻和生育。

所以,奴隸是可以娶妻生子的。


奴隸制社會,這一叫法本來就有問題,帶有很強的政治意味。奴隸只是生產關係中的一個因素,而在中國先秦時代也並不是遍地都是奴隸,且奴隸這一社會階層在中國所有王朝從來就沒有中斷過 。中國的社會形態從來就是模糊的,並沒有什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區別,只不過是近代以來受西方政治經學說的影響,特別是馬克思的學說被政治人物捧上神壇的影響,才有了什麼奴隸社會一說。其實馬克思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本不值得推敲,但從小書中就這麼說,也就將錯就錯了。


西周奴隸來源大概出於「罪隸」,《周禮》有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等名,以敵國俘虜充奴隸。

西周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謂一妻是指嫡妻只許一個。在貴族之家,男子會以種種名義佔有妻子以外多個女子。《禮記·曲禮》:「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婦、六女卸及八妾。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則為一夫一妻。至於一般的平民,只能一夫一妻,等而下之,那就只能實行一夫,甚至連一妻也沒有。

夏商周三代,實行嚴格的貴族內部婚姻,貴族只能與貴族聯姻;庶人則只可在本階級內部「匹夫匹婦」為婚;而奴隸也只能娶奴隸之女為妻。


首先要明白,周代奴隸二字代表的意思。

禮記中記載的很清楚,充奴罪隸,就是罪犯的意思。因犯罪而充奴,隸屬於某位有資格蓄奴的貴族。該貴族定時將消罪的奴隸,釋放後彙報周天子。

周代的社會階層,貴族,士族,百姓,庶民和平民,奴隸。

百姓以上的可以參與戰爭,持戈試馬。庶民也有可能成為平民,也有可能成為百姓。

在商之前,征服蠻夷部落的戰爭中,俘虜很多淪為奴隸,因此,是和希臘埃及一樣的奴隸社會。周代,奴隸只是罪人,貴族間戰爭的俘虜也不是奴隸,都是親戚。

中國社會從周代開始,就進入封建社會,一直到秦始皇為止,封建時代結束。

奴隸當然可以生子,只是生出來還是奴隸。世襲規則是朝堂商議的,昭告天下的。


第一周朝實際上已經進入了封建社會時代,意即改變了殷朝的奴隸制度吧?這是春秋大夢時期的政策性使然。並非一定是古老的奴隸制的社會風氣,至少大大改變了原始野性蠻行的奴隸制。不然就不是人類社會時代的進步了,豈不依然原地踏步走?這個並不符合周朝的社會風貌和實際情況吧?

第二既然不是奴隸制度化的社會時代,就不必講奴隸能否結婚生子的問題了吧?如果非要知道奴隸制下,奴隸們能否生子結婚的問題,其實是弱智商的問題,假如奴隸都絕種了,對奴隸主的制度有何好處?他們不但可以結婚生子,透露一個秘密:年輕人結婚生子是從歷練磨難,一開始就進入成人禮的選擇固定的對象呢。

如此多嬌的人才湧現,才會實現奴隸社會時代的生生不息和源源不斷;只是這種奴隸制度化是迷信崇拜之下的壟斷人力資源,才能產生更加多的物質財富價值而已。


現行社會形態的劃分沒有採用統一標準。原始社會是從文明的角度看,奴隸社會則是從社會經濟創造力的角度來看,封建社會是從政治管理角度來看。。。。

中國的夏商是部落聯盟社會(奴隸社會?),周朝是封建社會。《孟子》說夏有諸侯2萬,商朝末年還有八百諸侯會孟津,商議討伐紂王之事。商朝大部分時間在不停地遷徙,史有殷都十遷之說。不停遷徙的王朝實在是不便於封建。

周代商之後,大封同姓,其次功臣,其次四岳後裔。這才是真正的封建制度。秦之後都是中央集權制,偶爾有封建,封國也只是徒具形式,政治權力不達標。《左傳》記載有不少周與諸侯國的戰爭,周王並沒有調動別國勤王助戰。

中國古代下層人民的婚配方式主要有三種:1,偷情。如衛青的出身。2,野合,如孔子的身世。據聞一多先生考證,古代的上巳節本質上是愛情趕集。《詩經》中有很多詩便是說野合的。3,主人賞賜婚配。


根據馬-克-思歷史理論,夏、商、周三代曾被定性為奴隸社會,此觀點爭論較多。奴隸社會以社會下層的廣大奴隸群眾為主要生產角色,然而就傳統文獻記載以及考古發掘工作並沒有發現中國上古時期廣泛實行奴隸制度的跡象。馬-克-思總結古希臘、古羅馬和古日耳曼民族的社會歷史提論,原始社會的原生形態在向文明邁進時,衍變為次生形態,奴隸或農奴制度取代原始的氏族公社,他認為原始氏族制度的消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古代的中國,氏族制度並沒有消失,而它在很長的時期內頑強的保存著。在國家的萌芽期,原始的氏族公社制度無法承載對廣大區域進行有效管理的任務,從而衍變為一種氏族封建的世襲制度。又在西周時期衍變為宗法封建制度。有效的施行奴隸制度需要一個完善的中央集權體系和一個強大的軍事勢力,這是夏代不具備的。中國在三代時期曾施行過小規模的奴隸制度,但始終沒有達到西方文明的規模。在古希臘的城邦里奴隸人口普遍超逾自由人口,奴隸人口占古羅馬義大利半島總人口的四成以上。三代社會的主體分別是「眾人」和「庶人」,儘管社會地位低下,他們還是有家有戶的平民,其生產作物通「貢」、「助」、「徹」賦交於上,而不是奴隸制下的無償掠奪。真正的奴隸只是比例佔少數的罪人和戰俘,他們並沒有取代庶民主體成為三代社會的主要勞動力,而更多的是用於人祭。所以很多人認為夏、商、周三代皆為封建王朝,君主與諸侯分而治之,而夏朝是第一個世襲的氏族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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