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怎麼操作才能合法化?


其實這是個偽命題,工程掛靠就不可能合法化,能合法的就一定不是掛靠。(必須說明,你怎麼理解是一回事,但站在法律規定層面上,合法了就已經不屬於掛靠了)

過去講掛靠,無非是用別人的名義中標,然後自己干,項目班子在投標時都用別人的,實際施工時基本都用自己人,工程收款時,由別人開具工程發票並用別人的賬戶收款,然後按照事先商量好的稅金管理費成本發票比率並進行扣除後由別人直接劃轉給自己,然後自己支付對外的勞務費、材料費、分包款,剩下的錢就是自己的利潤。

先不談這裡面哪些地方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就牽涉的稅務問題,在過去營業稅時還能應對,但在如今實行增值稅的情況下,就已經不可能了。

其實所謂合法,就是投標中標施工過程合法和涉稅合法。

所以,如果一定要談工程掛靠的合法,只能說唯一的途徑,就是把你變成他:

1、項目班子成員,需要資格證註冊的,全部在「他」單位註冊(用以投標中標施工的全程合法,不這麼干膽大的敢攔不住);

2、註冊成為「他」單位內的其他納稅人,並進行獨立核算;(為涉稅合法、利潤形成形成合法基礎)

3、以「他」單位的名義投標、中標,然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的規定執行;(形成完全合法化的涉稅體系)

4、以分公司的名義開票、收款、支付並進行項目核算。(形成合法化的過程,併合法安全的形成利潤)

按照這樣的操作,無論行業法律規定還是稅法都是合規的,但也就不是掛靠了。

當然,也有不這樣乾的,還是老思路老辦法,但過去方法在現今實行增值稅的前提下,你所有的收款、付款都必須走所謂掛靠單位,因此而帶來的財務繁瑣不可想像,更因為稅負的不確定性(取決於你進項稅的取得多少),在稅務的操作上也將增加更大的風險,同時,最終形成利潤後,利潤如何進行轉移成為你自己的利潤,也是更大的問題。

所以,就工程領域而言,實行增值稅並不是簡單的稅負增減的問題,更大的作用是對過去的掛靠行為的清理。

當然,如果是個人干一些體量不大金額不大財務稅務內容簡單的工程,如果利潤足夠大,包的住稅負、管理費等,想簡單化處理那是另一回事,但也要算清楚。


一、掛靠行為的概念及相關規定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掛靠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案例]:

1、某自然人A承包某項目,項目結束後,A找到建築公司B,要求建築公司B開票給業主;

2、發包方工程款到建築公司B後,建築公司B扣下管理費和稅點,剩下的全部轉入自然人A個人賬戶,自然人A不提供任何成本發票;

3、建築公司B開增值稅發票給發包方。

對於上述事實,B建築公司解釋是屬於正常掛靠行為。

上述行為分析如下:自然人A把工程項目做完了以後,再去把工程款打到這個所謂的被掛靠公司B、被掛靠公司B再去開票,這屬於借掛靠之名行虛開之實,屬於違法行為。

二、掛靠行為合法化的要點

1、掛靠人在招標單位發布招標文件後,去被掛靠企業開具介紹信,再去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以被掛靠企業報名投標,被掛靠企業做好投標登記工作,同時做好相關的配套管理服務。

2、被掛靠企業針對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製作投標文件,包括不限於技術標、商務標。被掛靠企業派管理人員參與開標工作。

3、被掛靠企業根據招投標法從自己的基本銀行賬戶支付投標保證金,工程如果中標,則工程中標情況及時告知被掛靠企業各個相關職能部門。

4、被掛靠方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經過公司經營、工程、法務、財務等職能部門的合同會簽。營改增後為了防止項目經濟糾紛法律風險轉嫁到被掛靠方企業,被掛考方企業要在合同條款上儘可能最大限度減少自己違約責任的減免,同時注意賒購合同付款日期的合理延後,以減少自身的法律訴訟風險。

5、被掛靠方企業對掛靠項目下發關於成立×××項目部的文件。向掛靠的項目派駐持證上崗的項目經理、經營、工程、安全、財務等人員,其人員工資、費用由掛靠的項目承擔。

6、被掛靠方企業的各項關於項目部的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規範和會計核算辦法)均對掛靠項目有效。被掛靠方委派在項目部的管理人員、被掛靠方公司總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要對項目的經營、技術、工程生產、安全等實施管理。被掛靠方企業不僅要防範掛靠的稅收風險,還要防範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設計變更、預算變更、工程聯繫函、工程款結算書等都要有被掛靠方企業委派的人證合一的管理人員簽字認可方可有效。

7、會計核算上,大型施工企業應優先考慮採取分級核算、小型專業分包施工企業可採用集中核算。採用分級核算的施工企業應使用雲ERP進行的財務核算。信息化軟體自動匯總合併各個項目的的財務會計報表。被掛靠方企業設置專職ERP系統管理員,利用雲ERP的多組織、跨行業功能自動分配賬套提供給掛靠方項目,使該項目單獨建賬、獨立核算,雲ERP系統管理員許可權統一收歸被掛靠方公司,被掛靠方公司統一各項目部會計科目(一級乃至明細)和輔助核算項目,各項目部會計核算標準化、流程化。項目部會計不規範做賬將不能定期通過系統生成會計報表。被掛靠方企業應該成立掛靠、聯營項目會計QQ、微信群,加強總部與項目部財務人員之間的溝通聯繫。被掛靠方企業定期對掛靠項目會計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被掛靠方企業派專人負責指導、監督掛靠項目的賬務處理,及時發現、糾正項目會計工作中出現的錯誤和問題。掛靠項目與自營項目一樣必須按期提供會計報表和成本報告及其他管理報表。

8、被掛靠方企業可以給掛靠項目在建築服務所在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項目部單獨開立銀行一般存款賬戶的情況下,其銀行支付印鑒章或網上銀行轉賬U盾其中至少有一隻掌控在被掛靠方委派的財務人員手中。

被掛靠方企業也可以不讓項目部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從組建集團戰略預算下的資金池出發,項目部資金支付統一從被掛靠方機構所在地銀行賬戶支付。這種做法優於讓項目部單獨開立銀行一般存款賬戶,但被掛靠方企業的管理難度和監管責任加大。

9、被掛靠方企業對掛靠項目委派財務人員,也可以由掛靠人推薦,經被掛靠方企業財務面試合格後任用。比起前者,這樣挑選出的財務人員更容易在掛靠人與被掛靠方企業之間發揮溝通協調作用。項目部財務人員根據真實的交易和事項反映經濟業務實質。會計核算原始憑據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協議、結算單、入庫單、領料單、送貨單等。項目部依法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工程涉及的所有稅金均從被掛靠方企業銀行存款賬戶支付。

政策依據:稅總發[2017]99號:第二條第四款「對於增值稅繳納單位與建設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項目,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由於被掛靠方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掛靠的項目部只是會計核算主體,所以必須定期將增值稅預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到納稅主體(被掛靠方企業)。被掛靠方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附加稅申報表才可以保證與賬面記載相符。

10、掛靠人就掛靠項目必須以被掛靠方企業名義與各個材料商、分包商及時簽訂合同,合同必須經被掛靠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會簽通過後,由被掛靠方企業簽字蓋章有效。合同要及時傳遞到工程項目財務部人員處。合同模板必須由被掛靠方企業統一提供。被掛靠方企業可以規定:掛靠人應先考慮與被掛靠公司合格供應商名單下的供應商簽訂供應合同。

11、被掛靠方企業要指導項目部進行內部風險控制,包括不限於稅務風險控制。項目部財務要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方的資金使用發揮財務監督作用,防止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方拖欠供應商、分包商工程款和分包款以及農民工工資。要求各建築勞務公司按照建築、勞動部門要求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防止掛靠方將風險轉嫁到被掛靠方企業。

12、項目部的採購、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支付由項目部制定資金支付計劃,提出付款申請,上報被掛靠方企業後,由被掛靠方企業銀行存款賬戶直接支付給與工程項目有真實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分包商銀行賬戶,付款之前,供應商、分包商根據合同約定必須開具合規增值稅發票。

13、總承包的項目部要在封閉式的施工圍牆的「項目概況」要註明項目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工程面積、項目管理人員等情況,其中,項目管理人員要做到人證合一,在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施工設備顯要位置標明被掛靠方企業的Logo,向社會告知施工方身份。施工現場農民工一律身穿印有被掛靠方企業名稱的工作服,彰顯企業文化。

14、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掛靠方企業按期及時與發包方進行工程結算。被掛靠方企業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向發包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被掛靠方企業要制定《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之前,由項目部經辦人員填寫《發票開具申請表》,項目部經辦人員、項目負責、項目財務簽字後,交由被掛靠方企業相關管理部門、財務部核准後,被掛靠企業稅務經辦人員根據核准的《發票開具申請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15、被掛靠方企業與掛靠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可以參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期。掛靠人根據自己的業務能力可以在項目部任職,如「項目負責人」,每月領取工資薪金。項目結束,上交被掛靠方企業管理費後,由掛靠人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合法獲得剩餘工程利潤。(政策依據:國稅發[1996]127號 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通過上述操作,掛靠行為是可以合法化的,掛靠項目已經成為自營項目或聯營項目了。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是勞動合同僱傭關係,其項目經營實質上已經變成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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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人和掛靠公司之間,一定有書面協議或者口頭協議。按照樓主的做法,只是在沒有任何糾紛的情況下,可以規避被查處的風險。一旦有了糾紛,需要劃分責任的時候,協議曝光,就會被發現是掛靠。

除非,掛靠人是公司名義員工,可以把這個掛靠變成項目承包,那就是公司經營模式了。


這位老師請你再發表掛靠人的合法利益怎樣得到保證要我看真正實質是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服務,從中取得管理費,企業所得稅,業績等利益,怎樣向干實事的提供法律保障,掛靠人期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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