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精神病人不能免於或從輕判罪,是否更有利於社會穩定?
是否可以使家庭更加嚴於看管,從整體上來說嚴加看管的費用是否低於病人犯罪損害的社會利益?
謝邀。
首先,從法律精神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是應該要免責的。但你題目問的不是這個,我也不展開論述了。
其次,對精神病人的「家庭嚴加看管」,你這一結論是建立在「病人的家屬很關心病人」的情感基礎上,而我們司法以前也曾經這樣嘗試過,然而沒有太大效果。很多家庭都是根本不管精神病人死活的。後來,才慢慢有了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1979年-1997年9月30日,對於犯罪但免責的精神病人,唯一的處置方式就是「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然而效果不大。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後,在處理方式上允許公權力介入:「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可惜的是,1997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都沒有明確的文件提出對於這種精神病人,政府要怎麼個強制醫療法。實踐中通常是放在精神病醫院裡。但精神病醫院不是權力機關,無許可權制人身自由,所以精神病人實際上是很容易就能逃出去的。我記得13年的時候廣州就有個殺了人的精神病人從精神病院逃出去,當時媒體上還熱炒了一陣,各路公知又紛紛抨擊了一輪醫院和公安。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的內容,明確規定對於免責精神病人在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可以強制醫療,由法院審理。決定強制醫療後,理論上就是一直到死都要被限制在公安機關專門為此建立的醫療機構中(各地安康醫院),如果要解除,要先診斷評估,確定此人不再有人身危險性,然後才能報請原來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解除。所以現狀是一旦決定強制醫療,一般不會發生題主所擔心的「基本幾個月就能出來」。
但問題是:
司法有滯後性。啟動強制醫療必須以「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為前提,說白了就是要等這個精神病人干出一宗大事了才能送他去治療一輩子。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是因為他們在法律上不是完整的人,即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我們在法律上這樣規定之後,就可以在精神病人出現傷人和殺人的情況之前,將有危險的精神病人強制關進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其實構造跟監獄差不多,限制他們自由。
在法律上,不能隨便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否則就是納粹國家乾的事。
所以就通過這個方法來管理精神病人。難道讓精神病人滿大街的跑啊,等殺了人我們才抓。
(而且以前國家定期都會做精神病人普查,查出來的都管上。但是讓公知給曝光了,就是所謂的精神病人指標,其實這個指標都是流行病學算出來,而且遠低於精神病的發病率,所以只要查就一定會有,但是輿論壓力下,最後也就都不敢幹了。)
另外,傷人害人的精神病人即使不判刑,也基本上是要在精神病院里關一輩子的,
精神病人,即使在妄想的支配下,故意殺人也是要判刑的。比如:一個精神病人有嫉妒妄想,認為自己的妻子和全村人通姦(其實根本沒有此事),而殺了自己的妻子,這就是要判刑的,不能免罪
只有在喪失現實檢驗能力下的傷害行為才是免罪的。
比如有個笑話:精神病院里有個病人跳河了,其他精神病人都去救他可是他還是死了,因為病人們把他撈上來後發現他濕透了,就掛到晾衣繩上晒乾,結果他就被勒死了。
這裡的兇手就可以免罪,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精神病是病,反社會人格也是病,恐怖分子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病態。
所以我支持對精神病犯罪無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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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把:
聖經·出埃及記21:28-32
「假如有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把牛打死,牛的肉不可吃,牛主不必受罰。29?如果牛好鬥好撞,牛主受過警告,卻不看管,後來牛果然撞死了男人或女人,牛固然要用石頭打死,牛主也要處死。30?如果給他定了贖價,他就要照所定的交付全數,才能贖回他的命。31?不管牛撞死了男孩還是撞死了女孩,都要照這個法令辦理。32?如果牛撞死了奴隸或婢女,牛主就要賠償三百四十克銀子給奴隸的主人,牛也要用石頭打死。
以上的律法是在3700年前寫下來的,從中不難看出律法的精神就是:1、必須有為此負責的;2、對等原則,就是以牙還牙;
連牛殺了人都要處死,何況精神病?
連牛主人忽視警告不拿別人的命當命都要付出自己的生命做贖價,何況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今不如古甚也!
判死刑也對社會穩定沒什麼好處,只會讓一些人心裡爽點而已。
法律不是報復用的工具,至少不是屁民報復用的工具。
如果精神病人免責,
那就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負責,
對於沒有直系親屬的由當地政府監護
如果出事傷人就由政府賠款
因為精神病人得不到好的醫療護理
就是政府對弱勢群體不夠關心與重視所造成的後果
所以要加大政府對精神醫療與防治研究的預算
沒錢就從三公經費里扣
就從支援國外的錢里扣
就從這個會那個會裡扣
比如對精神病人以及監護人的經濟醫藥補助
否則每一次政府的不作為都讓全社會買單
例如沒人看管的精神病人亂跑殺人
既然人民盡了納稅的義務就有獲得最基本的權利
生命安全的權利
既然政府有收稅的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責任
任何一次人民無辜的災難都與zf的不作為脫不了干細
對於南京寶馬案
如果嫌疑人真的有精神病患的話
那請追加他的監護人銷售汽車方以及發放駕照方的責任
假如精神病殺人沒有責任
但賣給精神病人汽車讓精神病人上路就是對整個社會不負責
例如在美國買槍
要經過複雜的身份調查以及是否有作案前科的調查。
一切都沒有問題才能獲得持槍證。
所以最好考駕照拿證前必須檢驗是否有精神疾病或者讓考證者出具精神健康證明【國家免費檢查】
如果明明有精神障礙但是利用關係醫院還是出具精神健康的證明因此拿到牌照
那麼等以後出類似精神病發的車禍,就要追加醫院的責任由醫院賠款【就避免了賄賂的假證明】
雖然以後考駕照會很繁瑣【就是多做個體檢】但是極大避免了類似精神障礙者開車上路
並且通過考駕照的契機能夠檢查出大量隱藏的精神病患者【對自己負責對別人負責】
【就像很多中老年人做了體檢才知道自己糖尿病一樣】
一個人被撞了
對方精神病不用承擔責任
那個被撞的人也太無辜了吧
以後甚至會演變成
有權有勢的人要殺人
直接開個精神證明【殺人證】就行了
我精神病我殺人我有理
對於這樣僥倖心理的人
是的你殺人不用坐牢
你的監護人要
你自己看著辦
如果政府用f灶台換閱兵藍的毅力和
用研發導彈核彈原子彈的精神與鈔票的萬分之一
來關心精神病人留守兒童被拐婦女等弱勢群體的狀況
這樣的國我愛
我真的覺得
買車檢查精神疾病已經太晚
以後大學畢業之後
上班工作之前
除了身體的體檢
也要做心理精神的體檢
在這個把棍棒教育成功教育虎媽狼爸奉為圭臬的叢林社會
真的是很有必要
在費用面前,什麼人權保護啥的都是浮雲?
給精神病人弄一個直系親屬監護人唄 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由監護人完全承擔
法律的政治妥協在對待精神病人的態度上體現的淋漓盡致。為了拉上文明的遮羞布,不惜以犧牲無辜正常人的幸福和安全作為代價。
我表姐是個胖姑娘,有天在按摩店裡洗腳,忽然一個女人從門外衝進來,揪著表姐的頭髮,一頓狠揍。表姐在這一頓不要命的狠揍下,再結實的噸位都扛不住,很快落了下風,等警察來了的時候已經十分狼狽凄慘。
最凄慘的是,警察告訴表姐,這人是神經病,都沒辦法走正常打人程序來罰錢拘留。
國外(也許國內也是吧)好像有狗或者熊等咬死人了要被安樂死。
狗或者熊懂法律嗎? 精神病人同理。
對於犯罪行為來說,犯罪動機、案情性質、犯罪影響 都是應該考慮的,因為精神病就免罪或者大幅減免並不公平。
精神病人無主觀故意,追究不了他的刑事責任,可以追究監護人侵權責任(民事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連精神病人強制治療都做不到了;當年有上訪群眾「被精神病」,有被強制送精神病院治療情況。事情曝光後,媒體煽動之下,群眾的意見竟然是 為了防止不被精神病,立法讓精神病人不得強制住院治療,除非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奇了怪了,上訪群眾被精神病,正常人想的做法是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然而媒體煽動後,變成了為了不被小鬼欺負,那就放出大鬼吧;典型的饃饃不好吃,那我們去吃屎吧。
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要在這個問題上保證社會的穩定,需要的是有人或者組織為精神病人犯的罪負責。而不是為了保護精神病人的人權導致受害者只能抬頭喊冤。
這條路還是很漫長的其實坐牢比關在精神病院舒服
題主最近被精神病打了?我覺得精神病刑罰的問題和社會穩定沒什麼關係啊。
對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刑事行為能力人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是一個不存在爭議的點,而且不做出刑事處罰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措施而放縱精神病放縱犯罪啊。
題主是不是想問有什麼措施防止正常人裝精神病以躲過刑事處罰啊?
忘記在哪本書上看到的,對於精神病患者罪犯的兩種處理態度,大概意思就是:
1、因為患有精神病所以不是主觀故意實施犯罪,應該從輕處理;
2、實施犯罪了說明內在有實施犯罪的危險性,更應從重處理。
對於我來說,沒有學過法律,懂得太少,對於兩種觀點都感覺對,無法形成個人看法,但第二種觀點總讓我聯想起《少數派報告》等類似的科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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