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進入法庭應不應該安檢? 法律上規定律師並不需要安檢,但是安檢不是小事嗎,怎麼會有矛盾。?
我覺得根本不應該著眼律師該不該安檢這個問題,而是應該一視同仁要求訴訟參與人都安檢。
個人認為,安檢是為了保障庭審順利進行,除了法官,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任何法院以外的人進入審判區都應當安檢,包括檢察官。
我認為在法庭上,公訴人與律師地位一樣的。律師安檢是應該的,檢察官不安檢是不應該的。
應該都安檢。
曾經試過一次庭審
一個辯方律師當庭拿了六個「魚雷」作為證據出示,其想要證明被告人使用的爆炸物是通過購買取得而並非自製,然後被法警及時沒收
雖未造成損害後果,不過攜帶爆炸物進法庭顯然不合適
最後是發了司法建議過去司法局
今年5月開始,我們這邊律師憑律師證也是免安檢的
真心覺得。。。不論是誰,都應該過安檢。
因為你不知道人性會有多惡。
萬一哪天,哪個公訴人,哪個法官,哪個律師……有什麼行為呢?這都是有可能的。
從現行規定來說,這本不該成為問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 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
(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二)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根據該規定,律師應當和公訴人一樣,享受免檢待遇。雖然有反對意見認為,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故律師也應當進行安檢。但這這樣的理解顯然是混淆了「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因為第一款已經限定了「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那麼第一款顯然相對於第二款是特殊規定。按照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律師來履行職務則應當免安檢。
部分地方法院對律師進行安檢的做法是明顯不妥的:
一、違背了行政行為的法定原則(個人認為安檢並非司法行為而是行政行為)
安檢應當依據法定的行政職權來進行。這就指安檢的職權法定原則,即只有依法享有安檢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才能實施安檢行為,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安檢。在實踐中,一些部門對進入本部門參與公務活動的人員也進行安檢。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4 年 5 月下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設定了安檢職權。隨後,一些地方法院也參照該規定(如:某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加強安全檢查堅決扼制偷拍、偷錄訴訟活動的通知》),設定各種安檢細則,對於這些規定,尤其是超越最高院《檢查規則》範圍的條款,值得商榷。
二、違背了刑事訴訟的控辯平等原則
從刑事訴訟的本質來看,是一種解決糾紛的社會控制機制。在刑事訴訟機制中,國家並不試圖使用武力粗暴地壓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使訴訟演變為一種簡單的武力對決,而是希望通過一種平等交流的對話機制的設立,在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交涉、對話的基礎上和平地解決糾紛。實現控辯平等是刑事訴訟機制的本質要求,因為只有控辯雙方真正平等相待,才可能展開平等的對話交流與溝通,只有雙方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平等的訴訟主體,才可能達成主體間的合意,並最終求取真正的程序正義。因此,在程序上,必須保障刑事辯護律師享有與公訴人平等的地位,包括形式上的權利。如:履行職務的檢察官可以免檢進入法庭,那麼履行職務辯護律師也可以免檢進入法庭;律師應當在法官入席時起立敬禮,檢察官也應當起立敬禮......
雖然安檢的重要性毋容置疑,但迄今為止尚沒有律師在法庭上利用攜帶器械實施暴力行為的相關記錄。所以,作為法院完全可以支付律師不安檢帶來的風險成本,為更高的利益——「訴辯平等」買單。
不邀自來,回答一下美帝這邊的做法。
樓主這個學期在伊州基層法院實習,為某位法官打工。在此之前,進入法院要接受機場一般的安檢。原因很簡單,保障法官的安全。據說採取這些措施之前,隔壁聯邦法院有個憲法第三條法官在法庭里遭到了自製燃燒瓶的襲擊。
不讓帶電子產品,這是為了保護律師和法官的言論;保護法庭秩序。
法庭分內外兩個區域:開放的公眾區域和chambers。開始實習後,法院發給我兩張卡片:一張身份識別卡,一張門禁卡。有了前者可以帶手機電腦入內,有了後者可以進入chamber跟法官談笑風生。
今天要交還卡片了,略不舍。
四五綱要的措詞是:不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
是否存在歧視還是應該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公訴人不須接受安檢,但律師要接受安檢,就有歧視之嫌。這與為了公共安全地鐵安檢還是有區別。(雖然我覺的地鐵安檢沒什麼必要)。
我們院今年開始對律師免予安檢。個人覺得應該如此。這是同事的案子。
離婚案。開著開著律師突然從包里掏出一把砍刀來,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全部驚呆了。律師說這是重要的證物,對方當事人曾經拿著這把刀威脅我方當事人。
審判長同事說請收好你的證物,休庭十分鐘,然後帶著陪審員書記員趕緊從法官通道溜走了。
接著當然是呼叫保安和法警隊妥善處理兇器。還好大家都平安無事。
所以大家覺得律師要不要安檢呢?看來律師和法官之間還是有一道很深的鴻溝。
律師進入法庭不應安檢,是律師界孜孜追求的一項平等權利,通常都說是因為追求控辯雙方平等,控方公訴人進入法庭不用安檢,辯方律師當然應得到平等對待,也不應該安檢。不過,我認為,最根本的理由在於:律師有獲得被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雖然是好面子,但卻是律師執業所必不可缺的尊嚴感。
本題目的兩位法官的回答,看得出來內心還是有些歧視(經吳法官提醒,原用詞「鄙視」似乎不當)律師的:
巴甫洛夫的狗,法院民工。利茲死忠。
沈永亮、蔡信達、親小靜等人贊同
這是同事的案子。
離婚案。開著開著律師突然從包里掏出一把砍刀來,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全部驚呆了。律師說這是重要的證物,對方當事人曾經拿著這把刀威脅我方當事人。
審判長同事說請收好你的證物,休庭十分鐘,然後帶著陪審員書記員趕緊從法官通道溜走了。
接著當然是呼叫保安和法警隊妥善處理兇器。還好大家都平安無事。
所以大家覺得律師要不要安檢呢?
吳春輝,別邀,我什麼都不知道
BIGU、Lamb、求人等人贊同
曾經試過一次庭審
一個辯方律師當庭拿了六個「魚雷」作為證據出示,其想要證明被告人使用的爆炸物是通過購買取得而並非自製,然後被法警及時沒收
雖未造成損害後果,不過攜帶爆炸物進法庭顯然不合適
最後是發了司法建議過去司法局
今年5月開始,我們這邊律師憑律師證也是免安檢的
在這兩個答案的評論區,對律師也不見得友好:
求解
簡直沒大腦
2015-05-27劉大為
太拼了,肯定收了很多律師費嘛。
2015-05-27 1 贊
其實,做這種案子的律師,絕對不會收太多律師費,收太多律師費的律師不會這樣乾的。
從程序上講,這些律師把砍刀和魚雷作為證據提交,應該事先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清單,所以法庭應該事先知道有這樣的證物出現。實踐中法官可能讓律師當庭提交證據,律師當然也就有權利當庭提交自己認為是證物的砍刀和魚雷。
這裡不分析這兩位律師做法的正確與否。就本題目而言,這兩個例子恰恰證明了:律師不會對法庭造成人身上的危險。律師代理一件案子,僅僅是他的階段性的一個案子,不會把自己的整個執業生涯搭進去的。前一段時間北京通州區法院有位女律師大鬧執行庭,炒作的沸沸揚揚,說是法官打律師,後來據說被官方證明法官沒有動手,但實際上,該案中的女律師完全不是以律師身份出現的,而是她自己就是當事人,若是以律師身份出現,作為代理人她大沒有必要做出那等事情。
所以,律師對法院的危險性至少與公訴人對法院的危險性,以及與法院本院員工對法院的危險性一樣,都是極低的。所以律師不應被安檢。
在知乎討論問題,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割裂律師群體和法官群體,而是想辦法共同創建法律人職業共同體。上面有很多回答都說出來律師的心聲,也請兩位法官換位思考,並請琢磨一下自己舉出的例子是否能反證律師的低危險性。如果能達成一點點共識,那便最好。
順便吐槽一下,全國各地那麼多漂亮威武莊嚴的法院大樓,但經常性的把開庭的法庭弄到犄角旮旯里,擁擠不堪。不知道那些法院大樓到底是幹什麼用的。還有,法院的大門從來也不開,正門前的無數台階從來也不走,是招待什麼樣的領導才能開和走呢?有哪位法官願意回答一下呢?是否這是一種對國家財產的浪費呢?
不應。
1,法律職業共同體。
2,直接運用社會顯規則的人應有的體面。
安檢代表律師的人格,律師應該和檢察機關是平等的
作為一個非北京律師,非常想向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和北京高院寫一封投訴信,投訴北京市轄區內法院對非北京律師採取歧視性的安檢措施,違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
1.律師不應該安檢;
2.這不是小事,關乎律師在司法中的地位及尊嚴。
就像當年檢察院與法院就審判台、公訴台和辯護台的高度發生爭論一樣。
我們這是拿律師證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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