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取20萬銀行說給了50萬法院判歸還不當得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乍看這個題目嚇了一大跳,銀行竟然多給人家取了30萬元,這得是多麼大個的馬大哈才能辦出這事啊,可惜這種好事竟然沒落在我頭上,冤啊,活了這麼大歲數,也經常到銀行取錢,可從來也沒人多給過我,一分都沒有,上哪兒說理去?
話說,要是銀行真給我多取這麼多錢,按照他們聲稱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條規矩,我也會理直氣壯地大喊:
不還!
忍不住好奇,特意查找了一下這個新聞,竟然是真的,但不是發生在現在,而是2013年。
從貴州到昆明打拚的李先生於2013年5月7日早上到銀行取錢20萬元,辦完事後就到另一家銀行把這筆錢打給了客戶,誰知下午銀行副行長打來電話,說上午實際付給他的是50萬元,請他退還。李先生表示自己一臉懵逼,找出當時的取款客戶回單,明明就是20萬元啊,但銀行第二天向其出示了一段視頻,錄像上顯示,確實是付給了李先生50萬元,李先生不認可,兩個月後,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調查後認定銀行提供的證據屬實,判決李先生歸還不當得利30萬元連同這段時間的利息,李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事情大概就是這麼個事情,其實這則新聞最早時出現在2014年2月雲南網上,但最終李先生上訴後終審法院怎麼判的並無下文,可以說是有頭無尾,最近一些媒體又把這則舊聞翻出來,也沒說明最終結果是什麼,有賺眼球的嫌疑。
還是就事說事,銀行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多給了李先生30萬元,而且證據已被法院認可和採納,可李先生手中的銀行付款憑據上卻是20萬元,但法院並沒有認可和採信,這實際上就是說明在證據效力這個問題上,合法取得的原始視頻證據的效力要大於書面證據。
好吧,我們現在認可銀行的證據,那麼李先生到底該不該還這筆錢呢?這又牽涉到了民法里有關「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按照《民法通則》的解釋,不當得利是指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取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不當得利,數額較大的,拒不退還的,涉嫌侵占罪。具體到這個案例,李先生多出的30萬元錢是銀行失誤給的,而不是通過正常渠道自己掙來的,銀行固然有錯在先,但不能因此否認李先生不當得利的性質,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判決李先生歸還這筆錢是正確的,即使李先生提出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也幾乎為零。
以上是從法理上來說這個問題,從情理上來說,我其實認為李先生拒不歸還也沒有什麼可指責的,畢竟,銀行說多給了,人家李先生手裡有沒多給的證據,還有就是銀行自製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你不能雙重標準啊是吧,少給了你就用這條堵客戶的嘴,多給了你就無視這一條,太霸道了!
不過,情理歸情理,到最後還是靠法律說了算,如前所述,銀行既然有足夠權威的證據證明多給了你錢,那你就是不當得利,啥都別說了,還回去吧,反之,如果銀行少給了你錢,你也可以要求銀行提供視頻監控資料,且按照法律規定,銀行不得拒絕。只是,大家都懂得,要銀行主動認錯可能不太容易,提供的視頻監控資料完整不完整也不好說,所以,還是不要馬虎,自己多留點心當面點清才是王道。
看到有人把李先生不承認且不歸還多出的這30萬元錢上升到道德層面,感覺這帽子扣得有點大了,真沒感覺李先生這麼做與素質有什麼關係,換做我興許也會這麼堅持,只是理性終究要戰勝感性,真要是銀行多給了,這錢說到底得還!
不要義憤填膺地感情用事,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那就要遵守,不服可以上訴,拖著不還到最後還是害的自己,法院會強制執行。
我很納悶,一邊多少人說做人要有道德,要拾金不昧,一邊有人說大路朝天各走一邊,路上撿到的東西,又不是我搶的,憑什麼還給你?
然後就是關聯到銀行的那個霸道十二個字: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於是,各路牛鬼蛇神都冒了出來,無非就是既然離櫃概不負責,你多給了,算你倒霉,我就是不給,犯了啥法?憑什麼犯法?
我以前詳細的說過銀行為什麼要掛這個有點霸道的十二個字的牌牌,無奈有不少人為了眼球,盯著這個不放,天天弄個聳人聽聞的標題吸引人進來看看,於是那些懟天懟地懟空氣的鍵盤俠們忍不住又要進來發表一番宇宙真理,今天再說一次,有興趣的看看,沒興趣的就當漲點見識:
首先,我國法律確實有不當得利這一條款,只要銀行拿出確實證據能夠證明你多拿了錢,你是必須要退回的,別拿別的理由說事,有本事別嘰歪,讓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去改了這條!
其次,銀行少給你錢,哪怕一百塊,報警後由警察申請都是可以調看監控的,銀行要求收、付款必須大聲唱報,監控是會錄音的,而且一千元和兩千元通過點鈔機的時間明顯不一樣,很容易分辨!如果銀行以監控損壞或是其他原因拒絕調看,他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這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明確要求金融業必須安裝的,影像最少保留三十天以上(注意,調看某些資料,銀行是可能收費的,不然每個人都要求調閱,銀行成天也別幹事了)!
再次,有人說整捆鈔票里有假錢或是少錢,這個問題再說一遍,銀行原則上不允許對外支付整捆鈔票(整捆十把一千張),即使支付,也必須是壓實捆紮齊整(防止抽換)、封簽齊全(有整理者和檢查者印鑒,有問題可查責任人),管理嚴格的網點,即使是人民銀行新配發塑料封未拆的整捆鈔票都要打開清點,注意,如果滿足上述要求的整捆鈔票有問題,請拆封網點出具證明,好追查責任人,如果你接受了沒有上述要求的整捆鈔票,銀行是不會承認裡面有任何問題的,因為根本無法證明被你拿走離開監控區域後有沒有調包,所以,鍵盤俠們請閉上唯恐不亂的臭嘴!
再再次,成千上萬的人說從銀行ATM機里取出假鈔,或是櫃面取到假鈔,這個問題,一看就是唯恐天下不亂的鍵盤俠跟風黑!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假如真有這麼大規模的假鈔事件,恐怕銀行早就不是在自媒體上被黑,而是在各大正規媒體上被口誅筆伐了!再說明一下,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收取或支付的人民幣鈔票,其冠字型大小碼必須記錄並上傳到人民銀行備案備查,即使你真在銀行取到假錢,都是可以追溯的(經濟較發達地區基本做到,偏遠地方不太清楚)。
還有,近年來,金融機構不斷發生大案要案,尤其是好幾起各領一時風騷的存款『丟失』案,一看金額,我滴親娘嘞,幾百幾千萬存款放銀行,就這麼沒了,尼瑪沒了!別說你們怕,我他媽也怕!再看後續,卧槽,原來都是高利誘惑你存款,然後被內外勾結挪用了!其實,那些存款被挪用的人有沒有責任?正常正規的業務會承諾給你高於國家規定的利息?再說了,銀行也是人在做事,人就有好壞,各大銀行,員工動輒幾萬十幾萬,誰敢說這麼多人都是遵紀守法的?因此,自己先守法合規,怎麼會怕蒼蠅囁?當然,手裡有切實的證據證明銀行有過錯,我支持你們去找銀行要個說法就是了!
關於中國金融業的問題,很多很多,三言兩語也說不清楚,手機打字也不太方便,發這個帖子的本意,也是看不慣那些天然黑,彷彿只要有政府背景的機構都是黑暗的,政府工作人員都是該槍斃的,祖國政府是該解散讓歐美爸爸來的!
這些人,極少部分居心叵測的人在利用自媒體無法及時監控的弊端搞風搞雨混淆視聽,煽動仇恨,大部分不太如意心有怨氣的窮屌絲們順風泄憤!
殊不知,就因為民眾的思想是可以被引導的(這是傳媒學的核心要義,也是被歷史證明了的),謊話說了百遍就成真的了,三人成虎啊!
中國的教育不好、中國的醫療系統不好、中國的金融系統不好、中國的……,看看,全是中國現在的基礎建設,全是切實關乎民眾貼身利益的,最容易引起民眾共鳴的,也是最容易煽動民眾仇恨的!
仔細想想,那些說這不好那不好的傢伙們,有沒有提出自己針對改善的意見?
只是為了黑而黑!
我作為一個成年人,有了自己的三觀,學會辯證的看待問題,我承認祖國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這正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不能一點委屈就怨天怨地怨宇宙,有問題,首先是去了解他,知道問題出在哪兒,然後去解決他,該走法律的走法律,有人徇私枉法,還可以尋求媒體的幫助,不是嗎?
不要為了黑而黑,不要為了謾罵而謾罵,理性的看待問題,理性的解決問題!
銀行櫃檯明擺著錢款當面點清離台概不負責的牌子。但是在銀行看來。這個牌子僅僅是針對顧客而不是銀行。
銀行給錢少了。或者存錢的時候登記少了。顧客當時沒有發現。顧客離開櫃檯。少了就只能呢自認倒霉 因為有錢款當面點清離台概不負責。
但是對於銀行來說 錢給多了。那個牌子的警告就不起作用了。顧客多拿的就是非法所得。
銀行的警告明顯的具有排他性。這是一種格式條款。對於顧客而言存在明顯不公平。
從法律上看。顧客因為銀行職員的疏忽 多給了錢財 確實是一種不當所得。不應該據為己有。但是這不是顧客故意據為己有。而是由於銀行工作不到位所致。現在科技那麼發達。錢經過手工點鈔機反覆清點。還出現錯誤。錯在銀行。何況又有錢財當面點清。離台概不負責的銀行聲明。顧客不歸還理上不虧欠銀行。銀行即使多支付了錢財 理應有一個誠懇的態度。拿出自己的誠意。向顧客給予適當的補償。不能動不動就發起民事訴訟。向顧客主張不當所得。追回自己的失誤錢財。這是難以平息顧客憤怒之情的。也是難以平息全國民眾的憤怒之情的
既然銀行承認有失誤的存在。那麼就應該撤掉那塊牌子。只要發現有錯誤 不管是銀行給顧客少了還是多了。就應該按照監控視頻進行糾正 這才能服眾
在有力的證據下(如監控錄像),儲戶因工作人員失誤而多得的30萬可以定為不當得利,而「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究其根本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
事情經過儲戶去銀行取款,因為一次性取款20W需要預約(各行不一,有的銀行5W就需要提前一天預約),所以儲戶取199900元,自己加上100元正好20W。儲戶取出便去另一家銀行打給客戶。下午接到銀行電話稱銀行在早上給他取款時,取了50萬元給他,多取了30萬元,請他退還這筆錢。然後儲戶把當時的取款客戶回單給銀行稱:「上面明明顯示的是199900元嘛!沒有多取30萬元給我啊?」銀行也找出監控錄像,並且還將這段監控錄像送去鑒定。鑒定結論為:銀行工作人員在給李先生辦理取款時,支付的金額為50萬元。
銀行工作人員稱:因為在儲戶取款之前,他剛辦理了兩筆取款50萬元的業務,他就將儲戶的取款金額也記成了50萬元。中午,他才發現多取了30萬元給儲戶。
法院判決:李先生返還銀行多支取的30萬元,並承擔該款從去年5月8日以後到履行期限屆滿時的銀行利息。
現在出現的各種銀行糾紛問題開始讓人對銀行有一些不滿,特別是「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個提示標語,讓很多人憤慨,假設此事件儲戶取20W結果只有15W,時候找到銀行就會是另外一種方式了。
我們預防此事件發生最好就如他所說,現金當面點清,取款後不要急著離開櫃檯,少了與銀行櫃檯人員說,多了我們也要及時推給銀行。
那發生此事我們應該保留單據,要求調取監控錄像,但是銀行是可以拒絕儲戶調監控,這時我們就要報警,讓警察調取,這時候銀行就不得拒絕。
總看到一些人過度解讀「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與現金打交道的行業,其實對這塊牌子並不陌生。任何行業私自規定都不能和法律抗衡,當事實清楚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無論是銀行還是儲戶都不能獲取不當得利。
當我們責怪銀行發生差錯的同時,是否要檢討一下自己對待現金的態度呢?
我自己以前曾經從事過和現金打交道的工作,一直養成了只要從他人手裡接過現金都清點的習慣,哪怕是在自己視線範圍之內,也要點,為此還識破過通過換零錢來騙錢的騙子。
也有發生差錯的時候,總結下來,出現差錯不是多點一張或者少點一張的情況,大多是意識上出現的差錯,比如看數字看錯22500和25000,22400和24000,本來應該收進來的錢,結果找出去了,出現這種意識上的錯誤,往往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為什麼現在銀行差錯這麼多,以前卻很少呢?其實和銀行實行單人臨櫃有很大原因,櫃員發生差錯,因為沒有經過他人複核相對差錯率會增加。
儲戶要本著對自己負責的原則,不要對銀行櫃員過度信任,他們不是神,是人,是人就會犯錯。儲戶自己來充當複核這個角色,自己只要多留心一下點鈔機的計數,認真聽一下點鈔機鑒偽發出的警報聲,就能避免許多麻煩和不必要的損失。
「現金當面點清,出門概不負責」只是一種提示,如今銀行的營業廳360度無死角監控,完全可以還原事實,如果真的出現多給或者少給儲戶現金的情況,銀行不得找借口拒絕儲戶調取監控的權利,同時銀行櫃員也要學會規範操作,所謂規範操作是讓監控清晰記錄辦理業務的每個動作,只要事實清晰,不管是儲戶還是銀行都不能獲取不當得利。
就該案例來說,具體情況不得而知,但是很難想像相差三十萬,那是三大捆(十把扎一捆),當時如果銀行櫃員腦子犯糊塗,取款人應該心知肚明的,最終鬧到走向法庭應該是協商不成的結果。按常理分析,當事櫃員及該行相關負責領導並不想把事情搞大,能把錢拿回來就不錯了,應該是好話說盡,說是銀行的錢但是出現短款最終賠錢還是要落實到個人,這一點不管是銀行櫃員還是企事業單位的出納還是商場、醫院的收款都是一樣,自己負責賠付。
新員工在工作中因為業務不熟也會出現差錯,各行各業誰又敢保證在工作中不會出現一點失誤呢?護士給病人扎針也會出現一針解決不了問題再來一針的情況,去一些部門辦事也會因為工作人員沒說清楚,害客戶白跑一趟的現象,人和人之間多一份寬容,多一份理解,不心存貪念,各個服務窗口多一份站在客戶立場想問題的意識,這個社會會和諧很多!
相信很多人在銀行櫃檯辦理業務時都有一個印象,在櫃檯上擺著一個提示牌「請當面點清 離櫃概不負責」。而這位昆明市民在辦理業務時,取20萬元卻因為銀行員工的大意疏忽,變成了50萬元,事後銀行將這位市民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這位市民將多的30萬元的不當得利歸還給銀行,很多網友因此而炸開了鍋,認為銀行有雙重標準的情況,那麼法院這樣判決是否合理呢?
其實像昆明這位市民這樣的情況全國出現過很多例子。首先,我們要先搞懂什麼叫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指的是沒有合法依據或者事後失去了合法依據而造成他人利益損失的行為。雖然是由於銀行櫃員的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事件,但不論是處於法律還是出於誠信的價值觀來說,這位市民都應該及時的歸還銀行這筆款項,如果不歸還,就將面臨著被法院狀告。
可能很多人都無法理解,銀行不是都說離櫃概不負責嗎,憑什麼櫃員的失誤要讓我來負責?而且一開始銀行放置這個提示牌,本意是希望大家在存取款時能夠清點清楚,以免造成遺失等情況,但後面被大眾過度解讀了,而現在已經很少有銀行會放置這個提示牌。這不僅是在提醒我們,社會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需要一些關於誠信的正能量,在我國的核心主義價值觀中,也有提到「誠信」,這說明,當代社會需要誠信這種正能量,因為誠信的人必定是擁有責任感的人,為什麼現在法院嚴打「老賴」,就是因為老賴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法律,更是沒有誠信的體現,做一個誠信的人,不僅能體現個人素質,更能展現社會文明進步。
該市民自找其辱,現在法律法規都宣傳到這種地步了,技術監控系統遍地都是,就是送你30萬元,你也要掂量該不該拿,設局了沒有,你拿回去能安穩嗎。
不義之財分文不取,不當得利,更要學會處理,事後還會落個名聲,銀行不是亂而無章,少了30萬,銀行一年盤點才發現了,歸入呆爛賬。銀行少一分都要找到,最起碼你當班要交待清楚,下個班才會接,如果差30萬,根本交不下去,自然報領導,領導報警是迫不得已,後面肯定是處罰,業務差錯,全終還要取消評優活動。公安接報後迅速趕到,對證據核實,才出警處置,處置得好,雙方握手言和,處治不好還要組織材料給律師,律師送訴狀到法院,法院根據證據判為不當得利,會採取強制執行,你最後什麼也得不到,得到的是傳喚調查取證,所以遇到這類事,頭腦一定要清醒,別以為天上掉餡餅。
當然了,對銀行的離開櫃檯概不負責,是行業警語,知道就行了,遇到多給的別貪,你拿去銀行工作人員就要賠上,少了罵你一輩子,多了肯定上法院。
做人一定要講誠信,誠信是我們的靈魂,肉體是靈魂的架子,靈魂美了人才美,學會做人就是要注意言行,講究誠信,人的一生才能精彩。
昆明市民取20萬銀行說給了50萬法院判歸還不當得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我覺得合理。其實,題主說的「合理」就是「合法」,「理」就是「法理」。不管大家怎麼理解銀行「當面點清,離台概不負責」的意思,從法律角度看,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昆明市民都不應該將這多出的30萬據為己有。
其實,將市民告上法庭的不是銀行,而是銀行出錯的那位職員,職員將市民告上法庭,法庭判決是依據是國家法律和職員提供的證據,在現在視頻監控中,這樣的證據是很容易找到的。
至於說,銀行少給了客戶錢,客戶同樣可以依據法律要回自己的錢,但法院不會支持客戶個人的口頭說辭,也要提供證據,我想銀行的監控視頻中也應該能找到,也許你會說,銀行職員會刪掉視頻,不過刪掉視頻還要找視頻管理人員,不是誰想刪就能刪的。
因此,我們去銀行辦事,一定要小心謹慎,一定當面點清,若銀行少給了,一分錢也要立即要回,若銀行多給了,一分錢也不能要。
謝謝邀請!昆明市民取20萬,銀行說給了50萬法院判歸還不當得利。題主問合理嗎?小編告訴你的是:存在就是合理,法院判了就是合法。
這樣的問題時有發生,銀行櫃檯寫著的「鈔票當面點清 離台概不負責」在天朝說的是,銀行給少了,當面沒有發現概不負責。沒有說給多了概不負責,幾乎所有多給的案例最後都是銀行勝訴。
有網友說:「什麼叫誠信?要是這個客戶取20萬、銀行只給十九萬,你上那告去也告不下來。法院不會支持弱者的、銀行也不會承認的。誠信只是對弱勢群體的一種說詞。」
這個網友說的可能性就適合「鈔票當面點清 離台概不負責」了!
記得關註:春城小米渣哦!??
謝謝邀請!昆明市民取20萬銀行說給了50萬法院判歸還不當得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我覺得合理,昆明市民應該歸還銀行多付的30萬,因為高速發展的社會,難免會發生疏忽大意的事,社會的公序聯知告訴我們,我們都應該相互保持誠信,用真誠的心態去面對社會上的人和事,你就是一個誠信的人。
我前幾年一直在單位上主管財務,這樣的事情也會遇到,那是2006年的冬天,天寒地凍,在銀行等了一個多小時,支票提現金貳拾柒萬元整,銀行員工給了我貳萬柒仟元,我們同行的人,催我敢快打包裝好回家,我一數不對,立馬問銀行櫃員,怎麼回事?銀行員工告訴我,對的,就是貳萬柒仟元,我說你胡說八道,拿我的現金支票兌一下,一兌問題就來了,最後銀行付給我貳拾柒萬元,所以在這裡提醒大家,錢是數著花,最好當面點清,離櫃比較麻煩,多了不要拿,少了絕不行,都有監控,誰都說了不算,實事勝於雄辯。
另外還有一件事,我記得比較清楚,主管財務月月銀行兌帳,那是2009年3月份月底,我去銀行對帳,發現銀行帳上的餘額與我現金流水帳的餘額不對,多了100777元,我告訴銀行員工餘額不對,多了,請你們查帳,過了一月,還是多了,連續過了半年,我多次銀行會計,餘額不對,銀行告訴我,我算錯了,沒辦法,只能放下,誰的錢少了,誰一定會找上銀行,八個月的一天,銀行員工突然來找我,說我帳上多的錢是別的村上的,讓我開一張轉賬支票轉給對方,按照財務管理制度,不能亂開支票,我明確告訴銀行,不行,你們查帳,最後經過查帳,因為銀行會計換崗,上任會計賬務封存,下任會計賬務只能以電腦賬務核對,必須得查原始憑證, 原來原始憑證就記錯了,最後通過銀行內部處理,賬務餘額才對,所以我提醒大家,不儀之財不可取。最後,做為昆明市名要記住教訓,誠信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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