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已合法,這對大陸同性婚姻問題有哪些影響?


給我國的同運平權人士潑個冷水,諸位的平權運動和抱團度還比不上石牆暴動時候的美帝,也沒有形成自己真正有力量的亞文化社區。那麼右翼力量對付諸位單槍匹馬的請願和呼籲,甚至犯不著出動暴力機關。

那麼自然也談不上什麼前途光明、形勢大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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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潑冷水,下面來講講我國性少數人群平權運動的內部阻礙。

我國的這個人群比歐美lgbt享有兩個歷史遺產(大範圍看,日本也是),這兩大遺產現在反過來成了將他們鎖死在目前半死不活地下狀態的枷鎖。

第一是沒有迫害性少數的文化傳統,哪怕是毛鄧主政、馬列清教徒意識泛濫的時候,也沒有明確的入罪,而是使用流氓罪這個口袋罪製造冤獄——就像日本一度使用的風化罪,相比英國、美國等國的明確入刑,操作上具有彈性。對於櫃中人,安全度要比英國、美帝等歐美國家整個二十世紀都要強不少。

第二,則單從男同而言,他們在我國這個具有極大封建主義殘餘的官僚資本主義國家內,享有了極大的夫權——君權、父權、夫權作為我國封建主義時代意識形態基礎的三綱,在當下仍然有強大的社會基礎為支撐,使得男同一樣得以獲得以出軌、家暴、內部剝削、性冷感等冷暴力為特色的夫權,使得騙婚成為極有利於男同的一種投機行為。同妻則在這種形勢下,變成了男同轉嫁個人壓力的替罪羊。

於是現在的文明世界之中(別和我扯沒有進化完全的那些國家),lgbt平權運動之所以能夠勃發,是因為不爆發只有死——納粹的集中營屠殺歷歷在目,甚至盟軍都一度蕭規曹隨。但在我國,因為生存狀態相對寬鬆,又有可以轉嫁困難的替罪羊,於是不死不活,而後不活不死,沒有血淋淋的歷史負擔,也沒有沉甸甸的道德原罪,更談不到什麼勃發的進步運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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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我國女權運動、性少數平權運動的熱心人士們說幾句:

本朝的政治語言里有兩句話「人民大眾才是歷史的創造者」、「 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 」

翻譯過來是:有組織的淘汰無組織的,團結的淘汰一盤散沙的。你可以從目前某些教派的動員力和組織度對原子化的小市民的碾壓下,重新學習這句話。不論是哪個族群,它能夠在社會中佔有的社會資源與社會地位,都依賴於此。這話不獨是給性少數群體說的,也是給佔了人口大多數卻一團散沙的人群說的。

所以任何社會運動都需要一個相對應的社會環境,就像羅馬帝國大量破產的自由民與基督教運動的結合,才使得基督教最終成為羅馬帝國的主流信仰團體、繼而謀求國教地位一樣。正所謂:個人的奮鬥是很重要的,但也要考慮歷史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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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很多同學踴躍發言,指責我是在送你們去死,故以前明遺老張宗子的兩句話相贈: 忠臣耶怕痛,鋤頭耶怕重。

並續貂云:進步耶落空,美夢耶無用!


短期內不會有什麼影響,甚至因為兩岸關係的急劇惡化,可能有負面的影響。

我覺得許多答主都說的很對,政府的態度就是「你們自己搞是你們自己的事,別到公共場合刷存在感」。那你們認為為什麼政府是這個態度?因為中國大陸目前的社會主流就是這個態度,政府當然要代表主流的態度。有個答主說大多數人是沉默的,那就是因為政府代表了他們的態度,他們沒必要說話,你看看政府轉而在同性問題上大躍進他們還會不會沉默。

我覺得,非主流的人群在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自己要什麼,要幹什麼。像女權、動保之類也一樣,其實就一條,爭取主流社會的支持和理解。做到了這一點,政府自然會順應民意。與台灣相比,大陸大而複雜的多,整體社會發展也落後的多,其實現在台灣保守勢力依然不小,更不用說在大陸了。

不要覺得「我說的是真理,你們就得聽我的,不然你們就是愚昧的」,現實一點吧,世界不是這麼運轉的。其實在我看來,目前最好的辦法就是同性戀朋友們多和身邊的人做善意交流,讓他們理解同性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為大多數反同者其實根本不理解同性戀(理解的話我個人覺得也沒什麼好反的了)。在個別局部發達地區,可以嘗試一下面向普通大眾的宣傳(不過我覺得目前可能還是要以失敗告終,畢竟大陸最發達的地區反同力量也很強)。總體上還是需要低調一些,不要擺出對抗性姿態,因為社會上的絕大多數人在可見未來永遠不會是同性戀,不爭取他們的理解,力量不足就攤牌,等於自殺。這不是一個正義不正義的問題,而是一個有沒有腦子的問題。

所以長遠看我對這個問題是樂觀的,因為社會發展自然會解決這個問題,但那需要很長的時間,比如二三十年(個人猜測)?以中國的體量,這個問題的解決也只能靠中國社會自身的進步而不是外部的影響,如果急功近利,想從外部獲得支持來推進這個運動,有很高風險會陷入政治麻煩中被躺槍,如果搞出了大新聞,甚至會造成「同性戀=潛在叛徒」的刻板印象(如果我所知不假,目前俄羅斯某些地區已經是這個樣了),那時候你哭都來不及。你們不要覺得我是危言聳聽,或者這很蠢。歷史上所有社會的主流向來是這麼思考的,而且基本在事後看來都是愚蠢的,但他們力量總是最強大的。所以在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前著急也是沒有用的,揠苗助長的故事我們從小都學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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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的朋友請注意一下,語氣不要太不友善,尤其不要隨便攻擊同性戀的網友。他們的處境比我們糟糕,會心急也是人之常情。有道理的講道理就好,沒有道理可講的請您繞道。我發現過分的評論,會刪除。先說明。


最後你們有些人讀答案的時候能不能認真點

我是異性戀!

我是異性戀!

我是異性戀!

唉,這種事還要我說呀


本來我沒有關注此事,但今天在微博上看到Cindy對此聲援,這才發現一個問題:大陸極少有藝人公然撐同(雖然惡意賣腐的不少),3unshine這是要賭命了……

如無意外,中國大陸將來會在社會問題上觀念分化。保守者越來越保守,激進者越來越激進。
這次台灣啟動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激化了很多社會矛盾,撐同者和反同者數量上幾乎對半。


我想從另一個方面來答:
去年,台灣通過同性戀法案後,台灣是這樣的

是這樣:

就在剛才(2017年5月24),也是這樣

講道理,當我看見這些新聞的時候,我就知道左岸的同性戀合法化,會是遙遙無期。同性戀問題往大了說,是解決一類人的平權問題; 往小了說,就是跟風西方。但不管怎麼說,同性戀問題延伸下去就是政治問題。
台北270萬人口,聚眾20萬。假設兩岸的人民素養和開放程度相同,北京2000萬人口,那就是將近150萬在xxx廣場,呵呵。
最重要的是遊行的不是學生,而是台灣底層的吃瓜群眾,也是土共的基本盤。 就為了這個不大不小的法案,和上國際頭條的版面,你當tg傻?


不知道未來的歷史書上會不會寫著:中國是亞洲第一個同性戀婚姻合法的國家,台灣地區優先實行。


能有什麼影響?我們看這張圖就知道。

其實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最多是這樣:

(圖為一個同性戀好友的喝彩。)

不止是體制和傳統的束縛,以及一些恐同/反同分子的種種阻礙,還需要強調一點經常被忽視的:我國的同性戀群體自身都比較缺乏足夠的維權意識。
台灣的這次勝利,只是台灣的勝利,和大陸確實沒什麼關係。
如果有關係,那就是,一些有條件的同性戀戀人會選擇前往台灣結婚。出不去的,又迫於壓力的,可能還是不得不選擇形婚。


再補充一個上周的事:

思修老師上課定義戀愛,說是異性間的xxx,我大聲懟了一句,同性間不可以嗎,全班都鬨笑。有朋友擔心地說,你這樣會被當成同性戀的。這種擔心就說明了我國同性戀的境遇。即使網路上和社交平台上,好像同性戀得到了尊重和認可,但在現實中,恐同和反同的人還是太多。有的陰著不說出自己的歧視,但在背地裡保持更深的歧視,如果引起群眾性的嘲諷的話,他們鬧的最大聲。


謝邀,短期內不會有什麼太多影響。不過從這件事上想到了一個另外的角度。


拋開台灣政界某些可能的政治考量,從更長遠的時間段看,這可能是一個大勢:隨著生產力發展,更多的人獲得了經濟上的獨立性,必然要求在性層面享受更高的獨立性和自由,也就是說,性將越來越向「純粹的個人事務」方向發展,其「社會性」將一層層逐漸褪色。如果生產力能夠繼續發展下去突破某個閾值的話,性最終會變成完全的私人事務,個體和其他個體的性關係,只和參與者有關,而和其他任何人和社會團體都不再有關係,只要符合參與者的意願即可。例如共產主義社會的自由人聯合體中的兩性關係、同性關係等等。

可以參考這個答案:

共產主義真的能夠實現嗎?「按需分配」從人性上來講是不是個笑話? - 知乎

這個過程可能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就我自己的主觀感性觀點,我不太願意看到同性戀婚姻能夠得到法律承認,因為這和我的價值觀有所衝突。另外,我還有一個疑惑。同性戀真的都是天生的,由基因決定的嗎?那為什麼還有「掰彎」這一說呢?如果同性戀不全是先天的,那麼法律上如果承認了同性戀婚姻,會不會導致原本的「直男」、「直女」,甚至不成熟的小孩子,在這種社會氛圍中被改變性取向,或者造成性取向認同混亂呢?

不過就如同上面所說的那樣,從客觀的角度看,只要生產力能繼續發展,人們能在物質上得到更多的解放,那麼必然會對性這塊更加寬鬆。就算能擋得了一時,也擋不了一世。當然了,這不意味著大陸政府現在也應該立刻關注這一塊,比這重要的事情多著呢,而且目前中國社會對同性戀婚姻爭論仍然很大,條件並不成熟。


人類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在最近四百年里是呈加速度的,這也就導致被其決定的社會意識變動非常劇烈。尤其是在中國,中國從1949年開始大規模工業化,不到七十年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工業國。這必然帶來社會意識變動相對於西方社會更加劇烈,社會意識的「等高線」比發達國家更為密集,濃縮了工業化過程中各種社會意識副產品,而這也導致代際之間在性方面的觀點可能大相徑庭。50後、80後、00後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可能差別非常大。


如果生產力發展能繼續而不是停滯。那麼這個過程也會繼續下去。隨著代際交替,同性戀婚姻可能早晚要被承認,雖然我不願意看到它。

不過值得安慰的是,現在活著的大多數人,都會在性的問題上被更開放的態度所衝擊。即使是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也是如此。在座的各位如果活的夠長,總會有「看不慣」的情況出現。

第二個值得安慰的是,隨著生產力的繼續發展,家庭本身也會呈現解體的趨勢,不管是同性的還是異性的。


劉慈欣有一篇科幻小說《中國2185》很有意思,部分80後90後00後,藉助醫學發展的力量活到了2185年。在現代社會對性持開放包容態度(相對而言)的他們,在那個時代卻成了老古板的代名詞,對年輕人「健康」的生活方式處處看不慣,最後,他們中的一位出於「幾千年的文化就要毀在你們這一代混帳東西手裡」的義憤,甚至策划了網路奪權。

  "東方"車停在新聞大廈的長台階下。最高執政官一跨出車門,就發現一大群老人擋在她的路上。
  這群老人中最年輕的是一百八十歲,大部分的歲數都超過二百。他們在二十世紀的最後幾年渡過童年後,又經過了一個世紀零八十五年的歲月來到今天。站在最高執政官面前的這些二百歲老人都早已停止工作,也沒有任何職務,但年齡給了他們無比的尊嚴。

……

 "我不信這個!執政官,你們早就盼著我們這些比你們大二百歲的老頭子死!你們嫌我們累贅,嫌我們累贅!盼我們早死!到現在我還清清楚楚記得,我那個三十五歲的曾孫子看我的那種眼光,那眼光一直在說"你怎麼還不死呢?"是啊,我死對他當然好了,我死就不會妨礙他了。這個渾小子,在八年前他成了家,兩口子過得都挺好。可沒多久,女的要去南極了,要去六七年,就為這他們離了婚。女的剛一走,他就又結了婚,聽說那女的在地球的頂兒上也結了婚,還是和一個阿根廷移民!這些我都忍了,都忍了,好在他新成的家也挺和睦。今年,女的從南極回來,他又離婚,再和那女的復婚,女的也和那個阿根廷人離了婚。對這些,我也能忍,用你們的話講,時代到了這兒,有什麼法子?!可誰知道,他們這麼做是八年前就商量好的!連後來和我曾孫子過了八年的那個女孩子都是去南極的這女的給他介紹的!那天晚上,他們四個----三個中國人,一個阿根延人,都聚在我家裡,他們喝酒,唱歌,跳舞,互相講他們過去幾年的好日子,然後,用他們的話說,慶祝新生活的開始。這幫混蛋孩子們在我的家裡跳著舞大喊:新生活萬歲!新生活萬歲!!這幫孽種是不讓我活了,我也活不下去了,我把頭朝床柱上撞過去……現在你們知道我是怎麼死了!"

  "您經歷了三個世紀,當然不能要求您理解現在的生活方式,但也犯不著對此發這麼大的火兒。您曾孫子的這種生活在現代是很正常,也是健康的。"

  "什麼?!正常?健康?!我們幾千年的文化就要毀在你們這一代混帳東西手裡啦!你們象做遊戲似地對待家庭,你們在玻璃管兒中象生豆芽似地生產孩子……唉,我們可憐的老祖宗啊,你們怎麼也不會想到有今天啊!別的孩子還好,他們只是自己由著性子這麼過,可你們看看這個最高領導者,就連現在這樣她都不滿意,她竟要把所有的家庭都徹底地拆散!她這麼干是要把你們用血肉築了幾千年的房子一把推倒啊!"

  "房子不推也要倒的,老人家。至少我們這一代人,不想被這破房子埋在裡面。"

  "對,照你們的意思,我們這些老骨頭就該埋在什麼裡面,我們在你們眼裡已不是活人了!我們老了,老得不能再老了,我們比不上你們,我們開不了那些鬼怪似的大機器,我們也不懂那些千奇百怪的一天換十次的新理論;更主要的是,你們知道我們不會比你們活得長,知道我們都快入土了,你們才敢在老一輩面前這麼猖狂!可憐的老祖宗啊,我對不起你們啊!現在,我要做我該做的,我要告訴這幫不要臉的小東西們,我不會死了,我們都不會死了!我們要永遠活著,而且再也不是躺在床上不能動的一把老骨頭了!我們要管管你們,我們不信管不住你們!"

中國2185 精校版

當然了,這篇文章畢竟寫於1989年,作者對一百多年後世界人與人之間的性別、家庭、婚姻關係的描述,現在看可能還是保守了一些。


在大陸
如果有法案通過同性婚姻
可以得到lg們的支持
但是一定會受到10倍的異性戀和同性戀家長們的詛咒和攻擊

畢竟,大陸的民主制度比台灣要先進多了


別的不敢說太多。
但有一點大家都應該清楚:中國大陸和台 灣、歐美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明顯差異的。

在台灣和歐美的政治體制下,政府要考慮的是「支持率」,只有支持率才對政府有意義,「中立」或「反對」對執政黨而言沒有太大差別,所以為了提升自己的支持率,政府會更有動力在民眾支持率過半的時間段通過同性婚姻法以博取民眾支持。

在中國的體制下,政府只希望降低「反對率」,「中立」或「支持」對政府而言都是比較良性的狀態。而同性婚姻對當前中國社會來說,並不是一個特別突出的矛盾(雖然同性戀人口總量也是個大數字,但畢竟比例有限),所以政府一定會更傾向於不去觸碰這個話題,不去激發那些反對者的聲音。

個人看法,中國大陸不會像歐美和台灣地區一樣在同婚支持率過半的時間就通過同婚法。更有可能的是等到中國的同婚支持率達到七八成左右的水平,也就是全國大部分地區普遍支持同性婚姻的時候,政府順水推舟完成同婚立法。

—————————2017.05.25更新————————

想多說幾句。
利益申明:本人男,愛好男。
首先,我沒打算評價兩種體制的優劣。
其次,我覺得大家也不用太悲觀。雖然婚姻是很重要的一種權利,但其實包容度才是重要性更高的。中國的年輕群體對同性戀的包容度對比老一輩是呈現很大幅度的提升的,中國社會總體包容度提升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所以至少,越來越寬容的社會環境是必然的,少數群體的生存狀況肯定也會大大改善。

—————————2017.05.26更新————————

遇到一些不爽的事情,也算是給我澆一盆冷水。敘述如下:
昨天我在微信上拿「台灣同婚合法」這個事去跟兩個同專業的比較熟的同志朋友討論。兩人回復如下:

朋友A:「關我什麼事?」(原話,然後討論還沒開始就已經結束)——身份說明:一個我怎麼勸都勸不動的堅定騙婚者。

朋友B:「哈哈」(第一句)
(然後我中間插了句:「有樂觀的預測說中國很可能在2030年左右也能完成同婚修法」)
「到那時候我孩子應該也很大了」(第二句)
(我只回了句「it"s a thriller」便結束了談話)
——身份說明:又一個堅定騙婚者,我發誓我試圖認真勸說他不下於十次,然並卵。

只想在這裡說句,如果你也是以上這兩個人的同類,那你活該一輩子被歧視。有壓力所以不敢挺身而出我理解,但連一句「同樂」都沒有,那你已經註定要成為一輩子的奴隸,麻木不仁的奴隸!行屍走肉!別再期待什麼平權了,你不配!!

—————————2017.05.28更新————————

我自己還是相信愛情的,也已經跟我媽和一些同齡朋友出櫃。如果以後真的渴望婚姻,也可能會把出國作為一個選項。
正如一些評論里所說,縱然同性戀者面臨著巨大壓力,可你哪怕向一兩個思想最為開放的朋友進行出櫃,給一些態度中立者科普,不去附和反同恐同者的歧視,這也是一種行動。
如果你希望啥都不做,甚至為了掩蓋身份而去助長歧視,那真的連上帝也幫不到你了。


5.26更新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對大陸的影響有多大,首先得了解目前大陸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不僅短時期沒有合法的可能性,就連外國合法的同性夫婦都無法到中國來收養小孩。

2016年3月7日,Melissa Castro Wyatt在《華盛頓郵報》上講述了自己在中國的無奈遭遇。

Wyatt想收養一名來自中國中部鄉村的殘疾孤兒,但因為她同性戀者的身份,遭到了中國領養中心拒絕:《中國婚姻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且根據中國衛生部的《中國精神病分類和診斷標準》條例,同性戀屬精神疾病,違背社會公德,因此同性戀者不能收養中國孤兒。

中國收養中心依然保留「同性戀屬精神疾病」的說法,並非無憑無據。

2002年中國衛生部重新修訂的《中國精神病分類和診斷標準》第三版中,依然把同性戀與雙性戀保留在「性心理障礙」的病種下,並增加了條件:「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的同性或雙性戀人群」。

但這個條件不僅曖昧模糊,且自相矛盾。

性取向上的「不希望如此」和「猶豫不決」完全是兩碼事,同性戀多由基因決定,「不希望如此」或許是出現認知混亂,而「猶豫不決」更可能是迫於世俗眼光與社會壓力;而在精神疾病的劃分上,「焦慮」、「內心痛苦」與「抑鬱」又完全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心理癥狀,正是因為標準模糊讓才得以讓收養中心,甚至其他繼續保留「同性戀屬精神疾病」此類反科學言論

就在前不久,兩天前,上海同志的父母們,為他們孩子在相親角相親,卻遭暴力驅逐。

沒錯,台灣在同性婚姻平權上的進步,對大陸同性婚姻問題的影響微乎其微。

但請時刻記住,「他們不是妖怪」。

同性戀和台灣一同成長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它的政經文化環境是一脈相承的。

這次同性婚姻釋憲案,不得不提它的聲請者之一——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1986年,他第一個出櫃,為爭取同志婚姻權多次出入「法院」;2000年首次向「法院」聲請同性婚姻釋憲,遭拒;2013年,祁家威與同性伴侶前往台北市「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時被拒絕受理,他不服各級「行政法院」判決,兩年後針對《民法》條文「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聲請釋憲。

  • 2016年,祁家威在台灣同志活動現場。/維基百科

祁家威出櫃的1980年代中期,台灣地區民主運動正是蓬勃發展之際,政治走向民主化。1986年,民進黨突破黨禁宣布組黨;反核、反杜邦的環保運動和農民運動風起雲湧,爭取各弱勢族群長久被忽視的權利。1988年解嚴前後,婦女新知雜誌社與華西街救援雛妓運動,標誌著婦女運動的開端。

在台灣地區的民主化運動和蓬勃的社會運動熏陶下,長期遭受壓抑的同志族群受到了正面衝擊和啟蒙,甚至許多早期的同志運動參與者本身就曾經投身這一波改革運動。同性戀權益等議題,也因此成為台灣地區民主化的象徵。

2000年同志諮詢熱線的立案化、機構化與常態化,標誌著台灣同志運動從個人鬥爭走向主流化。2005年同志大遊行壯大後,報刊對跨性別者的污名漸漸消失,在2005年後成長的新世代觀念也更加開放多元。2009年後,台灣跨性別運動逐步走向公民權的實質討論。在這些年的發展中,台灣地區社會運動和公民組織漸趨成熟,台灣各種推動婚姻平權的社會團體才有其發展的土壤。

  • 2015年7月11日,台北,活動家遊行呼籲給予同性婚姻權利。/視覺中國

除了民主和社會運動,台灣同志運動背後還有經濟和文化因素的影響。1990年代,全球同志運動走入市場,企業針對同志族群做大量營銷,認為同志是中高產階層的消費者,粉紅經濟崛起。

雖然粉紅經濟後來在西方社會遭受質疑,但近年來台灣粉紅經濟的崛起也是不爭的事實。全球同志旅遊市場每年成長高達10%、消費力1年3.7萬億美元,多國積極爭取,台灣「交通部觀光局」近年也針對同志做營銷,粗估效益超過千萬元,同志群體的消費潛力已被認可。

台灣現代同性戀文化產品的發展軌跡也十分清晰。早在1983年就有《孽子》出版,這被視為第一本華人同志文學巨作。1990年代,《霸王別姬》、《喜宴》等大量的同志文化生產,台灣和香港有關的同志文化產品已能夠在國際上嶄露頭角。

  • 李安執導的《喜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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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xin.qq.com/r/6zo1LZzEaMEXrdhO92-5 (二維碼自動識別)


我從朋友圈裡得知了大法官對同性婚姻的釋憲判決,草草掃過幾眼,確定消息後激動難耐。方時下午四五點,我正準備陪朋友吃飯。車行過中山三路,抬頭望見烈士陵園。雖然在民國敘事里,1927年的起義也曾被稱為「廣州暴動」。然而瞥見園中巨大的雕塑,一隻從地上伸出的手緊緊握著一支指天的長槍,卻依然給我無限震撼。我無法想像台北此時的情景,但我知道在這個開著空調的車廂后座里,我的眼淚噙了出來。我沒有別過臉去,不怕被朋友看見,因為我知道這太不容易了。

恰巧的是,就在前一晚一位朋友找我談感情問題,與他聊到凌晨四點。個中細節不表,但他現在另一半的種種表現,都讓我們感覺到一種幻滅和無所謂的狀態。也難怪,在封閉壓抑的村縣家庭中出生,一路到了大城市,又正值青春年少,肌膚緊緻活力四射。他其實算不上什麼不負責的人,但他似乎看不到未來,不知道怎麼去負責。我想起張北川教授的一句話,在沒有未來的地方,愛無法生存。的確,當你對未來充滿恐懼,覺得不能獲得真誠的祝福與讚美,甚至要被迫走上自己完全不想要的道路時,許多人只能選擇「好趁青春留倩影」式的放縱。我不是為這樣的生活辯護,我認為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選擇。但當生活更有盼頭時,許多人的路是可以不必越走越窄的。

台灣成功了。即便依然有不少爭議,無論是直接反對同性的結合,不認可同性結合稱作婚姻,還是認為大法官釋憲有越權之嫌,應由立法院或公投決定。但刨除這些爭議,台灣的確是亞洲之光、華人之光,這在世界範圍內都產生了影響。作為一位大陸公民,即便我擁有一位對岸身份的伴侶,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結婚或享受同等待遇。當然,我也不確定自己是否會結婚。當然,我也並不覺得台灣的社會進程對於大陸在管制層面上有什麼推動意義。甚至於台灣可以通過各式運動表達訴求的方式,在大陸可能也難以參照。但我知道,改變的影響的將會是人心。不僅是公眾的性多數者的心,也有性少數者的心。或許不少人會艷羨歐美地區,然而他們未必有機會親自去看一看,社會環境的差異也讓他們難以代入去感同身受。但台灣不一樣,對於大陸人它就在亞洲、就在身邊。同為華人社會,現在告訴你,我們是被愛著的,是可以被祝福的,焉能不讓人感慨!

平心而論,大陸的性少數群體存在許多基本問題。譬如對性別和性彆氣質的認知等,明明應該是性教育的基本內容,但因缺位而不得不自我教育。在男同志中,一邊不讓人歧視,一邊咒罵著「娘炮」,說「男人要有男人的樣子」的人並不少。但台灣的成功產生的觸動是極深的,我想簡單的身邊人的支持鼓勵也難以替代。畢竟這些只創造了小環境,在大環境中依然是壓抑而沉默。但通過法律的認可,讓我們擁有了尊重。這與黑人的自由、女性的參政別無二致,這將是人類歷史上的光輝事迹,也是為後輩創造的正常生活。為了人類的解放而奮鬥,正是體現在這一個個或大或小的事件中。

長期以來,性少數者的形象不允許在大陸銀屏上出現,我們的聲音也很難被傾聽。即便作為概念群體,往往也面臨著消費與解構。面容姣好身姿修儀者才是被關注的對象,沒有人會理會這個群體最普通的生活。因此,釋憲判決是如此震撼與嚴肅的一次信息傳達。不能被遮掩,也無法被忽視。興許有朝一日,我們可以說在這個亞洲第一個共和國里,也有著亞洲第一個對性少數者的尊重。而這是對我們的激勵與鞭策,也是在這漫漫長夜的破曉微光。

它,終究會到來。


@扶保聖清毛東珠 最高票答案提到,「你們自己隨便搞,不關我事,但是不要出來跳」是大多數人的態度,這讓我想到前幾年中大畢業典禮蕾絲邊綁架校長的事。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1943873
我想這個問題下面知乎眾的態度應該能夠很好地佐證這個觀點。


你們搞你們的,我就當看不見,不支持也不反對
但不要在我眼皮底下晃,這就是TG的觀點
我們要相信沉默的大多數,不要自欺欺人,為了所謂的正確而正確


我看所有問題寫的都是『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了』。

這樣寫是有問題的。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首先根據這次釋憲內容,最後通過的可能是『專法』,而不是如一般男男女女那樣的婚姻形式,再說明下,這個專法,同志們是非常敵視的,認為是一種差別對待,而專法,卻又恰恰是反對方普遍能接受的。

這兩方,就用『民法派』、『專法派』來代稱;這議題在去年拋出後,各大媒體、社交網路等平台上一片火熱,引起相當大的關注與討論熱度,但感覺風向還算一致,民法派一方感覺形勢大好,不過,後來這事情在2016年12月10日時出現了大轉折:

早在首場修法公聽會後,護家盟等反同團體即要求應另立專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提出「專法是選項之一」,引起挺同團體激烈反彈,更成為12月10日25萬人上凱道的導火線之一。形成挺同團體高喊「民法不修,歧視不休」,堅決修民法;另一邊卻堅決表達同性與異性婚姻間的差異,要求另立專法,追求社會共識。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0131#sthash.CysqdFTC.dpuf

當時拋出議題的民進黨,以柯建銘在民進黨中的地位,竟說出『專法是選項之一』的話,這說明民進黨的支持群眾對此議題的意見都相當、足夠分裂,甚至是反對,嚴重地反對。

對民法派而言,雖然有一點想爭做亞洲第一例的小心思,但他們追求同志婚姻平權的理想,確實是非常偉大、也讓人尊重的。

對專法派而言,也得尊重,畢竟在不同時間點成長,所接受到的教育、訊息、價值觀、氛圍等都是不一樣的,而且,雖然同志平權運動行之有年,但除了一直挺小眾外,還常常被一些更為小眾又有點奇怪的議題給纏上(ex: 性解放...),所以去年這個議題一下子炒起來後,話題大了,什麼樣的想像與害怕也都來了,所以,雖然希望盼來的是理解,但最終迎來的卻是很強的反對聲浪,最後,執政黨才說出『專法是選項之一』這樣的話求暫時解套、按下、來日再談。

所以,如果這個問題變成:『就在剛剛台灣同性關係確定被保障了,這對大陸的同性平權進程會有哪些影響?』那會準確許多。

最後,不管結局是什麼,2年後,至少不再無法可依循、依靠,先誠摯祝福同志們都能幸福。


我覺得好多人只看見了我的截圖而沒有看到我的文字回答。
我並不是要抓住這些人的素質不放,我想說的是現在同性戀支持者畢竟還是極少數派,對這些並沒有極端思想的反對者應該以招收為主,截圖中的評論反而會對他們自己造成負面影響。
起碼我很早以前聽到同性戀會覺得是罵人的話,但經過了解以後現在覺得同性戀只是一個群體,並沒有褒貶義。
也許截圖中的反對者也和我一樣,是可以思想「歸化」的呢?
但是我認為這個人現在已經要變成極端反對者了。

原回答:

看看我們這邊支持者的素質吧,你們指望他們嗎?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附註:
註1: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2: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3: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詹森林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意見書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事實摘要
釋字第748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7、22、23條(36.01.0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94.06.10)
* 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362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
* 民法第4編第2章(104.06.10)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條、第13條第1項(82.02.03)
* 內政部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
* 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
* 戶籍法第2條(104.01.21)
聲請書 /
確定終局裁判
臺北市政府聲請書
祁家威聲請書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


大陸各類虔誠的一神教信徒加起來應該人口超過一億了吧


岸這邊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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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評論里也說了,天朝對這個的態度大概就是,你們lgbtq玩自己的吧,但得安靜地玩。一旦動靜大了,說不准我就怎麼樣了哦。台灣我管不著,意識形態都不一樣,你還給我扯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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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釋憲成功後,昨晚舍友開玩笑對另一個與男生上網聊天的舍友說「小心點,同性戀在中國還不是很合法」。高中的時候,有個同學告訴我同性戀去巴西會被弄死,把我嚇得不輕因為我蠻喜歡巴西的,結果後面才知道巴西同志接受度算高的了。

上旅遊課,老師說到pink travel、澳大利亞同志遊行,坐我後排的男生在那裡說「卧槽」「草泥馬」,我承認白眼翻上去就下不來了。類似情景還有說到跨性別大家哄堂大笑,看電影有同志形象出現時大家也笑。

所以,在法律課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舉手贊同婚姻平權,對此我感到很開心。儘管大家不一定能很坦然地接受同性戀,畢竟我們從小所受的教育幾乎是一元的,但是大家能意識到同性戀完全有和異性戀一樣的權利,這件事真的很令人開心了。

不管大法官是不是把燙手山芋拋給了立法院,也不管台灣反同人士會不會給立法院施加更大的壓力,宣布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稱得上是同志平權運動莫大的進步了。

有人說中國同志平權抱團程度和影響力離石牆運動前後的美國還相差甚遠,但大家都在進步啊。


有人問,為什麼要婚姻平權?因為同性戀群體沒有這個選項。先得有這個選項,才可以理直氣壯地不選,而不是委屈無奈地被迫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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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類似言論,我還是說那句話。
民智未開,道阻且長。
Ps:不認為說民智未開就是傲慢,有些人對同性戀的認知確實存在問題。我並沒有號召所有的人都來支持同性戀。你大可以不支持,但你對同性戀至少要有正確認識吧。有了正確認識後,你本能地還是反感,我也能理解。


先說對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蔡小姐想著救救民調唄╮(‵▽′)╭。
再說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謹慎的支持。
任何人都有愛任何人的權利。這裡的人不帶任何限定。所以我是無條件的支持愛情平權的。在我的認知里,最好的狀態就是沒有同性戀,也沒有異性戀的區分,既然大家都是平等的,相同的,所以何必強行分成兩個種類呢?這樣的區別依舊是在分割我們的社會。這也是我所擔心的。燈塔國從黑奴一路走來,BLM成為了政治正確,ALM反倒是政治錯誤。會不會有一天LGBT Love matters也成為這樣的政治正確?舉個例子吧,所謂直男癌,是對大男子主義的的諷刺。然而我相信看過前面答主答案的一定也明白,彎直只是性向區別,而不是性格區別,這樣強行把一部分彎男也有的鍋,讓直男全接過來,是不是也算一種歧視呢?
最後,願有一天我們的社會能忽視LGBT這樣的概念。沒有區分,才能沒有歧視。
利益相關:male+transgender+lesbians+tomboy。政治正確的一逼╮(‵▽′)╭


想起sense8裡面的一句話
Love is a bridge,not a 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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