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在規範心理諮詢、治療行業上出台過哪些相關法律政策?起到的效果如何?
說一下印象比較深的幾點:
2012年出台《精神衛生法》無疑是一個重要節點,儘管法規內容常為人詬病,好歹難產二十多年後生下來了,自此有法可依。
給我的感覺是《精神衛生法》對沒有受過專業系統培訓的諮詢師有所規範。很多半路出家的諮詢師對法規中規定的診斷許可權不滿,但法律擺在這裡不得不有所收斂,加上幾個諮詢師被告敗訴的新聞,總歸有所震懾。雖然騙子很難被約束,但對數量廣大而培訓不夠的中間群體有約束。
(我自己先學心理諮詢後當精神科醫生,學到的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精神科診斷不是書本上簡單的幾頁講解,經驗不夠的諮詢師很容易往重里診斷,把心情欠佳說成抑鬱,或是診斷偏輕,真正的抑鬱症當作普通的心情差;術業有專攻,心理和精神差別很大,互補而非互相取代對來訪者更有幫助;所以在目前心理諮詢行業不規範的情況下,我贊同先把診斷權收回,等到行業發展之後再修訂亦可)
再就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政策推進,可能算不上法律政策。
目前湖北各高校都在申請建設心理健康達標和示範中心。在教育部網站上找到的最早相關文件是《全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範中心培育建設推進研討會會議紀要》(2013年12月5日),「一是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教育部思政司將安排一定經費支持示範中心試點建設,示範中心所在高校要在生均基本費用的基礎上,按照1:1以上予以專項增量配套經費支持,各省(區、市)教育部門要給予相應經費支持;……學校須建設一支專兼結合、專業互補、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專職教師與在校學生比例比不低於1:3000」。而《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達標/示範中心建設自評表》中更是直接規定了心理健康中心負責人必須是專業人員,師生配比,專職諮詢師每年培訓次數和經費等等。可以看出針對心理健康中心的規定非常詳細而且專業。
近年畢業的心理專業學生中有很大一批就進入了新成立的各個高校心理中心。各中心不一定達到專業水準,但確立了框架,而心理中心的建立又反過來促進了相關的培訓和督導體系。
還想到一點就是《精神衛生法》對醫院的約束,在法規出來之前精神病院經常自己派車去病人家裡接人,立法之後非自願住院的流程就改成,家屬報警,由警車送病人至精神病院。(可能增加了基層警察的工作量,從接警到等待診斷、完成住院手續常要耗費半天時間;而」被精神病「可能減少)
@劉柯
幾乎一片空白。除了大家都提到的 精神衛生法 中的那麼幾條。
至於效果……謝邀,大家都說了精神衛生法就再重複一下好了。
至於效果,我國的立法從來沒有問題,都是執法的問題。
針對當前制約精神衛生事業和心理諮詢行業的突出問題,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2012年10月國家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6年6月國務院又出台《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國強在解讀《規劃》時,指出心理行為問題在世界範圍內還將持續增長,應當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這些法律法規充分顯示了政府對精神和心理衛生領域的高度重視。同時,也顯示出政府將大力規範和整頓心理諮詢行業的決心。
專家認為,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精神衛生和心理諮詢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崗位能力審核也越來越嚴格和規範。
據悉,國內心理諮詢機構的從業人員,只有極少數人員具備專業的心理諮詢技能。大多數人只是通過短期培訓,學習了一些簡單的心理學理論,從而獲得心理諮詢師三級二級的資格,而在實際應用與操作中,他們卻不具備心理諮詢和心理訓練的專業能力。對於不具備心理治療的人員,《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禁止不具備有相應資格人員進行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服務。他們只能從事心理教育或訓練相關服務。
《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六條指出: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知識。《規劃》明確指出,諮詢師需要專業崗位能力培訓。這意味著,即使取得心理諮詢和治療資格的從業人員,也要定期進行相應的心理技能訓練。
此外,《規劃》還強調,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和加強督導與評估。如何監管和督導?《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心理治療的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面對國內心理培訓人員良莠不齊、非主流心理技術泛濫等問題,人社部和國家培訓網經過多方研究論證和業內頂尖專家會談,最終確定了國內7個心理訓練和諮詢重要的技術:曼陀羅繪畫訓練技能培訓、沙盤遊戲訓練技能培訓、正念減壓訓練技能培訓、家庭關係處理訓練技能培訓、團體訓練技能培訓、危機干預訓練技能培訓、心理督導訓練技能培訓。
從國家層面,心理訓練和諮詢技能的出台,既規範了心理訓練的技術,又滿足了心理諮詢師和訓練師急需提高自身技能的需要,這將有效地規範和引領心理諮詢和心理訓練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培訓的權威、正規性,人社部和國家培訓網聘請心理諮詢界內公認的權威專家擔任培訓師和督導師。這些培訓師都是國內的頂級權威,比如心理督導訓練技能培訓主要由首都醫科大學楊蘊萍教授等團隊來擔任;沙盤遊戲訓練技能培訓有華南師範大學申荷永教授等團隊擔任;曼陀羅繪畫培訓由廣州醫科大學陳燦銳博士等團隊來擔任,等等。
專家介紹,根據《精神衛生法》和《規劃》的精神,人事部和國家培訓網所制定的措施,必將會引起心理諮詢、心理訓練和心理培訓等眾多方面的改革。
心理學大一狗,自己知道的就只有《精神衛生法》。然而其中對心理諮詢師的誤解令人不能接受。我想每個正在做諮詢或者想要做諮詢的的人都感同身受。
最新修訂的《精神衛生法》。在成文前擱置了很久。原因就是醫療機構和心理諮詢關於異常心理治療許可權的扯皮。目前我國心理諮詢師不一定要有醫師資格證,所以只能鑒別診斷,當發現來訪者有嚴重精神問題(精分、人格障礙等)時只能轉診到醫療機構的精神科或者精神衛生機構。然而這些病人很少見而且心理諮詢師都很感興趣。。。雖然《精神衛生法》界定了許可權,但是仍有諮詢師按照一般心理問題歸檔,接收並治療某些來訪者,只要不出現嚴重社會影響一般也沒人追究。
謝邀。抱歉我不是很清楚。
在中國做心理諮詢師恐怕錢途不是光明。不如像那個復旦研究生一樣專門根據人臉表情來判斷顧客的購買傾向。這樣大的商家是願意採用這種成果的。
謝邀!關於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是兩種不同許可權的人來處理的,我所知道的就是:可以從事心理諮詢的人員需要通過心理諮詢師的考試,這是人社部頒發的證書,只能進行心理諮詢,包括對來訪者進行心理疏導,化解家庭,婚姻,情感,關係等的問題,及時發現有精神障礙的病人,引導其至專業醫院進行知道,如精神病院,綜合醫院精神科等,不能針對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躁狂,抑鬱),強迫症,抑鬱症,廣泛性焦慮障礙,軀體形式障礙(疑病症),應激障礙等病人進行開處方的治療。
而從事心理治療師的人員必須取得精神科職業醫師資格證,這是衛生部發的證書,可以對來訪者進行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治療手段有藥物治療,放鬆訓練,鬆弛治療,音樂治療,森田療法等等,可以對存在精神障礙的患者進行系統的藥物治療。
一呢肯定是精衛法!第二是工商系統的管理規定!第三如果是民政局批的照應該注意民非的管理規定!第四是職業及學術上的規範
謝邀,本人小小心理學愛好者一枚,主要研究塔羅牌及宗教交流,您這個問題請邀專業人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實施以來最明顯的改變就是,有行為能力的患者需要請精神科會診,無特殊情況需要親手寫下:本人自願要求請求會診。
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涉及的法條主要有四條。
第二十三條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諮詢服務。
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諮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一)心理諮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
(二)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三)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
(四)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
心理諮詢人員、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效果嘛,對規範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行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諸如對諮詢師不能做心理治療,心理治療必須在醫院內進行等種種限制,引起了業界的熱議和強烈反彈。
心理諮詢師的前途,這個不好說啊。做諮詢只能輔導糾正,不能開藥,不能確診「患者」的「疾病程度」。只能像知心大姐姐一樣開導別人,貌似用催眠這種手段都是違法的。
但是作為學校校醫倒是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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