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中的「說話的權利」?


那個權力的確是指言論自由,但不等於說要容忍散布謠言、惡意誹謗、人身攻擊。


受邀題。
1、言論自由是指個體對政府。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不代表人人都可以言論自由。
2、如果要談自由,就必須要懂得所有的自由都是有約束的,沒有約束的自由就不是權利上的自由,因為有權利,就要對應承擔義務。
3、這句話的意思其實體現的是基礎的民主,就是大家都可以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談事情,雖然我不認同你,但是我依然尊重你發出不同的聲音。
4、民主依然是權利,權利依然不能跳出約束,此話的前提是,大家是公平的對話,而不是一人對另一人的攻擊,如果只是A攻擊B,那麼B大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反擊他。
5、民主和言論自由目前已經成了國內論戰中每個人都喜歡武裝的武器,實際上很多人往往不願意承擔這些權利背後的義務,所以這句話在論戰升級為罵戰後,基本上屬於扯淡和假斯文,其實嘴上這麼說,心裡已經問候了你十八代祖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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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1,發現對@孫強的回復,也可以對應描述:
僅就自由本身來說,自由的定義是:自由是一種免於恐懼、免於奴役、免於傷害和滿足自身慾望、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舒適和諧的心理狀態。我們從定義中可以得到,自由是對自我而言的,而不是對他人而言的,也就是說,自由可以讓我們保護自我,展現自我,實現自我,但是自由並不等於為了達到這些而傷害他人,否則就是因為你的自由而造成了別人的不自由,這個有點兒繞啊,呵呵。
所以,由此引申,你就明白,為什麼自由的第一步是自律,你必須先給自己一個牢籠,你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去實現你自己,而損害別人實現自我的可能,在這個基礎上,為了防止無法自律,就會有他律,也就是道德、法律的約束。
你發現了么,自由的前提是你要明白自己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也就是義務與責任,自由的保障是所有人認可下的約束。否則,就會像隨心所欲的開車而不看紅綠燈,隨心所欲的說瞎話而罔顧事實。這些是自由么,這些都是自由,但這是你要的自由么?我想這不是任何一個人要的自由,所以,如果有人隨心所欲開車不看紅綠燈,闖了紅燈,要扣他的分,撞了人要讓他負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所以,如果有人說瞎話罔顧事實,傷害到了他人的名譽,我們要說這個人是誹謗,造成了惡劣的後果,我們要控告他犯罪。
這也是為什麼,方韓大戰中,我對方舟子攜帶一群小白,和眾公知胡說八道是如此的反感。
如果你不能主動的承擔責任和義務,也不能被動的接受公認的約束,對不起,你不配擁有自由。

所謂言論自由,亦然。


謝邀
這句話里的權利確實是指自由
但,句中的「你」並不代表任何人,他首先應該是一個能夠為自身行為負責的人

只有權利而無責任不是正當權利
享受自由不受限制終會失去自由


百度了一下,言論自由的大概站在公民的角度對政府的約束,意思是每一個公民有發表自己一件的權利,但是有自由發表權利不代表不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如果內容違法或者政府認為你違法照樣還是要追究責任的,這個後續的動作已經不算干涉言論自由了
所以方舟子也可以說,是他的自由,但是同時他也必須為他每一句話承擔責任,如果有涉及誹謗或者欺詐的內容照樣要接法院的傳票,這是他"說話的權利"的副作用
不過他最近哪句話不是誹謗或者欺詐?這才是需要研究探討的問題

另外現在確實有很多人試圖干涉方舟子及其不知道多少的水軍小號說話的權利,大體原因相信睡夢中被隔壁狗叫吵醒的人都能體會


個人感慨,胡說,不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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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據說是伏爾泰說的,在很多的西方國家,被解讀為民主的重要權利之一,即言論自由的權利。

今天,2015年1月8日,我看到了巴黎報社被恐怖襲擊的新聞,我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襲擊,但是,該報社對於宗教人物的諷刺,尤其是對於伊斯蘭教先知的諷刺,
即使我是一個不信任何教的人,也感覺是不對的。

我不是共產黨員,我相信有力量是科學無法解釋的,但是我不喜歡宗教,無論是佛教、道教、基督教還是伊斯蘭教,我覺得任何的宗教,在人的手中發展,都會變為個人私慾的工具。

但是,這不妨礙我尊重宗教人士,和他們的信仰,總有人是有信仰的,而且沒有人能夠決定,信仰到底是對是錯。

所以,我不會去詆毀任何一個宗教,當然,如果那個宗教干擾到了我個人的利益,我會反擊。

但是,我不會隨意的評判,宗教的是非,我覺得,那樣同樣也是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種干擾和破壞。

我堅決反對恐怖分子的做法,同時,我也不贊同那家報社對於他人信仰的侮辱。

個人的言論自由要保護,但是,有時候,言論自由的保護是單方面的。如果很早,有人以誹謗或者類似的罪名,起訴這家報社,那麼就不會有之後的事情了。

但是我們都知道,一般誹謗只能是被誹謗的人來進行自身的法律維護,這種時候你要先知來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么?這個時候,就要法律的執行機關,對這種涉及侮辱的言行,進行限制。

如果一個公司被污衊,可以由法人提出法律訴求,但是,一個宗教被污衊,或者被錯誤解讀,這個時候,它就是弱勢的一方,因為沒有人可以代替它進行法律訴求,甚至,即使進行了訴求,也無法進行法理上的辯論,因為這種事情本身就無法進行法理上的辯論。這種時候,其實,就是掌握了言論權的強者,對於無言論權的「弱者」的欺壓,因為它甚至無法進行辯駁。

在西方國家,由於意識形態的問題,會有很多人有對於伊斯蘭教的不滿和敵視,這種不滿和敵視,使得政府和法律執行機構不會理會,媒體對於伊斯蘭教的侮辱,以致這種侮辱比比皆是,這就更加劇了對立。但是如果他們污衊的是基督徒,馬上就會有人進行示威遊行,此時,居於弱勢地位的伊斯蘭教徒,他們怎麼做?

公平不是兩個字,公平不因人數而發生改變,公平不能是因感情而不同,公平和敵友無關,公平,只是一個事實。因為人是人,所以就無法實現公平,我們只能追求儘力公平。如果,當初西方政府能夠做到對一切宗教都一視同仁,都予以尊重,那麼這樣的悲劇會發生么?公平,對於宗教也應一致。

好像跑題了,個人感慨:尊重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估計這就是誹謗罪的法理依據吧。


言論自由,有表述自己觀點的權利。但是對所說的話也要負責任。有權利也有義務嘛。


很簡單,我們生活的環境不一樣,思維方式不一樣,觀點自然也不一樣,難道我們只能認同和我們一致的觀點嗎?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的觀點的權利,我們沒有資格去否定別人的觀點,但不代表我們就認同別人的觀點。
舉個例子,小明喜歡明星A,小紅喜歡明星B,小紅可以接受小明喜歡明星A,但不代表小紅也要喜歡明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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