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有什麼區別?學心理治療能從事心理諮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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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不如從職業的角度來探討一下吧。

首先,心理諮詢師與心理治療師是有區別的。他們二者理論和方法是相似的,即使有差異也並非本質的。那他們的區別是什麼呢(僅供國內工作者參考):


心理諮詢師:是運用心理學以及相關知識,遵循心理學原則,通過心理諮詢的技術與方法,幫助求助者解除心理問題的專業人員。心理諮詢師資格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考試。目前,心理諮詢師考試分為三級、二級兩個不同的等級。一般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並經過一定的培訓即可報考三級,門檻較低。


心理治療師:主要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心理治療師考試是一個職稱考試。於2002年由衛生部組織開始第一次考試,報考心理治療師必須是擁有全日制醫學類學歷的在職醫務人員。當然,擁有初級職稱並工作滿一定年限的臨床醫生也可以報考,但其職稱就會隨之進入技師系列。


心理醫生是中國文化語境下通俗的叫法,是歐美範疇里的心理諮詢師加上主要通過藥物治療的精神科醫生。


那麼,問題來了,精神科醫生又隸屬於哪個部門呢?

我們可以參考下面的表格。

註:此表格根據業內人士經驗總結,實際情況可能有彈性,有所出入。歡迎討論。


所以,想做心理醫生,首先你要通過執業醫師考試。


如果你沒有醫學背景,但對心理諮詢和治療很感興趣,不要擔心,你還可以參加勞動局組織的心理諮詢師考試,成為一名可以執業的心理諮詢師。不過路漫漫其修遠兮,接下來,還有更大的挑戰等著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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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劉培毅. 影響心理治療效果的因素[J]. 國外醫學.精神病學分冊,1998,04:17-19.

[2]Jenelle Slavin-Mulford, Ph.D. .「Therapist Characteristics that Impact Outcome」

The Society for the Advancement of Psychotherapy. February, 2016.

Therapist Characteristics that Impact Outcome

[3]李小艷. 心理諮詢師勝任特質研究[D].南昌大學,2012.


前半部分是本人的回答,2016.12.30增加了補充材料,引自四川心理衛生

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都是專業性的心理服務工作,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我本人是留徳的,可能對德語國家(德國、瑞士、奧地利、比利時等)以及美國等歐美國家的情況比較了解一些。


1)
從業人群的專業背景及所在機構不一樣:
心理諮詢師和心理治療師都是一種執業資格(Certificate,比如:髮型師、社區全科醫生)而不是一種學歷(Degree,比如學士、碩士、博士),但是二者也都有一定的學歷要求。比如在國外:

A.
一般心理諮詢師要求至少是本科畢業,畢業的專業沒有太嚴格的要求,一般可以是社會工作、心理學、護理學、教育學、醫療康復或者醫學等專業。然後經過職業培訓(職業培訓的科目以及小時數是有法規規定的)方可得到心理諮詢師的執業執照。通常在免費的熱線等公益組織、或者中小學等機構工作。薪金不是特別高。

B.
而心理治療師要求至少碩士學位以上,一般只有兩種專業背景,心理學背景或者醫學背景的心理治療師(Psychological Psychotherapist and Medical Psychotherapist)。得到學位之後,還要按照行業協會的管理條例要求來進行職業培訓。在德國的心理治療師職業培訓,若是全天進行的全日制培訓則需要三年,若是晚上和周末進行的兼職培訓則需要五年,尤其在心理病理的癥狀和診斷、心理治療的理論和操作技術、倫理培訓、自我體驗(心理治療學習者作為來訪者付費去接受心理治療師的心理治療)、跟診(跟著培訓老師接診)、實習(獨立接診)、個體和小組督導(接受督導師對自己接診個案的指導)等要求上要遠遠高於心理諮詢師,而且這個過程需要高額的培訓費,我見到很多年輕的德國同行們都是一邊工作,一邊把掙來的工資付給培訓學校(institute)或者體驗老師或者督導師。但是他們在幾年的辛苦付出之後,就可以向行業協會提出申請,若審查通過,就可以獲得心理治療師職業資格。之後就可以獨立執業、開設私人診所,或者在大醫院執業,就會進入高收入階層。


2)
服務人群以及服務時長不一樣:

A.
心理諮詢主要服務於健康人群,處理一般性的心理問題,比如:壓力應對、人際溝通、職業發展與規劃、戀愛問題、婚姻諮詢以及子女教育等等,圍繞來訪者帶來的困擾就事論事,不會深入到人格層面工作。一般諮詢時長1-8次訪談(session),每次50分鐘。

B.
心理治療主要服務於心理障礙患者,比如焦慮症、抑鬱症、社交恐怖、強迫症、軀體形式障礙、進食障礙等等,這些來訪者通常是以諮詢類一般問題來診,但是一般的心理諮詢人員會發現解決不了他們的深層次問題,需要心理治療,需要在來訪者人格層面做深入的工作。在德國,一般心理治療師會在四次訪談之後給保險公司寫評估報告,保險公司會為來訪者的心理治療付費,一般20多次。若該來訪者問題比較複雜,20多次訪談之後,治療師需要向保險公司再次提交申請報告,可以延長到80多次。在德語國家,保險公司只給精神分析師和行為治療師的心理治療付費,而美國,只給CBT(認知行為治療)治療師的工作付費。國內有一種錯誤認識:只有精神分析師能夠在人格層面改變人,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3)
服務收費不一樣:
因為對專業性的要求不一樣,所以一般心理諮詢是免費的或者低收費的。而心理治療因為專業性非常高,收費比較高。


4)
和藥物治療的關係不一樣:
心理諮詢師的服務對象通常是健康人,不需要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師的服務對象是心理障礙患者,既可以獨立進行心理治療,也可以結合藥物治療;但是藥物治療只有精神科醫生才有資格進行。具有處方權的精神科醫生的工作對象是精神病人或者心理障礙患者的癥狀,精神科醫生若沒有心理治療的執業資格證書,是不可以進行心理治療工作的,只能就來訪者的癥狀開處方、進行藥物治療。精神病人是藥物治療為主,心理治療為輔;心理障礙患者是心理治療為主,藥物治療為輔,或者不用服藥。

所以理論上,能做心理治療的人就一定能做心理諮詢。

我再來談談國內的情況。心理諮詢師是2002年由當時的勞動部頒發的一種執業資格證書,當時的勞動部是負責勞動技能型證書的頒發,比如:廚師、美容師、電工等等。該資格證書無論是准入標準、還是考試要求都比較低,而且對獲得執業資格之後的管理、更新(renew)、督導、倫理等方面都沒有要求,這些培訓內容上以及管理制度上的諸多不足,使得從業人員不是很清楚自己的職業定位以及專業發展方向,分不清心理諮詢、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的關係等等。但是好處是,近十幾年來培養了大批(據說近100萬)心理諮詢人員,這些專業人員為廣大國民普及心理健康知識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心理諮詢師一直在參加具有良好資質的培訓項目,積極做自我體驗和督導,按照倫理要求來自覺規範自己的執業行為,實際上是按照心理治療師的標準在完善自己的專業背景和執業行為,雖然他們沒有心理治療師的職業資格,但是,實際干著心理治療的工作。

我參與了衛計委在2002年開始的全國衛生專業心理治療師技術資格系列考試的專家委員會工作,這是一種職稱考試,分為初級和中級。但是,當時的規定是:只有已經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才能參加該考試,把大批的高校臨床心理學系畢業的碩士生、博士生拒之門外,所以這個系列也沒有能夠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但是最近衛計委疾控司正在著手改變這個規定,擬准許高校心理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社會上優秀的心理諮詢師參加該項考試。

國內還有一個業內比較認可的認證系統,是2007年由中國心理學會註冊系統認證的心理師、助理心理師和督導師,本人是該系列工作委員會成員。該體系無論是准入、更新、再教育、倫理規範等諸多方面都比較完善,但是因為沒有相關職能部門(比如人社部、衛計委、教育部、發改委等)的支持,所以雖然在業內比較有影響,但是在社會上缺乏廣泛的影響力。

我特別希望,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相關職能部門(比如人社部、衛計委、教育部、發改委等)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比如中國心理衛生協會、中國心理學會註冊系統等)進行聯動,出台相關政策以及跨職能部門的心理諮詢師和心理治療師的全國統一的執業資格和執業行為標準、執業指導意見等等,來規範行業行為,引領行業發展。


2016.12.30補充材料:正好看到非常權威的相關文章,請自取!

謝斌教授:心理治療的法律與倫理
2016-12-30 四川精神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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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斌教授簡介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黨委書記、司法鑒定所所長;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精神衛生分中心主任;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主要從事司法精神病學、精神衛生立法與政策等研究。目前還擔任中華預防醫學會精神衛生分會副會長、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副會長、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副理事長、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副會長兼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上海市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會長等學術兼職,以及國內外多家專業期刊的編委。

摘 要
  為促進心理治療發展和規範心理治療活動,本文從法律和倫理的角度系統闡述了心理治療的基本概念、對從業人員的要求以及心理治療活動的法律規範和倫理要求,明確了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精神科臨床醫療之間的關係。

1 心理治療的法律規定

1.1 心理治療的界定及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中與心理治療有關的內容[1]:①要求開展精神障礙診治活動的專科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這裡的「機構」不僅指精神病專科醫院,也包括綜合醫院,如果要做精神障礙的診治活動,都應當配備心理治療人員(第二十五條)。②心理治療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開展,並對非醫學類心理治療人員的業務邊界、心理治療技術規範制定權做了規定。除了精神科醫生以外,也允許一些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專業的人員進入到心理治療隊伍中。由於心理治療的技術規範要求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因此心理治療的行業主管部門也就是衛生行政部門(第五十一條)。③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條件開設精神科,也應當開設心理治療門診。④心理諮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科診治活動是違法的。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如果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也是違法的。
  在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未作區分而統稱為心理諮詢的時候,其行業管理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人社部只管培訓和發證,此證僅是一個職業資格的鑒定,並不是從業的准人證書。《精神衛生法》規定,心理治療應當有專業技術資質、技術職稱、技術標準、倫理要求和服務監管等要求。因為作為一種臨床技術服務,要求應當比較高,而且只能在醫療機構中開展。從行業發展的角度講,現在也越來越強調把政府部分職能逐步向行業協會轉移,可以通過政府委託行業組織來實施管理。一是可以把心理治療納入專家特殊服務,自主定價。二是可以允許開設獨立的機構,如心理保健所、心理治療所等,與社會力量籌辦的口腔診所類似,納入醫療機構進行管理,這類機構只提供心理治療服務,從而使純粹心理學背景的治療師可以有更廣闊的用武之地。
  可見法律主要是從管理的角度對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精神科臨床醫療進行區分。《精神衛生法》採用了大精神衛生的概念,包括心理健康促進、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患者精神康復等一系列活動。從這個角度講,心理健康服務與精神醫學服務是一個相對的界定,它們當中也有一些重疊。比如說心理治療包括心理危機干預,基本上屬於心理健康服務的範疇,可能裡面有一些是精神科醫生提供的心理治療,也有一部分是非精神科醫生在提供服務,它與精神醫學服務之間有一些重疊。
1.2 心理治療從業人員
  在《精神衛生法》出台後,國家衛計委制定了一個心理治療技術規範,它對心理治療的定義是:應用心理學的原理和方法,由專業人員有計劃地實施治療疾病的技術。所以它的服務對象還是有疾病的患者。心理治療人員通過與患者建立治療關係與互動,積極影響患者,達到減輕痛苦、消除或減輕癥狀的目的,幫助患者健全人格、適應社會、促進康復。既有心理健康服務相關的內容,也有精神醫學服務的內容。
  按此定義,目前在醫療機構的心理治療從業人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從事臨床心理專業工作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這類人員比較少;還有一類是在醫療機構內從事心理治療的心理學專業人員,主要來源於部分醫學院校或師範院校的應用心理學專業的畢業生,這部分人員更少,目前是按照技師類進行管理。2015年以前,只有心理治療師中級職稱的全國考試,2015年開始把初級職稱考試納入到衛生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範圍內。從此,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心理學人員有了一個晉陞職稱的通路,可以預見今後會有越來越多的應用心理學專業技術人員加入到心理治療隊伍中。當然這還遠遠不能滿足臨床需求,在醫療機構里從事這項工作的最好既有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還有康復治療師、音樂治療師等,希望也能將這些人員納入到心理治療師隊伍中來。
1.3 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
  心理治療應當涵蓋了心理諮詢,儘管法律並未明確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服務到底是平行的兩個專業類別,還是相互銜接的專業。從理論上看,心理治療和心理諮詢的相似性遠遠大於差異性。但是《精神衛生法》把它們區分為兩個不同的領域,從其服務人群、工作場所、處罰措施等綜合判斷,可以認為心理治療的人員資質必須建立在能夠從事心理諮詢的基礎之上,就是心理治療可以涵蓋心理諮詢,但是反過來,心理諮詢人員是不能從事心理治療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法律中對人員資質管理、執業條件等內容未做具體規定,只明確了心理治療的從業地點,心理治療人員「必須」在醫療機構里開展工作,但是不能夠反過來說,心理諮詢人員就不能在醫療機構裡面開展工作,心理諮詢人員其實也可以在醫療機構中開展工作。
  心理諮詢主要針對的是正常人群、針對處境性的、環境相關的問題,以問題導向為主,通常為短程的服務,就事論事解決特定心理問題。它主要是屬於社會公益性的,如《精神衛生法》要求相關的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都要為其成員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當然也可以購買服務。所以服務的場所可以是各類機構組織,也可以是志願者提供的服務。心理治療是針對異常人群的心理干預,主要針對特質性的,也包括癥狀相關的問題,它是以目標導向為主,可以是短程的,更多是長程的,屬於臨床技術服務,只能在醫療機構中開展。精神科醫療則是以精神專科患者為主,以藥物治療為主,針對特質性的問題,主要是癥狀性的問題,以生物學導向為主,通常為長程服務,也就是精神障礙從急性期、慢性期、甚至到社區康復階段,需要全程提供精神醫學服務。三者的邊界主要還是按照不同的工作性質和分工來進行相對區分。心理諮詢師針對正常人群的心理問題,心理治療是針對異常人群的心理干預,精神科醫療是針對專科精神障礙患者以藥物為主的治療。
  所謂有法定的權利,就有法定的義務。有人說精神科醫生可以做心理治療和心理諮詢,權力比較大,但是精神科醫生做出一個疾病的診斷之後,要做臨床處置,臨床處置帶來的就是一系列的倫理責任,甚至包括民事法律責任等。心理諮詢師不能做心理治療,當然更不能做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權力比較小,因而法律責任也更小。如果心理諮詢發生問題,更多的是倫理責任,在倫理上進行批評、譴責。法無禁止就可為,關於精神醫學服務和心理治療,法律上禁止性的條款較多,其服務的限制較大。而對於心理諮詢服務,法律上幾乎沒有什麼禁止性條款,相對自由度比較大。權利越大,需要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也就越大[2]。
1.4 心理治療活動的法律規定
  在《精神衛生法》和相關法律中,對心理治療活動也有相應的規定。如《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在精神衛生服務中,不僅是心理治療,也包括在精神科臨床治療中,要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基本權益: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人格尊嚴包括患者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患者的受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權利,是其基本權益;患者的隱私權。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患者,不得歧視、侮辱和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沒有經過患者本人同意,如無特殊情況,不能將其限制在醫療機構內。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人職責,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遺棄患者等。
  精神障礙的診療(心理治療也屬於精神障礙診療的一部分)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一,由具備資質的機構、人員提供;第二,應以精神健康狀況作為依據,不能以某患者是上訪者為由做精神方面的檢查;第三,應保護患者的安全、自主權和隱私權,很多倫理問題其實在法律裡面已經司法化了;第四,特殊的診療活動要按照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尤其是非自願的診療,這些活動要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2013年國家衛計委頒布的《心理治療規範》規定:精神科(助理)執業醫師在接受了規範化的心理治療培訓後,可以從事心理治療工作;通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包括護士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從事心理治療工作。其教育背景可以是醫學的,也可以是心理學的。心理治療的對象是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tenthedition,ICD - 10)診斷標準的患者。心理治療的適應症主要有:神經症性、應激相關的及軀體形式障礙;心境(情感)障礙;伴有生理紊亂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征,如進食障礙、睡眠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通常起病於兒童與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成人人格與行為障礙;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礙和妄想性障礙;心理發育障礙以及器質性精神障礙等。規範認可的心理治療操作技術有以下十三類:①支持性心理治療與關係技術;②暗示一催眠技術;③解釋性心理治療;④人本心理治療;⑤精神分析及心理動力學治療;⑥行為治療;⑦認知治療;⑧家庭治療;⑨危機干預;⑩團體心理治療;?森田療法;?道家認知治療;?表達性藝術治療。
  法律所規範的「知情同意」主體是患者本人或當患者沒有決策能力時的監護人。而「知情同意」的責任人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包括心理治療師。需要告知的內容包括患者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治療方案和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實驗性的臨床醫療不但要取得口頭同意,還要有書面的同意,甚至還要有倫理委員會的批准。病歷中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藥情況、實施約束、隔離措施等內容,患者本人或監護人有權查閱、複製。當然,認為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時除外。
  《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等是法定的個人隱私。當然,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如報病、司法鑒定等情形。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的權利,不過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者除外。
  在心理治療中可能會遇到的一個難題——「性侵害」的問題。在國外這不是很大的難題,主要通過倫理來解決。我國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刑法》中關於強姦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一律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所以下列行為既違反倫理規範,也可能觸犯法律:與服務對象或曾經服務對象的性接觸、性猥褻等;督導師與被督導者或實習生的性接觸,一旦被督導對象是在精神障礙發病階段,如雙相障礙或者躁狂症,仍以強姦罪論處。
2 心理治療的倫理要求
2.1 倫理與法律
  倫理是指個人或團體的價值觀念或行為準則。醫學倫理四大基石是不傷害、行善、自主和公平,當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成分,如誠實、守信、保密等。倫理與法律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倫理回答什麼是「應該」的,所以常說「什麼事是合乎倫理要求的」;而法律往往回答什麼是「不應該」的,所以常用「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律標準」。②倫理是理性的權衡和判斷,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事情不可以做,不是絕對的,可能在這當中要做理性的權衡和判斷以選擇一個更好的做法,所以倫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而法律是一個底線的規定,什麼事情是不能夠做的,它就是一條紅線,完全不能逾越。③倫理是倡導性的,如果違反了倫理的準則,往往會採用譴責、批評的方式;而法律是強制性的、剛性的,法律要求做的必須做,法律禁止的絕對不能做,所以一旦觸犯了法律紅線,就要受到處罰和制裁。在實際臨床和心理治療工作中,更多依據的是倫理的要求和準則,而不是法律的規定。因為如果遊走在法律的紅線周圍,往往是非常危險的。
2.2 倫理的四原則
  「不傷害」原則主要體現為在治療過程中不讓患者身心受到傷害。醫學倫理更多考慮的是身體方面的傷害,而心理治療包括精神科醫療,可能還要考慮到對患者心理方面的傷害。任何臨床決策都應當避免對患者的傷害,包括當前的和永久的傷害,也許做法本身是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使患者的急性期癥狀儘快得到控制,減少對其近期的傷害,但是要考慮到非自願的醫療措施是否會導致患者心理上的永久傷害,使患者對整個精神醫學服務體系不信任,導致其以後如果再次發病不敢主動尋求專業幫助,這樣的永久傷害可能會更大。「行善」原則是指任何臨床決策都應當以患者利益最大化為準則。尤其是家屬或患者的選擇明顯不利於患者本人時,要與其進行溝通。溝通的出發點就是要考慮患者利益最大化,以此為基本準則。什麼是患者真正利益所在?尤其是當患者自主權和健康權發生衝突時,如果當患者在疾病狀態時認識不到自己有病,而且此疾病又非常需要藥物的控制和干預,需要有程序正義加以平衡,臨床實踐中主要體現為非自願醫療。因為是違背患者意願實施的干預,一定要有嚴謹的程序設定來保證干預沒有違背患者最大利益,而且應有一定的救濟措施,即在確實影響了患者利益後,可以通過救濟來取得一定程度的糾正。「自主」原則經常會被心理治療師或精神科醫生忽視,它主要是指尊重患者的自我決定。患者擁有自願的、不受外界干擾或免受不需要的干擾而做出個人選擇的權利。患者的自我決定應當是絕對的,哪怕是一個重性精神病患者、處在急性發病期,臨床上所謂「無自知力」的患者,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自我決定權也應當是絕對的[3]。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患者自我決定的能力嚴重缺失甚至喪失,也應當從患者利益最大化出發,代替患者做決定。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對患者病情、決策能力的判斷,程序的設定等。這就是《精神衛生法》的「自願」原則,即任何一位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其決定都是以自願作為基本原則,非自願一定是屬於其中的特例情形,有嚴格條件限制。在臨床實踐中「自主」原則主要體現為知情同意,其主要成分:一是提供給患者的信息一定是充分的,讓其知曉;二是建立在患者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基礎之上,即患者是一個有決策能力的人;三是患者的知情同意一定是自願、自主的,而不是被強迫或誘導的。這在醫學倫理中是一個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公平合理的態度對待每位患者、患者家屬和公眾。因為精神科的很多處置,尤其是非自願醫療,往往考慮更多的是維護患者家人的合法權益,甚至考慮的是維護公眾不受患者騷擾的權益,而忽視了患者個人的利益。但是換一個角度,對患者進行非自願醫療也是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下更好地保護患者健康的權益。傳統上在保護患者個人利益方面,醫生或家屬多考慮其健康權而不考慮自主權。所以對公平的理解應該是以公平合理的態度對待每位患者、家屬和公眾的利益。
2.3 心理治療中核心的倫理要求
  在心理治療中,核心的倫理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恰當的資質和質量。心理諮詢師或心理治療師應有恰當的資質和質量,根據自身知識技能和專業限定的範圍,為不同的服務對象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避免對其造成傷害。如果沒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勉為其難為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可能會給患者造成傷害。如果需要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諮詢師或治療師也應當接受相應的專業培訓和實踐評估,如心理諮詢師的評估。如果現有技能不能滿足服務對象的需要,應當及時轉介。如同臨床醫學領域,內科醫生解決不了精神科問題時,應當向精神科專科醫生轉介。第二,恰當的治療關係。要求尊重服務對象,尤其是人格尊嚴。如果諮詢師或治療師處在高高在上的角色地位,就會忽視患者的人格尊嚴,會有意無意地貶損患者或者服務對象,導致其心理創傷。應按照專業的倫理規範,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的關係,把握治療界限,鼓勵其成長和發展,不能在治療關係之外與服務對象發展或保持其他的人際關係或社會關係。第三,尊重自主權。在服務開始和過程中,應首先讓服務對象了解服務工作的目的、過程、相關技術、局限性及自身權益等相關信息,而且在徵得服務對象口頭或書面同意以後才能提供相關服務,這就是尊重自主權。第四,保護隱私權。未經服務對象許可,其個人隱私內容和範圍均不得泄露,法律法規和專業倫理規範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在精神科,有些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可能存在傷害他人安全的風險,法律要求對其疾病的診治情況上報相關管理部門。有些國家法律還規定對於患者可能會傷害第三方時,心理治療師有警告的義務,如未盡義務,可能會負連帶法律責任。
  其他與倫理相關的問題:①對心理測量結果的解釋,這受治療師自身專業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影響比較大,同時也受自身社會觀念、社會價值的影響,所以在做解釋時可能會多多少少摻雜這些因素。②「雙重忠誠」,尤其是在為第三方服務,如做司法鑒定時,服務的對象可能是委託方,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但是作為專科醫生,又要為患者服務,這就是雙重忠誠。又如在報病的時候,對患者忠誠的同時也要對社會忠誠。可見在這些情形下,經常會面臨較多的倫理抉擇。③收費也會面臨諸多倫理困境,如定價,尤其是自由執業時,定價到底是高一點還是低一點,服務的對象如果欠費將如何處理等。④職業耗竭的處理。「職業耗竭」是治療師自身的心理問題,把自己社會方面的一些問題帶到工作中去。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個性化的問題,包括與治療對象的性關係、戀愛關係等,這一些問題都涉及到倫理。
2.4 心理治療的核心倫理技術
  在治療過程中要非常敏感地去發現倫理需求,就是上述醫學倫理的四大準則衍生出來的一系列倫理問題;洞察自身的生活經歷、態度和專業知識對患者的影響,包括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發現自身專業能力勝任範圍,開展力所能及的工作,如一位以心理動力學治療為取向的治療師不適合服務於需要認知行為治療的對象;在整個治療過程中能夠對威脅倫理原則的行為或危險狀況,即倫理衝突進行預判;收集相關信息,尋求適當的幫助以及運用其他專業技能,來解讀併合理解決倫理衝突。倫理問題沒有最好和唯一的答案,只有尋求一個更好的幫助,遵循倫理的原則為患者提供臨床保護。心理治療中常見的倫理衝突見表1。

  綜上所述,心理治療服務必須以倫理原則為先導,以法律為保障,解決倫理「兩難」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力爭當前「最合理的解決」,感知到「兩難」並因此產生猶豫和權衡是選擇正確做法的開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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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謝斌. 心理治療的法律與倫理[J]. 四川精神衛生, 2016, 29(6): 55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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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美國的情況。這兩個詞對應的從業人員叫 counselor(心理諮詢師)和therapist(心理治療師),這兩個詞對美國從業者來說基本上沒區別,教材里也是混用的。至少拿到心理諮詢、臨床心理或社工精神健康方向的碩士學位。二者均沒有處方權。學習過程很少涉及醫學知識(會有部分精神病理學知識)。工作的地點包括醫院、私人門診、社區諮詢機構、大學心理諮詢中心等。

國內二者是有區別的。具體內容樓上方新老師說的很詳細了。之前我接觸到的一位醫院的治療師是說,心理治療師必須是在有兩年以上的在醫院系統工作經歷的心理諮詢師才能報考。總之這兩個稱呼在國內國外的訓練都很少接觸醫學的培訓。

與二者還有一定聯繫的是精神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受的是系統的醫學訓練。在美國,精神科醫生一般只做醫學方面的服務(看診開藥),在國內,有部分精神科醫生考了心理諮詢證書(三級或二級),也在從事著心理諮詢或治療的工作(但僅有這個證書相關的培訓是很難滿足諮詢本身要求的技能和知識儲備的)。


如果專從中國的角度講,雖然這方面還非常不完善,但還是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角度來看一下。

第二十三條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諮詢服務。

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諮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一)心理諮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

(二)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三)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

(四)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

心理諮詢人員、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可以看到之間的區別。基本來說心理治療是在醫療機構中實施的針對可以下精神障礙診斷的臨床患者的專門治療,而心理諮詢是在醫療機構之外的針對普通人的更偏向心理健康促進的活動。

心理治療師和心理諮詢師都沒有對患者的診斷和處方的權利,處方權在有醫學背景的精神科醫生那裡。

中國的心理學發展任重道遠啊,特別是諮詢師現在門檻太低。


心理諮詢面對的人群是「心理正常但心裡不健康的人」,我們把人的心理分為異常和正常,其中正常心理又包括健康和不健康兩種。心理諮詢通常也包括心理治療,比如前來諮詢的人有一般心理問題,諮詢師會通過會談等方式為其解決心理問題。如果要說區別的話,心理諮詢面對的求助者的心理問題不如心理治療面對的求助者心理問題嚴重。心理治療更多面對精神病性問題,比如抑鬱症、幻覺、妄想等等。神經症問題也是心理治療需要面對的。至於後一個問題,我個人認為學習心理治療的當然可以從事心理諮詢,在我印象里,所有精通心理治療的人都精通心理諮詢(諮詢技巧可能不如職業心理諮詢師),但是精通心理諮詢的人不一定能勝任心理治療。


在美國,心理諮詢的工作內容包含心理治療、心理評估、案例管理、心理診斷、轉診、生活指導、主張倡導等等一系列工作。心理諮詢師和精神醫師以及心理醫生都可以進行心理治療,區別在於學位執照和處方權。在美國,心理諮詢師在拿到行業執照掛牌之前,只能自稱「心理治療師」而不能自稱「心理諮詢師」。總而言之,心理諮詢是比心理治療更加複雜的綜合行業觀念。


1、其實有不少人都試著將諮詢與治療區分開,但都沒成功。
英國的一個諮詢學會(BAC)在2000年的時候更名為諮詢與心理治療學會(BACP),就是因為很多會員都覺得他們就是心理治療師。
不過澳大利亞的心理治療與諮詢聯盟(PACFA)仍然還堅持認為二者間存在著差別。他們的觀點就是,儘管諮詢可以做到很深入的程度,但其焦點仍然集中在當事人生活適應方面的問題,而心理治療則更多的關注於人格和自我的改造。
換句話說就是治療師比較關注的是在較深層次失調的治療,諮詢師則比較偏向於在特定的領域提供幫助,比如婚姻諮詢,學校諮詢(導員偶爾也客串了諮詢師的角色)。
不過學術界關於二者歸一的態度倒還不明朗。

2、我現在想的是,學完心理治療了還會要去做心理諮詢嗎。
心理諮詢師的二、三級證考的門檻都比較低,諮詢師的水平差距很大,而心理治療大多在醫院完成,心理治療師屬醫生,乾的活兒類似於「矯正」、「看病」,事兒呢都比較嚴重。心理諮詢則更偏向於協助你進行自愈,來訪者的問題較輕。

參考資料:《實用心理諮詢與助人技術》


心理諮詢是對正常人的一些困擾、糾結的諮詢,比如:夫妻感情不和、職業選擇、輕度焦慮、工作壓力等。這些問題雖然會影響一個人,但並不會對她正常的社會功能產生障礙。而心理治療主要針對比較嚴重的精神類疾病,比如強迫症、情緒障礙、人格障礙、乃至精神分裂症、妄想症等重度精神障礙進行矯治,兩者界限不算非常明晰,但諮詢師和治療師都有擅長的領域,就像醫生會分不同的科室一樣。


看著這個題目,我把自己知道的諮詢相關的職業的英文羅列了一下:
Counselor
Social worker
Psychologist
Psychiatrist

感覺大家說的心理治療與psychiatrist相似,有處方權,接觸的心理障礙可能需要輔助的藥物治療。
而心理諮詢就是counselor, 沒有處方權,有診斷權,接觸更為普遍的心理問題。 如果讀到博士畢業,那就是psychologist了。
國外區分這兩者的前提是教育基礎,counselor的要求心理諮詢相關專業碩士,psychiatrist則是醫學專業下的psychiatry 博士畢業。 這種區分方法明顯並不適用國內環境,因為無論是心理諮詢還是心理治療都是一盤亂沙,毫無秩序可言,我很贊成清流的觀點,我已無力吐槽了。。。


這個問題的歷史淵源很有意思 :)
本來世界上只存在心理治療 (psychotherapy) 這個名詞,當時主要就是精神分析流派和認知行為流派,還有藥物治療。羅傑斯本來是心理學家 (psychologist), 但是他認為精分什麼的根本不對啊其實對於來訪者的傷害很大,他就創建了自己的一個理論體系,也就是現在的人本主義 (person-centred)。這時候他想要用人本主義去幫助來訪者的時候,心理治療師們不樂意了,你一個心理學家不夠資格去做心理治療!所以人本主義諮詢師們沒有辦法拿到一個治療師的證去執業,羅傑斯跟這些老古董們打了很久的仗,後來他就說,我不做治療,我給人家做諮詢吧。所以就有了心理諮詢 (counselling) 這個名詞。
結論就是: 根本沒有區別!(鞠躬


區別前面有很多答主說了,我這裡僅僅就行業資格來說一下。國內的話,心理諮詢師(包括二級、三級)是職業資格證,主管單位是人保部(原勞動部),符合條件就能報考,門檻相對較低。心理治療師是醫院系統的職稱(初級、中級),主管單位是衛計委(原衛生部)屬於醫技系統,一般來說已經在醫院心理科(精神科)工作的心理學專業畢業生才可以考這個職稱,門檻相對略高一點。這兩個是不互斥的,在醫院系統工作的心理治療師可以同時考取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證。


心理治療更偏向於精神科,就是針對「病症」更重的「心理障礙」者,心理諮詢偏向「有心理問題的正常人」。照理解,學了心理治療應該是可以從事心理諮詢的,但反過來就差點事了。


僅從專業角度去理解,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而不去討論什麼部門之爭。前者的目標是指癥狀的消除,而後者則是人格層面的改變。也就是說,短期諮詢以緩解痛苦為目標的是心理諮詢,而長程立足於人格成長的是治療,所以動力性心理治療都是長程的,短期只能以諮詢和指導為手段。


簡單點來說心理諮詢師大家都可以去做(甚至沒有心理諮詢師的證件,而且大咖都基本都不屑去考這個證)證件好考給錢就能過;而心理治療師就難的很多了,首先就需要心理學或者哲學的碩士學位作為基礎,之後去學習實訓一系列才可以拿到心理治療師的證件。所以國內的心理諮詢師基本沒什麼大用,但心理治療師都是真才實幹做個簡單的心理諮詢還不成問題


  現在很多人關注心理諮詢行業,可仍然對心理諮詢師和心理醫生這兩個職業特點不明白,分不清各自的範圍,也不知道出現心理問題該求助誰!


  有這種疑問的人是不少的,今天咱們從四個角度,對心理醫生和心理諮詢師做個了解,了解完,選擇心理醫生還是心理諮詢師,相信朋友們自有決斷。


  抑鬱是一種情緒,嚴重的抑鬱是嚴重的抑鬱情緒。若不是生理原因如大腦損傷,或藥物原因,絕大多數可以判定其是社會心理原因。失戀了抑鬱,失業了抑鬱,人際關係不良了抑鬱,收入不高想出國游沒錢也抑鬱,等等,這些都是社會心理原因。戀態心理學上把抑鬱的原因說得清楚明白,大多數的情緒及行為表現問題是社會心理因素所致,即是心病。心病定要用心醫才好。可是,沉溺到抑鬱情緒里,非專業有豐富經驗的人,不能有效從心的層面相助,大多數的人都會跑到醫院求助心理醫生。有責任心的醫生給開點葯,建議去看心理諮詢師,缺乏經驗技能不足的心理諮詢師,也是很負責任地把他們推向醫院去看心理醫生。到底是看心理醫生還是看心理諮詢師。下面作一個詳細些的分析。


一、心理醫生和心理諮詢師的職業背景的區別

  心理醫生是醫學出身,從生物解剖學,分子細胞生化構成及遺傳學等方向入手,以生物醫學治療為依託,把前來的求助者都稱之為病人。不管什麼樣的原因形成的讓求助者感受到的痛苦,都以生理疾病的術語癥狀來描述。因為他們不但學了醫學,同時也學了精神病學及相關學科,在醫院按醫療模式給有心理障礙的求助者提供醫學服務,他們被稱為心理醫生。


  心理諮詢師是社會心理學取向,從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哲學、社會生活常識與社會人事處理經驗等方向入手,以溝通互動為根本,把前來求助者稱之為咨客,不管什麼樣的惡劣情緒及不良行為表現,排除掉醫學生理的原因,從社會心理的原因尋找根源,給予心理形成的原因及發生展規律的判斷描述,給予心理上的引導啟發,幫肋來訪者做心理的成長調整,對於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不能承受的刺激,不管是不良人際交往、糟糕的生活學習環境、重大人事變遷的事件,都讓求助者學會良性應對及互動,以達到協助求助者擺脫心理障礙,提升生活愉快指數,進入良性社會發展的狀態。

二、服務內容的區別

  醫院的心理醫生對前來求助的人稱之為病人,無論你是什麼原因引發的情緒及行為表現,都一律給予病症的稱述,從生理疾病的角度去描述,給予的服務是生物模式治療,常用的治療方式有:藥物,電擊,生物反饋,而心理治療一直是輔助性服務。


  心理諮詢師對前來求助的人稱之為咨客,心理諮詢的方式有訪談、行為訓練、場景重現、心理分析指導等,具體的技術有精神分析、行為療法、認知療法、催眠、音樂繪畫等多種多樣。從社會心理因素的角度去尋找不良情緒或行為表現的來源,然後依照人的情緒與行為在社會心理動機與需要的基礎上,找出其發生髮展規律,順著這個規律,化解不良情緒,消解不良行為表現。提升求助者的心理能力,從而達到解除心理障礙 ,提升生活幸福指數,積極進入社會生活。


三、服務效果的區別

心理醫生的藥物治療大多數情況下,主要是通過藥物作用於神經系統,通過興奮或抑制神經反應,達到緩解情緒強烈反應所帶來的不適感。如果求助者的情緒反應來源是社會心理原因,效果會隨著求助者的心理波動幅度而減弱,如果在服藥的同時,外界沒有新的刺激產生,心理的刺激感沒有增強,則求助者會感覺有效果,如果求助者此時能自我調整,心理問題化解開,就達到了治癒的效果。如果求助者在吃藥的同時,有相似的刺激產生,或者求助者自己依然思慮重重,不停地自己反覆思考那些不良的刺激,求助者依然會產生嚴重的情緒反應,藥物控制無效或說無力,醫生則會換藥或加大藥量。直到吃得求助者思維僵化表情獃滯,並且醫生會反覆強調不敢停葯,因為一旦停葯,害怕求助者會情緒反應激烈,難以自控。


心理諮詢師先是明確求助者的問題是社會心理因素,明確後就會和咨客一起用各種方法尋找產生心理問題的深層原因所在,化解開形成心理問題的深層原因,不良情緒反應及行為表現自然消失,因提升心理適應性,不會因相似的心理刺激再次複發。


四、費用的區別

社會心理因素引發的心理障礙看心理醫生去醫院心理科,或精神病院,還會引起人們對自己的低能感,同時帶來岐視,對醫生依賴。


看心理諮詢師,找到社會心理因素引發產生心理障礙的原因,了解發生髮展的規律,提升心理適應性,這一切須在求助者自己主動積極的狀態下完成,求助者會感受到自己的力量,產生高能感,同時帶來自我希望,勇於自我主動調整,獨立自信。


看心理醫生的費用比較明確具體,生化檢查、藥物、心理治療輔導,這一系列做下來,費用明確,求助者只要去到醫院,被動接受即可,相對簡單省心省力。

看心理諮詢師費用雖明確但不具體,原因是心理諮詢的時長不能確定,因為心理諮詢師的收費都是按時長收費,按諮詢師從業的經驗能力,名氣的大小,一個諮詢時50分鐘,200至5000不等。每次諮詢都需要求助者用心思考,配合諮詢師的引導啟發,自己努力調整自己,最終達到心理提升,增強心理適應性的目的,費時費心又費錢。


  社會心理因素導致的心理障礙,長期在醫院吃藥,一次性拿幾個月的葯,長年吃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副作用多多,且後患無極限。找心理諮詢師,一次性找對人,花一筆錢調整好,無任何副作用,沒有後患。


但是,心理諮詢師的技能高低參差不齊,能否遇到技能經驗良好的心理諮詢師,看個人的選擇,選擇不匹配的心理諮詢師,費錢費心又費時又無效,也許還會被帶歪了。吃藥呢,大多數醫生所開的葯都是一樣一樣的。


  現在,越來越多的開明有知見的醫生開了葯後,建議求助者看心理諮詢師,化解造成抑鬱情緒的心理深層原因。很多心理諮詢師面對求助者嚴重的抑鬱情緒不知如何下手,建議去看心理醫生吃上藥控制一下情緒,再來作心理諮詢,他們把葯當心理諮詢的拐棍。


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聯繫十分緊密。首先,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都強調工作過程中良好人際關係的建立。 其次,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遵循的理論、方法、原則是一致的。 但根據新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還是有區別的:
(1)心理諮詢的對象主要是有心理困惑的正常人;心理治療的對象是有心理疾病的人。
(2)心理諮詢遵循的是發展與教育模式;心理治療遵循的是醫療模式。
(3)心理諮詢重在預防和促進心理健康;心理治療重在補救和矯正。
(4)更多情況下,心理學專業考取人力資源部的心理諮詢師,醫學類專業考取的是衛生部的心理治療師,有處方權。


以下內容總結自《醫學心理學》(第六版):

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區別


心理諮詢
對象主要是正常人
遵循發展與教育的模式,
側重於對來訪者的支持、啟發、教育、指導
具有哲學社會學傾向。

心理治療
對象主要為有心理障礙的病人
遵循生物-心理-社會醫療模式
側重於分析矯正、消除癥狀、重建人格
具有醫學傾向。


心理諮詢是一種輔助手段,適用於任何人,算是保健品。而心理治療相對來說就是藥品了。操作上也有很大差異,心理諮詢主要是用語言開導,或者進行一些行為訓練來解開來訪者的困惑,幫助來訪者解決心理問題。而心理治療是可以用藥的,應對的患者可能已經有器質性病變。
學心理治療並不一定能做好心理治療,而且心理治療相對的受眾要少,每個人都可以吃保健品,但是不是每個人都需要吃藥。
不過,不論是心理治療還是心理諮詢,與來訪者的共情是基本的基本。


二者本質沒有區別,但是持有心理諮詢師證的可以進行心理諮詢但不能給病人開藥,持有醫師資格證的精神科大夫可以進行心理治療,並且可以給病人開藥。


簡單點說,心理治療可以有藥物輔助,而心理諮詢沒有開藥資格。心理治療包含心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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