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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看待「妻子被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判:正當防衛!」這件事?


謝邀。答主認為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

正當防衛在法條上的表述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法條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幾點:

1、正當防衛的主體未必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做出的行為;

2、正當防衛必須是使得不法侵害人受到損害的;

3、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那麼,在這個案子中,證明丈夫屬於正當防衛這件事就顯得非常重要。

下面,我們從幾個角度來分析這個案子。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要求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實性。

根據題主的描述,周某烈用手摸了陳某傑妻子的大腿,確實侵犯了陳某傑妻子的性羞恥心,存在不法侵害行為,符合不法性。但是陳某傑打傷紀某等人,甚至導致容某身亡的原因不在於周某烈調戲了其妻子,而在於周某、紀某、容某等人對其圍毆,對其產生了生命威脅,明顯具有不法性,客觀性。而陳某傑的反擊確實讓對方受傷,甚至導致容某死亡,具有現實性。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得到滿足。


(二)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具有緊迫性。

陳某傑看到周某烈調戲自己的妻子,出於男人的自尊和對妻子的關愛,與對方起衝突是非常正常的。這個時候,如果周某烈等人識趣地退讓,悲劇就不會發生。偏偏周某烈和紀某、容某等人還好戰地挑起事端,圍毆陳某傑,出於人自我保護的本能,陳某傑一定會奮力反擊,具有緊迫性。將任何人放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反擊的,陳某傑具有反擊的期待可能性,且陳某傑反擊的時候正是不法侵害進行的時候。

所以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也得到滿足。


(三)適當性:

正當防衛還要求防衛的相當性。這就引發我們思考一個問題:陳某傑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把侵害者打死才能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在題主的描述中,我們注意到一個細節,周某一伙人圍毆陳某傑,陳某傑以一敵眾,處境非常危險,這個時候,人處在高度緊張的狀態下,一定會奮力反抗。況且,陳某傑沒有當場打死人,容某的死亡也是因為失血過多。所以,陳某傑的防衛程度沒有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所有條件。


其實,「周某烈調戲陳某傑的妻子」和「陳某傑打傷周某一伙人並導致容某死亡」這兩件事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前者只能算是後者的導火線。真正使得陳某傑打傷周某一伙人並導致容某死亡的原因是陳某遭受圍毆,情況緊急且危險,陳某傑不及時有力地防衛,就會使自己受傷,甚至性命不保。陳某傑的做法滿足了正當防衛的所有條件,所以答主認為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


如果僅僅是調戲,法院不可能這麼判。正當防衛是以自己生命安全收到威脅為代價爭取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被調戲,都夠不上暴力犯罪,並沒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刺死對方,一定要負刑事責任。

人人都痛恨流氓。但是別讓痛恨變得盲目。只在有對方嚴重危害你人身安全的時候,才算正當防衛。好人更應該好好活著,別被盲目的痛恨驅使,被流氓牽連,毀了自己的一生。

這種事,別說刺死對方,打傷了,只要夠的上輕傷,丈夫都要負刑事責任。好在這些年輕傷的鑒定標準改了。在打斷鼻樑骨都算輕傷的年代,真的對壞人不敢隨便動手。。。。


問題的陳述對人有誤導,看了邁夫俊的回帖,我才了解了案情。當事人陳某傑妻子被調戲,還被三人用武器圍毆,的確生命安全收到威脅,刺死對方被判為正當防衛並無不妥。這種案子竟然拖了兩年才判無罪,正義遲到了,幸好沒缺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10種: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等。

對於如何衡量是否存在防衛過當,其實在學術中,有一個判定的專有名詞,叫做「結果無價值」。所謂的「結果無價值」,是以結果為中心來考慮是否存在違法性的問題。對於這一說法,【今日話題】對此認為,這是對於行為現實引起的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所作的否定評價,將這一理論用在衡量防衛是否正當上是有著明顯缺陷的。也正是如此,所以人們在遇突發的風險侵害時,則越來越少有人們選擇見義勇為。

這則早在7月20日,就被《海南日報》報道過的新聞,如今舊聞新談的也不再單單只是「正當防衛」。而是由該事件引申出的,是否該加大推動「見義勇為」?對此,網友們則有各自的看法。

@小芯:根本不必要去管閑事,見義勇為基本上都沒好下場,去護跌倒的老太太就會被敲詐,正當防衛就是過當。

@天空那一抹藍:多鼓勵那些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的勇士們,不要讓勇士流血又流淚了!否則面對歹徒時都會成為冷漠的旁觀者!法律應該取消防衛過當!

在騰訊所做的「你是否支持『見義勇為』立法」的調查中,96%的網友表示支持。「見義勇為」立法有如此之高的呼聲和支持,無非還是人們對此心存芥蒂。


說的不完整,具體情況是調戲他老婆,並且毆打他,這樣才有可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如果真的只是調戲他老婆,他就上去把人殺掉,那絕對構成故意殺人罪,以後發問題一定要把情況說完全,不要掐頭去尾。


快遞物流第三方平台51快配:法院真的這麼判了嗎?給法院點贊,法律經過這麼多年的不斷修改不可謂不完善,但是老是感覺我們回家的法律在弘揚社會正氣,社會正能量方面還有些欠缺,而對於犯罪分子有有些條款卻比較寬鬆,犯罪份子欺負我他有罪,但是我反抗我也有罪,這樣的判罰對弘揚社會正氣,培養人的正能量沒有鼓勵的作用。有時候想想頗有姜昆相聲一句話的感覺「合著我打老虎犯法老虎吃我白吃」的意味。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1] 根據《刑法》[1]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有很明確的說法。當本人及他人受到傷害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所以,這樣先生的妻子,收到傷害,他出手刺死施暴者。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如果,施暴者死亡,這位先生可能會被判處防衛過當。但不會有刑事責任。


感覺判的非常公平,在中國最大的仇恨莫過於殺父之仇奪妻之恨



就題目而言,是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的。我的理解題主可能沒表述清楚吧。有許多人回答了這個問題,我想還是律師和有關人員依法作的解釋才是正確的回答。簡單說「正當防衛」有相對正當防衛和絕對正當防衛之分。絕對正當防衛,造成侵害人傷亡的正當防衛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題目中「妻子被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判:正當防衛!」,我認為與法不符。


如果丈夫刺死的是正在施暴者,我認為法院判決正確。雖然罪不至死,但是在防衛過程的激烈程度,是很難掌控的,面對兇惡的歹徒,當處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時候,難道還要等待警察的處決,難道還要考慮防衛過當嗎?

鼓勵公民正當防衛,才能全面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才能弘揚正氣,提升英勇無畏的民族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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