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飯店點牡蠣吃出50顆珍珠, 飯店老闆稱歸飯店, 兩者爭吵不休,你覺得應該歸誰?


看來大家對珍珠不太了解。不是叫珍珠都是珍寶。我國是淡水珍珠的出產大國,在出產地10多塊一大串!


飯店吃出的珍珠應該就是這種,甚至連這種都不如。

珍珠講產地,將品種,講大小,講色澤,講質地。一顆珠寶級珍珠這幾樣缺一不可。光一個產地就讓90%的珍珠靠邊站,最稀有的是南洋珍珠,其實是大溪地一代的黑珍珠,還有日本的一種珍珠。

而珍珠越大越稀有,8分以上才勉強夠得上珠寶級別。珍珠天生圓的很少,所以越圓越稀有。再有色澤必須帶有半透明的光暈,質地也要均勻沒有瑕疵。

用這個標準選出的珍珠才價值連城,而且珍珠是有機珠寶,最長也就能保持100多年,算是珠寶中的消耗品,不像鑽石那樣一顆永流傳!


這件事,不用問,該歸客人的!

很多人矯情,說客人買的是牡蠣,不是珍珠,所以珍珠屬於飯店老闆。

那我到是想反問一句了,難道飯店老闆買的不是牡蠣嗎?這樣的邏輯是不是飯店老闆要拿著這些牡蠣,去還給賣牡蠣的漁販呢?

從事理的角度講,商家和顧客買賣的是牡蠣,牡蠣中含有珍珠是偶發性事件,而珍珠也並非漁販或商家特意選擇產生的。

所以,這是一個幸運的問題。

而買賣是一種契約精神。不能因為價值的變更而推翻契約。

就好比買賣古董,如果你200元賣了一對瓷瓶。後來發現這對瓷瓶是稀世珍寶,價值千萬。你也同樣沒有理由去追著買家補你一千萬。

這就是契約精神!

當然,如果從道德和情感的角度,食客從50顆珍珠中分出20顆給了商家。商家又跑去漁販那裡,給漁販一筆額外的酬金。

也不失為一段佳話。

美食美事得珍珠,不知此物當誰屬?

既然賣歸他人物,何必懊惱悔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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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似問題

來看看國外一個類似的新聞報道:

美國田納西州一名女子日前在餐廳吃牡蠣時,竟然從一個牡蠣里吃出了50顆珍珠。餐廳經理表示,因牡蠣是這名女子買的,所以珍珠也全歸她所有。

據報道,53歲的艾略特於2日在餐廳吃午餐時點了牡蠣,她在吃的時候發現有東西硌到了牙齒。她叫來服務員,誰知道後來才發現自己嘴裡的東西竟然是珍珠,而且之後她吐出來的珍珠越來越多,總共有50顆。餐廳的經理也為此感到震驚,他說:「雖然知道個別牡蠣里會有珍珠,但是頭一次見到一個牡蠣里竟然有這麼多的珍珠。因為這個牡蠣是艾略特點的,所以這些珍珠當然歸她所有,這簡直就像中彩票一樣。

二、個人觀點

首先筆者認為該珍珠應當歸顧客所有,因為每個牡蠣當中是否含有珍珠,數量多少都是不確定因素,伴隨著這種不確定的情況下,餐館將牡蠣加工出售給客戶之後,顯然該牡蠣已經歸顧客所有,該珍珠只是牡蠣的衍生品,作為牡蠣的衍生品自然應當一同歸顧客所有。

其次舉個不恰當的例子來說,如果客戶將牡蠣打包帶回家後,該商戶又如何進行追索呢?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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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資深律師,省司法考試狀元,曾經的民商法卷全國最高分記錄保持者,胡美美律師給出的標準答案是:「毋庸置疑歸,歸吃飯小伙所有!

要理清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弄懂三個一:一個概念、一個時間點和一個法條。

一、一個概念——孳息。

如何定義母牛跟牛崽,母雞和雞蛋,蘋果樹和蘋果,本金和利息的關係,法學家給出一個特定概念——孳息。孳息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本為原物之對稱.其概念起源於羅馬法時代,最初是指由土地產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麥子等。後來,隨著法學的日漸繁榮,孳息的含義漸廣,不再單指土地的出產物,還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各種收益,不僅有植物的果實,而且牛馬所生的小犢小駒,甚至是礦場的礦物等均構成孳息。

本期中,牡蠣和珍珠就是原物跟孳息的關係。

二、一個時間點——孳息何時誕生?

躲在媽媽肚子里的牛崽是孳息嗎?長在樹上的蘋果是孳息嗎?母雞尚未生下的蛋是孳息?答案很肯定,都不是。因為根據民法學理論,大陸法學系對孳息的產生採取"分離"主義,即當「收益」脫離母體與母休分開時,其才能被稱之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被命名為——孳息。

所以本題中,當吃飯小伙發現珍珠並把它分離時,珍珠這個孳息才誕生,在此之前他只是牡蠣的一部分,法律地位類似於牡蠣的器官。

三、一個法條——《合同法》第16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清楚了吧,珍珠在飯店交付給吃飯小伙後產生,依法當然歸吃飯小伙所有啊。




但本題可能涉及另外一個法律問題:飯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帶有珍珠的牡蠣出售給吃飯小伙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是否可以此要求撤銷合同?

若想知道該答案,請關注「胡延美律師」,且聽下回分解。????????


這個還消說!珍珠當然歸它的主人所有!

它的主人是誰呢?

看來我得祭出法寶。我國的物權法了!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116條明文規定。天然利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所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好了!這下由尚方寶劍了!

小伙去飯店吃飯,就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

小伙對於所點的菜有支配權和所有權。飯店無權干涉。當然,他點的菜假如拒絕買單。那麼飯店是可以主張權利的。那就另外一碼事了。

同理!小伙點的是牡蠣,不是珍珠。但是,牡蠣裡面包含了不為人所知的珍珠,那麼,牡蠣是小伙付錢的主物,珍珠是從物。從物屬於誰,一眼就能看出!

所以,飯店老闆主張珍珠屬於自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要按照這樣的邏輯發展下去,設想一下,熱鬧了!

供貨商,聽說後也跑來主張權利,我賣給你的是牡蠣不是珍珠。你只付了牡蠣的價格,把珍珠錢給我,要麼,珍珠歸我。下海捕撈的漁民聽說不樂意了!也跑來主張權利,說我賣給供貨商的只是牡蠣,珍珠應該歸我所有!這樣鬧得不可開交。漁業部門發話了,根據規物權法第49條規定屬於國家的一切動植物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

呵呵!這下好了

!都是國家的,誰也不許搶!

笑話歸笑話!這個珍珠還真的歸來飯店吃飯的小伙所有!

飯店儘管不服氣,也只有眼紅的命!

實在想不通,出口轉內銷!以後飯店不對外了,自產自銷,主打牡蠣牌!

這個飯店老闆其實太短見,完全沒有生意人的精明。

給你支一招!保管你生意興隆!數錢數到數不過來

你把這個珍珠還給小伙。然後巨幅廣告打出,本店所售牡蠣,凡是吃出珍珠的!一律歸消費者所有!

哈哈!這下!不知道有多少人打飛的過來吃你的牡蠣,想不發財都難!

看吧!同樣的事,解決好了,就是一本萬利的好事。做的不好,就只有關張大吉的命。

智慧,法律,心態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謝謝邀請,小伙飯店點牡蠣吃出50顆珍珠,飯店老闆稱歸飯店,兩者爭吵不休,你覺得應該歸誰?我覺得應該歸吃飯的小伙,因為是付費吃飯,不是免費用餐,飯店老闆不講理。


首先我們先來捋一捋這個理,小伙到飯
店吃飯,是付費吃飯,他所購買的食物由完全的行為處理權,可以選擇在飯店不吃打包帶回,如果到家吃出,老闆會怎樣做。也可以選擇送給別人,也可以選擇自己吃,至於吃出50顆珍珠,這個牡蠣的所有權歸小伙所有,老闆說歸飯店所有,好吧,你可以把店裡所有的牡蠣都取開,不要給消費者賣,一但售出就是人家的,這和商場里購物是一種性質。


其次,現在的珍珠也不怎麼值錢,開門迎百客,笑來天下財。這好比你去彩票店買彩票,你說買這一組,彩票老闆建議你買這一組,如果你聽彩票老闆的話,買了彩票老闆建議這一組號碼,中了五百萬,難道說就是彩票老闆的,真是笑話,任何事情,都有隨機性,不能說小伙吃出了50顆珍珠就歸飯店,那麼追根朔原,這50顆珍珠應該歸漁民所有,因為人家從海里打撈上來,以牡蠣賣給飯店,不是以珍珠賣給飯店。


第三,做為飯店的老闆,和氣生財,你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大做廣告,牡蠣盡情吃,珍珠歸你有。不但賺了人氣,還賺了金錢,更賺了名聲,三方愛益,何樂而為。


我覺得珍珠應該歸顧客所有,畢竟這道「菜」是屬於顧客的。

市面上的

珍珠價格

從幾十元到幾萬元的都有,當然這其中分有等級,準確來說是4A珠最好,哪4A呢1,首先是其表面的 光澤度(珍珠光澤級別:A 極強 ,特別明亮、銳利、均勻、表皮像鏡子)2,圓度 補充一句,珍珠是越遠越貴(形狀級別:正圓A1,

海水珍珠

:最長直徑和最短直徑的差比:≤1%3,瑕疵度 (瑕疵度級別:無暇A,100%表面光滑,無任何瑕疵完美) 說白了就是表面的瑕疵越少越好4,匹配度(只存在兩顆或兩顆珍珠以上) 這個我不打算多做解釋 一般買

單顆珍珠

就是3A珠 另外還要看 大小(一般來說珍珠是越大越貴) 還有顏色方面的....

像這樣的

白色淡水珍珠(7.5-8.5mm的白色淡水珍珠 色澤迷人 溫潤柔雅 近乎正圓)

這樣的


白色南洋珍珠(碩大圓潤的白色南洋珍珠 直徑達10.5-12mm 透露出銀白貴感光澤)

這樣的


白色akoya海水珍珠(8-8.5mm的白色akoya海水珍珠 顆顆精圓 色澤瑰麗 瑩潤透亮)


像顧客吃出來的這種珍珠根本不值錢,以前去旅遊,街邊買10元一串的都比這好。

自己買的丟了,不過在網上搜了下10塊左右的珍珠(突然感覺自己當時被宰了)


網上賣13塊錢 (?_?) 暈?_?

而顧客吃出來這種我感覺和沙子一般廉價,送我都不要。


所以我建議顧客把這些珍珠讓給店家得了。同時也建議顧客千萬不要去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局去告他,否則他會被罰款,停業整頓,嚴重的

吊銷執照

千萬不要打12331投訴,現在國家對食品的監管力度很大,特別是

新食品

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對

食品行業

更是史上最嚴的法律。如果你投訴的話,當地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局絕對會進行受理,並進行監督管理的,否則會進行查處的!

千萬不要到向消費者協議投訴,千萬不要相信(不要只打12315,要這樣搜索:「XX市投訴電話」、「XXX市消費者投訴電話」,搜索出來的電話有些就是當地消協或者工商局辦公室的投訴電話,如果不是,你也可以向他們要一個正確的電話,或者請他們幫忙轉接)這樣的話。


嘿嘿,萬惡的我 л??a?a?a (?????)?


其實要論珍珠的歸屬問題根源就是錢,如果這盤牡蠣沒有珍珠就不會發生爭執。正是因為有珍珠為這盤牡蠣提升了價值,老闆認為自己吃虧了才會與顧客爭吵。正常來講這盤牡蠣以及牡蠣中的珍珠都應該歸小伙所有。

買賣雙方,小伙付錢買牡蠣,老闆將做好的牡蠣賣給顧客,這個過程中牡蠣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變。舉個例子,如果我今天花了5塊買了一條金魚,發現金魚生下許多小魚,那老闆還會向你收這些小魚的錢嗎?答案一定是不會,並且也不符合常理。記得之前有個新聞是彩票投注站老闆幫熟人打彩票,熟人還沒來得及算錢結果彩票中獎老闆不認賬。這件事與牡蠣吃出珍珠完全不同,因為小伙已經買下了牡蠣的所有權,因此牡蠣產生的增值也屬於小夥子。

退一萬步講,如果小夥子當時吃出牡蠣中的珍珠老闆不知道,這件事不也是不會發生了嗎?就像一些人在舊貨市場或者古玩市場低價購入一件古董發現價值連城,難道賣家還要找買家索取額外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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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其實挺有意思的,作為店家,你已經是「二道販子」了,你從牡蠣商手裡買來了,牡蠣商是按照普通水產賣給你的,即使有珍珠,牡蠣所有權也是屬於飯店老闆,因為交易已經完成,並得到雙方確認。同理顧客吃牡蠣,吃出珍珠了,人家也是按牡蠣肉買的,你也是按照牡蠣肉賣的,同樣所有權也屬於顧客了。店家看見珍珠就急眼了,以為多值錢的東西?這個小的個頭,啥也做不了,最後都是拿去磨粉的,十几几十塊錢??一大包,沒啥價值,還搶上癮了,也真是無語。這是顧客發現了這樣的小珍珠,如果沒發現,讓孩子誤食了,卡到吃出事情來,店家的責任可就大了去了,牡蠣所有權不屬於你,你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還帶罰款滴,別說是小珍珠,就是金磚,那也是你衛生不達標,搞不好要吊銷衛生許可證的。作為店家出現這種情況,你應該感到萬幸,還好顧客發現了,沒造成誤食的危險。這倒好,店家還搶,搶個啥勁兒,我也是服了,如果顧客直接給衛生局打電話,衛生局來了,還是衛生不合格,還得罰款,真是為店家的智商捉急啊??。看官評評理,是不是這個道理??


榮幸回答!

歸顧客

為了區區50顆珍珠與顧客爭吵不休,不但顯不出店家的

大度,飯店的名望,也會隨老闆的氣度漸漸消失……

既然顧客花錢買下來這份商品,那麼擁有者就是顧客的,珍珠屬於商品內在的東西對吧?而且,我想問,如果顧客沒發現,直接打包帶走回家了呢?店家怎麼知道有珍珠,又怎麼會爭辯珍珠歸誰?從製作到端上飯桌店家如果發現了,就會歸店家,如果端到桌子上給了顧客,就會歸顧客所有!

再說,店家做買賣,求得是回頭客,不是單純的盈利,而店家為了50顆珍珠和顧客吵架就很不會做生意了,或許50顆珍珠值錢,遠遠比一頓飯多很多倍,但是,記住,顧客不會再到這裡來吃飯了,「望而卻步」將會是未來顧客們共同的做法…… 聽我勸,店家,你的一時爭吵會毀了自己的飯碗!

還有,一般的珍珠是不會輕易被人找到的,像這樣的珍珠,一般都是漁翁們可是很容易找得到的,之前的話吧……差不多都被拿走了……店家可能不識貨呢……

總之,很為店家著急啊……要有前車之鑒啊啊啊!為自己的生計考慮考慮不行嗎??????誰還會願意到摳門的飯店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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