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柯震東入圍台灣金馬獎影帝提名?

一同入圍的還有張學友、梁家輝、范偉、許冠文。


說心裡話,我知道該答案頗為枯燥,可能不會有很多知友仔細看。我回答這個問題的初衷其實只是想給內心的問題尋求一個答案,因為我不知道是不是有知友和我一樣,看到了兩類既然不同的回應中的很多答案後,自己覺得哪裡不對,卻又無從判斷。我下面的答案都是基於我個人認同的邏輯分析。

梳理一下這1000多個答案中的邏輯,會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

拋開地區差異,這些答案的核心矛盾的並不在於柯震東本人,而在於一個更加普遍的問題:吸毒者復出後是否還適合作為公眾人物繼續出現,哪怕這是他們謀生的職業?

這1000多個答案里,對這個問題的回應可以歸為兩類,彼此截然矛盾,卻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同時,這也說明任何盲目批判另外一方的答案,客觀地看都是偏頗的。

第一類回應認為,不適合。理由有二:首先,公眾人物具有公眾形象和影響,他的粉絲和觀眾看到他的復出後會產生出吸毒的後果並不嚴重,可以被社會寬容並接受的想法,因此會降低他們對於吸毒的抗拒性。其次,吸毒者的毒品消費反作用於販毒,因此需要承擔這種反作用的責任。

第二類回應認為,適合。理由有三:首先,公眾人物也是人,受到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既然公眾人物的謀生職業就是公開活動,那麼根據法律就應當保障其工作不受歧視的合法權益。其次,公眾人物的公眾影響不僅僅是吸毒者,也可以是戒毒之後改過自新者,在這個意義上,他們的公眾形象和影響會激勵其他戒毒者,讓他們產生改過自新的勇氣。最後,吸毒者的毒品消費反作用於販毒,但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至此,兩種回應的區別應該顯而易見了,主要有三點:

1. 他們對於公眾人物是吸毒者還是戒毒者有不同解讀的視角。

2. 他們對於吸毒者是消費者還是受害者有不同的解讀。

3. 他們對於公眾人物合法權益中是否應當包括其對於他人影響的考量,有著不同的解讀(雖然這一點在第一類回應的答案中並沒有被清晰地界定和討論)。

首先看第一點區別。

對於吸毒後復出的公眾人物,第一類回應是將其解讀為吸毒者,第二類回應則將其解讀為戒毒者。但核心的問題是,大多數公眾會如何解讀呢?

我想這就取決於宣傳的引導了。在柯震東的案例中,應當承認,其作為吸毒者時已經被廣泛宣傳,之後哪怕戒毒,也無法輕易扭轉已經被作為吸毒者廣泛宣傳的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以超出宣傳其為吸毒者時宣傳規模幾倍的宣傳力度,不遺餘力地宣傳其為戒毒者。但宣傳其為戒毒者的成本極其巨大,因為它要負擔兩個任務:首先,淡化其作為吸毒者的形象。其次,強化其為戒毒者的形象。但這兩類宣傳存在內在的矛盾,即宣傳其為戒毒者時也同時在不斷提醒觀眾其曾經是吸毒者,會是一個長期而複雜的博弈過程。是否採用這個方案,對於公眾人物所歸屬的團體而言是一個基於成本和收益的理性決策。第二種,不做任何戒毒者的宣傳,揭過此頁。這種方案卻實際上違背了第二種回應中的觀點。公眾人物只存在作為吸毒者的形象和影響力,也就是第一種觀點中提到的那種——這種條件下公眾人物不會產生任何正面的激勵作用。

因此,判斷大多數公眾解讀是吸毒者還是戒毒者的依據,是對於公眾人物作為戒毒者宣傳的力度和持久性。力度和持久性不夠或者沒有力度和持久性,則一定會被解讀為吸毒者,力度和持久性足夠,則可能會被解讀為戒毒者。當然,這個宣傳力度和持久性的標準有待討論,但一定是要遠遠超出當初宣傳其為吸毒者時的力度和持久性的。

再看第二點區別。

應當承認,吸毒者即是消費者也是受害者。但這裡的問題是,強調消費者對於販毒的連帶作用,會抵消我們對於消費者也是販毒受害者的認知。同樣的道理,強調煙民對於香煙販賣的連帶責任,就會抵消我們對於煙民也是香煙受害者的認知。因此,基於保護受害者的立場,我們不應當過分強調消費對於生產的反作用——除非我們同樣能做到懲處煙民來抵制香煙販賣。這裡的邏輯實質是受害者不僅沒有得到保護,反而為了其他人不受害而受到了來自其他人的二次傷害。但毒品的傷害性實在太大了,以至於我們很多人很可能傾向於哪怕再次傷害受害者也要保證其他人不受任何傷害。這裡的爭議實際上已經上升到了倫理的高度,我個人還是傾向於保護受害者。

最後看第三點區別。

誠然,戒毒的公眾人物具有工作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合法權益的界定中忽視了公眾人物對於他人的影響力。換言之,在公眾人物工作的同時,他們的這種影響力可能在戒毒宣傳不力甚至不宣傳戒毒的基礎上,對於他的能夠影響的受眾群體的不受負面影響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傷害,這種條件下公眾人物的合法權益的討論就不應局限於他們個體的層面,而是應該包含他們和他們影響力所輻射的所有可能受眾的群體。其實,同樣的案例出現於任何一個人身上,因為我們每個人都能至少對一個或者幾個人造成影響。這裡面問題的核心其實是:受影響者是否願意犧牲自己不受負面影響的合法權益來成全特定戒毒者工作的合法權益?當這裡的「受影響者」的基數比較小,且和戒毒者具有情感,利益或者親緣關係,這種犧牲的代價相比之下就非常小了,造成的整體影響也不大,比如柯震東的母親或者女朋友對於柯震東的包容。但倘若這個「受影響者」的基數很大,且和戒毒者沒有任何關係,那麼造成的傷害就是純粹的且巨大的,比如任何不是很熟悉柯震東的小朋友看到柯震東復出後拍攝電影的海報。當然,這個基數的具體標準有待討論。

以上,分析了我對於兩類回應中作為矛盾核心的三點不同解讀的看法。作為結論,我認為:

首先,吸毒的公眾人物如果在復出後沒有緊跟著的對於戒毒形象的大規模持久性宣傳,就應該立即封殺,因為其造成的影響只可能是負面的。

其次,吸毒者應當被視為受害者而非消費者,不應當指責他們承擔販毒的責任,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

最後,公眾人物具有大基數影響受眾的前提下,其工作的合法權益不應當被視為個體層面的討論,他對於受眾不受負面影響的合法權益的侵害應當得到承認,他們作為戒毒者工作的合法權益是值得質疑的。


這電影沒看過,表演水準如果對得起金馬的分量,那就應該獲獎,對不起那就不應該。一切拿實力說話。

至於爭議的吸毒歷史問題,我很奇怪,大陸已經下了封殺令,不要說演戲連通告都沒有,如果不是今天看到這問題我都不知道柯震東已經復出拍戲了。

柯震東出演的作品我就看過《那些年》,還是看的盜版,說起來我還欠他一張電影票。除此之外沒看過他什麼作品,按你們的話說,沒給他貢獻過毒資。這樣我為他說幾句話,不會被打成洗地黨吧?

知乎上向來讓我覺得精分的一個地方是,談到自己追的日劇美劇被下架了,或者是手游開發需要備案審核了,就大罵廣電智障;等到自己討厭的韓娛被限韓令擋住了,或者吸毒藝人被封殺了,就拍手叫好。

精分的本質是什麼?是因為自己的利益在權力干涉下受損而憤怒,卻又因為權力干涉了自己想干涉但無力干涉的東西而欣然。

奴性的本質,是官性。沒有官僚的權力,卻有官僚的作風。

前兩天我剛寫了兩個答案,一個是有感於李易峰和AB獲獎而寫的http://www.zhihu.com/question/48348586/answer/123781419,另一個則是關於國慶檔期三部電影的http://www.zhihu.com/question/51168562/answer/124666628,兩個回答里我都明確表示了自己對爛片、爛演員的抵制。但如果有一天廣電出台政策封殺爛導演爛演員,電影豆瓣評分不足7分一律不得上映,那我一定第一個反對這政策。

該交給市場的,就不要交給權力;該交給法律的,就不要交給道德。

我個人無條件抵制吸毒藝人的作品,不消費吸毒藝人導演、主演的影視作品,不消費吸毒藝人主持、參與的綜藝節目,不消費吸毒藝人演唱的音樂作品。

我個人無條件反對廣電干涉文藝創作自由的各項不合理政策,包括封殺吸毒藝人。


如今任何兩岸議題都能上升到政治高度,兩岸同此涼熱。

我去查了這一屆金馬獎的影帝入圍名單:

  • 梁家輝《寒戰2》(香港)
  • 許冠文《一路順風》(香港)
  • 張學友《暗色天堂》(香港)
  • 范偉《不成問題的問題》(大陸)
  • 柯震東《再見瓦城》(台灣)

台灣電影這幾年不是不景氣,是非常不景氣,幾乎就靠豬哥亮那張老臉在刷票房。此情此景之下,五個入圍名額,台灣如果一席都得不到,臉上無光。作為主辦方夾帶點私貨,我也不覺得有什麼問題。而柯震東在《再見瓦城》中的表現是否對得起這個入圍肯定,目前還沒有看到電影,也不未審先判。

這次大陸民眾火力最猛的槽點,就是柯震東曾經有吸毒前科。我個人覺得針對其這段黑歷史,要分成台灣和大陸兩部分來看。

第一,台灣社會對藝人吸毒的觀感和反應。

在台灣,抽大麻雖然是刑事罪,但是對其社會問責遠不如大陸嚴苛。台灣好幾個藝人都有吸毒入獄的「黑歷史」:胡瓜、賀一航、庹宗康、屈中恆、大炳、蕭淑慎……

這些人被踢爆後再復出,有不受影響繼續大紅大紫的,比如胡瓜、庹宗康、屈中恆。
有就此一落千丈的,比如賀一航、大炳、蕭淑慎。特別是蕭淑慎,簡直太可惜了,嘖嘖嘖……

(圖來自網路,侵刪)

當然,最悲劇的莫過於大炳,多次復吸,最終早早離世。

台灣稱坐過牢的人為「更生人」,意思是希望當事人「希望當事人能改過自新,重新活過來 」。這點倒是蠻人文關懷的,我也問了台灣朋友,台灣社會對有過犯罪前科人士的歧視感到底如何。

答案是也是依據犯罪的類別而區別對待,有些犯罪前科確實很難被原諒,有些也就還好。至於哪些是比較容易被重新接受的,也沒有一概而論的標準,還是依據個人的世界觀而不同吧。

這些人再出來,基本上除了媒體為了收視率炒幾天新聞,之後就再沒有什麼。特別是在同行中幾乎沒人拿這個來說事兒或做節目效果,反倒是當事人偶爾會自黑一把。敢於拿這個自黑,說明台灣社會對此問題真沒有看做山崩地裂,否則當事人不可能有如此輕鬆的心態。

胡瓜該做綜藝大哥還是妥妥兒的,並沒有吳宗憲或是張菲出來說:你胡瓜吸了毒,不配與我們並稱綜藝界「三王一後」。而像賀一航被踢爆諸多醜事後,背負巨債又罹患重症,倒霉事情都扎堆了。反而很多節目將一些可有可無的通告發給他,就是想幫助其度過難關。

不過也確實有不知死的例子,比如謝和弦在勒戒出來後,又公開鼓吹吸食大麻合法化,結果被各大學和中學一起列入黑名單,不再邀請其到校園演出。

講這些,是想告訴大陸的各位吃瓜群眾:金馬獎評審委員會將柯列入入圍名單,也許並沒有覺得有太多的不合適,因為這個委員會大部分均為台灣人,他們的價值觀中,柯的吸毒史早就翻篇了,絲毫不影響對他現在演技的評價。

而台灣社會面對吸毒藝人的的寬泛標準到底是好是壞,目前也很難去評判。但台灣與大陸的不同在於人口遠少於大陸,從而有的問題台灣適當放鬆不大容易出亂子,但是大陸卻不能同樣處理。

第二,談談大陸的部分。

柯犯事是在北京,犯事之前的重心也轉移到了大陸。他在大陸雖然沒有被刑責,但是數部電影戲份被刪,數個廣告代言被終止,剛剛起步的個人事業就此戛然而止,幾乎相當於在大陸娛樂市場被判了「死刑」。如此,不可謂代價不慘痛!

人一輩子誰還不犯點錯誤?吸食大麻又不是殺人放火,罪該萬死。要是普通人犯了這個錯,出獄之後能自己積極主動的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去再就業,居委會大媽見了還高興,一定會把他拉去做個「浪子回頭金不換」的先進典型。

可藝人呢,沒有這麼好運,按照吳宗憲的歪理解釋:藝人就是異於常人嘛。既然異於常人,相同的事情所得到的處理標準自然也不同。藝人的公眾影響力順境時候是賺錢的法寶,幹了壞事也是給自己掘墓的「神器」。所以藝人註定不能隨便搞出負面大新聞。

廣電總局的「封殺令」算是我國的特有產物,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有吸毒前科的人不能再從事演藝等公開性質的工作。以這個角度看,這是不合法的規定。可我們的國情就是如此,管和不管,都不討好。完全照著法律一板一眼的管,有的事情不會更好,只會更糟。

廣電總局若是不管,媒體,經紀公司必然是分分鐘炒大新聞。當事人上遍各大綜藝,接受無數的專訪,電影海報必然都是寫上:XX明星戒毒(刑滿)之後的第一部大片……

群眾一看:我去,你吸毒你還有理了!

同時也必然起到錯誤的示範作用,其他想紅的明星一看:卧槽,這都行!立馬第二天就滿世界找葉子去,開吸之前還要自己打110報警,警察來慢了還追魂奪命Call去催工:趕緊來抓人啊!我在吸毒啊!

那麼照現在這樣的搞法,一點悔過自新的機會都不給當事人,明星的粉絲們又要罵廣電總局:你們這群老古板!

主席都說過,「治病救人,懲前毖後」,可現在這個是高壓線,一碰就掛了!不管你是「感冒」還是「癌症」,一樣都「斃掉」。

「世間安得雙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做藝人得到了榮譽的光環,同時得到了比普通人多得多的金錢,就註定要被放大檢視,背負比普通人多無數倍的社會責任。所以即便「封殺令」太過殘忍,也算是當事人自作孽不可活。

這事要立個法,也沒辦法立。哪些職業屬於吸毒後一生禁入?好像有職業歧視。那個檔次的藝人吸毒後一生禁入?好像也沒法像劃年齡,分學歷一樣的一刀切。最終就還得依靠社會的自我道德約束共識和意識,可這個東西在中國也真心是個坑,一時半會兒也看不到希望。

兩相權衡取其利,官方以如此的霹靂手段來維護民眾對於法制的敬畏,即便讓人覺得過火,可也能理解和尊重。

但是台灣社會對吸食大麻這個事情的在意程度真是遠不如大陸敏感,而且之前也有接納了有吸毒過往史的藝人重回演藝圈,並沒有造成過多負面影響。像屈中恆在話劇《寶島一村》里還非常生動的塑造了一個老兵的角色,也算為兩岸文化交流做出了貢獻。這要是按照現在大家苛責柯震東的標準,他也不用來大陸演出了。

兩岸分治數十年,社會文化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有的價值觀和道德觀雖然有悖於大部分人的認同,但是其並沒有對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待此類行為的標準兩岸有差異,我個人是認為都應該尊重和理解。隔著海峽還在搞口誅筆伐,非要以我們的標準為鐵律也不見得有用,這樣不但對兩岸交流無益,反而只會造成更多的對立。

我們如果認定吸毒的明星終生不可原諒,那我們可以不去支持柯震東,可我們真沒有權利去討伐他得到金馬獎的入圍。我們不能因為大陸的道德標準,就連人家在台灣有什麼都要去痛罵。他一個二十齣頭的年輕人,一時糊塗給自己貼上「吸毒者」的標籤,我們應該是期待他能有勇氣自己撕下這個標籤,而不是人家想撕下,我們還非要建起來給他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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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提名金馬獎最佳在男主角,我看來,不僅柯震東是個好演員,姚笛是個好姑娘,文章還是個好爸爸,汪峰還是個好小伙,尹相傑還是個好青年,陶喆還是個好兒子..一路原諒下去,會驚訝地發現:娛樂圈個個都是道德模範。而那些沒有犯過類似錯誤,僅僅是不願意原諒他們的人,反而成了心胸狹隘,有道德缺陷的社會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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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已經4K+了,只是一些個人的小感觸,沒想到引起了這麼大的討論。初來知乎,首先感謝這麼多人的支持,讓我覺得自己所受的教育和三觀都還算是正的。其次,我承認以上文字有吐槽的成分,對於批評我接受,但是批評和人身攻擊甚至是謾罵不是一回事。不同的觀點可以接受。但是,我試問一下,一些政府官員貪污受賄、包養情婦、吸毒,發現了一定是開除黨籍,有的甚至永遠不可以踏上仕途。怎麼同樣到了娛樂圈,就有這麼多人有這麼大的容忍度。怎麼沒見一堆人搖旗吶喊去法院給貪官求情。還有很多人提到現代社會婚外情和離婚現象很普遍,這件事情上,普遍就是對的么?不好意思,跑偏了。言歸正傳,公眾人物不是應該做好表率作用嘛!


原本覺得知乎越來越不適合實名回答,說實話這裡的戾氣越來越重,很多人一上來不是擺觀點講論據,而是二話不說先站隊,然後人身攻擊。
後來覺得實名匿名反正都免不了有人要撕,實名回答還可以拉黑人身攻擊者,避免陷入無意義的對罵。
所以,怒取消匿名。(是啊是啊我就是受不了人蔘公雞的玻璃心呢,傻叉才長個不鏽鋼心任人踐踏呢,不爽咬我啊)
…………以下為原答案………………
反對前幾個看完一部電影就開始到處宣洩情緒的高票答案。
什麼叫「如果原諒吸毒,誰來給犧牲的緝毒警察機會?」
緝毒警察打擊的是制毒運毒販毒啊朋友們,吸毒關緝毒警察什麼事啊?制毒運毒販毒是犯罪,吸毒只是個普通違法行為,用得著緝毒警察么?別大材小用了
我知道肯定有人要反駁「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吸毒哪有毒販」了。
按照這邏輯,一百多年前的鴉片戰爭是中國人自己作出來的吧?你不吸毒,人家英國怎麼會把毒品賣給你?所以吸毒販毒都是一夥的嘛,我大天朝其實不是受害者,是腐國的幫凶是嗎?
這種邏輯奇怪的例子數不勝數。
在我國法律中,販毒和運輸毒品是重罪,而位於毒品產業鏈末端的吸毒連輕罪都算不上(容留吸毒和強迫他人吸毒才構成犯罪),只是個違法行為,難道立法者全是傻逼么?不是吧?吸毒當然是錯的,這無可辯駁,但是違法不等於犯罪是最基本的常識,要求一個違法行為承擔比犯罪更重的代價也是違背法理的,非要把吸毒的社會危害性上升到和販毒一樣,甚至把緝毒警察的犧牲也算到吸毒者頭上,這種奇葩邏輯,和「每多買一件日本商品就貢獻一顆打向中國軍人的子彈」有什麼區別?擺明了就是無視充要條件的耍流氓歸因方式。

柯震東為什麼不能被原諒,不是因為吸毒這個行為真的罪無可恕十惡不赦,而是因為吸毒者的身份,他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行舉止影響力遠超普通人,別說是吸毒,就是當眾爆個粗口也是很惡劣的,所以民眾當然有權利在他吸毒以後選擇抵制他,沒問題,這是道德層面上的規範,問題是很多人恨不得把道德規範上升到法律政策層面,要求把抵制柯震東變成一個政策層面的強制性規範,這就有意思了,別說吸毒後復出這種事情在台灣不違法,即便在大陸也同樣不違法吧,法無禁止即許可,禁止一個不違法的行為,不是侵權是什麼?即使廣電出面禁止也一樣侵權,有的人啊,不久前還因為雷劇泛濫和審查制度將廣電罵個狗血淋頭,一轉身卻又為同一性質的行為唱起了讚歌,果然很多人心裡合我意者都是正義,逆我意者都是放屁,去他的依法治國,老子就是要精分。

說到底,我討厭明星吸毒、嫖娼、婚後出軌等等行為,也絕不選擇原諒這些明星,因而我不會看柯震東的電影,也不會為他貢獻任何票房,這是我的權利,但是他有權被提名金馬獎,這是他的權利。


吸過毒為什麼要一棍子打死,就是要讓人們認為一旦吸毒,就永遠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將會萬劫不復。
吸了毒還能入圍影帝評選,吸了毒還能演電影上綜藝大把撈金,試想一下這會產生多壞的影響。這會讓人覺得,吸毒也不過如此嘛,影響就是沒有影響,你猜會不會有效仿的?
所以,公眾人物,一旦被爆出吸毒,就要永遠不能被原諒,最好徹底封殺,這才是有警示作用的做法。


這件事讓我知道了原來廣電總局還有這麼多粉絲。


你們這麼熱烈地討論,說得好像真能影響金馬獎評選標準似的。


我支持封殺吸毒藝人


我希望有朝一日可以這部法律可以被修改,增加公眾明星吸毒的成本。

但恕我直言,這個問題下的很多做法,包括廣電的封殺,已經違反了法律。

快播案的時候一口一個法治社會,到了這裡就不管不顧了。

嚷著別人雙標的時候,先看看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客觀。

希望早日能出台關於審查制度詳細靠譜的法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今天封殺柯震東,沒錯,好事,我也覺得沒毛病,但以前封殺陳佩斯的時候呢?中國電影和文化產業受到這種審查制度限制不也是不爭的事實么?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把規定列出來。有問題的,比如吸毒藝人,封殺,各種懲罰。沒有問題的,即使得罪了領導,也不得干涉。這才是正途。


別的先不講,近日另一部暢銷電影的導演可也是吸過毒的,這裡面又有幾個人去抵制了呢


看了最近國慶檔,發現你們腦袋有問題啊。你們吸毒導演都可以拿第一票房,人家吸毒演員提名個獎項怎麼了(⊙_⊙?) 罵人家?正人先正己啊~提名獎項是他們娛樂圈一小撮人有問題,你拿票房第一可不是一小撮了,而是人民群眾的眼睛是瞎的,瞎的,瞎的。


我先聲明,我並沒看過再見瓦城這部電影,所以我不評價它的好壞
起初我聽說柯震東復出拍電影,我以為是某個小導演為了搏知名度,搏版面
於是我去查了一下導演的信息,發現居然完全不是這樣
趙德胤導演之前有過三部長片,其中第二部第三部都是與毒品相關的
分別叫《窮人。榴槤。麻藥。偷渡客》和《冰毒》
這不是一個對毒品很寬容的導演,這同時又是一個對毒品很寬容的導演
他的兩部片都講述了緬甸底層華人被毒品所害的生活境遇
而我個人的感覺上,他之所以選擇柯震東來當他第四部片子的主角
本身就是一個非常藝術的行為
而這同時又像是他的第五部片子
這是一個真人秀,看一個有過吸毒史的明星會怎麼樣
導演寫了第一部分的劇本,一個吸毒過的明星試圖洗心革面,重新當個演員
然後他還入圍了各種獎項,比如金馬獎的男主角提名
但是接下來的劇情走向,就是柯震東自己和我們這些路人觀眾們來決定的了
一個吸過毒的明星,會完成自我救贖,還是和底層人民一樣萬劫不復呢?
你會怎麼給出這個結局?


封殺這種事想想就很奇怪誒,不就是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治精神甚至直接違法的全社會範圍的潛規則嗎?無論你支持不支持這種事都站不住腳。

有個部門寫在紙上公開通知就能生效,就被承認,那還要法律個卵,中國的法制進程被看衰,不僅是上有掌權者執法律為便利工具,橫行踐踏法律的尊嚴,更是下有我們這萬千屁民,我們為支持封殺點的贊,我們對吸毒人員踏出的腳,都踩在了法律的身上。

一個小小的柯震東出鏡的示範事小,一個法外之法橫行事大!我們的社會通行著殺雞儆猴這樣下三濫的手段,法制就不可能上位。


求拉黑

小學學過郭沫若的文章。這麼諂媚的沒有底線的文人,他寫的文章怎麼能用來教育小朋友,封殺。

蔡京這種禍國殃民的奸相,他竟然被稱為書法名家,怎麼可能,一定是代筆。他所有的相關的書法文獻,一切銷毀。

李世民軟禁自己父親,殺害自己兄弟。竟然被萬世推崇,天理何在。史書抹去都不夠,應該給他安排一個符合社會主義發展觀的結局,晚年愧疚抑鬱而終。


真不喜歡他的,麻煩你們用腳投票,以冷漠相對,為封殺他盡一份綿薄之力。能行動就別再知乎上死命踩了。

拿緝毒警察說事的,希望你注意人死不能復生,你是想一命換一命嗎?那麼照道理所有殺人犯應該一律被槍斃。

照上面的答案和評論來看,吸毒了光用刑法來懲罰還不夠,還必須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審判,打上「吸毒者」的烙印,終身活在愧疚之中才行。這就是我們所敬愛的「法治」社會。

PS:我賭五毛就算他不當明星,只要曝光他過得很好,大部分人照樣會追著他罵。畢竟不患寡而患不均這種事見怪不怪。


反對所有支持封殺涉毒公眾人物的答案。你們要的從來就不是「依法治國」,而是「依我的想法治國」或者「依民意治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七十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看了那麼多回答,我也說說我的看法吧。一個演員戒毒之後,繼續當演員,這個應該是可以的吧。
我看很多人爭論的就是柯之前是禁毒大使。禁毒大使和演員,這兩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覺得,戒毒之後,柯可以當演員,可以干很多工作,當然也可以被提名,但他不能是禁毒大使、緝毒警察等。
第一次回答,個人看法而已,如不同意,笑笑就行。


今天可以人為禁止一個演員提名,明天就可以人為讓一個鮮肉當影帝。

當人治對我們有利的時候支持人為干預,當法律對我們有利的時候強調依法治國?

別扯什麼明星、公眾人物,大陸台灣都沒有一部《明星法》。你若反對,你可以用腳投票,也可以呼籲更多的人用腳投票。


你們購買走私的港版美版iphone、ipad,dior、channel、gucci、cbp、lamer這些的時候,也沒見過你們想過對不對得起犧牲的反走私警察,他們的家屬怎麼想啊。
走私和販毒都是犯罪。


柯震東也好,柯震西也好
大麻也好,冰毒也罷
甚至他內心深處是否真心悔過
與我又何干?

世界上並沒有「明星」這個職業,一名演員,僅此而已
只要合法的用人單位願意提供勞動合同並進行聘用,當事人有權利繼續從事職業崗位,除非該職業對當事人資格有明確規定(如公務員、教師等)
而如果他的工作表現獲得相關行業協會認可,並參與行業協會評獎,我想
他完全有這個權利
能否獲獎,請行業協會根據表演的行業標準,公平公正進行評獎

僱傭吸毒史演員拍攝電影並不違法
有吸毒史演員從事電影拍攝並不違法
電影演員參與行業協會評獎同樣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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