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師知道被告是真正的殺人兇手,為其做無罪申訴,如果勝訴了律師會良心不安嗎?
如果是我,我作為律師,因為職業為真正的殺人兇手做無罪申訴,而且勝訴了,我的內心肯定會不安,但同時我也會覺得這是對我職業的一種認同,可是不安我就要剝奪被告辯護的權利嗎?
首先律師在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本就應該或者已經考慮到了被告就是真正的殺人兇手,而選擇接手這個案子就是代表著自己願意為「嫌疑人」辯護而拋棄了感性一方面的東西。
而所謂的「殺人兇手」除了他自己誰也不知道,在法院判決之前,「殺人兇手」只是我們強加給他的,他只是「嫌疑人」,律師不知道誰對誰錯,只能為自己的委託人「辯護」。
你說律師「冷血無情」,那醫生去救一個殺人犯也是冷血無情嗎?不是的,只是在他們的職業面前,人人平等,他們都有權利去享受被辯護,被拯救。
只是人又如何能夠做到完全地理性呢?至少我做不到,也許我會做好職責,但心中也會有矛盾。相信律師們、醫生們也是這樣的,他們的心中承擔著多大的壓力,我們並不能知道。
只希望大家多多理解一個律師,因為那只是他的職業素養,不是他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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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我,一個站在普通人角度說話的朋友。
我就是做律師的。我們從來遵守的就是法律上的真實,而不是大家所認為的真實。能夠做無罪辯護。關鍵是看抗辯雙方的證據。不排除有些人告訴我人是他殺的。這種可能還有一種情況,是這個人一心尋死,和本案無關。他想替人背黑鍋。他可能想讓自己的死掩蓋更多的犯罪,所以說即使是本人說話,我們也不能認定。做律師沒有什麼良心安不安的,他追求的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只要證據說明他無罪,那麼他就無罪。
推薦有類似疑問的看看基努·里維斯的《魔鬼代言人》。講述了年輕有為的律師羅麥斯為了追求利益和打贏官司,他明知被告有罪仍為其辯護,甚至不惜隱瞞證據。
不想看?沒時間?那個……裡面有福利,愛看不看~
回到題目本身,首先律師如何確定被告是真正的殺人兇手,靠被告口述嗎?理論上律師是有調查權的,但實踐中,特別是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調查權幾乎沒有。由於本身並不參與案件調查,只能閱讀案卷,所以從律師的角度直接得到真相很難。
如果律師知道被告是真正的殺人兇手,為其做無罪申訴,還勝訴了,那麼實際上律師並不存在道德方面的過錯。因為刑法有一條重要原則是「疑罪從無」,在不存在偽證、灰色交易的情況下,律師勝訴,只能說明被害人(可能)不是兇手。
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警方雖已掌握了足以證明辛普森殺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證據,但他們為使案件更加「鐵證如山」,偽造了一雙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跡的襪子。最終被被告方證明襪子為實驗室里的產物,這一事實摧毀了警方整條證據鏈。1995年10月3日中午,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該審判歷時一年零三天。
刑事案件疑罪從無,但民事賠償案件並不是,雖然監獄不用蹲了,但因為「殺妻」,法庭判處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賠償高達850萬美元的損失。
國內也有類似案例,免於刑事處罰,但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如:黃靜案。
律師的職責並不是使罪犯逃脫制裁,法律的底線也不應該是不放過一個可能的壞人。一個人有99.99%的可能性是罪犯,那麼律師就是找尋0.01%的那個人。
建議大家在看待這個問題之前先去看一下由孫紅雷和郭富城主演的電影《全民目擊》。
我雖然目前不是法律工作者,卻是法律科班出身。看了很多專業律師的回答,表示認同。而評論區則對這種理性分析充斥著各種指責。這充分說明了大多數人是把正義感凌駕於法律精神之上的。那麼我也來作為一個平常人的身份來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題主的問題吧。
首先題主所提的所謂「明知」是兇手這個概念是不成立的。從法律精神上來說,在沒有經過法庭宣判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嫌疑人。即便嫌疑人親口告訴律師他是兇手,也可能存在各種不確定的隱情。類似電影《全民目擊》的情節在現實中是存在的。
其次如果律師是兇案現場親眼所見,那他就是目擊證人,是不可以作為辯護人的。假設他明明目擊了案發,卻隱情不報,以辯護人的身份為嫌疑人做無罪辯護,那就不僅僅是道德譴責的問題了,而是在觸犯刑律。這種情況律師已經不是律師了,而是罪案的幫凶。
最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大家所說的,假設律師在調查過程中掌握了司法機關不曾掌握的不利證據,是否應該出於正義感提供給司法機關?我只能說提出這種假設的人是在鑽牛角尖。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應該清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人,任何對嫌疑人的指控都要有相應證據提出,還要經法庭認定是否採信。在未經法院採信前,可以說任何證據都只是一種不確定的佐證。比如《全民目擊》中余男作為辯護律師卻私下發給公訴人郭富城的一段視頻,她這一不理性的行為,不能說明她的正義,因為這段視頻其實是以假亂真的偽證。真正有專業精神的律師,是不可能僅憑自己掌握的一些與辯護方向不符的證據就輕信其真實性,從而正義感爆棚倒戈的。
最後的最後,再說一句。作為普通人,我們很多時候會被感性左右理智,輕信表面現象。而律師的職業和公訴人一樣,就是始終保持高度理智,用嚴謹的法律精神尋找事情的真相。不到法院宣判那一刻,任何可能都存在。我們也根本無權去認定一個人的犯罪事實。
試想一下,如果律師都是感性的,那麼各種對嫌疑人的栽贓嫁禍,和對律師的蠱惑,豈不是要製造多少冤案。
第一,你這個假設根本就不存在,在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故意殺人的嫌疑犯不可能逃脫罪責,無論他的律師多麼厲害。但是,如果是防衛過當或者是失手殺人,那嫌疑犯罪不至死,如果律師保證了這些人的利益,律師當然不會內疚,因為他保護了當事人的應有利益。
第二,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他可以選擇是否幾點受嫌疑人的委託,絕不存在所謂的內疚,他接案子的那一刻就覺定了他的職業
第三,所有的職業都有好有壞,律師行業也是這樣,確實有律師為了經濟利益放棄底線,顛倒黑白,但是任何行業都是這樣,任何一個直接都沒有烏托邦
第四,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有的是嫌疑人自己委託的,有的是法院當庭委派的,這只是他的職責,並不一定是他自己的想法
第五,如果一個人確實殺了人,在這種情況下檢方律師還不能將嫌疑人定罪,只能說明兩點,檢方律師水平太差,法律不夠齊全
第六,如果像滿足大眾需求的那樣,只要輿論認為有罪,就按照應有方式處理的話,那還要法庭幹什麼呢?難道忘了人人手拿小紅本的時代了嗎?那時候一個人有罪可是全國認可的,事實又是怎樣呢?
一句話,律師,醫生,都有他們的職責,而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別因為一小部分人侮辱這些職業!
必然會有!這件事不需要否認,但凡擁有人性的人必然會因此忐忑不安。無論對自己還是社會的擔憂,他們都會有負面情緒的產生。而且這種對人性的拷問有蠻多影視劇參與的,我依稀記得有部電影,律師幫一個殺人犯辯護,因為疑點太多所以最終未能被量刑。出來後那傢伙又殺了人,聽聞此事的律師就辭了職,決心自己挽回這個錯誤,開車追蹤這個殺人犯,最後拿槍把他崩了後自殺了……
現實里肯定不可能有這麼極端,可類似如《飢餓的蘇丹》,其拍攝者不就是因為良心譴責而自殺了么?所以別懷疑他人有沒有人性。因為:
人性的可貴,與職業無關!
其實這個事情還是很好理解的,換個方向用醫生和罪犯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
職業操守決定了醫生必須治病救人,醫護人員在救助過程中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醫療事業。如果中飽私囊是違法的,那因自己喜惡去中止他人生命也是違法的,等同於謀殺。可如果醫生得知自己救助過的小偷出獄後又偷東西了,甚至第二次為他治療,這醫生心裡得多不是滋味?不會有助紂為虐的滋味?可他是醫生,如果他把這小偷治殘了,那就是給醫生、醫院抹黑。
律師也是這樣,無論他們怎樣去想,最終是外因導致他們出現在這個為兇嫌辯護的位置,他們只能做到最好。如果因為主觀斷定兇嫌殺了人,於是消極辯護。那未來又會不會覺得其他被告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也消極對待?那不如別當律師好了。
再者,律師這職業比醫生更嚴肅,如果兇手真的難以被寬恕,那替兇手辯護的就只會敗訴。思考江歌案和杭州保姆縱火案之前,不妨先想想葯八刀,他又是為什麼死的?僅僅因為情節惡劣么?
不管是否是真正殺手律師為其辯護既是體現人性原則,也是律師的職責即使是真正的兇手,他也有殺人動機和內在細節,做為一個正直的律師正在於通過這些細節為犯罪嫌疑人找到辯護的事實和證據,這並不存在安不安的問題,反之如果妄顧事實或者有意協助銷毀證據或製造假證或者沒有盡最大努力為被辯護人辯護那才會內心產生不安同時也違反了律師行業的道德準則,總之律師決定不了犯罪嫌疑人的生死,但盡最大可能為其辨護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也是律師行業最其基本的道德準則,目的是協助法院準確量刑和公正審判,這並不存在矛盾……另外,真正的殺人兇手在法律上沒有如果,它需要有力的證據和事實為依據,這是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
這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什麼是事實?我們所看到事實,都只是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至於真正的真像到底是什麼,沒人知道。所以,一個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任何人,憑什麼說他就是兇手?所以,律師怎麼可能知道被告是真正的兇手?在現代司法體制下,所有的人,在未被宣判有罪前,都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們每個人的權利!比如,最近幾年爆發的冤假錯案,哪兒個當年不是在民意洶洶之下,從重從快的被定罪處罰!結果呢??現代司法的目的,是盡量保證每個人不被枉法裁判,而不是給每個可能的嫌疑人定罪!即,寧肯放過千人,不能枉殺一人!否則,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是被枉殺的那個人!
請注意題目是什麼,如果律師知道被告是真正的殺人兇手,意思是有確鑿的證據吧,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假設證據不為外人所知,僅僅為律師所掌握,那麼他既然提出無罪申訴,那麼必然不會良心不安,我理解的這從某種程度上屬於包庇(不是學法律的,不知道比想法有沒有問題),具體可參考《九品芝麻官》里惡霸常威的狀師方唐鏡,在明知被告滔天惡行的情況下,還力證無罪,這種人連良心都沒有,怎麼會不安呢?當然,這屬於影視劇表現形式,現實生活不能一概而論;
而另外一種情況,如果人盡皆知被告是真正的殺人兇手,首先勝訴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這種情況下沒有黑幕是絕不可能勝訴的,而律師辯護,就屬於職業要求,在法律框架內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利保障,最大程度的申請減免罪責是無可厚非的。
拿人的錢,為人消災!律師就是為拿錢者做減罪乃至是無罪的!所以說,律師不是法官,其能讓出錢者消災是一種職責!可事實上,中國的驢屎啥也不是,就是撈錢有兩下子!所以,中國的律師毫無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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