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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應為你交社保,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補交保險及經濟補償金等。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能解除的。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終止日期,即終止時間不固定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條件),這種勞動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續下去。但是,只要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方當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5條

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不僅適用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只是在期限確定上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所區別,不是對違法者的無原則保護。

  依照以下原則處理: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只意味著以後不用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在公司需要裁員時,有優先保留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優先權,其它是一無所用,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員工主動辭職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也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經濟補償是指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會有,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合同期滿,而公司不願續簽的;②用人單位破產;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⑤勞動者不能信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信任工作解除合同的;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而解除合同的;

以上幾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年限是按工作年齡計算,半年以內按半年算,半年以上一年以內按一年算,有多少年就按多少個月計算。

另外,據勞動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合同,應根據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①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②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③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④未為勞動者交納社保的;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⑥用人單位以欺騙威脅建立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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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如果員工離職的,用人單位會給予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非法開除員工的,要支付賠償金。但是有的人就會疑惑,是否所有辭職都有賠償呢?

身處職場,大家都對勞動法有個基本的了解,但仍然會存在很多誤區。例如關於離職補償的,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否正確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針對以下幾個常見觀點予以分析:

一、在公司工作十幾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員工,認為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

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以往處理案件的經驗告訴您:

二、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情形可知,員工離職時是否可以得到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必然聯繫的,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謝邀~

說到公司補償金的問題,只要記住一點「只要是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都沒有補償金」!

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勞資雙方都必須覆行,如果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規,或者逼迫勞動者辭職的行為,員工主動辭職也應支付經濟補償,比如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剋扣工資,或者違反安全條例強行作業,這樣員工都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動辭職,獲得公司的補償金,而且工作年限越長補償金補償的越多。


如沒有什麼特殊原因,如公司無故降薪,主動辭職肯定是沒有補償的。現在有些公司想清理老員工的辦法很多,如不長工資,降年終獎(很多公司這塊是不寫在勞動合同中的,尤其國內的企業)。在現在這個物價飛漲的年代,時間久了就等於降工資,也就溫水煮青蛙,這樣老員工就不得不尋找新東家了。同時公司領導交代的工作任務還得任勞任怨地完成,否則就有把柄落在公司手上,公司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對員工調崗,調到薪水更低的崗位,員工沒辦法也就只能離職。還有一點是即使員工去申請仲裁或打官司,一般的公司都會有專職的法務人員和人事來處理這種事情,耗時耗力,且勝算不一定大。總之,即使有勞動法,員工相對大型公司來說還是處於弱勢。


謝謝邀請!員工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這種情況相當於誰主張誰負責。無論幹了多少年,員工自動離職公司不負責任。就好比被殺和自殺。一個人無故被殺,必須有人負刑事責任。一個人自殺,死了就死了,不會因有人自殺而要另外一個人坐牢。所以,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幹活有錢拿,不幹活也有錢,那社會豈不全亂套?我今年和公司簽訂合同,明年離職,然後又再和另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過一兩年又申請辭職,反正辭職有錢拿。

熟練員工辭職本身企業就承受損失,員工自動辭職再給補償相當於鼓勵員工離職,企業本身就不支持熟練員工離職。


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勞資雙方都必須覆行,如果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規,或者逼迫勞動者辭職的行為,員工主動辭職也應支付經濟補償,比如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剋扣工資,或者違反安全條例強行作業,這樣員工都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動辭職,再有員工發生了工傷,傷殘等級是七至十級的,員工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失業補償金,醫療補助金。


我來諮詢一下,如果合同八小時上班,卻每天工作十二小時還有夜班,並且還無假期,請假也不行,但企業工資按加班給,隨著年齡增大,會引響身體。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離職嗎?離職會有補償嗎?希望高人解答!


簽了無固定期合同,只要你不違反相應的公司規定,觸犯到法律,公司是不會開除你的!

但是如果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或者解散,公司會同你協商解除合同,這就會產生賠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這是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你離開公司!反之你自己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費!


員工主動辭職,理論上公司是不用作出補償的。除非公司有錯在先。我覺得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辭職後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問題。失業保險法里好像沒有明確提到無固定期勞動者,我也想知道這個賠償標註。十年以上工齡的失業補償金應該不是個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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