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樂領域,當著作權人真的遇到侵權糾紛時,現實中的解決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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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以分享的典型案例?
分享一些電視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1 我們遇到最多的是署名權的問題。
出現署名錯誤,權利人一般不太會要求賠錢,主要是要求在節目中更正、賠禮道歉,但遇到有難纏的作者也比較麻煩,總是找茬,每次都得解釋好久……處理這類糾紛除了滿足權利人要求,對於使用者內部還要要求他們不再犯錯,其實挺難的,因為有些歌網上查到的很多署名都是錯的,很多網路平台播放器的署名也是錯的,節目組也沒有辦法核實。我們對於這個問題只能是盡量建立一個署名自查的曲庫,對於經常出錯的歌曲署名反覆提示。
2 改編問題。
綜藝節目中使用音樂作品為了追求新鮮的視聽效果,難免要進行改編,由此引發的爭議也非常多。
分享兩個案例:
1)2015年,羽泉在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節目中演唱由谷建芬作曲、李春利作詞的《燭光里的媽媽》出現署名錯誤,並在曲調和歌詞上做了改動,引發訴訟,權利人索賠20萬元。此案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湖南衛視支付5萬元。
2)2017年8月,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海鷹與被告湖南電視台、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原告《彎彎的月亮》詞曲作者李海鷹訴稱,其系知名作曲家,創作過《彎彎的月亮》等知名歌曲。2017年2月18日湖南電視台《歌手》欄目播出嘉賓趙雷演唱的《月亮粑粑》中,擅自使用了《彎彎的月亮》作品,且修改了詞曲,李海鷹認為湖南電視台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依法對《彎彎的月亮》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表演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廣播權等著作權,且認為愛奇藝網和芒果網作為《歌手》欄目的首播平台,擴大了侵權結果的範圍,故二者的運營者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應與湖南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李海鷹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訴訟費用共計50萬元。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協調中。
其實,改編的問題是有爭議的,並不是說我們看到電視台賠了錢就一定構成侵權。我們一般認為在保持原有曲調曲風不變的情況下,重新編曲不構成改編,改編需要產生新作品;也不侵犯修改權。但是改詞一定要慎重。至於上述兩案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權利,我覺得都有可討論的空間。但目前我們還是要尊重法院的態度。
3 詞曲權利人聲明禁止或授權僅由某人演唱問題
有的音樂詞曲權利人由於經紀糾紛等情況,可能與某歌手交惡,因此會禁止其演唱某歌曲;有的音樂詞曲權利人與某位表演者有固定合作關係,因此會指定某一作品由專人演唱。
實踐中這兩種情況都比較少見,一般權利人為了歌曲能更廣泛傳播,不會限制他人演唱。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尊重權利人意願。比如,《套馬杆》的詞曲權利人之前曾禁止烏蘭圖雅演唱該歌曲,但今年又將該歌曲的演唱權授予烏蘭圖雅。還有迪瑪希翻唱維塔斯的歌,遭到律師函禁止這個案例,也是說明人太紅是否多,翻唱需謹慎。
有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注意,如果權利人是音著協的會員,他已經將表演權交給音著協集體管理,那麼便無權再對禁止某人演唱作出限制,詳見下圖:
4 使用音樂作品製作的其他作品再次開發的問題
主要是再次開發需不需要音樂作品作者許可、新作品的版權費如何分配。
對於電視節目中的音樂,該節目在除了電視台自己的網站之外的其他平台播放,都需要另外再取得音樂作者的許可並付費。
如果是電影中的音樂,一般在使用之初就會和音樂作者約定好,有直接買斷版權的專為電影創作的音樂,還有一次性使用的,之後電影在其他途徑發行產生的收益要看音樂作者和製片方的博弈。
如果沒有約定好再次開發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由此產生糾紛,音樂人跳出來說當初這個音樂只是供由此創作的節目或者電影,在電視上播出或者在電影院放映,並沒有授權其他途徑使用,那麼製片方是要再付費的。所以這邊給音樂人和製片方都提個醒,為了避免日後引發糾紛,一定要提前約定。
基本上就是這些了,想到什麼再加。
如果你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會員,你可以告知協會你的作品遭受侵權了,協會是有義務幫助會員處理著作權相關侵權問題的。當然你不是會員也可以走司法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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