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與 Google 的兩層投票權制度相比較,都有哪些優劣勢?


謝邀。

雙層持股結構已經是一種成熟且透明度較高的制度,被大量互聯網公司採用。根據《經濟學人》雜誌的一篇文章,在2000年時美國總共有482家公司採用雙重投票結構,互聯網泡沫破裂後,2002年下降到362家,2010年有12家公司在IPO時採用該結構。請參考有哪些公司的股票是「牛卡」計劃的?即便如此,港交所也因為違反同股同權的原則,而不放行設置了雙層持股結構的公司IPO。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之所以受到質疑,港交所一直也沒有同意,主要原因在於該制度不僅少見,而且透明度更差:合伙人的產生、罷免、投票程序,都像是高管團隊的小圈子遊戲。阿里巴巴的內部郵件也沒有解釋清楚這一問題。請參考怎麼看馬雲的關於「合伙人制度」的「內部郵件」?對其以後的上市有何幫助?如果是私人公司,這種制度沒有態度問題,但既然準備上市成為公眾公司,就必須面對外部投資者對於公司治理的疑慮。

簡單說,同樣是內部人控制(或者說創始人控制),雙層持股結構更制度化,更為投資者所熟悉。


正好在做這方面的研究,斗膽在這裡回答一下。

兩者的區別:
在投資者結構方面,雙層持股結構(牛卡)里兩種股權的主要區別是投票權。Google的Class B share是沒有任何投票權的。而阿里提出的合伙人制度主要區別在董事會上提名董事的權力: Alibaba board wrestles over listed future

The partnership would control the board by being allowed to nominate a simple majority of directors, although shareholders would vote on each individual name, according to a person close to the company.

像@李大明上面的回答一樣,合伙人的權力體現在擁有提名董事權。

兩者可能的優缺點:

1. 正如上面的區別分析,合伙人制度並沒有排除其他股東在除提名董事外的一切權力,雖然那些權力現在看起來並沒有那麼重要。而Google的牛卡計劃卻是限制了B類股權的所有投票權。

2. 參考蔡崇信發文回應阿里合伙人制度 和解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 , 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講,合伙人制度的優點在於,它能保證在企業創始人離開企業後,企業的精神還能在合伙人的管理下得到延續,因為合伙人是創始人提名的,這樣保證了經營理念等一系列思想的延續,保證了長期發展。而雙層持股結構只能保證權力握在創始人手上,沒有考慮到創始人年老後的情況,假如幾十年後李彥宏需要退出公司決策層,那百度則很可能迎來要麼股權結構的再設置,再么隨著管理者易主而帶來的公司經營理念的大變革。這很可能會限制公司的長期發展。
當然這種長期由合伙人控制董事會的結構也可能帶來危機,合伙人制度的確有所考慮,合伙人的更新是每年都有的,這樣比起雙層持股結構更能避免創始人一意孤行犯下致命錯誤。

解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 這裡有很細地描述當時馬雲衛哲對這人制度下的團隊結構的想法:

最後,他們兩人發現最佳模式就是「合伙人制」,而這種利用集體智慧來對抗「叢林法則」競爭壓力的關鍵在於由「三代人」組成的合伙人團隊:最年輕的做執行;中間一代管戰略;老的什麼都不管了,只看人。聽後我的理解:在互聯網服務行業,年輕的人有逆向優勢,他們做執行是個人和公司能力的最大化;中間一代合伙人懂拳法有力道,看得到陷阱、抓得住機會,所以他們最適合制定戰略方向;老的一代合伙人可能在執行和戰略方面都不行了,唯看人眼毒,讓他們來選人錯不了。如此合夥可獲得一種微妙的集體優勢,在競爭很激烈的領域保持基業長青,也就是吉姆·柯林斯所說大公司避免倒下的一個重要點:始終讓正確的人坐在正確的位置上。

如果事實真能這樣,那這個制度的確考慮得更周全更長遠。

合夥制的劣勢的話,個人粗淺地認為還是由於這個制度還不為人所熟悉,運用得不多,不太清楚可行性有多高,不像雙層持股結構。這樣多少會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

請輕拍。


簡單的讀了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和中國共產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控股機制類似,
中國共產黨是核心合伙人,選舉出主席董事長,主席授權總理兼總經理管理國家事務。。
新的合伙人要進來必須認同原來合伙人的價值觀和利益格局,同時廣大股民群眾——是木有發言權的被管理對象


異曲同工,大同小異。

請參考阿里集團「可能」的合伙人制度上市有何「創新」?


只說不合理:馬雲的合伙人制說的再多,也沒說 合伙人 是怎麼產生的。
因為公開的條件里,只有入職5年是硬指標,其它都是軟的。
那5年的老員工很多,為什麼就是那28人才被選中呢?
這個問題不解答,無論民x主還是非民x主地區的人,都會有疑慮


能不能這麼理解?其實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就是雙股權制度的一種,只是為了適應大陸的法律體系以及阿里巴巴特殊的公司實際情況以及馬雲等人的需要,變得不夠透明?


我補充問一下:如果這樣的話,股東豈不是只有出資的義務,而沒有其它權力?那誰還會買阿里的股票?!


阿里巴巴的所謂「合伙人制度」就我理解,在程序上屬於董事會授權「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會議」行使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設立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能,負責向董事會提名董事人選。

那麼存在的問題就是,無論阿里巴巴在公司章程上如何規定,「合伙人制度」的權力是董事會授予的,那麼經一定程序是可以取消的。比起牛卡這種安排,對於馬雲一干人等來說是有一定風險的。

勉強說阿里這種的優勢大概是就算賣掉所有股票也不影響對公司的控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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