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用於居住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 70 年,那 70 年之後怎麼辦?
如果一個人的房屋 70 年後過期了,但無兒無女無錢,又老得不能工作了,是不是只有死路一條?
這件事不能用法理去推導,不能用法條去分析,因為本質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物權法》立法時,曾對70年到期後如何續期有非常激烈的討論,但由於分歧過大,最後留下了一個很含糊的法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自動是什麼意思?是否還需要特定程序?續期是續多少年?是無償的嗎?
不過我個人傾向於未來有比較符合常理的結果,畢竟有房產的人遊說政府的能力比較強,如果屆時規定政府可以無償收回或者收取很高的續期費用,相信擁有房產的立法者們也不會支持。
補充:中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是「房地合一」,而房屋本身的建設成本一般只佔房價的三四成,其餘部分是土地和稅費。@慕雲蓬 和 @yolfilm 所說大部分建築物使用年限不到70年確實沒錯,不過這只是「房」的部分,而「地」的部分同樣是需要關心的。就像一國兩制鄧小平說香港的制度要保持一百年不變,一百年之後呢?這都是政治妥協的藝術,70年的有限產權同樣如此,左的人會攻擊這是恢復私有制,法律會說沒有,土地所有權還在國家,右派歡呼,私有產權得到保護了,法律也說沒有,國家有權收回。但私人有使用權,收益權,分配權,難怪張五常會說,所有權並不重要。的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如此,地是國家的,但是農民可以使用,可以收益,並有一定分配收益的權利,你說他和私有有什麼區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最早在五十年代末就有地方提出,六七十年代,上層也有人建言,但都被否了,因為那是階級鬥爭的年代,你死我亡,那有什麼妥協的空間,這也是今天的進步,人們通過抗爭贏得了空間,回到問題,70年以後呢,這是考驗後來人政治智慧的問題了,交給他們吧。當然,如果你放棄抗爭,這點空間也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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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1月29日補充。
11月28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對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而這也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台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並且《意見》開頭第一句就表明了「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恆產者有恆心,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釋放了對產權保護的積極信號。
其中第十條 「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中提到了關於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問題,表示將研究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原文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表明:1)土地使用權續期制度肯定要做,並且將會有具體的方案;2)目前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依舊尚無定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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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1月24日回答。
目前「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有如下2個規定:
1、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所以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能有以下處理方法:
作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可能會存在一些不一樣的情況。
但到底如何續期?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有償續期的話,收費標準是什麼?
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
現實中已有這樣一個產權到期處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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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點:
- 我們能做什麼?儘可能的在買房的時候預防、避免這個問題呢?
首先要了解,其實,我們購買各類商品房之後,獲得是房屋產權,包括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
房屋產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
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是私有財產的一種, 我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其中,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有年限的。是指國家向組織、機構、個人出讓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國家根據開發商開發的類型不同,出讓的年限也不同,一般如下: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也就是說,我們購買的各類商品房,房屋所有權永遠歸屬我們,只要你的房子沒有完全毀滅,你就一直享有擁有權。但是土地使用權有50年、70年等,會有到期的問題。
因此,由於房屋有折舊,日常生活中的房產增值,是因為其所佔用土地增值。如果要買房,一定要注意它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若剩餘年限較短,需謹慎購買。
- 土地使用權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年限計算起始時間也不同。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產權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算起,產權年限與房子建成時間無關。
舉個例子:
也就是說,你2016年買到的房子雖然還是70年產權,但買到時只有64年(70-6)的土地使用權。
2、公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從交第一筆土地收益金開始計算。
對於一個小區來說,不同樓棟建成時間不一樣,因此,一般是按照本棟樓第一戶辦理上市的時間計算。產權年限與房子建成時間無關。
舉個例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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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同時又有各種法律條文、行政法規規定70年後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各種條文相互矛盾所以沒有人準確知道結果。
到時候國家會出台新法規的,大家比較認同的是可能會交一部分錢繼續使用。政府也不敢就那麼收回,否則tmd後果很嚴重。。。
我個人希望到時候這個問題已經成為笑話了。肯定續期,當年北京的小產權住房,完全不合法,政府都很難拆掉,或者說根本沒法拆,因為一拆就上萬人流離失所。沒地方住難道要把人逼上街啊?
不合法的小產權都拆不掉,合法的70年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築如果還能到期收回,那絕對天下大亂。
我個人認為這與法條無關,而與民眾制衡的力量有關。
最大的問題是政府會收幾個點的續期費用,被城投公司搞得資金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絕不會放過這塊肥肉的,一定會啃一口有油水的,比如增值稅,暴利稅等等。
我猜至少8個點,其中包含契稅,手續費,增值稅,房產稅,遺產稅等等。。。房屋的設計是有使用壽命的,就好比汽車也有報廢年限。
「各類建築物經濟耐用年限:
1、鋼結構:生產用房7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50年,非生產用房80年;
2、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等);生產用房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5年,非生產用房60年;
3、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4、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5、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6、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7、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8、簡易結構:10年。」
所以不必擔心七十年的產權,需要擔心的是你的房子能不能撐夠七十年
另:今年4月,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在第六屆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上說,我國每年新建建築面積為20億平方米,消耗全世界40%的水泥和鋼材,而建築平均壽命只有30年。房子總會越造越好,越造越智能,希望不斷拔地而起的一幢幢建築能不斷提高建築的平均壽命。
http://news.dichan.sina.com.cn/sh/2010/08/07/196112.html
一、按照1990年國務院頌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而居住用地的轉讓期限為70年。中國城鎮房屋產權只有70年的說法成立。
二、按照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頌布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中國房屋產權只有70年的說法不成立。
三、依照前述1990年的條例規定和1995年國家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應提前一年申請續期,並交納土地出讓金,否則由國家無償收回。但物權法對住宅用地,取消了「申請」一說,將「申請」換為了「自動」,但未說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留下了一個矛盾,目前學界對此頗有爭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今62年,可以觀察一下,目前大小城鎮,還有多少解放前留下的房子,我們房屋的建築質量,能支撐多長時間,如果地上的房屋成為危房,需要拆除,土地權屬如何處理等等,總之,還會有許多複雜情況,需要國家有關方面出台新的規定。
五、假定你現在30歲,買了一套有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到了70年,你的房子質量還好,那麼,恭喜你能活到100歲。如果無兒無女,也不想將房子贈送給誰,在你80歲或90歲,行動不方便時,可以請人侍候你,與其訂立合同,如果侍候得好,去世之後,作為酬勞,房屋歸其所有。只要你願意,還可以有其他若干處理辦法。
六、這中間只有一個問題,還不夠明確,即如果你活到100多歲,或你剛好活到100歲,你及受讓人是否要為住宅用地自動續期而付費?如果要付費,付多少,付哪些,怎麼付?70 年,你的房子基本只有兩種可能。
- 被拆遷了,你已經得到了補償,住進了新房子,這個新的房子從拆遷補償時開始重新計算時間。(關鍵詞:新房子)
- 房子倒了,地皮被收回,你再買一棟新房子。(關鍵詞:新房子)
70 年房齡的房子基本上你沒有興趣去住的,除非是全面翻新過,但現在的商品房,你似乎又沒有合法的權利來翻新(自己修屬於違建了),而且考慮到全棟人的意見基本不可能統一,尤其是錢的問題,要解決其中的各種問題也幾乎成為不可能,所以這房子有大概率老化,然後無法住人,最後折價賣掉,或者被拆遷。
所以,考慮 70 年後的土地問題其實沒有太大意義。因為在第 70 年那年,你的房子有大概率根本已經不存在。
另外解說一下兩個觀點存在的問題:
觀點一:認為官二代掌握著大量的房產,所以 70 年可能能夠小代價續期的思路:
這個邏輯漏掉了一點,那就是官二代出售舊房換新房的問題:那些官二代掌握的通常都是優質的較新的房產,這個房子實際上在 50 年以內就會失去增值價值,他們會提前把這些房子賣掉然後持有新房,因而持有 70 年房產的人(接最後一棒的人)通常還只能是貧民。
觀點二:認為你 30 歲買房,必須活到 100 歲才有必要考慮 70 問題。
這個假定了所有人買的都是新房,而這並不成立。——如果所有人買的都是新房,那麼這個世界上的房產中介就可以倒閉了。事實上,房產中介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正意味著房產交易的蓬勃發展,正因為著二手房交易的巨大需求。因而對於大量的人來說,買到房產就只剩下 40 年也不是什麼稀奇事。
這個題目是完全錯誤的,誤導性太大了,也誤導了後面一些錯誤的回答,建議首先把問題改過來。
大家可以看一看自己的房產證,沒有哪個房產證上會寫你的房屋產權是70年的,70年的年限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國法律,你擁有一所房屋的產權的法律性質,實際上是同時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下土地的使用權。算一算經濟賬也很容易明白的:開發商會把土地成本和建築成本都算在開發成本中,所以你買的不僅僅是房,而且包括了地。否則二環內的百年老房為什麼也要比通縣的新盤貴啊?
這非常重要,因為房屋是不斷折舊的,而土地卻不斷升值。因此,那些說房屋70年後就不能住人了的回答,其實只考慮了房,而把自己的地的權利完全放棄了。
因為大家購買的大多是高層樓盤的商品房,所以不太容易注意到這一點,但如果你擁有的是一幢獨棟的別墅,就很容易理解了:即使10年內你的房子就燒光了、倒掉了,你可以在你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重建,甚至光把這塊地的使用權轉讓出去,也能大賺一筆呢!(是否還有一些土地流轉上的法律限制,我沒有仔細研究過,但相關利益肯定是很大的)。
樓房中的單元是否就沒有這個問題了呢?乍一看,你的房子在十八層,上不著天下不挨地,好像和土地沒什麼關係,但是你可以再翻翻自己的房本,上面都有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這個面積是從建設用地的總面積里分攤給你的,你擁有的權利性質,和獨棟別墅的權利性質是一模一樣的。
再回到前面的問題,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後果是什麼?我認為這個問題是無法做簡單回答的。因為法律條文、法理和解釋法律的工具都是非常繁多和複雜的,很多法律問題的答案像薛定諤的貓一樣,不是簡單的生或死的問題,而是高度開放的,剛才我稍微翻了一下物權法,就能夠發現正反雙方都有大量的條款可資利用。在這種情況下,正如我們可以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的一樣,很多法律判斷最後演化成了「在某種法律判斷體系支持下的價值判斷」,而人類的良心和博弈的結果都不可捉摸,那種通過邏輯推演來得出一個確定答案的想法並不現實。無論是什麼結果,你都沒有參與的權力,
沒有博弈權,你的利益只能靠別人去保障
結果只能靠猜的
想擺脫這種情況就要每個人都站出來爭取權力 保護權利 承擔義務
否則只是一個輪迴
先借用下某前前國家領導人對某事的表態:「現在解決不了,可以等30年後再解決」,再借用下某前國家領導人對某事的表態:「現在解決不了,相信我們的子孫後代會有更高的智慧來解決的」。
再說下造成這個70年使用期問題的歷史原因,在改革開放初期,原來中國是公有制的,土地房子都是國家的,改革了,要實行資本主要制度了,可是咋搞資本主義,不會,不懂,政府就請了很多洋鬼子顧問,最多的應該是二鬼子的香港人顧問。八十年代初期,國家的政策是不能出賣土地,由於改革開放的需要,有對土地轉讓的需求,怎麼辦?因為香港是實行土地使用權制度的(絕大部分香港房屋土地使用權到2047年到期),因而就有了「建議效法香港實施批租制度」,這就是土地70年使用期的歷史成因。
對於70年到期怎麼辦,前面一些朋友已經提到了有提到了一些法律,但顯然法律制定的是含糊的,為什麼法律制定的含糊,因為不含糊不行啊,因為制定法律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定出解決的辦法,怎能不含糊。
哪么70年到期怎麼辦呢?實際好辦,就是「拖"前面提到了,絕大部分香港房屋土地使用權到2047年到期,在84年中英聯合聲明時,中國買沒有賣土地使用權一說,所以對香港房屋土地到期的問題完全沒有概念。而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時間是早於絕大多大陸70年到期土地的,香港會早於大陸出現土地用權到期的問題。哪么,拖著看,看香港到時候是怎麼辦的 (以本人小人之心猜測,現政府的心態大致如此)。
現在一屆政府4年,頂多干8年,一個市級領導在原位置平均時間不超過2.5年,只要拖一拖,基本上所有在位領導都不用面對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還是借用哪句話「現在解決不了,相信我們的子孫後代會有更高的智慧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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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可能有20年的30年的,已經到期了,怎麼辦?還是好辦,只要當地官員不貪功冒進,不存私心整幺蛾子,那就向上級請示彙報嘛。這件事,說實在的不是那個「部委」那個」局「自己有權決定的,這涉及到頂層設計,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問題。遇到這種問題,只要向上級請示彙報,上級再向他的上級請示彙報,請示來請示去,也就沒有下文了,也就該」換屆「了。
--------更新-------
中央已經對溫州20年到期的產權問題經行可批複,問題已經解決了。但這個批複只限於就事論事,只針對這一具體事件。
關於70年使用期問題的歷史原因,上面已經說了,在補充下,當時主管領導定的是50年,而不是70年。而在彙報時,中央領導聽完彙報,問了句,50年是不是短了點?70年可以不?中央領導問,70年可以不?當然必須是可以的了,所以就定位70年。哪么,當時主管領導根據什麼定的是50年呢?是因為根據當時(現在改沒改不知道)中國規定的建築標準,建築壽命是50年。而當時的政策也是明確規定了,70年國有土地使用期到期,政府無償收回。這一政策本身是合理的,中國建築標準是50壽命,到了70年建築的壽命早就過去了,相當於車輛報廢一樣,建築的房屋壽命早就過去了,房屋本身已經湮滅了,不存在了。而購房者購買的只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房屋已經不存在了,土地使用到期了,政府自然無償收回。所以本身就不存在70年後怎麼辦的問題,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偽問題。從現實操作中也不會出現70年後怎麼辦的問題。因為,大部分房子沒到壽命就拆遷了,開發商重新開發了,開發商重新開發的時候是重新購置土地使用權的,也就是70年沒到,就開始個新的70年的循環了。哪么有沒有特殊情況,這個房子始終沒有重新拆遷?假設有,按前面說的建築標準,以為,中國80年代以後開發商建的房子有能70屹立不倒的嗎?如果真沒有重新拆遷,哪么沒到70年,房子在就化為塵土了。房子都沒了,還討論什麼使用權?而且,當年對使用權收回是有明確政策依據的。不過是,現在出於政治原因都故意未必當年的70年國有土地使用期到期,政府無償收回,的規定而已。
什麼政治原因呢,有人問再說,沒人問題就不提了,少談政治話題
70年?等開收房產稅以後就沒有什麼70年了。
70年,這個國家都可能被演變了,還有什麼房子,想的太多了,不變的永遠是變化,要不到70年這個問題就已經不是問題了,因為制定製度的人變了。
70年房子大限已到,後續工作該怎樣?
人有年齡之說,中國的房子也是有年齡講法的。而房子作為國人最重要的財產,如果年限到期後,我們該怎樣保留它呢?
為啥房屋產權年限有三檔之分?
購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50年,商業/旅遊/娛樂40年。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因此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麼續簽?續簽金額怎麼計算?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但是,在《物權法》剛剛發布時,社會就有這個疑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何續、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又是什麼,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當時面臨土地到期的情況還比較少,所以沒有做更深入的討論。
專家表示,未來一兩個月內即將啟動民法典分則的修訂工作,在涉及《物權法》時如果能對「自動續期如何續、續多久、有償還是無償、收費標準」等問題拿出一個明確意見,是最好的情況。shqianyy
來源於:人民網
英國、西班牙的土地所有權歸國王所有,國民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不交房產稅,就會沒收歸國王所有,美國的土地私有,不交房產稅也是沒收。
每年交0.5-2%的房產稅,永久使用權,這是本朝的唯一路徑,不交房產稅也是一樣,沒收。
為什麼不動產叫real estate?和real madrid一個意思,不交房產稅就不是你的,是皇家的。
90年代末那批最早買商品房的,十幾年沒交房產稅,房屋升值又多,已經很佔了便宜了,最倒霉的是剛買房的肛需,尼瑪剛剛高價交了土地出讓金,沒幾年又交房產稅了……
反正我們家前兩年買房的時候簽合同,上面並沒有提到七十年的事,後來辦房產證,上面也沒寫七十年什麼的。
關於我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 我已經跟進好久了,詳見:關於我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 - 知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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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是有壽限的。
一般來說,五十年、七十年,就到頂了。
(國內規定,一級公共建築,高質量施工,壽限可至一百年)。
看到大家的討論,大家似乎只想著,年限到了,我的房子如何如何?
坦白說,你的房子只有一個下場。
房子被推倒,地皮還給國家。你的下一代,重新再買一間。
只有這個結果,不可能再有其它。
就是國家讓你重購地皮,甚至讓你無條件,享有地皮,不管是哪一種安排(政治上的事,誰也不敢預言),但,相信我,你的那間房子,不會佇立一百年以上。
艾菲爾鐵塔、自由女神像,可以幾百年,因為是全綱結構。可以拆拆換換。
大雁塔,可以幾千年,因為是加強磚造。
甚至帝國大廈,都能存在百年以上,因為它是鋼骨結構。
鋼筋混凝土房的最大問題,就是鋼筋包在濕水泥中,快速建起。
所以,它只有極短的使用壽命。
當代的中國人,其實很可憐,把房子當財產。
其實,沒有地皮的房子,尤其是鋼筋水泥建築,最多,也就是一代人的暫棲之所。
你的都市豪宅,其實,真不如山上農民的窯洞。
你的房子,是有保質期的。如此而已。-
首先,70年指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年限而非房屋的所有權。
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說點題外話,憲法和物權法都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而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行使權力(憲法第十條、物權法),按照法條理解國有的土地就是所有公民組成的集體擁有的土地,而政府只是代表公民行使所有權的。由於土地不能私有,開發商想拿地開發商品房住宅給人居住,就要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支付出讓金,在建成房屋後,開發商拿地支付的出讓金最後都會算入開發商的成本由購房的人來承擔,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其實是由購房的人來支付的。其實這就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之一的公民為了擁有住房就要像替自己管理土地的政府支付使用自己擁有的土地的費用,簡單說就是所有人使用自己的所有物還要向別人(而且這個人還是自己另外付錢請來為自己服務的)支付使用費。
PS:順便提一句,所謂城市土地國家所有,這句耳熟能詳的話你們知道什麼時候出現的么?這句話是1982年修憲的時候才寫進現法的,82修憲之前中國城市還有不少的私有土地,所謂「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就是修憲的人隨便一寫的,然後所有私產就都是國家的了(真easy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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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回樓主的問題。對於70年後房屋的產權問題學界應該都有不少的討論了,不管是上課還是我看到的論文,接收的觀點大都傾向於70年後房屋產權應當是自動無償續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期滿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問題做了規定,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第二款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從這兩款規定不難看出,對於住宅和非住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如何處理法律是規定了不同的處理辦法的。
回到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該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有出讓和劃撥兩種方法,而商品住宅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出讓的方式進行。結合物權法其他條款,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要經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簽訂出讓合同,並且之後須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方能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表明要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要經過一定程序的。
結合上面提到的規定來理解「自動」的話,就應該理解為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所有人因對房屋的所有權繼續佔用土地的,房屋所有人不需要再經過拍賣,招標和簽訂出讓合同等主動的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用為設立土地使用權而須向行政部門主動提出申請。這樣理解「自動」才應當是合理的。
續期不需要房屋所有人主動提出,那麼續期就應當是無償的。自動續期即表明土地使用人不需要經過出讓和申請程序,也就是說土地使用人無須進行議價便可續期,若續期是有償而土地使用人又不能進行議價這便會使得續期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反面來看,若續期為有償,則房屋所有人便可能因續期的出讓金過高而被迫放棄自己的房產,這顯然是和自動續期的理解相違背的。
從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看,非住宅用地特別規定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即須依照物權法一百三十七條、一百三十八條、一百三十九條等辦理,這樣才能體現出立法上將住宅和非住宅到期處理方法進行了區分。
既然續期既是自動又是無償的,那麼認為續期的期限為70年也是自然的了。另外對於住宅用地到期的規定除了「自動續期」,法律上也未再做出其他限制或特別規定,「對公民來講,法不限制即自由;對國家來講法不授權即禁止。」自動續期就是對政府隨意收回土地的限制,應該看成是一個基本的人權保障。
對於續期的問題,最近幾屆的人代會已經有代表提出要把自動無償續期用更確定的法條確定下來了。
奉化居民樓二十年就塌了,你們叨叨七十年後的事兒有意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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