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行刑的時候,台下叫一句「刀下留人」,真的可以救人命嗎?


刀下留人,偏正式短語,語出元·李文蔚《燕青捕魚》,是指為營救將被斬首的人而向主持或劊子手發出的的緊急呼救。 上面是詞典里的解釋。可見在古代是真有這種情況發生。

「刀下留人」是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四個字,寄託了大家對傳奇的渴望、對公正的期盼、對命運轉折的嚮往,還有一點小小的人本精神。在大量的戲劇與影視中,都有這樣的情景:劊子手的屠刀已經高高舉起,寒光閃閃,四周鴉雀無聲,就等人頭落地,突然有一騎飛奔而至,騎手高呼「刀下留人」。於是,一個無辜的生命得到挽救,一起天大的冤案被翻案。就像好萊塢電影總是在千鈞一髮之際出現逆轉一樣,中國人都喜歡極具戲劇性的「刀下留人」。 


 著名的崑曲《十五貫》講的就是這麼一個故事:無錫縣肉鋪老闆尤葫蘆借得十五貫本錢做生意,他對女兒蘇戍娟開玩笑說是賣她的身價錢,女兒信以為真,當夜逃走。深夜,賭徒地痞婁阿鼠闖進尤家,為還賭債盜走十五貫錢並殺死尤葫蘆,過後反誣告蘇戍娟犯了謀財殺父罪。戍娟出逃後,與不相識的客商夥計熊友蘭同行,鄰人發現產生懷疑,而熊身上正巧帶錢十五貫,於是兩人被扭送縣衙見官。知縣過於執聽信誣告,定成娟勾姦夫、盜錢殺父之罪,判蘇、熊二人死刑。監斬官況鍾覺得內中有冤,力爭緩斬。他詳細調查,發現婁阿鼠破綻,繼而又喬裝算命先生,套出婁阿鼠殺人的口供,最後將婁帶回縣衙,升堂問罪,澄清了黑白是非,使殺人者伏法,蒙冤者昭雪。 


 事實上,「刀下留人」有其歷史依據,在《十五貫》中,熊、蘇二人在臨刑前大聲喊冤,況鍾覺得其中有疑,堅決要求暫緩行刑,他的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那律典上載著一款:凡死囚臨刑叫冤者,再勘問陳奏」。也就是說,他作為監斬官,在死囚喊冤時,有權暫停行刑。《大明會典》中確實有這麼一條。清朝入關後,沿用《大明律》,後來在嘉慶十二年又特意立法:「凡處決人犯,有臨刑時呼冤者,奏聞覆鞫。如審明實有冤抑,立為申雪。將原審官參奏,照例懲治。如系妄行翻異、冀延顯戮,除原犯斬罪仍即處斬外,如原犯絞罪者,亦改為斬罪,即行正法。」也就是說:在發生臨刑喊冤的情況時,可以停止行刑,向皇帝報告請求複審。如果確實是冤案,原審法官全部要被處分;如果查明只是罪犯企圖拖延生命,斬首的依然斬首、絞刑的加重為斬首,立即執行。


   這種刀下留人的例子,數明、清二朝為多,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是極度加強了君主專制集權制度的明清時代的必然體現。  古代司法權力往往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處死的命令來自於他,赦免的權力也來自於他。即便押上刑場,只要皇帝下令,仍然可以被赦免。罪犯喊冤,由皇帝指令複審,也是表現皇帝權力的顯示。


我試著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不足之處還請大家指正。

第一,古代行刑有一套十分嚴格的程序。比如清朝對於犯人死刑有多種判法,斬監候,斬立決等等。斬監候就是死刑犯被核准死刑後先由監獄羈押,然後等到春秋問斬。這個期間家屬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犯人罪不至死,如果證據被採納,犯人很有可能會被改派。對於十惡不赦之罪適用斬立決,上級一但核准,死刑判決書下達之日也就是行刑的日期。十惡不赦具體包括哪些大家有興趣可以查一下。

第二,刀下留人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喊的。如果老百姓在台下喊刀下留人屬於擾亂法場秩序,如果硬闖責有劫法場的嫌疑,肯定會被官兵拿下問罪。那什麼人才能喊這句話呢?古代是有嚴格規定的。古代對於死刑都是比較慎重的,宋朝就有慎刑司。對於死刑都有兩道手續,一審主審官判犯人死刑後要行文到上一級機關等待批複。州衙府縣是沒有權利判決犯人斬立決的,對於斬監候的案子至少要上報到省里。如果要通知監斬官暫停行刑,必須是旗牌官高舉文書才能闖法場攔刑。對於斬立決,不論犯人出身,三聲追魂炮響後必須人頭落地。如果想攔刑,報信者必須出示皇王手諭。行刑的劊子手對於這種規定早已瞭然於心,看攔刑人衣著做出判斷立刻停止行刑,不受監斬官制約。如果劊子手依舊我行我素,闖法場的旗牌官有先斬後奏的權利。皇王手諭有明顯特徵,劊子手見到後都會立刻停止行刑,因為他們不想自己的腦袋先於犯人落地。

綜上所述,台下一句刀下留人只能緩刑,至於是否可以救命還要看最終判決。當然,刀下留人也是有使用次數限制的,事不過三。超過三次攔刑無效,劊子手無條件執行。如果有人阻撓,與犯人同罪。


回答不少,但歷史根據不多,其時刀下留人歷史上還是真實存在的,它就存在於大宋朝,大宋朝對司法審查制度非常之嚴格,只要犯人提出上訴,必須從新組織審判庭重申,如果案情有一點,即便是判了刑的,只要家人含冤,並提交證據,行刑必須停止。在大宋的司法案例中就出現過一個案子審九年的案例,原因就是罪犯反覆翻供,提出重申要求,而大宋的律法允許罪犯翻供和家人喊冤提供新證據。宋朝還實行「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最為徹底的朝代,在宋代司法審判中,始終以寧可放走壞人,也不可以冤枉一個好人為準則,對有疑問的案件,寧縱勿枉。

【鞫讞分司】簡單地說,宋朝的審判制度有點像西方國家,法官只管對案件事實部分作調查,至於犯人是否有罪?多大罪過?該怎麼判?都不管。把實施部分都問清寫明,其他的有別人去做了,簡單地說就是事實審理和法律審判分離。因為宋代如果出現冤假錯案要追究責任的,分開審理,各負其責,出現錯誤追責容易。【「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宋朝實行連署判決制度,連署的法官類似於是一個「判決委員會」,如果你覺得判決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倘若有法官拒絕簽署,那麼判決便不能生效。案件進入重審階段,重審時一般是要換法官的。

整個審理流程;

一;主審法官【宋朝叫做推司、獄司、推勘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其他的就不管了,案件移交給下一流程。

二;案件複核,【法司、檢法官】負責案件複核的人必須和審理的人沒有任何瓜葛,【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參加審理的不許參加審核【宋代稱錄問】,如果複核時犯人喊冤,前邊的判決無效,換另一批人審理,如果犯人認罪,進入下一步。另外,重大犯罪,可能判死刑的還需要【聚錄】就是幾位法官同時錄問,甚至需要請相鄰州縣的人參加錄問【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獄具,請鄰州通判、幕職官一人再錄問訖。】

三;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然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

四;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簽署之後,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五;判決,判決後需需詢問犯人是否認罪,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刑事案件至少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訴的機會。如果有新的有力證據,則必至三次。宋代稱之為【翻異別勘】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民婦阿梁,被控與他人合奸謀殺親夫,判處斬刑,但阿梁「節次翻異,凡十差官斟鞫」,翻異近十次,前後審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後,法官據「罪疑惟輕」原則,從輕發落,免於阿梁一死。

所以在宋代,你可以要求刀下留人,只要你找出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點問題,或者有可以實證案件有冤情的關鍵證據就可以要求刀下留人。

即便犯人沒有翻異或上訴,複審的機制還是會自動開啟——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縣法院對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決是不能生效的,必須在審結擬判之後申解州法院複審;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報提刑司複核,提刑司若發現問題,有權將州府審結的案子推倒重審;最後,疑案還須奏報中央大理寺裁決。

另外,在宋代所有參審的人都會負連帶責任【故入人罪】,如果有冤假錯案,都會被判刑,【眾官詳斷者,各令著名,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而參加錄問,也就是案件審核的人,如果發現案件有疑點,重審確定是有冤屈的,則會被提陞官職,以防錄問的人附和主審法官。【錄問官如能駁正死罪一人者,命官減磨勘兩年(免兩年考核),吏人轉一資(升職);二人者,命官轉一官(陞官),吏人轉二資;……如駁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給賞。】

如果家人有證據證明案件有問題,你可以喊刀下留人。負責審核的人是願意給你翻案的,因為他會因此陞官的,不過任何證據沒有,也提不出合理的理由,估計沒人會理你的。

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峰,就算現在也不能說比宋代更好,所以只有在宋代,你可以喊刀下留人。明清時期是寧枉勿縱,寧可錯殺也不放過,喊刀下留人的結果弄不好連自己也跟著吃瓜撈,最起碼叛逆個擾亂法場得罪。


在古代行刑的時候,刀已經架到犯人的脖子上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人喊刀下留人,也未必管用,劊子手是只聽監斬官的,別人的話是不可能去理會的,除非有皇帝的聖旨,能夠在行刑時辰到來之前趕到。

對死刑犯的審核,歷朝歷代都是很嚴苛的,畢竟是關乎人命的大事,即使有被冤者,那概率也是非常小的,既然是被冤枉的,那麼肯定是被審判者有意這樣作為的,既然是有意的,那麼想臨死前翻案,其難度係數,大到何種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不過在臨死前,一句刀下留人,太符合普羅大眾的口味了,所以才會在影視劇中,不斷的出現這種劇情,或者說,這已是古裝影視劇必備的劇情了。


這要分誰叫?如果是皇帝說刀下留人自然能留下來,你說肯定沒用。段子:郭德綱說:老婆,刀下留人。郭德綱老婆說:好的,那就不去打胎了。??文藝評論家潘龍江回答完畢。



謝謝!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刀下留人」的,但要分哪一個朝代。如果是開明皇帝的朝代是可以做到的,譬如漢初、唐朝、宋朝等。然而明朝和清朝(尤其像是「政治犯」那種)都比較野蠻,是「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走一個」的血腥朝代。其他什麼南北朝、五代十國、元朝那樣的就沒有人權問題了,是沒有任何理由地殺人,還能做到「刀下留人」這麼講理去殺人嗎?


謝謝邀請:古代行刑的時候,台下叫一句「刀下留人」,真的可以留人嗎?其實留不留人,是不是真,是不是虛構,只是經常在書本、電影、電視里看過。不過我認為真的可以留下。因為古代法文是帝王所定,整個國家的東西都是他們的,不要說區區一條小生命,再者你拿什麼去反抗,所以統治者要你生要你死,就憑他們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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