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律師天團#婚前男方父母出資全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我在房產系統工作過,對這樣的事了解不深但是看到很多,當然了,一個地區一個標準,其他地方的情況我不清楚。
最早時候,房產證只有一個名字,但是離婚時候呢一般都是按照共同財產來劃分。後來類似的官司越來越多,離婚率也高了。經常是一方(產權登記方)賣了房子,另一方去法院申請要求房屋登記機關撤銷變更。可是就出現矛盾了,從法律上說,賣方沒錯啊,自己名下的房子,自己賣了,哪裡不對?可是從婚姻角度看,這是共同財產啊。
那麼到底怎麼區分?界限在哪?為此,房屋登記機關出了要求,就是房屋登記時候不再是一個人,可以登記兩個人。另一方如果有出資可以要求登記兩人名字。如果屬於婚前財產,可以變更登記所有人或者公證,否則一律按照登記所有人來執行。
這樣就等同於確定房屋所有權人到底是誰,避免以後節外生枝。因為曾經有過多次案例,舉例說明啊。1.某男有婚前自有兩套房產,結婚後不到兩年因感情不合提出離婚,女方要求分割財產。官司打到最後,出於人情倫理道德,法官判處分割一套房產(據說分了16萬,當時房子便宜)。2.兩人結婚時候買房,登記人是男方一人。男方出了大概30萬,女方出了不到10萬,後期還有裝潢等費用也是雙方共同承擔,但是具體數額無法確定。離婚時候女方要求分割一半,男方要求按照比例分割。可是結婚時候誰就想離婚,所以沒有證據證明。好在男方承認女方出資了,最後法院徵求雙方意見,分割按照四六比例執行。雙方只是為了早點理清手續,其實誰都不滿意,女方認為一半,男方認為應該三七。
現在所執行的標準就好,所有權登記人是誰就是誰,判決時候按照這個執行。雙方都可以根據情況登記兩個人還是一個人,也可以寫下來。
至於具體到這個事,主要看當地房屋管理機關的政策,要考慮當事人。在我理解,既然登記為女方,那就理解為男方是當彩禮送給女方,或者是讓女方安心,或者是習俗,或者是其他。只要女方完成結婚這個程序,那麼就視為房屋歸女方所有,除非男方拿出其他證據證明女方違反倫理道德故意為之,否則房屋所有權決定權在女方(這個好像在上海有過案例,女方無工作,男方條件好,男方為了迎娶女方讓女方安心,就答應送一套房子給女方。過了幾年男方提出離婚,要求收回房屋,法院沒有支持)。
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可主張對房屋進行分割。
1、產權確認。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房屋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的配偶(女方)名下,但這種情況宜認定一方父母以子女締結婚姻為目的,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認定既符合社會常理也符合立法原意。
2、房屋份額。參照上海市高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實際未出資但是系產權登記人(女方)的份額,應當考慮其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其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女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房產證為什麼要寫名字,這個名字就是明確所有權的,婚前房產證是誰的名字,房子所有權就歸誰?
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了女方名字,如果這出資沒有借條等其他對款項和房產約定的,這裡的出資可以視為給予的彩禮,只要女方履行了正常婚姻,例如婚後一年提出離婚,那麼房子就視為女方個人財產。
在實際操作中,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一般應當由男方提供父母出資的證據,或者女方主動承認為男方父母的出資行為,那麼可以通過離婚訴訟時的調解行為來對男方進行補償,但是女方不同意調解,或者不同意調解方案的,在法律上,這房子還是女方個人財產。
感謝邀請,婚前財產歸所有人即女方,但男方父母能出據出資證據,法律會要求女方需男方父母歸還出資款和相應利息,房產依然歸女方。物權法只認所有人。
這個要看時間節點,如果買房子房產證是在結婚之前下來的,那麼對不起,男方就活該了。這算婚前財產。
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即使房產證寫的女方,但是這算婚後共同財產。男方可以主張,但是也就是主張一半,剩下一半也只能活該了
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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