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馬鞍山一老人房子無法給兒子繼承」的事?
謝邀。
近期房子繼承的問題好像在馬鞍山經常發現。前段時間有於女士想要把房子過戶給自己的親侄子,結果要求出示奇葩證明。而今天題主說的卻是另外一件讓人頭疼的事情,讓我把事情的原委跟大家說說吧。
姑姑想要給侄子繼承可能會有些麻煩,那兒子繼承父母的房子應該順理成章了吧,其實不一定就是你的。今年60多歲的王先生時花山區某小區的居民,因考慮到自己的身體因素,想要將自己的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兒子。過戶不僅需要房產證還需要土地證,而王先生就在土地證上犯了愁。為什麼呢?因為當王先生想辦理土地證時,土地證工作人員要求他的妻子也在場。可難就難在他的妻子於5年前已經去世,沒有辦法到場。而且王先生的妻子在其岳父前去世,於是麻煩事來了。因為他的岳父是他妻子去世後的第一繼承人,所以王先生不等於享有這套房子的所有股權。而現在岳父死後這部分繼承份額自然也落在了妻子的兄弟姐妹手上。所以工作人員要求必須妻子的所有兄弟姐妹都到場才能辦理土地證。於是將房子過戶給兒子也沒有辦法解決。
看到這些事後,不知道您對這件事有沒有一個大概的認知,其實這件事的關鍵就在於「轉繼承」上。所以如果王先生真的想要把房子過戶給兒子,就必須叫妻子的所有兄弟姐妹都在場並簽署同意不繼承這部分的承諾書。
現在好像越來越多的家庭糾紛都在遺囑繼承上。如果不在去世前將遺囑寫好並拿去公證,那麼死後他的遺產將有第一繼承人均分,除非繼承人拒絕接受遺產,不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將人人享有繼承權。所以這就導致父母親死後,很多平時不來往的親戚都跑過來分一杯羹,佔個便宜。所以在這裡也想跟大家說,如果以後不想給子女留下麻煩瑣事,最好提前公證好相關事宜。當然啦,我絕對沒有咒大家的意思,只是想給大家提個醒。不知道這件事,你們怎麼看呢?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類的問題,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那就是修改繼承法的繼承順序,將第一繼承人,指定為夫妻子女,將父母列為第二繼承人,將兄弟姐妹列為第三繼承人,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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