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老虎傷人案開庭,園方是否應該擔責成為爭議焦點,你怎麼看?


八達嶺老虎傷人案,趙女士及母親與園方誰承擔這個侵權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律師觀點

在這個案件中,其中的兩個爭議焦點:第一,園方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第二,園方能否因遊客入園前簽訂的《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免除遊客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動物園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其實際是過錯推定的責任。即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動物園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動物園管理者無法充分舉證證明在遊客入園前,已出示入園須知;在猛獸區內非常明顯的位置已設置了禁止下車的等相關告示;在遇到緊急情況下,已設置緊急方案並實際可操作使用,則可以推定動物園有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責任。如果趙女士明知猛獸區可能會有危險的因素存在,下車遊玩,其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動物園的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趙女士承擔次要責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遊客與園方簽訂的《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這一協議,能夠免除園方造成遊客人身損害的責任?首先,這個協議是園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因此,《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是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雖然該協議是強調車輛受損的賠償問題,但如果內容涉及到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能被認定為有效條款。動物園主張通過上述協議免除己方責任,但是如果協議中的格式條款是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對此有關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動物園不能通過上述協議來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

綜上所述,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動物園要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把遊客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建立完備的緊急事故的預案,進一步防止事故的發生。遊客在遊玩時要遵守遊園的規定,防止悲劇的發生。


做為一名職業律師,胡美美認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最低應承擔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可達到百萬。法律分析如下:


本案在案件事實方面並無多大爭議,所有案情在輿論的聚焦下已經廣泛披露,被絕大數網友所熟知。目前新生的爭議點僅限於「下車之時所處的環境是否足以讓趙女士產生已經出了東北虎園的錯覺」,如果是則八達嶺動物園需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結合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確認的事實有: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內遊客趙女士中途下車,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車去追想要救回女兒,結果也遭老虎撕咬致死。事發之前,八達嶺動物園對趙女士進行了口頭告知,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其簽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猛獸區遊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之後,動物園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

雙方達成的共識有:

趙女士明顯違反了猛獸區的遊玩規定,其應當對危害結果承擔責任。

雙方歸責及責任劃分適用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雙方的舉證責任分布是:

趙女士對其本人和其母親在本案中所有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對於無法舉證證明的損失,法院則將依法不予認定。

八達嶺動物園對其盡到了管理職責負有舉證責任,若無法舉證證明或無法完全舉證證明,法院將認定其未盡或未全部盡到管理職責,根據其實際盡責情況判令其承擔責任的比例。本案中的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安全保障責任。」

本案中極易造成的誤區是:

誤以為動物園是否承擔責任跟趙女士是否有過錯有關,事實上沒有任何關係。若動物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職責,即便是趙女士故意下車以身喂虎,動物園也要承擔責任。若動物園盡到了安全保障責任,即便趙女士沒有任何過錯動物園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傷亡事件僅做意外事件處理。趙女士的過錯對減輕動物園責任產生實際影響原因在於行為邏輯上,即趙女士的過錯直接破壞了動物園的安全保障體系,若動物園的安全保障體系到位,趙女士又無過錯,那麼從行為邏輯上講,危險狀況和危害後果不可能發生。



胡美美律師認為,動物園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職責(管理職責),原因在於:

安全管理職責囊括多種內容和途徑,包括但不局限於風險告知、提示、警示和責任確認書的簽署,除此之外還包括安全設施的設置和限制、防範手段的啟用以及足以應對突發危險事件的預案和手段。而在以上三塊,八達嶺動物園無一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 自駕遊玩東北虎園是一件高度危險的行為,動物園的風險提示不能僅僅局限於事前,根據目前的技術條件完全可以做到監控遊客行為,當遊客欲從事危險行為時及時提醒。而根據國際規則,對於此類遊玩動物園應當對車窗和車門採取防護措施,確保遊客不能隨意打開。另外:動物園在危險行為發生後,雖然及時予以救助,但從救助手段和條件來看,其根本不具有足以控制危險局面的技術方案和手段,而這些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完全可以實現。


綜上,胡美美律師認為:動物園雖然事前有風險告知和警示,事後有救援。但其只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職能,且履行的標準遠未達標。基於此,胡美美律師預判人民法院一定會判處動物園不低於20%的賠償責任。


對於本案中廣大相反意見者,胡美美律師想說的是:

1、因為猛獸區自駕游是一項高度危險的項目,所以動物園承擔的是現有技術條件下最大的安全保障責任,而不是在遊客完全遵守規則的情況下足以保障安全的有限責任。人命關天,不是區區幾句口頭或書面提示就可以解決的!

2、若你去黃山等高山峽谷旅行,是否景區僅僅告知我們懸崖峭壁處危險就可以了,而無需在懸崖峭壁邊緣設置欄杆?

3、路遇車禍,是否無責的一方因為自己不承擔責任就可以怠於對受傷的一方實施救助。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請問:為什麼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在本案中就完全無責,不承擔任何責任了?


根據新聞所報道的情況,這起案件主要問題在於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的問題。

一、首先看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那麼本案中,主要應當分析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獸舍設施、設備沒有瑕疵、有明顯的警示牌,管理人員對遊客挑逗、投打動物或者擅自翻越欄杆靠近動物等行為進行了勸阻,可以說該盡的管理職責已經做得很好了,那麼動物園就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暫時無法從新聞中得知獸舍的相關設備設施有無瑕疵。根據新聞報道,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傷人事件發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二處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延慶區安監局以及區園林綠化局等職能部門對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進行了「五一節前」執法檢查。

在檢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隱患問題:1、遊覽線路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條款針對性不強;3、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巡邏人員的督查不到位4、飼養員操作規程未結合各崗位進行區分等。

後來根據其他一同駕駛車輛進入虎園的司機陳述,在東北虎園區看到了警示標識和2台巡邏車,但並未聽到廣播提示。也就是說,在遊客進入虎園,並沒有通過廣播進行相關的風險告知,來提醒遊客潛在的風險。

在老虎起身沖向趙寧時,未聽到巡邏車的警報聲,這其中也存在巡邏員的疏忽。當危險即將發生之時,動物園方面並沒有及時予以提示,導致遊客受傷。

這其中,缺乏對巡邏員的管理及培訓,動物園沒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及危險應對方案,這一點動物園方面肯定存在相應的過失。

綜上,可以說,動物園方面並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動物園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是多少?

本案中,傷者進入危險度極高的虎園後,擅自下車,導致危險的發生,事發前,動物園方面也盡到了部分的提醒告知義務。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動物園方面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人在動物園被動物園裡的動物傷害了,法律默認動物園方面是有過錯的,需要賠償遊客。但是如果動物園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並得到法院認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故我認為,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可能性比較大。


12月19日上午,北京延慶區法院公開審理「八達嶺老虎傷人」案,原告要求園方賠償218萬,園方稱自身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將擇日宣判。根據新聞報道,園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若擔責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是此案爭議的焦點。

一、園方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動物園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81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從法律規定來看,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由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若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園方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

二、園方的證明責任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警示牌、安全設施設置是否到位;

2、安全協議、風險提示是否到位;

3、猛獸區與遊客是否有效隔離;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完善等。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認為受害人一方擅自下車具有過錯在先,不應該由園方承擔責任,筆者認為這實則是對《侵權責任法》第81條的誤解。園方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而受害人的過錯最多只是在園方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減輕園方責任,因此雙方的舉證情況是本案如何判決的關鍵。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 封躍平律師

諮詢熱線:4001-666-001



根據新聞報道,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這是此案備受爭議的焦點之一。

一、動物園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動物園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實際上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即在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動物園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所以此案舉證責任在於動物園是否能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責任。

二、《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是否能免除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該協議是動物園與遊客之間簽訂的責任關係的協議書,是由動物園提供的協議。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3條第一款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該協議如果內容涉及到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被認定為有效條款。動物園是不能通過上述協議來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

題外話:希望動物園提高安保防護措施,加強突發應急措施。而遊客應該配合園方的管理,不要以身試險,否則給自己、家人、他人帶來的都是傷害。


糾紛的焦點應系1、什麼行為與死傷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2、車上司機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停車開車門處未離開危險區域?釐清這兩點對法律責任的負擔極有幫助。基於所謂親親相隱,人們無法知曉趙女士與其夫在車內就換不換位開車的言語,但證據會說話--從視頻上可看出車未靠邊停,由此說明系突然停車,說明夫妻未達成停車共識,有理由認為丈夫一直拒絕妻子開車門換位開車,有理由認為妻子最終因忍受不了作暈作嘔,發脾氣而衝動地大聲叫停車,故突然停於中間偏右處。從趙女士的腳步,說明其帶情緒。如果丈夫同意換位,即使不在車內完成,也會以最及時的開門即入完成,而不是停下等開門。由此可知,車上的人系知道還處危險區域。加上周圍環境沒有建築物。此處車門系生命之防護牆,明知系車游觀虎而將身體暴露野外,無異於自殺。虎口救人如與虎謀皮,就是打麻醉槍也不見即生藥力,法律不能苛求這種搶救措施。對動物園方最嚴格的要求,也不應承擔大於10%的法律責任。


園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拋開深奧的法律理論不講,簡單直白地說:園方有沒有責任?主要看園方有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及救助義務?

在本案發生之前,我們看到園方又是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又是簽訂協議等一系列的提醒行為,已盡到相應的義務。並且,園方按照平時的管理規定,進行了規範的管理,沒有任何疏漏和失誤之處。

之所以造成老虎咬人事件的發生,是由於遊客不按照園方的有關規定,擅自行動造成的。

這與園方的管理職責不管理職責無關,園方再有能力也管理不住老虎吃人,也管理不住遊客擅自行動。

除非園方是悟空。

如果說老虎傷人就怪園方管理不善,那麼人傷老虎是不是也怪園方管理不善呢?

園方只是盡到他份內的管理義務,並不是作為所有遊客的保鏢,提供隨身24小時保護的。

並且事後園方又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

所以我認為:園方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當然從人道主義方面考慮,園方可以給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不知道大家贊同不贊同?


動物園管理方應當能預料到遊客有可能誤下車或誤打開車窗車門,而遭到猛獸襲擊的可能,但沒有任何應急預防措施和安全對策,疏於管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主觀上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當然,遊客作為成年人,沒有遵守動物園規定,也要承擔責任。說動物園沒有一點責任的,我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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