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5棟民房遭打砸強拆,開發商稱「地是我的、正常清場」,你怎麼看?


只能說猖狂!光天化日之下居然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先看看這一事件的前後經過,12月10日一大早,大概六點左右,一幢位於惠州惠城區小金口街道烏石村上黃村小組的5層樓房被一百多人帶著挖掘機等設備給撞開,然後接下來就是開始打砸這棟樓的門窗、牆壁、傢具等物品,造成玻璃碎片滿地都是,牆上也是大洞。還有一些手持盾牌和棍棒的人員將樓房裡租住的租戶給強行的趕了出來,然後就將這棟樓的出入口給封閉了!禁止人員出入。據說這一幫人是惠州的一家叫做惠州市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地產公司的人員,事後該公司稱這是他們的正常清場的行為,這棟民房是屬於他們公司的範圍。但是當地村民說並沒有收到土地徵收的補償款,也沒有通知說他們的土地被徵收了!當地的村委會也表示認可村民的這種說法,認為這些地不是這個房地產公司的。

不管多複雜的問題和糾紛,都應該通過溝通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應該認為你是一家大的房地產公司,就以這樣粗暴的方式來處理,這種行為跟搶劫和流氓強盜有什麼區別呢!希望各方能夠協調解決這些問題,並追究這些人員的法律責任。


理不辯不清,事不說不明。

一方說開發商強拆。居民稱所建房佔地沒有被徵收,從沒收到土地徵收補償款。而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12月10日召集社會人士,對其房屋進行打砸強拆,禁止業主出入。

另一方說他們是正常清場。他們根本不是業主,也不是我們找人砸他的房子。這地是我們公司的,國土局發了證,我們按照國家的規定來辦。

一方說:我們在這兒住了十幾年了,怎麼不是房子的主人?

另一方說:你的房產證呢?國家給你發了證,才是你的,我們是正常清場。他們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產經營,這損失找誰賠?

看來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土地的徵用範圍沒有得到統一,也就是說土地權屬存在糾紛。

再來看國土局給出的答覆:雖超越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已經徵收出讓。

烏石村委會:從不知悉該土地已被徵收的事情,也從未收悉該宗地的征地補償款項,不認可惠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說法。

這樣看來,該宗地的權屬還涉及到歷史遺留問題,需要當地各部門的及時調查和處理。

誰來為暴力打砸買單?

(上圖為居民房屋被破壞打砸之後的景象)

現在唯一毋庸置疑的是存在暴力打砸等情況。

1,手拿棍棒和盾牌先清場。

2,將屋內人強行驅趕,對在場的老人小孩推搡。

3,清完場後便對門、窗、傢具等進行瘋狂打砸。

如此行徑確實野蠻!

法治社會,當然要遵紀守法,如此明目張胆地暴力打砸,參與打砸的相關人員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開發商以打砸的手段,損毀公民的合法財產已經違法,並涉嫌毀壞財物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無論誰是誰非,採用暴力的行為是不可取的。私人利益不能凌駕於集體利益之上,同樣,法律保護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一切塵埃落定之前,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是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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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實

小金口街道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及烏石村委會、上黃村小組、華富公司溝通協調,希望華富公司在土地邊界爭議解決之前暫停施工,但華富公司對爭議土地進行圍蔽,引發村民不滿。12月10日早上六七時,烏石村上黃村小組,百多人帶著挖掘機等將曹先生家旁邊的鐵皮房全部拆了。下午三四點,開始砸他家和隔壁家的門和窗。

二、案件爭議焦點

結合新聞報道來說現在就該案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1、開發商取得的宗地與原征地範圍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問題

華富公司2013年11月29日取得江北48號、49號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今年7月份對該宗地進行圍蔽時,村民才知道他們的房產也在其用地範圍內。村民去村委會查詢,村委的答覆當時我們建房所佔宗地不在征地範圍內,村裡也從來都沒有收過關於該宗地的徵收補償款,我們建房所佔的宗地不是華富房地產公司的用地。

市國土局復函稱土地界線沒有爭議,但也指出,現在的用地紅線圖的東北角部分超越了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該部分用地是政府統征地中的荒地,不屬於烏石村集體用地,政府也收繳了土地出讓金。但國土局沒有提供當年對該重疊地塊進行征地的手續。

2、開發商對宗地進行開發時對歷史形成的地上物的處理是否合法

惠州市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力健與南都記者對話時說道:「地是我們公司的,我們正常清場」

南都:小金口烏石村上黃村5棟的居民反映貴公司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12月10日召集社會人士,對其房屋進行打砸,禁止業主出入,是否屬實?

袁力健:他們是胡鬧。他們根本不是業主,也不是我們找人砸他的房子。這地是我們公司的,國土局發了證,我們按照國家的規定來辦。

南都:這幾棟樓的業主說他們住了十幾年。

袁力健:他們說他們是業主,是房子的主人。很簡單,你的房產證呢?國家給你發了證,才是你的,我們是正常清場。他們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產經營,這損失找誰賠?

三、法律規定

首先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同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同時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所以結合該條來看,開發商在土地爭議尚未解決前便進行圍蔽強拆的做法顯然不妥,如果雙方對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請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結合村民的說法其並不知曉土地被徵收的事實,那麼需要當地政府首先解決土地爭議問題之後才能解決第二個問題,如果案涉土地確系村委會所有並不屬於開發商所有的,那麼其顯然不能進行圍蔽強拆,對已經強拆的應當賠償;如果案涉土地確實屬於開發商地塊的,那麼案涉土地的補償款究竟哪兒去了,當初征地的手續是否合法?也需要進行排查,不排除當中可能還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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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惠州5棟民房遭打砸強拆,開發商稱「地是我的、正常清場」,你怎麼看?「地是我的,正常清場」這麼霸氣?過幾天你就知道了「監獄是你的,正常拎包即住」。「___是我的,正常___」也許這句話能搭上2017年網路流行語的末班車。來來來,網友們讓一讓,讓一讓,我要回答了,「問答是我的,正常清場」。

事件概要

12月10日,廣東惠州惠城區小金口街道烏石村上黃村小組5棟民房被惠州市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圍蔽,並進行了強拆。這幾日,民房業主想進出被華富公司派的人阻攔。華富公司稱,被圍蔽的民房在其公司地塊範圍內,他們是正常清場。而烏石村上黃村小組及村民認為,他們所建房佔地沒有被徵收,從沒收到土地徵收補償款。

12月10日早上六七時,烏石村上黃村小組,百多人帶著挖掘機等將曹先生家旁邊的鐵皮房全部拆了。下午三四點,開始砸他家和隔壁家的門和窗。「我家樓下的捲簾門被挖壞了,對面那棟樓的門窗都被砸壞了,牆上還打了個洞,租戶都被趕跑了。」曹先生說。

各方說法

網上各方的說法都有,其中2017年度最牛最霸氣的回復當屬惠州市華富房地產開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總,「地是我的,正常清場」

公司法人發話了「地是我的,正常清場」,法人不會是非正式員工了吧

1.一塊有爭議的用地,卻被「正常清場」。

對於有爭議的用地,涉及土地權屬糾紛,應該有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服可以上訴。

2.打砸已觸犯法律法規

從現場看,打砸,損壞村民私人財產證據確鑿。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打砸,損壞私人財產,已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甚至已涉嫌損壞財物的犯罪。

3.「地是我的,正常清場」,打砸了還放狠話

公司法人發話了「地是我的,正常清場」,法人不會是非正式員工了吧。短短的八個字,成了眾矢之的。打砸本已涉嫌損壞財物的犯罪,居然還放狠話「地是我的,正常清場」,這是在火上澆油。好吧,你很霸氣。「監獄是你的,正常拎包即住」。


關於強拆的問題,一直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就實際情況來看,確實是有爭議的。

現在,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滲透到社會各個部門,面對這樣的強拆,我們圍觀群眾,首先要保持理性和冷靜。不能被莫名的情緒煽動,更不能傳播謠言。

我們先來看看國土局怎麼回復:

國土局:雖超越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已經徵收出讓

11月10日,市國土局復函稱土地界線沒有爭議,但也指出,現在的用地紅線圖的東北角部分超越了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該部分用地是政府統征地中的荒地,不屬於烏石村集體用地,政府也收繳了土地出讓金。但國土局沒有提供當年對該重疊地塊進行征地的手續。

我們再來看看村民和村委怎麼說?

華富公司2013年11月29日取得江北48號、49號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今年7月份對該宗地進行圍蔽時,村民才知道他們的房產也在其用地範圍內,華富公司今年6月和9月曾發通知要幾戶業主搬遷。

村民去村委會查詢,村委的答覆是「當時我們建房所佔宗地不在征地範圍內,村裡也從來都沒有收過關於該宗地的徵收補償款,我們建房所佔的宗地不是華富房地產公司的用地」。為此,烏石村委會也書面向惠州市國土局反映了華富公司佔用村集體土地的情況。

烏石村委會從不知悉該土地已被徵收的事情,也從未收悉該宗地的征地補償款項,不認可惠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說法。

三,我們呢再來看看街道辦怎麼說?

要求華富公司在爭議解決之前暫停施工!

四,我們再看看開發商怎麼說?

華富公司稱,被圍蔽的民房在其公司地塊範圍內,他們是正常清場。

綜合四方意見,以及開發商強拆的做法,我認為即便開發商確定了權屬,但是,在村委和國土局仍有異議,而且街道辦一級政府通知暫停施工的情況下,仍然採用暴力手段強拆,是公然藐視地方政府和村民權益的行為,觸犯治安法律法規的地方,希望村民報警解決!希望能給村民和社會一個滿意的答覆和解決方案1

你同意我的意見嗎?


據題主所述, 廣東惠州5棟民房遭打砸強拆,開發商稱「地是我的,正常清場」。

作為專業律師,我認為在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的情況下,華富公司不依法解決,而採取暴力野蠻的方打砸強拆,為法律法規所禁止,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先看各方說法:

國土局: 土地界線沒有爭議,但是現在的用地紅線圖的東北角部分超越了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該部分用地是政府統征地中的荒地,不屬於烏石村集體用地,政府也收繳了土地出讓金。

但國土局沒有提供當年對該重疊地塊進行征地的手續。

村委會:從不知悉該土地已被徵收的事情,也從未收悉該宗地的征地補償款項,不認可惠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說法。

村委對村民的答覆:「當時我們建房所佔宗地不在征地範圍內,村裡也從來都沒有收過關於該宗地的徵收補償款,我們建房所佔的宗地不是華富房地產公司的用地。」

華富公司:被圍蔽的民房在其公司地塊範圍內,屬正常清場。

從三方的說法看,這是一起土地權屬糾紛案件。


首先,該宗地的土地性質是集體還是國有?

如土地部門稱,涉案土地為紅線之外荒地,不屬烏石村。那麼,即便是荒地,它也應有歸屬,該歸誰?

依據《土地管理法》,徵收集體土地是要對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的。沒有補償,即對農民土地進行變性轉讓,明顯侵害了農民的利益。

第二,即便轉為國有土地,履行了轉讓手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要對業主進行安置和補償,而不能採取野蠻的封鎖與驅趕。

第三,華富公司所使用土地權屬存在爭議,且對業主無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依據《土地管理法》,理應中止,待明確權屬。

如新聞中所述,該公司反而實施強拆,粗暴進行所謂的清場,是明顯的藐視法律,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第四,涉事的村委委會應向區政府提出涉案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如不服政府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 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如有相關問題,可私信諮詢。


請邀,看到這題目小編腦海里第一反就是戰狼二裡面的場景。


為了回答這個敏感的話題小編特意找了一下相關資料。

現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次事件的主角

開發商(惠州市華富房地產)台詞:地是我們公司的,我們正常清場。他們是胡鬧,他們根本不是業主,也不是我們找人砸他的房子,這地我有國土局發的證。怎麼處理是我的事不用談賠償,你說是你的房子,你拿證給我看。

國土局,台詞:雖超越原始征地紅線範圍但已經徵收出讓

烏石村委會,台詞:從不知悉該土地已被徵收的事情,也從未收悉該宗地的征地補償款項

村民,台詞:這房子是在村裡統一規划下建的樓房,他們半夜手拿棍棒和盾牌先清場,將屋內人強行驅趕,對在場的老人小孩推搡推打。村民要求在未明確邊界的土地權屬之前,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毀損他們的房產及財物。

最後小編想說:咱們農民要求真不高


你好。開發商所說的「土地是我們的」,是指土地出讓的時候,他們通過支付土地出讓金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進行開發建設,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前提是收回土地使用權。拆遷戶擁有原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經過至少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正常程序。需要經過拆遷戶的參與。下列情形下進行土地出讓是違法的行為:

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徵收改變土地性質的,不得出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二、安置補償沒有落實到位之前,不得出讓!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三、土地存在附著物而非凈地的,不得出讓!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係,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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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開發商說的是真的,那就不用清場。因為開發通過正常的招拍掛程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說明這宗地是凈地,不存在土地未徵收、房屋未拆遷的情況。

二、如果需清場,那是政府的事。土地徵收、房屋拆遷主體是各級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只有完成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才能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公開出讓。

三、確有一些漫天要價的拆遷戶。隨著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加快,確有一些必須的徵收拆遷,大多數拆遷戶是理解支持的,但也乏有少部分的漫天要價者。無論如何,野蠻拆遷都是不對的。


強拆問題一直是社會討論的熱點焦點,同時也是難點。拆遷雙方往往是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並且中國目前尚不存在專門有關拆遷的法律,位階較高的有關拆遷的規定是 2011 年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規定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的狀態更是加劇了拆遷導致的社會矛盾。

就本案而言,筆者認為在案情尚未明晰的情況下,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首先開發商不是強制拆遷的適格主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徵收條例》第27條也明確禁止了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無論是行政強拆還是司法強拆,開發商均不是適格主體。

二、其次強制拆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拆遷工作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還是涉及被徵收人重大利益和敏感的社會維穩問題,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 《徵收條例》第25—28條規定了強制拆遷應當首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其次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等規定。

三、再次是房屋徵收的補償問題。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進行徵收必須給予被徵收人及時足額的補償。在本案中村民未收到徵收補償款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是絕對禁止的。

四、最後是文明拆遷的問題。從現場看,開發商打、砸、損壞村民私人財產,不論其是否屬於所謂的「正常清場」,都構成民事侵權,嚴重的可能還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刑法》第275條)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 封躍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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