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黃淑芬買了大量保險且超過賠償金,根據保險法這筆錢又受保護,怎麼辦?


你這個問題不是很清楚啊。

是這個黃某欠你錢了,然後他有錢,卻保錢用來買保險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筆保險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是先有債而後買的保險,這不屬於正常投保,屬於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法院一樣會判決追償的,保險是會被強制退掉的。

如果是未欠錢的時候投保的保險,那麼這份保險屬於正常投保,但要不要用來償債也不是一定的,要看保單的架構是什麼樣。比如投保人是自己,被保險人是自己的這種保險,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退掉償債。

保單會不會被償債,會不會被分割,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相對來說較為複雜,如果涉及訴訟,除了法條上的應用,還有法官的自由裁量,都會導致出現裁判結果的不同。

很多企業主想通過保險來規避債務、婚姻的風險,但保單的設計架構有問題,最後風險來了,發現不是被強退,就是被分割,完全起不到隔離的作用。如果是你自己的事情,建議你諮詢專業的保險師或相關律師,得到具體幫助。


這算是一個假設問題,就目前的保險法來看,只有從保險公司獲得的醫療、重大疾病、殘疾、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死亡賠償金被認定為人身依附性財產,不會被分割,不用於清償債務,其餘保單均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尤其是有惡意轉移財產之嫌的保單。我們再來看被執行的可能性,有很多人講保險公司交了10000隻退回來3000,執行保單損失太大,其實不然,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人都了解,保險公司扣除的成本(也就是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即可以被法院執行的部分)總比例並不高,國內總傭金最高約只佔總保費的4.5%左右(繳費期越短比例越低,躉交一般不超過3%),加上其它扣除一般不會超過20%。投保人如果想轉移財產,躉交可以說是唯一的方式,因為躉交100萬可以退回來80萬左右,如果選擇20年繳,支付100萬保險費可能只退回來二三十萬,甚至更少,還不如賠償。再說第二個問題,假如真受法律保護,但是人不死債不滅,今天不還將來還是要還的,逃債方法多。


唐山黃老賴終於逼死了趙老先生,如果她惡意轉移財產屬實(包括買房,買保險,基金,有價證券等)都屬於轉移財產,那她除了賠償85萬外,追究其刑事責任就是鐵定的。


這就是那個人模狗樣,蛇蠍心腸的黃老賴。


謝邀,問題問的不是很清楚。

如果是對第三方的理賠,一般是車險。

如果是對自己或直系親屬的理賠,是人壽保險、健康險、意外險、醫療險。

如果說,在事故出現後,黃淑芬用本該賠償的錢買了保險,那麼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這裡有個矛盾點:

1. 黃淑芬買的是投資型保險還是保障型保險。因為部分地區認為這份保險對於保障被保險人健康的重要性。生命權高於財產權,所以部分法院認為保障型險種的不宜被強制執行。但在法律中目前對險種沒有區分投資型保單或保障型保單。

2.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在已經出現巨額負債後,買保險實現避債,是不可能的。


這裡最重要的就是,在黃淑芬購買保險之前,是否已經被判定為負有債務。


媒體上說的實際上是指黃淑芬購買的理財性質的保險,這些保險有現金價值,可以退的。退了以後可以用於賠償事故死傷者。

至於劉明月購買的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已經賠付了,雖然慢一些。

目前黃淑芬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拒執罪,不但已經判決的民事賠償責任脫不了,刑事責任也跑不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黃淑芬,劉明月,還有你們沒有良知沒有底線的親屬,自己種的苦果你們自己吞。


題主應該問的是黃某個人給自己投保了數目較大的商業保險(壽險,個人意外險,重大疾病險,返還型健康險等),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這筆錢是收到保護的,即使是強制執行也不會涉及。沒辦法,這就是保險的好處,很多有錢人在將遺產留給後代時為了迴避納稅,也是通過保單的形式進行財產轉移


這是個偽命題,根據法律,保險法也不能助紂為虐,不曉得平時代理人怎麼跟你傳遞的信息,我只想說,他根本不懂保險。。。

看保費來源,如果是在事件後,用本來該賠付給傷者的錢,買的保險。對不起,法院可以強制退保~

保險避稅避債前提是遵紀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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