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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被拉往刑場的路上如果突發心臟病,是會被送去搶救,還是任其死掉?


無意中看到了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吧: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如果他還有幾項程序沒有走完,在核准簽字前,除非自然死亡或者搶救無效死亡,那麼就得必須治療!除非是都上了刑場了,行刑官已經驗明正身了,並且已經核准簽字了,他再心臟病突發,此時不用給予治療了!

想必大家都聽過郭德綱的相聲,他在相聲中普及過一個知識,當然小編楊角風沒有去查資料驗證這個信息是否屬實,說的是從監獄押解死刑犯去菜市口砍頭,如果監獄衙役交給行刑衙役時沒有雙方確認好,(小編就是想不起來老郭說的喊什麼來著了),總之就是一個密語的口號,只有對方喊了,才說明犯人成功移交,要是沒喊,這邊一脫手犯人一頭撞死了,那就怪監獄的衙役,並且要負責任!

現在的死刑應該是由法警來執行,似乎不再是開槍射擊了,是注射毒針。

以前的行刑手一般從武警的入伍新兵中挑選,死刑犯被帶到刑場後一排跪開,行刑手都是上刺刀的步槍,站在死刑犯的背後差不多兩步距離,最多兩米吧!然後由法醫將刺刀頂在死刑犯背後的心臟部位,以保證擊中心臟,也有一些地方是打頭的,只是就毀容了,不好看。最後驗明正身後由一武警喊口令執行死刑。

有一些地方是打頭的,讓犯人張開嘴,並跟他說,子彈會從後腦勺穿過,這樣就不破相了,但大都會嚇破膽,不配合,也有配合的,這樣就不用補槍,一槍斃命!

所以不管做什麼都不要犯法,犯法的代價太大,有些殘忍的人殺害兒童或者女子的時候心特別狠,但是真到了自己被執行死刑的時候,幾乎大小便失禁,站都站不起來,靠輔警扶著到刑場執行!

大部分聽到了最終判決後都睡不著覺,也吃不下飯,一個勁的給親人寫信,睜著眼到天亮,再到刑場!

所以如果半路上突發心臟病了,那麼得看情況,能現場救的現場救,無論如何也讓他喘著氣到刑場,只要不影響到最後的執行,誰也不想承擔責任不是,所以看押的人也不希望沒到刑場就死了,所以為了逃脫責任,也會送去救!

所以不管怎麼說都得救,不然哪裡能說清是不是看押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故意的呢?

我叫楊角風,更多精彩請關注!


說一說吧,畢竟像這種剛好符合自己職業身份的問答並不多,我曾經在監獄干過四年監獄警察,歷任內監管監區管教幹事、獄內偵查科偵查員、特警隊偵查員、一中隊隊長、行動指揮長後來取得司法考試資格證後考入某法院工作,曾任刑事審判庭書記員,現在是執行局法官助理。談這個問題,就要講到兩個很淺顯的法律實踐邏輯了,執行的條件和結果。固然,死刑犯,他被判處的刑罰是死刑,即我們常說的生命刑。那麼執行的結果即是以其死亡為最終結果。而條件是死刑被執行人能夠具備執行死刑的條件。因此並不衝突,看起來其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兩種結果中,非經執行死刑即死亡,是法律所排斥的。任何人在宣讀判決之前,生命都是神聖的,在經宣判,未經執行前,犯人的生命未經執行,他的生命權利仍受法律承認,只是他需要去受刑,不過是此刑罰的結果是死亡。這一理論來自歐洲,文藝復興後,部分近代法學家通過對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和《聖經》的研究後認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只有經過審判,由神帶走他的生命,而又因為君權神授,所以死刑的執行,更被視為一種神罰和救贖。由此延伸和發展出的現代刑事法學同樣繼承了這樣的思想,因此,在未驗明正身,未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前出現任何情況,都應當暫緩執行,待意外情況排除,具備執行條件後,擇期實施。

說兩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是前不久我市中院執行的一個案件。被執行罪犯是一個五十多歲的村痞,是胡文海那種說出去會讓一些網路極端噴子奉為英雄的無賴。家裡面有房有車,每年光靠拆遷返還房的租金都能衣食無憂的人,非要讓村委書記辦低保,村委書記頂不住他耍無賴就給他辦了,結果年度審核他被刷下來了,他認為村委書記偏袒,去上訪要求自己一家要麼辦低保,要麼全家去村委書記家住,無果後,夜裡用鐮刀將村委書記的孫子和外孫女(一個三歲,一個四歲)殺死,並用電將村委書記八十多歲的老父親電死,事後甚至在現場吃西瓜並用手指猥褻被殺死的小姑娘的屍體。執行死刑那一天仍然無賴,要求女法官把衣領子拉下來讓他摸幾把再簽法律文書。送往刑場的路上(我那天被抽調去監刑)感覺他不對勁,臉發白,呼吸很重,結果一轉眼就暈過去,隨隊急救醫生診斷心臟病突發,然後馬上送到醫院,暫緩執行,一個月後經過各級審查確認具備執行條件,才押赴刑場。押赴刑場的過程中他多次暈過去,但是並沒有病症發作情況,每一次弄醒他就在嘟囔,仔細一聽「不敢了!饒了我吧!」

在監獄的時候,原先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收監的幾個大哥被另案處理,五個人都是死刑,只有兩個是死緩。執行死刑的當天因害怕其殘餘勢力解救,中院要求我們特警隊派員警戒,人剛剛從車上押下來兩名罪犯突然叫到肚子疼,經隨隊醫生診驗,一名罪犯曾有胃出血的癥狀高壓下複發,另一個急發心梗,於是趕忙延期,一直拖了半年這五個人才上了西天


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要對死刑犯進行搶救的。但是我覺得出於人文關懷,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對其進行救治的。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

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這個問題,我試著回答一下。

執行死刑有著一套嚴密而嚴格的流程。死刑終審判決生效後死罪犯會被轉入設施比較專業完備的死囚牢,同時24小時不間斷有人監督看護,以防止罪犯因情緒波動太大而自殺。管教更會加強對此種犯人心理輔導讓罪犯接受現實,然後安排死刑犯與其家屬見最後一面。

死刑執行當天,管教會盡量滿足死刑犯的要求,吃點順口的,換換新衣服等等,對於暴力犯罪的死刑犯可就沒這麼好的待遇了。

等到上路的時刻來臨,管教把死刑犯從牢房裡提出來準備和押解人員進行交接。押解人員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在交接單上簽字,管教簽完字後完成交接。在交接之前,應把死刑犯身上的重型戒具撤換成輕型戒具。

到達刑場後,負責押解任務的人員與刑場執行人員再次交接,執行人員確認無誤後雙方簽字完成交接。上刑場後,監刑官嚴格按照規定對犯人驗明正身,犯人是否有遺言。驗明正身後綁縛至執行場地,監刑官根據死刑執行時間下達執行命令,然後是驗屍環節。

綜上所述,在監刑官下達命令前死刑犯突發心臟病必須先搶救,暫緩執行死刑。在哪個流程出現突發問題,就由哪個環節負責人組織搶救。但這有一個前提,就是突發疾病足以危害死刑犯的生命,並且可能會導致後面流程無法正常進行。


根據執行死刑的程序,在沒有簽字前,是要進行施救的,否則家屬要是起訴的話,看護人員是負有責任的,可能會犯瀆職罪。


美國12年時就有一個真實的案例,無業游民里根因搶劫銀行,並打死了一名試圖反抗的銀行職員,被判為死刑,在行刑前半小時,卻意外死亡了,法醫鑒定為喝酒引發腦卒中。



原來按照美國刑法規定,在犯人行刑前,要實行人道主義關懷,滿足犯人美食上的要求,里根向獄方要求了足量的牛排,鱈魚等食物,又要了一大瓶紅酒,當他喝完最後一滴紅酒時,突發腦卒中。離開了人世。



原來里根患有高血壓,平時一直靠降壓藥來維持,當天沒有吃藥,然後又喝了大量的酒,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其實就差半個小時,就要執行死刑了,早死晚死又有什麼區別呢?但是里根單位家屬缺不是這麼認為的,他們認為,監獄無權剝奪里根30分鐘享受生命的權利,和親人最後告別的權利。



他們請來了專業的律師狀告監獄兩項瀆職的罪名,第一項是在命知道里根患有高血壓的情況下,還給他喝酒,這叫護理失職。第二項負責監視各牢房的警察沒有及時發現里根,導致錯過搶救時間,這是瀆職。里根的家人最終勝訴,並獲得了350萬美金的賠償


為什世界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呢?首先是發達國家人們和政府認識程度有所提升,能客觀的理解認識犯罪是人類社會必然的產物,社會犯罪只能預防控制減少而不能以暴制暴形式消滅掉並且也會帶來社會一個家庭已經不幸了而另外的一個家庭更不幸產生過多貧困家庭,不利於社會發展!其次就是政治訴求方面:為了防止統治階級暴力奴役民從而隨便剝奪別人的生命。廢除死刑意義就是包括政府、任何團體與個人不能隨便剝奪任何人的生存權以至於剝奪他人生命的死刑犯。我們的國家從改革開放、經濟繁榮、政治能力強大也逐步完善、人性化對待死刑犯執行過程,不遠的將來定能與國際接軌!所以說死刑犯在拉往刑場路上,如有突發心臟病,是會被送去搶救,還是任其死掉,你還會為他們

糾結??嗎?!


包括死刑在內的各種刑罰的本質並不是懲治罪行本身,畢竟已經造成的傷害和破壞不會因為犯人的服刑而得到恢復和補償,執行刑罰不是為例簡單的復仇,而是震懾警惕——用懲治犯罪的方式預防犯罪。如果任由死刑犯在去刑場的路上死掉,從本質上而言:法律並未懲戒到他,他只是自然死亡,即使他不犯罪也有可能死於這場疾病。那麼罪犯因病死亡和普通人因病死亡的區別何在呢?所以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應該救治,不能因為疾病的緣故就讓其逃脫死刑的懲處。

即使在古代處決犯人也嚴格的程序:在午時三刻驗明正身前處決人犯無異於草菅人命——萬一罪犯背景強大,偷換他人頂包呢?非經執行死刑即死亡是古今中外所有法律體系共同排斥的,當然在古代這點未必得到很好的落實——別說在去刑場的路上突發疾病,本不構成死罪甚至壓根就是冤假錯案而屈死獄中的人在那個年代還少嗎?嚴格意義上在未及行刑前犯人畏罪自殺監獄方面也難辭管理之責,更何況是在明知其有病的情況下救治是必須的。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目前早已廢除了凌遲、車裂、腰斬等酷刑,即使對罪犯執行死刑主要是槍斃和注射藥物兩種方式——這就充分說明刑罰的本意並不是為懲戒而懲戒,並不是挖空心思去加大罪犯的痛苦,就算他當真該死。刑罰的最終目的是以懲戒起到警示作用,連古人行刑尚且講究午時三刻驗明正身(雖然未必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在現代社會關於死刑犯突發疾病是否應當救治不應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這是個有意思的問題。

當然要救,

而且救治期間,

死刑要延期。

道理很簡單,

死刑是法律行為,

而心臟病是突發事件,

你不能見死不救。

簡單說吧,

如果你精確知道某人某時要喝涼水噎死,

可以提前弄死他嗎?

這個世界有時候既真實又荒謬!

順這個思路,

我想問另一個問題:

如果劊子手必須在下午四點開始執行某犯死刑,

劊子手下午三點就開始在某犯面前耍大刀,

某犯下午三點半就給活活嚇死了,

劊子手是不是犯了故意殺人罪?

畢大費原創,圖片來自網路,歡迎關注,歡迎探討,抄襲必究。


死刑執行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如果已經驗明正身的死刑犯在最終執行死刑前突發心臟病,執行法官應該中止執行程序,並上報省高院及最高院。並對被執行人進行搶救,如搶救成功,依法重新執行死刑。如搶救無效,也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執行法院並提交最高院。

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未必按照上述流程進行,押送死刑犯的法警可能採用消極的治療措施,然後送到死刑執行場所,執行死刑。

相對來說,這樣的消極行為對於死刑犯來說,或許也是一種好的結果。如果搶救過來之後,再去執行,心理壓力會更大。

說一個題外話,多數看守所,在給死刑犯準備最後一頓飯的時候,可能會加入鎮靜類藥物,用來保證死刑執行時的突發情況。


搶救保護死刑犯的有原因的。比如 老實人強姦碎屍 被判死刑。可突然有一天 真正的兇手出現。然後發現老實人病死在監獄裡面 。因為是死刑犯,就沒有搶救 這多怨啊!

救死刑犯 也是人這種生物,有個基本的生命權利的意思。 就算執行死刑 沒到你死期 沒人可以非法剝奪你生命的權利。大概就這個意思吧!

壓根沒想有人冤枉死 不救怎辦? 多謝評論區兩位大神提醒 如果還有不到位 請留言 我會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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