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扶老事件發生在美國或者德國或者日本,會怎麼樣?

這些「伏地魔」是否會遭到法律的審批?


美國有上百萬律師,收入還都挺高,你覺得他們靠什麼吃飯?
這種三無案子想打贏,保底律師費保證超過賠償金額。
不打官司就想訛錢?有這種想法的人到美國第二天就橫屍街頭了。

日本的邏輯和我們這邊是反的,人家流行「弱者有罪」邏輯,反正老太干這個肯定是沒戲。

各地都有訛錢的手段,但方法完全不一樣,刻舟求劍那是傻逼

日本最簡單的訛錢方法就是你是16~30歲女性,打扮成潮妹不好惹的那種感覺,下班時間去擠電車,隨便抓個弱氣的男人,告他痴漢。你放心不需要證據,一告一準,最後走私了完事。
我沒試過,如果實踐失敗了進入H漫畫劇情可別怪我

總之弱者到哪裡都受欺負,看你一副屌絲樣就知道你不敢反抗。


尊老和老而不尊這兩個概念本來就只有中國文化下才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力吧


美國人你很難讓他說「對不起」,這一點與中國人不一樣。中國人喜歡先認錯,發生了不幸的事情喜歡說「對不起」,拿出「誠意」,求得對方的原諒,希望這樣能夠減輕自己的責任。中國人的想法是:「我都道歉了,你就該讓步了吧。」
而對於美國人,或者大部分西方人來說,一定要先把責任劃分清楚,如果造成了損失該由誰來補償,當一切都談好之後,你才會聽到他的正式道歉。如果還沒談就說「對不起」,等於是承認了錯誤是由自己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自己負責。
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可以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也可以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在一個陌生人的社會,只能是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所謂的制度基礎,就是信任是有制度條件的。我們可以刷銀行的信用卡不是因為我們本性誠實,而是因為銀行得到了足夠的抵押。美國也有見義勇為的公民,但是他們在行動的時候如果無法確認後果,會打一個911電話,911可以證明現場的對話。中國不是沒有這個制度,而是中國人沒有這樣的行事習慣。
幾年前一架韓國飛機降落時發生意外,乘客中有一位美國公民,韓國航空公司事後給他電話,這位美國公民的答覆總而言之就是三句話:關於我的賠償要求我會跟我的律師談,關於我的身體狀況我會跟我的醫生談,你既不是我的律師也不是我的醫生我不想跟你談。他不能在電話中透露任何實質性的信息,否則會給賠償帶來不利。對這樣的人,誰能訛的了他。


德國立法規定必須『見義勇為』,你不能看見老太太躺地上就那麼走了,理論上會你是違法的。但也不需要做太多,就是你看見至少需要報個警。做個人工呼吸萬一弄死了,法律上你不承擔責任。
轉一下: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有可能急救,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罰金。」這條規定不僅在德國適用,在很多歐洲國家也適用。

《德國民法典》第680條規定了「為免除危險而管理事務」的情形,設立了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除外的豁免。「事務管理以避開可能對本人發生的急迫危險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可以歸責於管理人。」這些法律讓德國的見義勇為者可以少些後顧之憂。


監控錄像在看著你


good samaritan law


在德國:
路遇一德國老太摔倒,連忙扶起…………
啪!
老太甩手就是一耳光。
「我很老嗎?難道老到了摔倒了還要人扶的地步?」
「不好意思,阿婆……?」

啪!


之所以現在會有這麼多「伏地魔」「看見老人倒地不敢扶」的說法,在我看來完全是無良媒體的錯誤引導而導致的。
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誰提出,誰舉證」,也就是說,假如我扶了一個老人但是我被訛了說我是肇事者,老人要上法院告我,可以,既然你說我撞了你,那麼你就要拿出我撞了你的證據,拿不出來,不好意思出門左拐。
前面我看到有人提到彭宇案,那個案子現在已經很清楚了,沒想到還是有人在罵判決我也是醉透。彭宇之前和老太太早就已經承認了有相撞的問題,之所以鬧上法院是因為賠償問題兩人協商沒有結果,後來彭宇得知警方工作失誤弄丟了詢問筆錄,在二審的時候臨時改口說自己是見義勇為??然後被媒體曝光,鬧到了今天這個地步。事實上在判決後彭宇本人也已經承認是自己撞的。


我說一下最根本的一點吧。歐美和日本都是一樣的原則,可能立法表述不同。當然,在實體法中,也是有相關規定的,但我認為最為重要的一點,也是決定相同情形下歐美日本司法處理不同於我們荒誕化處理結果的一點——這點體現在他們的程序法中:就是舉證責任分配。老人被扶後訛人這一案例中,應當由老太承擔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責任。而在具有很壞影響的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讓彭宇證明損害不是由他造成的,這兩者區別和舉證難度一目了然,最荒誕的是最後判決說明中法官自己的搞笑三段論說理過程(有興趣的網上一搜便知)。這樣立法的原因也很簡單,鼓勵互助行為,保護那些好心施助的人(至少要消除人們疑慮和猶豫),在一些國家(具體我就不清楚了,大家查出來的話或者知道的話告訴我具體情況啊),如果被證實存在惡意的話可能還有懲罰,總之,法律要提高作惡成本消除行善成本,在我們國家好像恰恰相反大家有沒有覺得?另外,說句題外話,我越來越覺得,我國的法官老是喜歡去「解釋」事實,而不是解釋法律來迎合法律規範表述,好像這樣就判決合理了(當然這裡還有程序上的各種問題)這種「解釋」其實是一種歪曲,因為發生的事實是客觀的,事實範圍限於能被證明的範圍,恰恰忽略了去判斷在具體案件中去探求法律的要求,法律必須經過解釋,這對法官的專業水平和技術要求是相當高的。結合現在的流行趨勢,搞什麼巡迴法庭,微博直播,直播庭審,政務微信,普法下鄉,派出法庭,等等,其實是越來越背離進步的要求和世界趨勢。是在自損權威。


註:此文偏題

我記得大概在05年左右我和外公一同外出,回程坐公交車,車上人多無座。那會「公共汽車上要給老人讓座」的口號還沒再提起來,外公身體還算安健,上車後有人讓座外公拒絕了。直到車上人都下光了外公仍不願坐。當時覺得很尷尬,我勸他坐下他還生氣。

外公是一個傳統甚至是迂腐的人,我能理解排名第一的答主所言之理,但我仍敬重我的外公不倚老賣老。


關於被老人訛也不能只聽扶人者的說法。民法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假如被扶的人說是扶人者撞的,他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而不是扶人者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以前的彭宇案的真相現在並不明朗,當時是媒體炒作,其實他原本是承認撞了老人,是後來翻供的,說自己沒有撞。


倫敦滿大街攝像頭,全市無死角7x24小時監控。


法盲退散,自己不懂法還被人牽著鼻子走,還對樸素價值觀很自信...拜託,又是被無良媒體引導的人...民法都是「誰提出,誰舉證」,彭宇那個本來就是一開始打他撞人,後來他自己提出說他沒撞,所以才是他舉證的...不然老太太說他撞的,就是老太太舉證啊...刑事就是檢察院舉證啊...
為什麼中國這麼多奇葩案子,完全就是對於媒體該管的不管好么,讓記者引導輿論不要太蠢好么,這要罰啊...
還有,很多人完全就是抱著希望對方是傻逼的心態,選取能證明對方是傻逼的信息,然後用於論證對方是傻逼,至於真相是什麼,誰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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