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應該使用其他納稅人的稅金來補償「失獨老人」?

失獨父母集體申請補償:計生風險不該由我們承擔(全文)
「國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損失才會進行國家賠償,而他們不是因為國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這不是因果關係,所以國家是不給補償的。」這句話此前衛計委的相關負責人也對失獨者說過,但他們無法接受。

  1. 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他們的子女因為意外去世,國家是否應該使用其他納稅人的稅金來補償他們?
  2. 那麼如果,生育了兩個子女的夫妻,他們繳納了社會撫養費罰款,他們的子女中的一個因為意外去世,國家是否應該使用其他納稅人的稅金來補償他們?
  3. 再如果,生育了三個子女的夫妻,他們繳納了巨額的社會撫養費罰款(例如七百萬罰款),他們的子女中的一個因為意外去世,國家是否應該使用其他納稅人的稅金來補償他們?

如果國家只給予失獨老人賠償,這種情況下似乎會出現了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即繳納罰款,又缺乏相對於僅剩餘一個子女的保障的奇怪現象?這種傾向於低社會貢獻的人群的賠償方式是否公平?是否與法律理念符合?
那麼如果對失獨老人賠償,又是否該對失去兩個子女的老人賠償?對三個子女的老人?(一代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一般車禍中比較常見)後者繳納了社會撫養費罰款,可是他們的子女依舊死了,他們的子女不在侵佔社會資源,那麼他們不止社會撫養費白交了,連最後的保障也沒了?

可是又聯想到稅金的用途——從社會合法勞動的高收入人群口袋裡掏錢,給予低社會貢獻人群更多的生活保障,那麼這種情況下國家是否應該給予失獨老人賠償?


謝邀。但是老實說這個問題我沒有能力回答得很有價值,因為這個問題牽涉的東西太多,我對其相關的內容也沒有過思考和研究,所以愧對邀請,對不起。

從個人觀點來說,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跳出「失獨老人」這個群體,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我指的是應該從整個社會的養老體系來看。除了意外去世之外,遭子女遺棄的父母,自殺者的父母,死刑犯人和無期徒刑犯人等的父母,甚至包括破產的老年丁克族,都是屬於老無所養的老人。如果僅給予意外喪子的失獨老人補償,那麼對這些老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國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損失才會進行國家賠償,而他們不是因為國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這不是因果關係,所以國家是不給補償的。」從國家角度來講,這句話沒有問題。但是有老人老無所養是現實存在的社會問題,政府應當解決社會問題。所以如果國家不給予老無所養的老人經濟賠償或補償,那麼就應該在社會福利的方面進行更多的投資建設,多建養老院,完善福利政策確保老人們領到養老金,並應有一定程度的政策傾斜。這樣才能使包括失獨老人在內的,因各種原因而老無所養的老人都能被社會養起來。但是很顯然,國家現在在這方面做得非常不夠。

以上大概可以算作我的回答。國家不該用其他納稅人交的的錢來補償失獨老人,而應該把稅金用在保障整個老人群體的生活質量上。不該發生一次意外就給一次錢,而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使任何時候發生的意外都能得到妥善的善後。但很明顯,這些都只是我的一廂情願。計劃生育、納稅、社會福利,這些東西都存在問題,一朝一夕解決不了。在國家的整體制度和法規真正完善起來之前,很多東西,只能是空談而已。


我的觀點,不是由納稅人的稅金補償失獨老人,而是由社會撫養費來補償失獨老人。社會撫養費歷來被詬病,生育權是人類的天賦人權,憑什麼被一部法剝奪,這是踐踏人權。不評價生育法,那換位思考,你收了人家的昧心錢,就要有良知,對你這部法造成的惡進行補償。
其二,眾所周知,社會撫養費本就是惡法。人家孩子意外死亡,這肯定不是因為你這部惡法造成的,但是是這部法之前造成的,本來可以生倆孩,只生了一孩,本來死了一個還有一個,現在一個也沒有了,雖然沒有因果關係,但是有條件關係,不賠償,補償總可以吧。
其三,生倆孩死一孩,生三孩死一孩或者兩孩的情況,社會撫養費交了,算是白交了,說了這是一部惡法么。。。。


應該。如果不能進行補償,那麼當初他們想生第二胎是為什麼要承擔罰金、街道計生辦的窮追猛打甚至引流的損失?


其實,不管死不死,政府應該給所有被迫一孩的家庭補償金,只不過,沒死的家庭有了一個孩子,中國人民也就知足常樂,不再計較了。而失獨家庭一個都沒有了,你這個政策害得人家斷子絕孫,不可能不計較。
這就是為什麼失獨補償法理上講總是感覺說不通。因為實際上應該是獨子補償。


依失獨父母生活情況決定吧,難以保障晚年的給予補償應該,依照社會弱勢群體來對待,說補償比賠償要好吧,不是直接為國而死的。題主說的交了罰款的我覺得不是因災禍子女都不在的就不必了吧,補償針對的是父母無法度過晚年這一狀況,而不是死了人就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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